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销合同

时间:2023-05-08 08:48:02 合同范文 我要投稿

【热门】购销合同范文6篇

  在人们越来越相信法律的社会中,合同对我们的约束力越来越不可忽视,签订合同能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平等地位。那么一般合同是怎么起草的呢?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购销合同6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热门】购销合同范文6篇

购销合同 篇1

  甲方(需方):

  乙方(供方):

  合作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诚信互助,友好经营的原则,双方就购销绿化苗木事项共同签订本合同。通过双方紧密合作,打造双赢、可持续发展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

  第一条、订购品种、规格、价格、数量、质量及办法

  具体苗木品种、数量等以甲方订货单为准,乙方供苗实际数量以现场验收数量为准。

  第二条、质量要求:符合甲方要求及设计等各项指标。

  第三条、交货方式及费用负担

  发货前3-5天,甲方通知乙方供苗,乙方负责组织苗木、装车,将苗木运输到甲方指定地点,运费由甲方承担。

  第四条、验收方式及乙方质量责任

  1、按合同约定规格验收,要求植株强壮、土球完整,树杆挺直、不偏冠、无病虫害等;验收时,甲方安排专人到交货地点按上述质量要求现场验收苗木数量和质量。

  2、甲方验收时,如果发现苗木质量不符合订单要求,甲方有权无条件要求退货或调换不合格产品,运费由乙方承担。

  3、根据甲方要求提供苗木检疫证等相关质量证明文件。

  第五条 付款方式

  1、苗木到甲方指定工地位置验收合格后,累计苗木款金额达到20万元时,甲方向乙方支付苗木款总额的50% ;

  2、待供苗的工程项目全部完工1个月后,支付苗木款至65%;

  3、苗木余款在当年年底累计总量在100万以下原则结清,苗木余款在100万以上,当年年底支付苗木款至90%。

  第六条 责任与保证

  1、合同签订后,中途如有增加或减少的苗木采购数量,甲方应提前3~5天通知乙方。

  2、乙方未能按甲方要求及时供货或提供的'苗木质量达不到工程要求的,甲方有权要求更换或退货,运费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 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因有不可抗力致使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或迟延履行本合同,应自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自事件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导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的证明。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生效条件

  本合同自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本合同上签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 其他

  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 方:(签章) 乙 方:(签章)

  地 址: 地 址:

  电 话: 电 话:

  代表人: 代表人:

  日 期: 日 期:

购销合同 篇2

  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于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定购下列天年产品:

  产品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 金额(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

  赠品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 定金(大写):_________(请交纳五十元以上定金)

  关于退换货规定:

  退换货原则:a、天年素系列产品拆封后不予退换;b、离子水机在通水之后不是质量问题不予退换,质量问题经检测确认后可换货;c、生物系列不予退换;d、换货产品只能等值交换。

  注意事项:凡各种未使用的'产品拆封后退换货时,赠品必须收回,若无法收回按优惠价补差价后,方可办理退换货手续。

  由于涉及到送货费用、安装费用、材料费用等,因此送货后退货本公司将不退回定金。

  水机产品因特殊情况不得已退货的,本公司将收取一定的折旧费用:(不含人为损坏)

  使用时间 退货比例 使用时间 退货比例

  未使用 已使用 未使用 已使用

  一周内 100% 一个月内 80%

  一星期内 90% 两个月内 70%

  十五天内 85% 三个月内 60%

  乙方已收到《天年牌离子水机安装及维修须知》并已详细阅知。

  本全同一式二份,甲、乙方执一份,经双方我们签字后生效。

  甲方经办人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

  昆明维托天年科技有限公司_______年____月___日

购销合同 篇3

  甲方: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乙方: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甲方;

  乙方;王彦植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惠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甲、乙双方经协商共同达成一致,因乙方特殊原因,乙方不成立财务部,由甲方统一管理,甲,乙双方按合同规定进行利润返点。

  第一条 代理及授权利润范围

  1.1乙方代理销售甲方的系列汽车包括《汽车贷款咨询;车务代理;违章代缴,照明设备,电子产品,汽车配件,销售及售后服务》。

  1.2乙方的代理区为《贵州省都匀市》甲方授权乙方为以上贵州

  省都匀市个区经销的权限。

  1.3乙方承诺每月向甲方的订货量不低于《3--5》辆,乙方负责保证年销售量不低于《25--40辆》否则甲方有权取消乙方代理资格。

  1.4对于乙方代理的销售区域,乙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订销售政策,原则上甲方不予干涉,但乙方对于自己以及下属经销商的经销行为负无限连带责任。

  1.5甲方按每销售每辆,利润18%返给乙方:《超出年销售量甲方按利润35%返给乙方》。

  1.6乙方的代理权期限为20xx年3月26日至20xx年12月30日

  第二条 商标 工业产权和保密。

  1.1合同特指产品商标,图案及其他标记,属于甲方产权,经甲方书面批准后允许乙方使用,但本合同期满或终止时此种使用应随既停止并取消。

  1.2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侵犯甲方的.工业产权。

  1.3乙方在合同的有效期内或合同终止后,不得泄漏甲方的商业机密,也不得将该机密超越合同范围使用。

  1.4 乙方不能用甲方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注册商标、公司名称等向金融机构申请和抵押贷款。

  1.5 乙方不能设立财务对客户进行开收发票,乙方除公司指认设立营销部外不能成立其他部门。所有对公文件必须交由甲方审批。乙方不能私设公章。如需使用公司公章,必须按流程向甲方申请审批。

  第三条 违约责任

  1.1如乙方违反甲方规定,实施了串货行为,甲方可根据乙方违规销售的实际数量除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单方取消乙方代理权。

  1.2如甲方不能按照乙方规定交货,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进行整改和更换,以求达到乙方订单要求对于因此而发生的相关费用,由甲方负担。

  1.3原则上禁止乙方擅自更改甲方车辆的标准配置进行销售,对于确需改装的乙方应提前向甲方立项取得同意后方可进行,对于擅自改装引起的维修费用和其他其他相关费用,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追偿。

  第四条 售后服务

  1.1甲方为乙方提供的产品严格按照甲方提供的质保书和国家的相关规定进行质保服务。

  1.2乙方在销售完成后应按甲方要求填写用户登记表,并应于每月定期以传真或其他形式向甲方返回用户登记表,以便于日后的售后服务和例行巡查工作。

  1.3当乙方发生售后服务要求时,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服务要求和内容,甲方应在收到乙方通知的12小时内给于答复,确认服务内容和时间,同时甲方向乙方提供24小时售后服务热。

  第五条 合同效力

  1.1本合同一式二份,自双方签字盖章日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

  法定人:代表人:

  年月日 年 月日

购销合同 篇4

  购货单位(简称甲方): 供货单位(简称乙方): 中山市亮而的照明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编号:

  签定地点:

  为确保甲乙双方利益得到保护和责任得到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之内容,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购买LED照明灯具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合同标的(产品名称、型号、单价、数量等)

  第二条 付款时间及方式

  1、签订合同后,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30%做为首付款,甲方开始向乙方供货。

  2、甲方按合同量完成供货后,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65%。

  3、合同总价的5%做为质保金,期满一年,甲方如无违约,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5%。

  第三条 交货时间、地点、方式

  1、交货时间:甲方支付首期款后 5-7 工作日内交货。

  2、交货地点: 梧州市路灯管理处

  3、货运方式: 汽车运输

  第四条 质量标准、要求及保修

  1、符合国家、部委、地区、行业相应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2、甲方如有要求,以封样为准;

  3、包装标准:标准包装;

  4、质量保证:自收货之日起,因产品本身质量引起故障,免费保修期为3 年;保修期内,由于产品质量需要维修或更换的产品,乙方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产品的.维修或更换。如由于火灾、水灾、地震等不可抗拒原因及甲方人为破坏因素造成损坏,乙方可进行有偿维修,设备材料等成本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五条 合同变更

  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合同的变更及修改经双方同意,以书面形式变更。

  第六条 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向乙方所辖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七条 合同的生效及终止

  合同自双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双方权利义务履行完毕后合同终止。

  第八条 此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代理人:

  日期:年 月 日日期:年 月 日

购销合同 篇5

  甲方:中铁第十六工程局漳诏高速公路B2合同段项目经理部 乙方:福建省龙岩市适中裕发石粉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甲乙双方就漳诏高速公路B2合同段路面工程施工用矿粉购销一事,本着平等协商、互利互惠的原则,达成一致,签订本合同,具体条款如下:

  一、矿粉规格、数量、合同单价、供货时间及进度

  1.矿粉规格:掺入25%消石灰散装矿粉。

  2.数量:暂定20xxt。最终购销数量以甲方工程施工实际需要为准。

  3.合同单价:乙方供货至甲方旧镇拌和场打入矿粉罐的到场价为170元/t,不调价。

  4.供货时间及进度:自7月25日至11月30日,具体供应进度根据甲方实际施工情况确定。

  二、质量保证、技术标准。

  1.乙方生产的矿粉质量必须能得到漳诏高速公路总监办批准使用。

  2.乙方所供材料必须严格按甲方所规定的规格型号供应,不符合甲方要求的'材料,甲方有权拒绝接受,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3.乙方材料需要送甲方以外试验检测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

  4.材料质量应符合相应的交通部部颁标准及漳诏高速公路技术规范要求。甲方提供技术质量标准数据,以便乙方组织生产。

  三、交货地点

  交货地点为中铁第十六工程局漳诏高速公路B2合同段旧镇沥青拌和场。甲方在拌和场设50t的散装矿粉贮料罐供乙方存料。

  四、安全措施

  乙方在组织生产、装车、运输及卸车堆放过程中,均需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防范措施,严格按操作程序操作,并给相应机械及人员上保险(费用自负),若发生事故,则由乙方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五、验收方法

  材料验收由甲方负责。材料数量:甲方在拌和场安设一台电子磅,所有进场矿粉数量按国家规定计量标准计算;材料质量:每一批号材料乙方必须提供出厂检验单并通过甲方试验室的抽检,检验结果必须满足技术规范要求。

  六、结算及付款方式

  每半个月结算一次,结算后五天内甲方尽可能按100%支付料款给乙方。但若有特殊情况,如业主对甲方拨款延迟等,则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办理正式结算手续,乙方须提供相应运输税务发票及矿粉销售发票。

  七、履约保证

  乙方必须提供人民币伍万元作为履约保证金。如乙方不能按甲方要求及时供应矿粉,甲方将增加其他供料商,由此引起的增加费用由乙方承担。合同期满如乙方无违约事项,即予全额退还履约保证金。

  八、违约责任

  如有违约,双方承担各自责任,支付对方违约金,违约金限额伍万元。

  九、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发生争议或纠纷时,甲乙双方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进行处理,协商不成时,双方约定:向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起诉。

  十、甲乙双方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立即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可免除经济责任。

  十一、本合同有效期

  自签订之日起至供货完款清时止。

  十二、本合同一式六份,甲方四份、乙方二份。

  十三、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公章):

  代 表:

  乙 方(公章):

  法定代表(代理人):

  签订日期:20xx年7月3日

购销合同 篇6

  第一条 经购销双方协商交易活动,必须履行本合同条款。具体品类(种),需签订要货成交单,并作为本购销合同的附件;本合同中的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需补充的条款可另附协议书,亦视为合同附件。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签订成交单,除上级规定按计划分配成交外,其余商品一律采取自由选购,看样成交的方式。

  第二条 合同签订后,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如甲方遇不可抗拒的原因,确实无法履行合同;乙方因市场发生骤变或不能防止的原因,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在不影响国家计划的原则下,确需变更合同时,可予变更或解除合同。但提出方应提前通知对方,并将“合同变更通知单”寄给对方,办理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手续。

  按乙方指定花色、品种、规格生产的商品,在安排生产后,双方都需严格执行合同。如需变更,由此而产生的'损失,乙方负担;如甲方不能按期、按质、按量按指定要求履行合同,其损失,甲方负担。

  第三条 成交单中的商品价格,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物价管理的规定。有些商品双方亦可协商优惠办法;已放开的商品价格由双方协商定价。

  在签订合同时,确定价格有困难,可以暂定价格成交,上下幅度双方商定。

  国家定价的商品,在合同规定的交(提)货期限内,如遇国家或地方行政部门调整价格,按交货(指运出)时的价格执行。

  逾期交货的,如遇价格上调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按新价执行。逾期提货的,遇价格上调时,按新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按原价执行。由于调整价格而发生的差价,购销双方另行结算。

  第四条 对异地的商品调拨价格,均为车、船交货价,装车、装船以前的费用,由甲方负担,如装车、装船费与运费列在一张单据不能分割的,由乙方负担;对同城要货单位(包括外省驻本地单位)就厂就库直拨商品由工厂送货或乙方自提。对运费负担,也可按双方协商的办法办理。

  第五条 各类商品质量标准,甲方应从对乙方负责和维护消费者利益出发,严格执行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认真检验,严格把关,保证商品质量。

  第六条 商品包装,必须牢固,甲方应保障商品在运输途中的安全。乙方对商品包装有特殊要求,双方应在具体合同中注明,增加的包装费用,由乙方负担。

  第七条 商品调拨,应做到均衡、及时。对合同期内的商品可考虑按334的比例分批发货;季节性商品按承运部门所规定的最迟、最早日期一次发货;当令商品,零配件和数量较少的品种,可一次发货。执行可在合同期的前七天或延后十天内开单调拨(库存商品按开单日,工厂直送的按车站、码头收货日为准)。

  受交通运输影响或其它特殊原因造成延期及乙方要求暂缓发货(暂缓期宜在30天以内)的,不作延误合同处理。

  异地调拨,均由甲方代发货,如乙方自提,应持加盖财务印章自提证明;同城调拨,除工厂直送部分外,均由乙方在货款结算后七天内自提,(遇节假日顺延),超期未提部分,由乙方负责仓储费用。

  第八条 对有有效期限的商品,其有效期在三分之二以上的,甲方可以发货;有效期在三分之二以下的,甲方应征得乙方同意后才能发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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