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商银行信贷业务部岗位职责多篇

时间:2023-05-30 18:54:12 农/林/牧/渔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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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商银行信贷业务部岗位职责多篇

  在充满活力,日益开放的今天,岗位职责对人们来说越来越重要,制定岗位职责可以有效规范操作行为。岗位职责到底怎么制定才合适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农商银行信贷业务部岗位职责多篇,欢迎阅读与收藏。

农商银行信贷业务部岗位职责多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信贷管理,规范本行贷款行为,推进贷款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根据《商业银行法》、《担保法》、《合同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贷款操作规程是本行在贷款(包括银行承兑汇票,下同)发放、收回过程中对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贷款收回、不良资产管理、呆账贷款核销、信贷档案管理及信贷工作总结等内容进行规范的工作程序。

  第三条本规程是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辖营业机构办理贷款业务应遵循的操作规范。

  第二章贷前调查

  第四条各支行、分理处受理借款人申请后,应当对借款人的主体资格、资信等级、偿债能力、经营效益以及贷款的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等情况进行调查分析,核实抵押物、质物及保证人情况,预测贷款的风险程度等。

  第五条信贷人员接到借款人书面贷款申请报告后,应在3—5个工作日内对借款人进行贷前调查的工作,具体内容至少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

  1.借款人营业执照注册地或实际经营场所是否在各支行、分理处所辖范围内;

  2.借款人主体是否合法(工商企业、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及个体户应持有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其他经济组织应有当地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借款人经营的内容是否符合国

  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所规定的范围;

  3.借款人是否在本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资金结算情况如何;

  4.借款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经营者以自然人个人名义在本系统内辖属机构有无贷款;

  5.借款人有无合法有效的贷款卡,有无不良信用记录,法定代表人的品行、素质及管理能力情况;

  6.借款企业有无完整的财务制度,能否按时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有关财务数据资料;

  7.借款人是否有相应比例的自有资金,短期贷款工商企业一般不少于30%,中长期贷款50%以上;

  8.借款人申请的贷款用途是否符合当前国家产业政策和各支行、分理处的支持范围。

  9.对抵押物近期的市场变现估价,并按规定抵押率测算抵押限额。

  10.有价证券质押,必须是可转让的有价证券(限国债、存单),并查明质押物是否属质押人所有。

  11.借款人申请中长期(固定资产、技术改造)项目贷款,还必须提供下列材料及情况:

  ⑴项目可行性报告;

  ⑵项目前期(开工)准备工作完成情况;⑶项目自筹资金及外来投资到位情况;⑷经有权单位批准的项目投资批文;

  ⑸项目竣工投产后所需自筹流动资金落实情况;

  ⑹项目论证结论、环境评估报告、用电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等贷款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12.如果借款人申请银行承兑汇票的,还应调查以下内容:⑴出票人资信状况和信用等级,出票人如属合作银行新客户的,还须按有关规定对其信用等级进行测评;

  ⑵出票人的近期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及其变化趋势;⑶交易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及合同履行情况,签开承兑汇票的内容是否与合同有关内容相匹配;

  ⑷银行承兑汇票用途和银行承兑汇票记载内容的真实一致性。

  (二)自然人

  1.借款人的家庭主要成员是否有不良行为,借款人的生产经营项目和借款人用途是否得到家庭主要成员的支持;

  2.借款人的家庭资产及负债情况;

  3.借款人申请的贷款额度、还款计划和资金来源是否合理;

  4.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担保人的主体是否合法,担保意愿是否真实,是否具有代为清偿债务的能力,根据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要求是否有合法有效的贷款卡。

  第七条信贷人员在完成上述贷前调查工作的基础上,写出完整的调查报告,按授信审批权限逐级进行授信审批,按放款权限逐级进行贷款审批。中长期(项目)贷款和上报总行审批的贷款必须有项目论证报告和详细书面贷款调查报告。贷款调查报告应该是调查人对借款人进行调查后所获情况和信息的完整总结,调查人必须对调查报告的真实性负责,书面报告的内容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

  1.基本情况。主要阐述贷款客户的基本情况,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内容:

  ⑴企业主要股东和实际经营者情况,包括其品行、信誉情况、不良嗜好以及其他可能影响贷款安全的因素;

  ⑵关联企业基本情况;

  ⑶企业所从事行业的特点及景气程度;

  ⑷目前是否存在诉讼及合同纠纷等足以影响贷款安全的重大事项。

  2.企业经营情况。主要结合贷款风险五级分类的有关指标及要求分析评价企业目前的经营情况,了解和说明企业贷款后的第一还款来源强弱。

  ⑴基本财务状况分析,主要对企业目前的资产、负债结构进行分析;

  ⑵销售情况分析,主要对企业现有产品的市场前景进行分析;

  ⑶对企业总体盈利能力情况及产品盈利能力情况分析,尤其是要测算其真实的净现金流量;

  ⑷对企业总体及产品前景进行分析。

  3.贷款项目情况:

  ⑴阐明企业要求新增贷款的实际理由;

  ⑵贷款投入后对企业的促进作用;

  ⑶贷款的抵押、保证等担保情况,评价贷款第二还款来源强弱;

  ⑷可能存在的影响贷款安全的因素;

  ⑸企业下阶段资金需求情况分析,贷款需进入或可退出的情况分析。

  4.贷款综合效益分析,主要分析贷款后对本行带来的总体效益,如存、贷款情况,中间业务情况以及贷款的安全性。

  5.支行意见:明确表达支行是否同意贷款的意见(含贷款条件)及简要理由。

  6.如果要求签发银行承兑汇票的,书面调查报告的内容除包含上述内容外还应包括:

  ⑴客户的资信及财务状况;

  ⑵承兑汇票的用途;

  ⑶客户与支行(分理处)在存款、结算、信贷业务的合作情况;

  ⑷偿付汇票的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

  ⑸发生资金垫付的风险因素及其防范措施;

  ⑹同意办理承兑的金额、期限、担保方式等倾向性意见。

  (二)自然人

  1.借款人家庭的基本情况,主要阐述借款人家庭的成员结构、资产情况、对外负债情况、家庭成员的行为情况等;

  2.借款人经营情况,要求结合五级分类有关要求阐述借款人目前的经营情况、贷款项目情况、贷款后的第一还款来源情况;

  3.担保情况,主要阐述担保人及担保物的基本情况,是否具有代为清偿贷款的能力;

  4.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主要阐述可能会对贷款的安全性产生影响的特殊事项;

  5.支行、分理处意见:明确表达支行是否同意贷款的意见(含贷款条件)及简要理由。

  第八条总行信贷管理部对支行、分理处提交的超权限授信材料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如果对材料有关情况有疑问的,还应向支行、分理处询问有关情况或对借款人进行实地调查,并提出初审意见,报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由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批准。

  第九条信贷授信中有关部门的基本职责

  各支行、分理处应尽量完整全面地对借款人的整个生产经营情况进行调查,同时对调查情况进行客观分析,并对调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总行信贷管理部根据各支行、分理处的调查情况,主要在是否合法合规、符合当前政策要求及贷款是否安全等方面提出意见。

  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根据各支行、分理处和总行信贷管理部的调查、审核意见作出是否同意授信的意见。

  第三章贷时审查、审批

  第十条贷时审查主要是信贷人员对贷款期限、利率、额度的确定和有关贷款手续合法合规性的审查及借款合同的签订和会计人员对借款凭证要素的审核。

  对借款经办人的合法性审查:⑴在办理法人企业、非法人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事业单位借款时,必须审查借款经办人是否是该企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经过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书面授权委托的人,并在授权范围、时效内凭经办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办理借款手续;⑵在办理自然人借款时,借款人需凭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到场办理借款手续。

  第十一条贷款额度的确定。贷款额度应按照不同产业、不同类型的借款人的合理资金需求、偿还能力及信贷计划实际,根据区别对待、择优扶持、保证重点的原则来确定。

  (一)农业生产、种养殖业贷款余额一般不超过其经营项目一次性生产周期商品出售收入的50%;

  (二)个体工商户及农户其他工、副业贷款余额一般不超过所需流动流动资金的50%;

  (三)农村工商户、私营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企事业单位短期流动资金贷款余额一般不超过所需流动资金的70%;

  (四)农业、工商企业中长期固定资产贷款额一般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50%;

  (五)对企业授信后单笔贷款金额按企业实际需要情况及担保落实情况合理确定,但最高余额不得超过授信额度;

  (六)其他专项性贷款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贷款期限的确定。贷款期限应根据贷款用途、生产周期、还款资金来源,合理地确定每笔贷款的期限。

  (一)农业生产种养殖业贷款按农产品生产销售周期确定,一般不超过1年;

  (二)农村工商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农户其他行业短期贷款,按生产、经营周期合理确定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三)中长期(项目)贷款一般掌握在1—3年,最长不超过5年;专项性贷款,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贷款利率的确定。各支行、分理处要严格按总行统一制定的差别利率政策执行,特殊情况报总行审批确定。

  第十四条贷款审批按照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原则进行。审查人员应当对信贷人员提供的有关资料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贷款审批按规定权限报有权审批人审批。

  (一)支行行长授权信贷人员审批权限内的贷款。经对借款人、担保人审查后在符合贷款条件的基础上,信贷人员在借款申请书、审批书上签具贷款调查和审批意见,与借款人、担保人签订借款合同,按规定经审查人员审查通过后发放。

  (二)超信贷人员审批权限的贷款。根据审批权限,将贷款资料逐级上报,经有权审批人审批同意后发放。

  第十五条签订借款合同。所有贷款均应由贷款人与借款人、担保人签订借款合同。抵押借款合同应依法到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一)保证借款合同由贷款人与借款人、保证人三方同时到场签订(签约地点不限),并签字盖章。保证人为企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无法亲自到场的,由经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的经办人签字盖章。

  (二)以房地产作抵押时,必须具备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的房产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符合抵押条件的,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后生效,对共有房产作抵押的房产共有人必须全部到场在抵押合同上签字盖章。

  (三)以企业设备作抵押的,需经财产所有权人的书面同意,经工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率应合理从低确定。

  (四)个人储蓄存单(含外币储蓄存单)作质押物时,信贷人员应向签发存单的金融机构发出查询证实,并取得中止挂失及止付存款的书面回复函件后,方可办理质押手续。如存单所有权为第三人的,其所有权人应到场办理质押手续,并在借款合同上签字、盖章。质押物由支行保管。

  个人储蓄存单(含外币储蓄存单)贷款额不得超过存单面额的90%,对以国债质押的贷款额不得超过国债面额的90%,其中记名国债质押应向有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其他权利质押的贷款必须报经总行审批。第十六条银行承兑汇票的审查

  审查人员接到调查人员报送的有关资料后,应对承兑业务的合规、合法性及风险程度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审查内容包括:

  (一)送交审查材料是否完整;

  (二)承兑申请人资料和条件是否符合要求;

  (三)该笔业务是否具有真实的贸易背景;

  (四)承兑申请人的信誉状况,近两年是否有不良记录;

  (五)对按规定需要提供担保的,审查承兑申请人是否能够提供足值、有效的担保。

  (六)发生垫款的可能性及防范措施;

  (七)签开承兑汇票金额是否在统一综合授信额度内;

  (八)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经审查拟同意承兑的业务,报有权审批人审批,审批同意后由总行营业部签发。

  第十七条贴现业务的审查。支行受理贴现申请人的银行承兑汇票贴现,首先必须向承兑银行查询票据的真实性,并鉴别汇票的真伪;先要审查贴现申请人与汇票付款人、前手背书人之间有无真实的商品交易,汇票背书连续、印章、金额、日期等要素是否齐全、正确;再次对同意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不论金额大小均须附有与汇票相对应的商品交易增值税发票复印件。

  经审查符合贴现条件的,由贴现申请人自行如实填写贴现申请书,同时支行在票据背面的被背书人栏盖章后,按审批权限报批后转交会计部门审核,办理贴现的转账手续。银行承兑汇票由会计部门保管。

  第十八条借款合同凭证的填写、保管。填写借款凭证都必须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并在有关规定的凭证上要求借款人、担保人或抵(质)押物所有权人签名、盖章。在贷款手续完整的基础上,信贷人员要及时记载贷款登记簿,并按规定保管好有关借款合同等档案资料。

  (一)借款申请书应由借款人自己填写(可委托除支行、分理处工作人员外的其他人填写),信贷人员填写调查内容,审批意见栏签署意见,做到内容完整、真实。

  (二)信贷人员或借款人根据借款种类填写借款合同,根据合同上所载明的事项逐项填列完整。

  (三)信贷人员在发放贷款手续完整的基础上,留存一份借款申请书、审批书、借款合同、借款借据贷款人期限管理凭证联、抵(质)押申请登记表、抵(质)押物清单。动产抵押登记卡、土地及房屋他项权证、抵押物保险单等存放金库保管。另一份借款申请书、审批书、借款合同、借款借据一、三、四联交会计部门办理贷款转账手续(经批准同意取现的自然人贷款,在取现时必须填制取款凭证,在取款凭证上要有借款人本人签字并加盖印章。会计部门在支付现金时要核实借款人身份证件,并摘录借款人身份证号码。借款借据及有关借款资料作为取款凭证的附件)。

  第十九条会计人员的审查。会计部门接到信贷部门办理的贷款凭证后,应对借款申请书、审批书、借款合同、借款借据的文本使用、填写和签名、盖章等进行详细审核。

  (一)审核各类文本要素是否齐全;

  (二)审核贷款申请用途与实际用途是否一致;

  (三)监督贷款审批、交叉审查手续是否合规齐全。若贷款手续不全,会计人员应及时退还给信贷人员重新补办有关手续。经会计人员确认无误后,方可办理有关贷款出账手续。借款申请书、审批书、借款合同作借款借据的附件。

  第二十条每笔贷款的办结时限

  (一)支行接到信贷调查人员的调查意见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结或报送上级审批;

  (二)总行在收到支行上报审批的贷款时,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结。

  第二十一条借款人出现企业转制、变更、注销等情况时,必须重新落实贷款债务、申报授信、订立借款合同,并由新的法定代表人重新确认委托经办人,以保证债权的合法性。

  (一)借款企业进行转制时,支行应对其原欠贷款债务在转制中重新落实,并按照落实情况重新订立借款合同。

  (二)借款企业出现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

  ⑴借款人名称变更时,原欠的借款应由贷款人与变更后的借款人重新订立借款合同;

  ⑵借款人出现其他情况变更时,原订借款合同仍然有效,但向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借款企业发放贷款时,原经办人的代理权限应由新的法定代表人重新确认。

  (三)借款人出现注销、吊销营业执照,重新设立企业时,应对借款企业的财产及时清理,收回贷款本息,如原欠借款转入新设立企业,应另行签订借款合同,重新落实担保手续。对于注销(吊销)企业原有抵押贷款未清偿的,不得注销其抵押登记手续。

  第四章贷后检查

  第二十二条贷后检查。贷款发放后,信贷人员要对借款人执行借款合同情况及借款人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监督,日常对借款人实行检查,小额自然人贷款每半年不少于一次,其他贷款每季度不少于一次,额度较大的贷款必须在7天内作跟踪检查,短期贷款到期前7天(中长期贷款到期前30天)按时向借款人、担保人送发贷款催收通知书,不良贷款每月上门至少催讨一次,在法律诉讼时效内必须取得贷款催收通知书的回执。贷后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所借资金运用情况,是否符合借款合同中的借款用途,若发现借款人擅自改变借款用途,对尚未使用的全部或部分贷款,信贷人员应及时收回,对已移用的贷款要采取措施予以清收。

  (二)借款户依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本息的情况。

  (三)借款人的品行、职业、收入和住所等影响还款能力的因素是否有变化。

  (四)项目贷款的工程进度、自筹资金和其他资金到位情况。

  (五)生产经营情况和管理情况是否正常,测算贷款风险的变化情况及趋势,有否出现不利于贷款按期归还的因素。

  (六)贷款的使用效益。从投入到产出等资金运转情况,借款人经营管理和盈利状况。

  (七)检查借款人代保管抵押物有无缺损,有无违反合同未经抵押权人同意出借、出租等行为。贷后检查要有书面记录,并归入信贷档案。

  第二十三条信贷管理人员必须对借款客户的经营动态跟踪监测,了解其资信和需求变化,及时掌握新情况,一旦客户(或其关联企业)发生下列重大问题可能会影响贷款安全时,应及时将上述情况报告原贷款审批(包括授信)机构,并调整贷款额度(包括授信)直至终止授信。

  (一)外部政策发生明显不利于企业经营的变化;

  (二)客户组织结构、股权或主要领导人发生变化;

  (三)客户对外担保过大,并已对现有贷款的安全构成影响;

  (四)客户的财务收支能力发生重大变化;

  (五)客户涉及重大诉讼或合同纠纷;

  (六)客户在其他金融机构的借款出现逾期;(七)其他影响贷款安全的因素。

  第二十四条总行可根据实际需要,有侧重、有目的、有计划地对各支行、分理处贷款进行检查,每季不少于一次,参加检查人数必须在两人以上。检查内容包括信贷人员行为、贷款事实情况、贷款有效性、贷款审批权限履行情况、贷后管理、贷款档案、贷款担保状况、本息扣收及时性、内外部记录核对、逾期欠息情况、五级分类执行情况、信贷咨询系统应用情况等。

  第五章贷款归还

  第二十五条贷款归还。借款人应当按照借款合同规定按时足额偿付贷款本息。对逾期贷款或挤占挪用贷款执行加罚息规定。贷款在到期日次日起转入逾期贷款账户,从逾期之日起按规定计收罚息;凡发生贷款挤占挪用,从占用之日起按规定计收罚息。

  第六章不良贷款管理

  第二十六条贷款人应当建立和完善贷款的质量监管制度,对不良贷款进行分类、登记、考核和催收。

  第二十七条不良贷款的分类标准

  本规程所称不良贷款是指按四级分类方法被确定为逾期、呆滞、呆账的贷款或按贷款五级分类方法被确定为次级、可疑、损失类贷款。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列入呆账贷款:

  (一)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进行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

  (二)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以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

  (三)借款人遭到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确实无力偿还的部分或全部贷款,或者以保险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

  (四)贷款人依法处臵贷款抵押物、质押物所得款项不足以归还补偿抵押、贷款的部分。

  (五)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处理的财产不足以归还所欠贷款,又无另外债务承担者,确认再无法收回的贷款;

  (六)对确实无法落实到户,集体经济又确实无力偿还的集体农业贷款,或对不符合贷款前款规定的条件,但经有关部门认定,借款人和担保人事实上已破产、被撤销解散在3年以上,进行清偿后,仍未能还清的贷款。

  第二十八条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及担保等表外业务项下的垫付款项,垫付之日起纳入不良贷款核算。

  对符合呆账贷款条件的,在按呆账(或损失贷款)认定程序认定后,调整到呆账贷款或划入损失类贷款。

  第二十九条抵债资产是指借款人不能按约归还贷款,以借款人、担保人的资产抵偿所欠支行贷款本息,而形成的待处理资产。

  第三十条抵债资产的取得和处臵按照《抵贷资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各支行、分理处要对本单位不良贷款进行认真分析,对借款人或担保人有偿还能力而拒不还贷,协调无望的,应尽早向法院提起诉讼,避免被债务人转移财产导致诉讼后无法执行等情况的出现。

  第三十二条各支行、分理处对拟起诉的贷款,应按合同为单位备齐所有资料,并就债务人(包括担保人)的主体资格是否存在、目前的经营状况、当前可供执行的财产、债务人在本行的不良贷款金额及笔数,造成不良贷款主客观原因、是否需要采取保全措施、债务人有无外逃避债、起诉状副本能否送达、贷款发放过程中有无各类违法、违规问题等内容及其他应当说明的问题形成书面材料后,统一上交总行风险管理部,由总行风险管理部代理起诉。

  第三十三条支行拟提起诉讼的贷款案件,必须备齐下列资料:

  (一)保证贷款:借款人及保证人的主体资格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自然人的户籍证明)、借款合同、申请书、契约、延期还款手续、利息清单(按笔手工计算)、贷款去向材料、支行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抵押贷款:借款人及抵押人的主体资格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自然人的户籍证明)、借款合同、抵押物清单、抵押登记审批表、房屋所有权证、土地所有权证、他项权证、申请书、契约、延期还款手续、利息清单(按笔手工计算)、贷款去向材料、抵押财产共有人同意抵押意见、支行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三十四条各支行、分理处的贷款债权诉讼案件,原则上应通过总行风险管理部统一代理起诉,个别支行、分理处若需在当地法院起诉,应指派专人拟写起诉状及有关法律文书、代理出庭,在案件诉讼的执行过程中遇到有关法律问题应及时与总行风险管理部联系。

  第三十五条贷款债权诉讼案件向法院起诉后,各支行、分理处应就有关立案受理、诉讼费预交、起诉状副本送达、开庭日期、调解或判决、执行等情况及时与总行风险管理部案件承办人员联系,以提高效率。

  第三十六条各支行、分理处对已审结的贷款债权诉讼案件,在法律文书生效后六个月内必须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法律文书生效后,债务人未按期履行的,支行应立即与总行风险管理部联系,并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杜绝超过申请执行时效的情况出现,对所有执行案件必须做到件件有结果。

  第三十七条对在贷款债权诉讼案件的诉讼过程中发现支行职工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或因支行职工工作失职造成贷款损失的,总行将视其情节轻重追究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第三十八条呆账核销。呆账核销按《资产(贷款)损失核销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核销后呆账贷款管理各支行、分理处对已核销的呆账贷款(包括表内利息)实行账销案存的管理方法。设台账登记,信贷人员仍应积极组织催收。

  第四十条收回已核销贷款呆账的账务处理

  信贷人员按照收回正常贷款填制收款凭证,从专夹保管的借据中抽出相应原始借据作收贷凭证附件。

  第七章信贷工作禁止性规定

  第四十一条对各支行、分理处及其信贷管理人员的禁止性规定:

  (一)严禁搞账外经营;

  (二)严禁超存贷比例、超授信额度及不按授信要求发放贷款;

  (三)严禁贷款逆向操作;

  (四)严禁将发放贷款作为吸收存款的附加条件;

  (五)严禁操纵客户的存、贷款;

  (六)严禁向借款人推荐或介绍保证人;

  (七)严禁发放冒名借户贷款。

  第四十二条对贷款对象、用途的禁止性规定:

  (一)严禁发放贷款用于从事炒卖期货、股票等投机性交易行为;

  (二)严禁向对外投资超过所有者权益50%的企业发放贷款;

  (三)严禁发放用途超出经营范围(以工商注册为准)的贷款;

  (四)严禁同一法人(或经济组织)在本行多头发生贷款;

  (五)严禁向原借款人贷款核销后另行注册的企业及原借款法定代表人及关系人发放贷款(归还核销贷款本息除外);

  (六)严禁同一家庭多个自然人同时在支行、分理处发生贷款;

  (七)严禁法人(或经济组织)及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经营者)分别以法人(或经济组织)及自然人的名义同时在各支行、分理处发生贷款(住房贷款和汽车消费贷款等专项贷款除外);

  (八)严禁向未成年人和无经营能力的自然人发放贷款;

  (九)严禁擅自向支行辖区外的企业与自然人发放贷款;

  (十)以原破产企业(或逃废债务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其配偶、子女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经营者的其他企业及个人,不得与其发生信贷关系;

  (十一)严禁向欠有逾期贷款或挂账利息的借款人或有担保不良贷款的借款人发放贷款。

  第四十三条对贷款方式的禁止性规定:严禁对非自然人的借款人发放信用贷款。

  以上确有特殊原因的,必须报总行审批。

  第八章信贷档案管理

  第四十四条建立信贷管理档案。信贷管理档案是真实记录信贷业务的原始材料,是信贷管理的基础材料,要按科学、规范的要求进行收集、整理、保管使用。信贷档案管理按《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贷档案管理办法》的要求执行。

  第九章罚则

  第四十五条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信贷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在办理信贷业务中违反本规程的,视情节及后果分别给予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经济处罚,解除合同,辞退、开除等处理、处分。以上处理、处分,可以单处或并处。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办理各类信贷业务执行本操作规程。以前各种规定与本规程相抵触的,以本规程为准。

  第四十七条本规程所称账外经营系指支行及其工作人员在经营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不真实记录和全面反映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采取吸收存款、发放贷款不入法定会计账册等方式,实施账外经营的行为。

  第四十八条本规程所称操纵客户的存、贷款系指支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对辖属开户企业或个人的存款、贷款资金流向进行指使、干预的行为。

  第四十九条本制度由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四十一条本规程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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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销售岗位职责03-03

电商设计岗位职责0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