商品房预售合同

时间:2023-06-02 15:17:26 合同范文 我要投稿

商品房预售合同范文合集五篇

  随着法律观念的日渐普及,合同对我们的帮助越来越大,签订合同可以使我们的合法权益得到法律的保障。相信大家又在为写合同犯愁了吧,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商品房预售合同6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商品房预售合同范文合集五篇

商品房预售合同 篇1

  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性质:

  (一)商品房预售合同不是预约合同

  在合同法中,预约合同是当事人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合同;本合同是为了履行预约合同而订立的合同。预约合同与本合同具有不同的性质和法律效力。预约合同当事人的义务是订立本合同,所以,当事人一方只能请求对方订立合同,而不能依预约的本合同内容请求对方履行。商品房预售合同在成立之时;房屋并不存在或尚未建成,所以带有“预售”的字样,但商品房预售合同绝不是预约合同。因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预售方与预购方关于房屋的坐落与面积、价款的交付方式与期限、房屋的交付期限、房屋的质量、违约责任等都有明确的规定,双方无须将来另行订立一个房屋买卖合同,即可以按照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规定直接履行,并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达到双方的交易目的。

  (二)商品房预售合同不是期货买卖合同

  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标的物是尚不存在或尚未建成的房屋,所以,房屋的交付期限一般都很长。但将商品房预售合同称之为期货买卖合同是错误的。所谓期货买卖合同,是指期货交易所为进行期货交易而制订的统一规定商品的等级或证券的种类和数量、交货期限和地点等的合同,通常采用“标准合同”形式。期货买卖合同具有如下主要特征:

  (1)期货买卖的标的物的价格不是当事人事先约定的,而是在期货交易所通过公开竞价的方式而确定的;

  (2)期货买卖的标的是合同本身,而不是期货买卖合同中所约定的货物;

  (3)期货买卖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套期保值和价格发现,而不在于获取现实的货物,所以,在期货买卖中,极少有进行实物交割的

  (4)期货买卖的商品必须具备数量大、价格波动大、便于储存、易于标准化等条件,如粮食、石油、钢材等。

  但是,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

  第一,商品房的价格是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就已经明确的,而不是通过公开竞价的方式确定的;

  第二,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标的物是商品房,而不是合同本身;

  第三,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目的在于获取房屋,不具有套期保值和价格发现的功能;第四,由于房屋的面积、坐落、单元等方面存在着诸多的差别,不具有标准化的特征,所以在国际惯例上,房屋不是期货交易的商品,不能用于期货交易。

  可见,商品房预售合同不是期货买卖合同。明确商品房预售合同不是期货买卖合同,可以避免利用商品房预售合同进行变相的期货交易,以维护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

  (三)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否为附期限的合同

  在民法中,附期限的合同是指以一定的期限到来作为合同效力开始或终止根据的合同。如果所附期限是作为合同效力开始的根据,则该期限为延缓期限;如果所附期限是作为合同效力终止的根据,则该期限为解除期限。在附延缓期限的合同中,合同已经成立,但没有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都不需要履行自己的义务,也都没有权利请求对方履行义务。只是在期限到来时,双方当事人才开始履行义务;在附解除期限的合同中,合同不仅已经成立,而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双方都已经开始履行自己的义务。在期限到来时,双方当事人不再履行义务,合同终止。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双方约定在将来的一定期限交付房屋,这里确实存在一定的“期限”,但这种期限绝不是附期限合同中的“期限”。因为:

  其一,如果将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的“期限”作为附期限合同中的解除期限,则商品房预售合同不仅已经成立,而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在期限到来时,商品房预售合同终止效力,双方应当解除合同。这样,作为预购方就不能取得约定的房屋。显然,这与当事人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目的是相违背的;

  其二,如果将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的“期限”作为附期限合同中的延缓期限,则商品房预售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还没有发生法律效力,只在期限到来时,商品房预售合同才发生法律效力。这样,作为预售方就不能要求预购方支付一定的定金或房款。显然,这也不符合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要求。可见,商品房预售合同并不是附期限的买卖合同。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的“期限”是一种履行期限,是当事人履行义务的具体时间。

  (四)商品房预售合同不是分期付款买卖合同

  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预购方于多数情况下是分期支付房屋的价款,这种作法类似于分期付款买卖,但它不是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其原因有三:

  一是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在合同生效后必须交付给买受方,这样才能实现买受方的经济目的。可见,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必须是现实存在的物。但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作为标的物的商品房尚不存在或尚在建造中;

  二是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买受方在接受标的物后,尚有二期以上的价款需要支付;但商品房预售合同中,预购方既可以在取得房屋前一次性支付房屋的全部价款,也可以在取得房屋前分期支付价款。前者是在取得标的物之前的分期付款,而后者是在取得标的物后的分期付款;

  三是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功能在于出卖方向买受方融资,以满足买受方资金不足的需要。而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功能在于买受方向出卖方融资,以满足出卖方资金不足的需要。

  综上所述,商品房预售合同不是预约买卖合同、期货买卖合同、附期限买卖合同、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如果从法律上为商品房预售合同定性,则商品房预售合同属于远期交货合同。所谓远期交货合同,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在将来的一定期间内交货的合同。这类买卖合同仅是在交货期限方面与一般买卖合同有所区别,而在合同的订立、货物价格的确定、履行地点等方面与一般买卖合同没有任何差别。当事人必须在合同规定的期限交货,否则即应承担违约责任。

商品房预售合同 篇2

  出售方:_________(甲方)

  地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购买方:_________(乙方)

  姓名: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

  出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国籍: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本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_________土地管理条例》和《_________商品房产管理规定》制定。

  第一条 甲方经市府国土局批准,取得位于_________市_________用地面积_________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

  地块编号:_________使用年期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甲方在上述土地兴建楼宇,系定名为_________,由甲方预售。

  第二条 乙方自愿向甲方定购上述楼宇的第_________幢_________号(第_________层)。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土地面积/平方米、(其中:基底分摊_________平方米、公用分摊_________平方米、其他_________平方米)。

  第三条 甲方定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交付乙方使用。

  如遇下列特殊原因可延期交付使用,但不得超过_________天:

  1.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2.施工中遇到异常困难及重大技术问题不能及时解决;

  3.其他非甲方所能控制的因素。

  上述原因必须凭_________市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为依据,方能延期交付使用。

  第四条 甲乙双方同意上述订购之楼宇售价为:_________单价_________元/平方米,总金额币_________千_________百_________十_________万_________千_________百_________十_________元整(小写_________万元)。

  付款方式:乙方按甲方指定收款银行:_________;帐户名称:_________;帐号:_________

  分期(一次)付款(见附表一)。

  第五条 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时间付款,甲方有权追索违约利息。如逾期_________天以上,仍未付所欠款项和利息,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将楼宇出售他人。

  第六条 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日期交付给乙方使用,应按合同规定交付日第二天起计算付款利息,以补偿乙方的损失。

  第七条 甲方出售的楼宇须经_________市建筑质量检验部门验审合格、并负责保修半年,如质量不合格时,乙方有权提出退房,退房后甲方应将已付款项及全部利息在三十天内退回乙方。

  第八条 甲乙双方在楼宇交付使用并付清楼款后,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书》,经市政府主管部门办理转让登记手续,发给《房地产权证》,乙方才能获得房地产权。

  乙方在使用期间,有权享用与该楼宇有关连的公共通道、设施、活动场所。同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令和社会道德,维护公共设施和公共利益。

  第九条 乙方所购楼宇只作_________使用,在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楼宇结构和用途,如有损坏应自费修缮。

  乙方购置的楼宇所占用的土地,按有关土地管理规定缴纳土地使用费。

  第十条 预售的楼宇,乙方不许转让、抵押,否则,违反市府有关规定,后果自负。

  第十一条 后面的附表一、二均为本合同内容的组成部分。

  第十二条 本合同自签订盖章之日起生效,如发生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不能解决时,应提请_________市仲裁机关仲裁或___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房地产审判庭裁决。

  第十三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公证机关、房地产权登记机关各一份。

  出售方(盖章):_________ 购买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件

  附表一: 建筑期购楼分期付款:

  一、第一次付款自签约日起_________日内付全部价款的_________%;_________币_______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万元)

  二、第二次付款自签约日起_________日内付全部价款的_________%;_________币_______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万元)

  三、其余部分在移交房屋前一天付清_________%;_________币_______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万元)

  附表二: 本合同售价中已包括的主要项目(略)

商品房预售合同 篇3

  一、商品房预售合同概述

  (一)商品房预售的概念

  商品房预售也称房屋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者约定,由购房者交付定金或预付款,而在未来一定日期拥有现房的房产交易行为,其实质是房屋期货买卖,买卖的只是房屋的一张期货合约,其与成品房买卖已成为我国房地产市场销售的两种主要方式。

  商品房预售最早由香港立信置业公司使用,后来被各国房地产公司效仿。此后,我国的房地产销售中,也引入了商品房预售的形式,并制定相应的法律来对其进行规范、调整,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物权法》等。

  二、关于我国商品房预售合同效力的问题

  (一)未获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无效的预售合同效力

  商品房进行预售必须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预售方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预售登记,取得预售许可证。无预售许可证的合同不属于完整的合同,具有一定的缺陷。

  房地产开发商进行商品房预售时应当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这是取缔性规定的内容。商品房预售者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预售的合同可以被认为是有效合同;相反,在商品房预购者明知商品房预购方未取得商品房预购合同的情况下签订预购合同的,合同无效。预售方明知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而故意隐瞒事实而与预购者进行合同的签订,该合同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商品房预售合同无效也可能存在房开商主体资格的不合格、商品房存在物和权利的瑕疵以及一方通过欺诈、胁迫、趁人之危而签订的合同。

  (二)商品房预售款收取的法律程序保障问题

  我国没有一定的法律程序来维护商品房预售的合法秩序,《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收费秩序仅做框架性规定,具体的收费细则仍没有明确,导致我国当前为商品房预售款收取没有严格的程序进行保障。预购方和预售方在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时地位的不平等,导致预购方的权利得不到及时的保障,而预售方凭借自身的优势,也容易使预购方遭受损失。例如:预售方在同预购方在签订合同时,约定合同履行期限,但在实际履行中会延迟交付商品房,造成违约,由于没有相关法律的保障,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约定可能使预购方承担不必要的损失,而对于预售方来说,简单的象征性的惩罚不足以对预购方进行惩罚。再加上我国法律允许利用在开发的土地进行抵押,在预售方难以偿付相应贷款时,银行便要收回相应在开发土地,这便使预购方的权利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三、对于商品房预售合同完善的建议

  (一)确定商品房预售合同的.价值取向

  确定商品房预售合同的价值取向,不仅可以更好的保护预购者的合法权益,避免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行政管理倾向。为了更好的确定商品房预售合同的价值取向,预购方在与预售方在签订合同之时,需要明确预售方是否具备相关资质,是否拥有相关证书。在预售方通过欺诈、胁迫趁人之危等方式来同预购方签订合同的,预售方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申请撤销合同或者认定合同无效,并要求预售方双倍返还购房款。在预售方无法取得相关许可证明的情况下,同样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双倍购房款。此类对于无预售许可证的预售合同的司法救济,可以有效维护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的弱势群体---预购方,帮助其很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免受相关的利益侵害。此种做法可以在避免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的价值仅限于行政登记之外,有效的维护弱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

  (二)完善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法律保障

  对于开发商利用自身的优势地位来同预购方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容易造成预购者的损失,并且仅仅根据合同的条款对开发商进行惩处,远远起不到对开发商进行限制的作用。因此,完善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法律保障,可以从制度层面解决相关问题,维护预购方的合法权益。在房开商做出如下行为时,预购者在以下条件下可以要求对方支付低于一倍已付房款的价格: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解释》的此项规定旨在保护预购方的合法权益,避免合同的无效和撤销导致的实际利益的损失。但在实践中,一倍的预购赔偿可能不能完全弥补预购方的损失,例如,随着物价的上涨,20xx购买的房屋,到20xx年的价格上涨的不只是一倍,特别是北上广地区。在此情况下,开发商若因房产被抵押而使预购者不能按照合同取得房产,损失的利益可能不止预购款的一倍。因此,要维护商品房预购方的合法权益,还要继续加强完善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法律保障。

  参考文献:

  [1]石玉萍。浅议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的效力---以保护弱势预购人利益为视角[J].法制与社会,20xx(10)。

  [2]刘子华。论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的法律效力---兼评预售商品房权属以预售登记为准之规定[J].中国仲裁,20xx(12)。

商品房预售合同 篇4

  出售方:(甲方)

  地址: 电话:

  购买方:(乙方)

  姓名: 性别: 出生: 年 月 日

  国籍: 身份证号码:

  地址: 电话:

  本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深圳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商品房产管理规定》制定。

  第一条 甲方经市府国土局批准,取得位于深圳市 用地面积 的土地使用权。

  地块编号: 使用年期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甲方在上述土地兴建楼宇,系定名为 ,由甲方预售。

  第二条 乙方自愿向甲方定购上述楼宇的第 幢 号(第 层)。建筑面积 ,土地面积/(其中:基底分摊 、公用分摊 、其它 )。

  第三条 甲方定于 年 月 日交付乙方使用。

  如遇下列特殊原因可延期交付使用,但不得超过 天:

  1.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2.施工中遇到异常困难及重大技术问题不能及时解决;

  3.其它非甲方所能控制的因素。

  上述原因必须凭深圳市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为依据,方能延期交付使用。

  第四条 甲乙双方同意上述订购之楼宇售价为: 单价 元/,总金额 币 千 百 十 万 千 百 十 元整(小写 万元)。

  付款方式:乙方按甲方指定收款银行:

  帐户名称:

  分期(一次)付款(见附表一)。

  第五条 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时间付款,甲方有权追索违约利息。如逾期 天以上,仍未付所欠款项和利息,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将楼宇出售他人。

  第六条 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日期交付给乙方使用,应按合同规定交付日第二天起计算付款利息,以补偿乙方的损失。

  第七条 甲方出售的楼宇须经深圳市建筑质量检验部门验审合格、并负责保修半年,如质量不合格时,乙方有权提出退房,退房后甲方应将已付款项及全部利息在三十天内退回乙方。

  第八条 甲乙双方在楼宇交付使用并付清楼款后,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书》,经市府主管部门办理转让登记手续,发给《房地产权证》,乙方才能获得房地产权。

  乙方在使用期间,有权享用与该楼宇有关连的公共通道、设施、活动场所。同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令和社会道德,维护公共设施和公共利益。

  第九条 乙方所购楼宇只作 使用,在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楼宇结构和用途,如有损坏应自费修缮。

  乙方购置的`楼宇所占用的土地,按有关土地管理规定缴纳土地使用费。

  第十条 预售的楼宇,乙方不许转让、抵押,否则,违反市府有关规定,后果自负。

  第十一条 后面的附表一、二均为本合同内容的组成部分。

  第十二条 本合同自签订盖章之日起生效。如发生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不能解决时,应提请深圳市仲裁机关仲裁或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房地产审判庭裁决。

  第十三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公证机关、房地产权登记机关各一份。

  出售方: 购买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商品房预售合同 篇5

  1、支付购房款

  支付购房款是买受人的主要义务,买受人应当依约定得数额支付房款,并按约定的时间和地点支付。这是买受人最基本的`义务,也是其获得预售的商品房所必须支付的对价。对支付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在出卖人营业地支付。对支付的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的时间支付。买受人支付购房款的方式和数额,应当依据预售合同的约定,可以一次性支付,也可以分期分批支付。

  2、验收预售的商品房,要求卖方办理房屋产权证书

  预售的商品房建成后,出卖人应当通知买受人接受房屋,买受人在收到验收通知后,可以自行或者委托有关机构对房屋进行验收,确认房屋面积质量是否符合约定,房屋附属设施是否俱全。验收合格后,可要求卖方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办理过户产权证书。

【商品房预售合同】相关文章:

商品房预售合同07-06

商品房预售合同【推荐】08-27

常用商品房预售合同09-07

商品房预售合同【荐】12-12

商品房预售合同【精】01-01

【荐】商品房预售合同01-12

【热门】商品房预售合同01-15

【推荐】商品房预售合同03-28

【热】商品房预售合同03-28

【精】商品房预售合同0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