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管理规定

时间:2023-12-14 09:55:34 金磊 考试 我要投稿

考试管理规定(通用13篇)

  为进一步加强对学生考试的管理,营造优良考风,提供公平、公正的考试环境,达到以考风促学风的目的,在新课改形势下从严治考、遵章治考,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的考试管理规定,欢迎阅读!

考试管理规定(通用13篇)

  考试管理规定 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学生考试工作的管理,严肃考纪,端正考风,促进优良教风、学风的形成,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对《湘潭大学考试管理规定》(湘大教发[20xx]25号)进行修订。

  第二条考试是对学生学习情况进行检查,也是对教师教学效果进行检验的一个重要方法。考试必须做到真实、严格、公正、合理。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普通本专科学生的课程考试(指各类教学环节的考试)及有关国家级、省级考试等。

  第二章考试组织

  第四条考试的组织与管理由教务处负责。

  第五条考试期间学校成立考试工作领导小组、考场巡视组,指导检查全校的考试工作,处理考试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各学院、教学部成立考试工作小组,具体指导和组织本单位的考试工作。

  第六条经教务处同意各学院、教学部自行安排的考试必须于考试十天前报教务处考试中心。

  第七条每个考场应安排主监考员一名和监考员若干名。主监考员由任课教师所在学院、教学部安排,监考员由学生所在学院安排,原则上每30名考生应安排一名监考员。

  第八条监考员应按照《湘潭大学考场规则》认真组织考试,严格监考,并如实填写《湘潭大学考场情况登记表》(一式二份),考试结束后,(主)监考员应及时将一份交学校考场巡视组或教务处考试中心,另一份放入试卷袋内;并认真清点试卷和答卷,及时送交相关部门。

  第三章考试方式与时间

  第九条考试方式有闭卷笔试、开卷笔试和口试等。课程考试应采取平时考核与期末综合考试相结合、考核知识与考核能力相结合的原则来确定考试方式。除按考试大纲规定采取闭卷笔试的课程外,其它课程由主讲教师根据课程的性质、特点以及教学要求提出考试方式,报学院、教学部分管教学的领导批准。

  第十条笔试时间一般为120分钟,口试时间一般为每人15分钟。考试时间不得随意更改。

  第十一条国家级或省级考试的考试方式和时间按上级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考试资格审查

  第十二条学生考试资格由任课教师和其所在学院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参加相应课程考试的资格:

  (一)未办理免听手续,缺课累计达到或超过课程规定学时数的三分之一的;

  (二)缺交作业次数或数量累计达到或超过应交量的三分之一的;

  (三)课程的实验教学环节考核不合格的;

  (四)抄袭他人作业情节严重的。

  第十三条任课教师应于考试前一周将被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姓名、学号及原因报学生所在学院,各学院审核汇总后报教务处考试中心备案,并及时通知学生本人。

  第十四条被取消考试资格者,该课程成绩记为零分或不及格,并取消该课程重考资格,学生必须重修或改修。未办理选课手续或未经批准而修读课程者不得参加考试,否则成绩无效。

  第十五条国家级或省级考试考生资格审查按上级部门规定执行。

  第五章重考、重修考试、缓考和旷考

  第十六条学生正常修业课程(第一次修读本专业教学计划中规定的、未超过毕业最低学分要求的课程)考试不及格,必须参加下一学期初该课程的重考。如不按时参加重考,视为自动放弃重考机会,过期不补。重考成绩在60分以上(含60分),按60分计。重考后仍不及格者应重修。专业课、专业基础课的重考、重修考试,由各学院自行组织并集中评卷;公共课的重考、重修考试和评卷由教务处考试中心组织。

  第十七条学生因故无法参加考试,须在考前填写《湘潭大学缓考申请表》并附有关证明,经所在学院分管教学的领导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否则以旷考论处。已办理重考、重修选课手续者不得缓考。学生缓考的课程应按重修办理选课手续。

  第十八条各学院必须于考前将教务处批准同意缓考的学生名单及时通知任课教师、监考员和学生本人。

  第十九条不按规定参加考试者,以旷考论处。凡旷考的学生,该次考试成绩以零分计,并取消该门课程的重考资格,必须参加重修考试。

  第六章命题与制卷

  第二十条主讲教师应根据教学大纲和考试大纲的要求命题,并制定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命题应科学、客观、合理,题意准确,文字通顺,图表清晰,题量适中,难易程度适当。

  第二十一条全校性公共必修课和内容相对稳定的专业必修课,原则上应建立试卷(题)库。其它课程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也应建立试卷(题)库。

  第二十二条已建立试卷(题)库的课程,主讲教师应于考试日前十天报告教务处考试中心调用试题。如需补充、修改试卷(题)库,也应提前十天完成。

  第二十三条未建立试卷(题)库的课程,主讲教师应出两套份量和难度相当的试题(含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重复内容所占分值不得超过总分值的30%,经学院、教学部分管教学的.领导审核签字后,在考试日前十天交教务处考试中心。

  第二十四条同一学期由多名教师讲授且教学要求相同的课程,应由开课学院、教学部统一命题。

  第二十五条笔试试卷在命题时应统一按照湘潭大学考试试卷标准格式打印。

  第二十六条考试试卷由教务处考试中心统一印制。主考教师应于考试日的前一天到考试中心领取试卷,并对试卷管理的全过程负责。发现试卷错漏、印制不清或印数不够等情况时,应及时与考试中心联系并予纠正。

  第二十七条试卷内容必须严格保密。教师不得针对试题向学生指定考试范围和重点,不得暗示和泄露试题内容;考试中多余的试卷应如数交回教务处考试中心。

  第七章阅卷与成绩评定

  第二十八条统一命题的试卷由开课学院、教学部组织集中阅卷;其它试卷的阅卷方式由学院、教学部决定。

  第二十九条阅卷必须严肃、认真,使用红墨水钢笔或签字笔,评分要公正、合理、准确,不得随意加分或扣分。成绩评定后,原则上不得更改,确需更改的,更改者必须签名。

  第三十条考试成绩按百分制或五级等分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评定。百分制以60分及以上视为合格,五级等分制以及格及以上视为合格。

  第三十一条课程成绩的评定,以期末考试成绩为主,适当参考平时成绩。没有实践环节的课程,平时成绩不超过20%;有实践环节的课程,平时成绩占30%,期末考试成绩占70%。

  第三十二条教师评卷结束后应及时将考试有关材料(含试题、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考试试卷、学生考试成绩册、考试情况统计表、考场情况登记表、试卷分析信息表等)归档,交本单位教学秘书统一保管至学生毕业后两年,以备必要时查阅。学生考试成绩应在考试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在网上登录并打印纸质成绩单交教务处教务科。

  第三十三条各学院、教学部如需销毁考试试卷,须报教务处审批。

  第三十四条学生可以通过湘潭大学教务管理系统查询本人成绩,不得直接找任课教师查分或查卷。

  第三十五条需要查卷的学生,应于每学期开学第一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查卷的课程应为上一学期所考试的课程),经所在学院和教务处批准,由教务处组织统一查阅。查卷结果将在教务处网页上公布。逾期不予受理。

  第三十六条各学院、教学部每学期应组织专家对本单位的考试试卷进行检查、抽样分析,将结果在本单位通报并上报教务处。学校每学期组织专家对各单位检查情况进行抽查,并公布结果。

  第八章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三十七条学生必须严格遵守《湘潭大学考场规则》和有关考试纪律。

  第三十八条学生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视情节轻重,分为考试违纪、考试作弊和扰乱考试工作秩序三种。学校对违反考试纪律的学生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受处分的学生,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取消该门课程的重考资格。

  第三十九条学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不按指定位置就座,不服从监考员安排的;

  (二)拒绝出示考试有效证件的;

  (三)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的;

  (四)自带答题纸或草稿纸的;

  (五)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六)未经监考员允许借用他人考试工具的;

  (七)在考场及考场附近喧哗或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但情节轻微的;

  (八)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打暗号或手势的;

  (九)他人拿自己的试卷、答卷、草稿纸未加拒绝或为他人偷看提供方便的;

  (十)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员同意擅自进出考场的;

  (十一)将试卷、答卷、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十二)其他违纪行为。

  第四十条学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闭卷考试中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含把有关考试内容写在身上、桌椅上或考试时视力可及的其他地方)或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他人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三)考试过程中借故离开考场,在考场外偷看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或与他人交流有关考试内容的;

  (四)传、接、拿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五)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其他考试材料的;

  (六)强拿他人试卷、答卷、草稿纸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七)使用通讯设备的(开启视为使用);

  (八)由他人代的试或替他人考试的;

  (九)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十)策划组织作弊的;

  (十一)其他作弊行为。

  第四十一条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直接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涂改、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非法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三)教师或者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四)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学生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扭打、诽谤、诬陷教师、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学生有第三十九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有第一至第七款之任一种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有第八至第九款之任一种行为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有第十至第十一款之任一种行为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有第十二款行为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四十四条学生有第四十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有第一至第四款之任一种行为的,给予记过处分;

  (二)有第五至第六款之任一种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有第七至第十款之任一种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有第十一款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四十五条学生有第四十一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四十六条学生有第四十二条所列扰乱考试工作秩序行为之一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开除学籍;学生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学生因违反考试纪律受到或应受到处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开除学籍处分。

  (一)受到或应受到三次记过处分的;

  (二)受到或应受到一次留校察看处分和一次记过处分的。

  (三)受到或应受到两次留校察看处分的。

  第四十八条学生在校外违反考试纪律的,学校按相应条款处理。

  第九章违规行为的处理程序

  第四十九条学生违反考试纪律的认定及处理由教务处负责。

  第五十条监考员应将考试违纪、作弊学生的姓名、学号及违纪、作弊的主要情节在《湘潭大学考场情况登记表》中如实记录并签名,在明确告知学生本人违规记录的内容后,连同试卷和其他物证材料及时由学校考场巡视组交教务处考试中心。必要时可附加补充说明材料。

  第五十一条巡视人员发现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应立即向考场监考员说明情况,由监考员按上述办法处理。巡视人员应在《湘潭大学考试巡视汇报表》上如实记录并签名。

  第五十二条在其他情况下发现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由教务处负责组织调查。经调查核实,视其情节轻重,按相应条款处理。

  第五十三条教务处将违反考试纪律学生的情况通报学生所在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由学院对其进行教育并责成学生本人写出书面材料(含违纪或作弊情节及思想认识)于3个工作日内交教务处考试中心。教务处审核有关材料后形成处理意见,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开除学籍处分,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五十四条对学生违反考试纪律作出处分,由学校出具处分决定文件,送交学生本人。因特殊情况无法送交本人的,则在校内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七天,即视为送交。处分决定文件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五十五条学生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文件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湘潭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逾期不予受理。

  第五十六条对在考试组织工作中有违纪、作弊或失职行为的教师和工作人员,学校将根据《湘潭大学教学事故及差错处理办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湘潭大学兴湘学院考试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本规定自20xx年6月1日起施行。原《湘潭大学考试管理规定》(湘大教发[20xx]25号)同时废止。

  第五十九条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考试管理规定 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执业兽医资格考试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执业兽医管理办法》和《农业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执业兽医资格考试保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逐级负责制度。

  第三条执业兽医资格考试保密工作,坚持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做好保密工作又方便考试开展的原则。

  第四条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启用前的试题试卷(含副题)、试题双向细目表、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属于秘密级国家秘密。

  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命题工作及参与人员的有关情况、试题试卷命制工作方案、题型题量分布表和尚未公布的考试合格标准,属于工作秘密,未经农业部批准不得公开。

  第二章保密工作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农业部成立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保密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监督和检查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保密工作。

  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保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承担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保密领导小组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第六条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命题,试卷的印制、保管、交接和运送,答题卡的回收和保管,以及阅卷评分、考试结果公布过程中的保密工作。

  第七条考区、考点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辖区的执业兽医资格考试保密管理制度,监督检查保密规定执行情况,组织对相关人员进行保密培训。

  考区、考点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试卷、答题卡的运送、交接和保管,试卷的启用,以及答题卡的回收和保管等环节的保密工作。

  第八条本人或者法律上规定的`近亲属参加当年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的,不得参加当年考试命题,试卷监印、运送、保管、接收,监考,评卷以及考试保密管理工作。

  第三章命题及试卷印制

  第九条命题应当采取入闱方式,实行全过程保密监督和管理。

  第十条命题用计算机、移动存储等设备,以及命题过程中形成的试题试卷、标准答案、评分标准等所有纸质材料和电子文档的存放和运送应当符合保密要求。

  第十一条命题人员应当签订《执业兽医资格考试保密责任书》,并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向任何人透露、暗示有关试题试卷、标准答案的内容及其他命题工作信息;

  (二)未经批准,不得相互了解、交换、接触各自负责命制的试题试卷、标准答案及其他命题工作信息;

  (三)不得对外擅自泄露本人参与命题的信息及其他命题人员名单及身份;

  (四)在考试前不得参与或者授意他人进行与本专业考试命题有关的培训工作;

  (五)不得参与编写、出版相关辅导用书和资料。

  第十二条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试卷应当在国家保密局批准的国家统一考试试卷定点印制单位印制。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当与试卷定点印制单位签订试卷印制保密协议。

  第十三条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当与试卷定点印制单位履行试卷交印手续。

  第十四条试卷清样、试卷的包装封面应当标明秘密级标识。包装应当使用专用密封签密封。

  第十五条涉及考试的光电磁介质的制作、交接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场所进行。

  第四章试卷运送和保管

  第十六条试卷应当通过机要或者直接押运方式逐级运送。

  第十七条试卷采用直接押运方式运送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指定专人负责运送全程监控;单车运送时三人以上押运,两辆车以上运送时每车不得少于两人押运;

  (二)专车运送,严禁搭乘与试卷运送无关的人员,严禁搭载与运送工作无关的物品;

  (三)押运过程中做到人不离卷、卷不离人,随时报告运送途中情况;发生异常情况时,及时向同级兽医主管部门、公安、保密部门报告,并立即上报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第十八条以火车、航空等其他方式运送的,应当报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九条试卷接收单位应当对试卷数量、密封情况进行清点查验,并与运送单位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条在接收试卷后至每场考试开考前,应当将试卷存放在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的场所保管,该场所可以同时用于保管答题卡。

  第二十一条试卷保管应当实行24小时双人守卫值班制度。保管人员应当遵守相关保密规定。

  第五章试卷的领取、分发和销毁

  第二十二条考点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指派保密工作人员,负责对试卷的领取、分发和销毁过程实施保密监督。

  第二十三条考点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负责试卷的领取、点验和分发,并与监考员办理分发登记手续。

  保密工作人员应当对试卷的领取、点验和分发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并对试卷袋密封情况进行查验。

  第二十四条考点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在考试结束后安排专人对试卷、备用试卷、答题卡进行清点、封装、移交和保管。备用试卷和答题卡应当专门存放和保管。

  保密工作人员应当对试卷、答题卡的清点、封装、移交和保管场所进行现场监督。

  第二十五条考点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在考试结束后二日内,将备用试卷和答题卡通过机要或者直接押运方式送交考区兽医主管部门,考区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备用试卷和答题卡后二日内,通过机要或者直接押运方式送交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第二十六条试卷应当在考试结束后一个月内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全部销毁,填写销毁记录。

  第六章阅卷评分

  第二十七条试卷标准答案、评分标准正式拆封启用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启封。

  第二十八条阅卷应当在相对封闭的场所进行,并全程监控。阅卷数据应当及时备份。

  第二十九条成绩数据库由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管理。

  第七章保密责任

  第三十条考试工作人员有违反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及本规定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其承担的相关工作,并根据其性质、情节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参与考试命题、印制、运送、监考、评卷等环节工作的其他人员,有违反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及本规定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其承担的相关工作,并视其性质、情节向其所在单位提出处理建议。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二条将考务工作委托专业考试机构承担的,应当签订保密协议,明确保密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自xxxx年xx月xx日起施行。农业部xxxx年xx月xx日印发的《执业兽医资格考试保密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考试管理规定 3

  考试工作是学校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检查巩固阶段性教学成果,激励学生不断改进学习,提升知识能力水平的重要手段和方式。为了进一步加强教学管理,规范考试过程,形成科学、严谨、高效的工作作风,根据新课程改革的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以下考试管理规定。

  期中、期末质量检测工作

  一、命题和印制

  1、期中考试由学校统一命题。

  2、语文、数学、英语等学科的期末考试均采用县教研室统一命题的试卷,特殊情况需学校自行命题时,另行通知。

  3、考试过程中相关责任人要认真做好试题的命制和保密工作,要熟悉学科的《课程标准》、教材和教学要求,了解学生实际情况,对试卷题量、难易程度、题型选择、试卷结构等负有全部责任,确保命题质量。命题人要写出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以便统一阅卷。

  二、组织和监考

  1、考试由校教导处统一组织安排,要在考试一周前将考务工作安排通知相关人员。考场安排等组织工作由教导处负责组织落实。各教室座位按照横8竖S排列形式调整为单人单座单列(每考场40人),凡与学生学习有关的文字资料、数据等不能放置在教室内。

  每次考试,要求考生全部参加。凡因病因事不能参加考试者,须经学校教导处批准后报校长办公室。

  2、每个考场安排两名监考教师。监考人员必须于开考前10分钟到岗,其中一名教师到考场检查环境、维持秩序;另一名教师到教导处领取试卷,然后直接到达监考教室。开考前5分钟宣布考试时间并当场拆发试卷,提醒学生将姓名、学号、班级写在试卷指定的'位置。

  3、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不准喧哗。考试中,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偷看、抄袭或有意让人抄袭,不准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

  4、监考教师要认真执行考场规则,两位监考教师分别位于教室的前后。考场内不准阅读书报和谈笑,不拨打或接听电话,不准擅离职守,不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若试题有“更正”或不清楚的地方,应用粉笔抄在黑板上,不准以任何方式提示考生(报时除外)。一年级试卷需要读题的,只读两遍原题,不予任何说明。

  5、考试结束前15分钟,监考人员要提醒学生并注意合理安排时间。考试时间终止时,应立刻收卷,认真查点试卷份数,准确无误后及时送交教导处。

  6、期末考试时分别安排专人负责全校和年级组的巡考,巡考人员全程关心试卷领用及监考职责发挥的规范性情况,及时解决考试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巡考人员应事先了解当次考试的总体安排与具体要求,熟悉考试管理的有关规定,严肃认真地执行巡考任务。

  三、装订和批阅

  1、考试结束后,由教导处统一装订试卷,装订要严格按规定操作,将姓名、班级、学号订严,不能漏页、倒页。

  2、由教导处组织安排阅卷工作,分年级分学科在阅卷组长的主持下阅卷,阅卷原则上集中批改,采用流水作业方法合理分工,一包到底。由组长负责,先学习研究试题答案,对照标准答案定出统一评分标准,然后进行阅卷。

  阅卷过程中要严格参照统一的评分标准批阅学生考卷,避免错批与漏批,如有争议与矛盾之处,由同学科组讨论,并由学科分管行政人员确定。判卷过程中要做到标准统一,给分有理,扣分有据。任何个人无权自行修改评分标准。

  3、为方便输分工作,阅卷老师要正确记载小分与总分。任何教师无权擅自更改既有的分数。确需更正的,须报请组长批准后,本项判卷人和组长分别签字才能生效。

  4、试卷复查完毕不存在异议后进行拆封,由教导处统一安排教师进行成绩录入,拆封后,试卷中存在的问题原则上一律不再更改。

  四、试题分析

  1、考试结束后各位教师要认真分析试卷和答题情况,做好分数登统和量化分析,做好分析总结,完成所任班级质量分析报告。

  2、质量分析报告分为书面报告和分数的成绩统计两部分,书面报告一般从“取得成绩”、“存在问题”、“改进措施”等方面分析总结。教师在认真分析试卷过程中应体现其实用性,要反映出教学的得失,形成改进措施并积极改进。

  3、学校以年级学科为单位将试题分析报告至教导处。

  考试管理规定 4

  考场规则

  一、考生不得携带任何书籍、报纸、笔记本、纸张、计算器、计算尺、传呼机、手提电话、文曲星、电脑词典等电子学习工具进入试室,只准带必需的文具,如钢笔、圆珠笔、铅笔、圆规、三角尺等。

  二、考生在考前15分钟进入试室,对号入座。

  三、迟到30分钟不准入场,没有特殊情况不得提前交卷。

  四、考生答题,除答题卡按规定使用专用铅笔外,其余一律用蓝(黑)色钢笔或圆珠笔书写在规定的空格内,字迹要工整、清楚。答题不得书写在非指定位置和草稿纸上。

  五、考生对试题有疑问时,不得向监考员询问。但不涉及试题内容,如试卷分发错误或字迹模糊、缺页、空白等,可以举手示意,待批准后询问。监考员应公开回答。

  六、考生得到试卷后,首先在试卷、答题卡规定的地方填(涂)写姓名和考号。在试卷、答题卡的其它任何地方不得写姓名、考号或作标记。违者试卷、答题卡作废。

  七、考生在试室内必须保持安静,不准交头接耳,不准偷看他人答卷,不准有夹带、传递、换卷、冒名顶替、以任何形式给他人作暗示等,以及其它违反考场规则的行为。

  八、考试结束铃一响,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按答题卡、试卷、草稿纸的顺序整理好,并将反扣在桌面上,双手放置桌下,待老师收齐试卷、答题卡后方可离开试室。

  九、违反以上规则者,以作弊论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试卷作废、取消考试资格、取消考试成绩。

  监考员守则

  一、监考员在每科开考前20分钟到考务办公室签到并领取试卷,核对科目无误后签收。

  二、考前15分钟组织学生进入试室,并要求学生把相关的书籍资料全部收好或放在指定位置,组织学生学习《龙城初级中学考场规则》,逐一分发草稿纸、答题卡及试卷,指导学生正确填涂姓名、班级、考号,并在黑板上写明考试科目、时间、试卷页数等。

  三、监考员在试室内不准从事与监考无关的事情如:吸烟、阅读书报、看题、做题和闭目养神等。

  四、监考员要认真组织好考试,严格监考,杜绝防范考生各种形式的作弊现象,如实填写考场记录。

  五、考试结束前15分钟,监考员应提醒考生注意,考试结束铃响后,应要求考生立即停止答卷,收卷点齐后,方可允许考生离开。

  六、每场考试结束后,监考员要对试室全面清查干净,关好灯、风扇、门窗才能离开。监考员将试卷、答题卡、草稿纸、《考场记录表》交验卷员验收无误后方可离开考务办公室。

  监考员工作程序

  一、考前20分钟,监考员到保密室领取试卷、答题卡及草稿纸,作好监考准备。

  二、考前15分钟,组织学生进入试室对号入座。向学生宣读《考场规则》,清点试卷份数,做好发卷准备,并在黑板上写明考试科目、时间、试卷页数。

  三、考前10分钟,监考员发放试卷、答题卡、草稿纸等,并指导考生在试卷密封线内和答题卡上指定的位置正确用笔填涂姓名、考号。监考员应仔细检查每位考生在试卷、答题卡上填涂的.考号、科目是否正确,对于错写错涂的,必须令其当即改正。

  四、考试开始铃响,才允许考生答题。监考员在试室讲台上注意考场纪律,认真监考。

  五、考试结束前15分钟,监考员提醒考生注意掌握时间。

  六、考试结束铃响后,监考员立即宣布停止答卷,收齐试卷和答题卡后,考生方可退出试室。收试卷、答题卡时按小号在上,大号在下的顺序。缺考的用红笔写好考号,放在相应位置。

  七、监考员清点试卷、答题卡无误后,认真填写好《考场记录》,然后检查试室是否有遗留物品和试卷等,最后关闭灯、风扇、门窗。

  八、监考员必须将试卷、答题卡、草稿纸、《考场记录》交验卷组人员验收,验收无误后,方可离开。

  试卷保密制度

  为了做好考试的保密工作,确保万无一失,特制定考试保密制度:

  一、命题人员不得将试题及标准答案向他人泄漏,不得在同一本参考资料上出大量题目,不得向命题科目的师生借阅参考资料,不得在办公室公用电脑上打印试题。

  二、油印人员印刷试卷时不得有其他人在场,必须关门印刷。印刷完的试卷须马上送往保密室。油印剩余的蜡纸和废卷须当场销毁。

  三、分卷人员在保密室分卷,分卷后的余卷和废卷由教学处处理,不得将试卷带出保密室。

  四、存放在保密室的考试试卷及标准答案必须锁在保险柜内,并要锁好柜门,锁好保密室铁门。

  五、各备课组评卷时必须保管好试卷,不得丢失。

  六、中考或其他国家级考试,应建立保密值班制度。

  七、考试保密工作事关重大,实行责任追踪制。

  关于阅卷的有关规定

  一、阅卷按“集中、流水”进行。

  二、阅卷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不得拖延。

  三、在集中地点阅卷,不得私自带出他处阅卷。

  四、阅卷时备课组统一使用正分或负分的计分方法。

  五、各备课组阅卷前必须填写好《试卷流水评卷情况登记表》交年级,年级统一上交教学处;同时不得私自决定调整分数,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需呈报教学处批准。

  六、分数要尽量细化,计算题要分步骤计分,不得将几大题笼统写成一个分数;各大题的分数统一写在固定位置上。

  七、阅卷要严谨、认真,避免漏改、错改或合分不准确。

  八、阅卷完毕后各备课组要对试卷进行复查,确保阅卷质量。

  九、实行阅卷追踪责任制,若出现阅卷错误,将进行追踪,细究责任。

  考试管理规定 5

  一、考生必须遵守考场规定,端正考风考纪,以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诚实的考试态度,认真答卷或操作。

  二、考生应自带必要的文具用品(如钢笔、圆珠笔、铅笔、圆规、三角板)。其它物品如书籍、资料、笔记本和计算尺、计算器、手机等,均不得带入考室。否则,一经查出,一律作夹带舞弊论处。

  三、考生应按统一规定时间到指定考室参加考试,考前15分钟、打预备铃,考生进入考室,对号入座,分发试卷时,考生不得离座,接卷后,除在试卷指定位置填写班级、姓名和考号外,不得作其它任何标记。按试卷规定的折叠线将试卷折叠好。考试铃响后,考生才能开始答题。

  四、开考20分钟后,考生不得进考室;每场考试过程中,考生不得提前交卷出考室。

  五、考生对试题有疑难时,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如遇试卷的分发错误或试题的`字迹不清等问题,可举手询句,但不能涉及答案内容。

  六、考生出入考室,应保持肃静。在考室内,不谈笑、不左顾右盼,要集中思想,独立思考,认真答题。答题一律使用规定的笔具,注意字迹清楚,卷面整洁,答案书写在草稿纸上一律无效。

  七、考生交卷前,一律不准离开考室。出考室后,不准再进入考室续考,不得在考室附近逗留、谈笑、议论。

  八、考试结束铃响,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并将试卷放好,全体起立,顺序离开考室,不准将试卷带走。

  九、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凡有交头接耳,偷看他人答案,夹带、换卷;冒名顶替,伙同他人作弊者,一律按《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相关规定处理。对扰乱考场秩序,威胁监考人员人身安全的,还要送公安部门依法惩处。

  十、考生要听从监考人员和巡视员的指挥,并积极配合监考人员和巡视员工作。

  考试管理规定 6

  为做好初中学生学业考试工作,促进学生全面、健康、主动发展,我校制定了《翟镇初中中学学生学业考试工作管理规定》。

  考试安排

  一、全校性的学业考试每学期组织2次(期中与期末)。

  各年级按照实际安排所有所学学科的测试。地理、生物为初二学生在初二学年末考试科目,信息技术为初三学生初三学年第一学期末考试科目。

  二、初二学生因特殊原因未能按时参加生物、地理、历史考试的`,可允许其初三时随初二学生参加生物、地理、历史学科的考试;初三学生开考的学科不安排重考。

  三、文化课学业考试标准和考试纲要,由市教育局教研室依据学科课程标准,结合我市教学实际制定。

  四、学业考试试题的命制和题库建设,根据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市教学研究室提供的样稿结合我校实际有备课组审定。

  五、为保证学业考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考试过程中,我校组织专人进行考场巡视,及时处理徇私舞弊行为。

  评卷

  一、文化课考试科目的评卷工作。组织教师统一阅卷。成立分学科评卷小组和阅卷质量监控小组。

  二、学业考试成绩分为A、B、C、D、E五个等级,得分为满分的85%(含)以上为A等,80%以下至70%(含)之间为B等,70%(含)以下为C等,60%以下为D等,不足60%为E等。

  三、学业考试成绩经学校教导处审核后下发。此前,任何教师不得公布学业考试成绩。

  奖惩

  一、要建立健全学业考试奖惩制度。

  二、在学业考试工作中,如发生试题泄密、考场舞弊、监考人员违纪、考试纪律混乱等问题或发生重大责任事故,要追究责任,情节严重者,要依法处理。

  三、每考场设主监一人,副主监两人。考点要设置五组一室:即保密组、保卫组、监考组、信号组、后勤组和考务办公室;要抽调作风正派,工作认真,纪律性强的同志参加。监考教师要恪守《学业考试监考职责》。

  四、每一考场安排30名考生,实行单人、单桌、单行。室内除必备物品外,不得留有其他物品和字迹。

  五、考试前两天,安排对监考人员集中培训。学习有关文件、规定,明确监考任务、要求,宣布考试纪律,熟悉监考工作程序及考试时间、信号和试题、试卷的交接手续。

  六、考试前一天,组织张贴考场编号、考生座号、等考场分布示意图。《学业考试考生守则》、《学业考试违纪作弊考生及工作人员处理办法》和考试科目时间表及有关注意事项等要张贴在醒目处。在考场门外放置一张课桌,以备考生存放物品。考场使用前后,要认真进行清理,做到“五净”即桌洞净、墙壁净、黑板净、窗台净、地面净。

  考试管理规定 7

  为了进一步加强教学管理,规范考试过程,形成科学、严谨、高效的工作作风,根据新课程改革的有关精神,特制定以下期末质量检测考试管理规定。

  一、命题和印制

  1.一般情况下,语文、数学、英语、科学学科的期末考试均采用区教研室小学部统一命题的试卷,特殊情况需学校自行命题时,另行通知。其他学科一般采用滨北教委教研室统一命题的测试题。

  2.考试过程中相关责任人要认真做好试题的命制和保密工作,要熟悉学科的《课程标准》、教材和教学要求,了解学生实际情况,对试卷题量、难易程度、题型选择、试卷结构等负有全部责任,确保命题质量。命题人要写出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以便统一阅卷。

  二、组织和监考

  1.期末考试由滨北教委教研室统一组织安排,要在考试一周前将考务工作安排通知相关人员。考场安排等组织工作由各单位教导处负责组织落实。各教室座位按照横7竖N排列形式调整为单人单座单列,凡与学生学习有关的.文字资料、数据等不能放置在教室内。

  每次考试,要求考生全部参加。凡因病因事不能参加考试者,须经学校教导处批准后报

  滨北教委。

  2.每个考场安排两名监考教师。监考人员必须于开考前10分钟到岗,其中一名教师到考场检查环境、维持秩序;另一名教师到教导处领取试卷,然后直接到达监考教室。开考前5分钟宣布考试时间并当场拆发试卷,提醒学生将姓名、学号写在试卷指定的位置。

  3.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不准喧哗。考试中,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偷看、抄袭或有意让人抄袭,不准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

  4.监考教师要认真执行考场规则,两位监考教师分别位于教室的前后。考场内不准阅读书报和谈笑,不拨打或接听电话,不准擅离职守,不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若试题有“更正”或不清楚的地方,应用粉笔抄在黑板上,不准以任何方式提示考生(报时除外)。

  5.考试结束前15分钟,监考人员要提醒学生并注意合理安排时间。考试时间终止时,应立刻收卷,认真查点试卷份数,准确无误后及时送交教导处。

  6.期末考试时分别安排专人负责全校和年级组的巡考,巡考人员全程关心试卷领用及监考职责发挥的规范性情况,及时解决考试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巡考人员应事先了解当次考试的总体安排与具体要求,熟悉考试管理的有关规定,严

  肃认真地执行巡考任务。

  三、装订和批阅

  1.考试结束后,由滨北教委教研室统一装订试卷,装订要严格按规定操作,将姓名、班级、学号订严,不能漏页、倒页。

  2.由教研室组织安排阅卷工作,分年级分学科在阅卷组长的主持下阅卷,阅卷原则上集中批改,采用流水作业方法合理分工,一包到底。由组长负责,先学习研究试题答案,对照标准答案定出统一评分标准,然后进行阅卷。

  阅卷过程中要严格参照统一的评分标准批阅学生考卷,避免错批与漏批,如有争议与矛盾之处,由同学科组讨论,并由学科分管行政人员确定。判卷过程中要做到标准统一,给分有理,扣分有据。任何个人无权自行修改评分标准。

  3.为方便输分工作,阅卷老师要正确记载小分与总分。任何教师无权擅自更改既有的分数。确需更正的,须报请组长批准后,本项判卷人和组长分别签字才能生效。

  4.期末阅卷过程中要进行复判。复判教师要严格复查首阅人的所有判卷内容。复查中发现错漏,集体研究,及时纠正。需要纠正的事项,由复查人与首阅人沟通,由首阅人修改并与组长、复查人三方签字。

  若有分歧由判卷组长裁定。如发现判卷过程中出现重大失误,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判卷人和复判人要在卷封的相关栏目中签字。

  5.试卷复查完毕不存在异议后进行拆封,由教研室统一安排教师进行成绩录入,拆封后,试卷中存在的问题原则上一律不再更改。

  四、试题分析

  1.考试结束后各位教师要认真分析试卷和答题情况,做好分数登统和量化分析,做好分析总结,完成所任班级质量分析报告。

  2.质量分析报告分为书面报告和质量等级统计两部分,书面报告一般从“取得成绩”、“存在问题”、“改进措施”等方面分析总结。教师在认真分析试卷过程中应体现其实用性,要反映出教学的得失,形成改进措施并积极改进。

  3.学校以年级学科为单位将试题分析报告至滨北教研室。

  考试管理规定 8

  为进一步加强对学生考试的管理,营造优良考风,提供公平、公正的考试环境,达到以考风促学风的'目的,在新课改形势下从严治考、遵章治考,最终达到吴校长提出的“五好教育”的目标,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一、考试规则

  1、学生应按时进入相应考室在指定座位就坐,凡迟到十五分钟者,不得参加考试,并作“缺考”论处。除考试必需的文具外,其他物品一律不准带入考场,特别是手机等信息工具,否则按违纪处理。

  2、答卷上不得乱写乱画,不得乱涂机读卡,凡违反者作为违纪处理。机读卡填涂错误的,该科成绩记为零分、全校通报批评并且扣班级量化分。

  3、考试过程中必须服从监考教师的管理,不得顶撞监考教师,违反规定者视其轻重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4、考试过程中,不准擅自挪动座位,不准擅自离开考场,特殊原因必须外出者,须经监考教师同意。在考试过程中不得趴在课桌上睡觉,若经监考教师提醒不改者按违纪处理。

  5、学生必须严守纪律,独立完成答卷。考试中不准互相交谈,不准左顾右盼,不准互打暗号或者手势,不准有抄袭、帮助他人抄袭、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等行为,不准在考场中窥视、夹带、换卷以及传递纸条、使用通讯设备和为他人作弊提供方便等作弊行为。

  6、严格遵守考试时间,学生不得提前答卷,考试结束时应按时交卷,不得拖延,经催促不交者作“缺考”论处;将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带出考场的,一律视为“缺考”。交卷后应立即离开考场,考试结束前不准在考室附近议论答卷情况和高声喧哗。

  7、若发现违反考场规则或考试作弊者(包括提供条件给他人作弊者),监考教师应立即收缴其试卷,令其退场,在试卷上签字注明“作弊”字样,并将情况书面报告政教处。无论其达到目的与否,该科成绩均按零分处理。

  二、违规处理

  1、考试中出现违纪的学生,由监考教师及时上报年级组、政教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并在全校通报,记入学籍档案。

  2、学校举行的入学考试、月考、半期考试舞弊者将被取消考试资格,由家长带回家停课反省,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大过及其以上处分,所有成绩记零分处理。一学期内有两次此类作弊行为发生,学校给予留校察看至勒令退学处理。

  3、市级统考、诊断考试,省级学业水平测试舞弊者,作弊科目记零分,给予留校察看处理,再次违反者予以勒令退学处理。

  考试管理规定 9

  考试是学校教学工作的重要环节,是学校检测学生学业情况,评估教师教学情况的重要手段;学校所有考试由教务处统一组织管理,由年级部、备课组协助实施。

  一、考试的组织与控制。

  每学期期中、期末考试由学校统一组织安排。主要学科的阶段考试期中前后各一次,年级列入工作计划,由教务处统一调度安排。毕业年级的毕业考试、模拟考试由学校统一安排,统一练习由年级部安排。年级部与备课组不得擅自增加考试次数。期中、期末考试是阶段形成性测试,是教学目标达成检测,应根据课程标准的阶段性要求组织复习和命题,试卷应体现7:2:1的尺度,整卷难度(正答率)不低于0.75。

  二、考试的.命题与制卷。

  1、由教务处和年级部结合备课组意见确定命题要求,具体包括:①命题范围,②试卷结构,③能级要求,④难度设定,⑤区分度设定,⑥试题创意,⑦参考资料。

  2、由教务处指定专人负责命题工作,命题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命题要求命题。此外,还须使用统一眉头,注意将班级、姓名、学号、座位号等项目统一设计在试卷密封线内,试卷页数较多,须设计答题卡,以便利阅卷。

  3、打印好的试卷,命题人要认真做好校对工作;在考试过程中,命题人须始终在场,以便随时更正试卷命题上的疏漏。

  4、试卷的参考答案,文科主观题须按要点设分,理科计算等题目须分步设分。命题人将打印好的试卷样稿和参考答案校对无误后一并送教务处。

  5、命题人在整个命题、打印过程中必须严格保密,谨防泄漏。

  6、油印室对试卷须在夜间封闭印刷,严禁非印刷人员在场。

  三、监考。

  1、考前10分钟(首场考试和英语考试考前20分钟)到试卷收发室领取试卷,考前5分钟发放试卷。迟到扣款10元,旷监扣款50元。

  2、监考老师在组织考生考试前,首先组织考生严格按座位模式图就坐,收缴考生携带的书本、资料。然后检查考生的校徽或证明,检查考生的姓名、学号或座位号的填涂情况(供核对用的座位模式图由巡视人员届时收发)。教室前面的讲台上严禁摆放任何书本、资料或试卷,学生所带的书本、资料等考试禁带物品一律放在教室外,违者扣款5元。

  3、监考老师在监考时有下列行为均视为违纪:①监考前饮酒,②看报纸、杂志、书本、试卷,③做试卷,④备课、批改试卷或作业,⑤打瞌睡,⑥抽烟,⑦提前收卷,⑧擅离考场,⑨接打通讯工具,⑩其它与考试无关的行为。违者视情况扣除教学常规考核分1—5分,并扣款5—50元。

  4、坚决制止考生中途离场和提前缴卷,必要时可将前门关闭,以保证整个考区秩序。监考人员必须认真监考,确保考场良好的考纪和秩序,如因监考不力而被巡视人员抓获作弊的,除予以通报批评外,每发现1例扣款20元。

  5、终场前5分钟,监考老师逐份收缴答题卡。终场信号结束后,收缴试卷:指定每行最后一名同学收缴试卷,监考老师维持好收卷秩序。试卷收缴后,监考老师安排考生做好考场及走廊的卫生保洁工作。

  6、监考人员必须按座位号从小号到大号的顺序整理好本考场所有试卷,做到不差、不乱、不倒试卷(缺考考生的试卷由监考人员填写好姓名和座位号,插入整本试卷应放位置;缺考考生的答题卡由监考老师到试卷收发室代为填涂),认真填写好“考场记录”,一并送缴考务人员统一装订。

  四、阅卷。

  1、按照教务处规定的阅卷时间参加阅卷,服从阅卷组长统一分工,任何人不得迟到、早退、缺席,待本阅卷组试卷全部批阅、合分、复核结束,阅卷老师方可离开阅卷地点。届时教务处进行开始和结束两次点名。迟到扣款10元,旷阅扣款50元。

  2、阅卷组长(负责本组阅卷工作的组织、检查和总复核,不批阅具体试题)要科学分工批阅任务,逐本查核“阅卷分工表”的填写情况,以备查核。试卷批阅有硬伤或“阅卷分工表”缺填、漏填的追究阅卷组长责任。

  3、合分时,必须首先查看试题是否全部批阅结束;合分结束,本阅卷组成员实行交叉复核确保准确无误。教务处在登分前将随机抽一个班级学生进行逐份复核,有1份记分或合分有差错,对小题批阅人或总分复核人扣款2元。

  4、阅卷时必须严格按照标准答案评分,注意标准答案的相关变式。如需改动标准答案,必须报请阅卷组长同意。

  五、登分。

  由教务处落实专人负责登分、合成(第Ⅰ卷答题卡得分和第Ⅱ卷主观题得分)工作,登分人员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保质保量地完成等分工作,并确保准确无误。

  六、统计。

  由教务处落实专人负责分数的统计工作,统计人员必须按照指定要求在规定时间内保质保量地完成统计工作,并确保准确无误。

  七、考试的质量分析。

  考试后一周内,备课组须完成学科质量分析,学科质量分析由备课组集体讨论研究,由备课组长执笔写出书面报告;年级部和教务处须完成整体质量分析,主要包括成绩统计、试题分析,教学目标达成和考试意图实现情况分析、主要存在问题分析、下一阶段改进措施等项目。

  违反上述各环节相关规定,视情况扣除教学常规考核分1—5分,并扣款2—50元;有重大失误的,扣款50元,年度综合考核一律降一等。

  考试管理规定 10

  为了规范高中部的教学常规,确保各项教学工作的有序运作,现对各教学环节作出如下要求和规定。

  一、早读。

  星期一、三、五读语文,星期二、四、六读英语。如遇调休,按相关通知精神执行。早读时,课任老师需将早读内容和要求写在黑板上。迟到的扣教学常规管理分1分,扣款5元;缺课的扣教学常规管理分2分,扣款10元。

  二、备课。

  1、备课须备教材、备学生、备学法,教案须分课时设计,每个教案在书写上相对独立。

  2、在阜中本部未担任过一轮循环教学的老师,需在备课笔记上备详案(每个教案不少于3个整页),并在教案后撰写“教后感”。

  3、高三各学科使用教学案一体化,各课任老师在其基础上进行个性化备课。

  4、对备课笔记的检查有三种形式:⑴教务处会同年级部进行的按月检查;⑵管理人员听课后的随机检查;⑶教学视导进行的专项检查。

  对检查情况教务处将定期以“教学简报”的形式予以通报。对检查中发现的或学生反映的违规情况,校领导、教务处将对当事人进行警戒谈话,并给予扣分、扣款处理。

  三、上课。

  课任老师提前3分钟到教室门前候课。迟到的扣教学常规管理分1分,扣款10元;旷课的扣教学常规管理分2分,扣款20元。如因公、因事、因病需要调课的,须到教务处办理请假和调课手续,否则视为私自调课。履行相关手续后,课务如出现问题,按照规定追究接手人责任;私自调课的`,课务如出现问题,按照规定追究原课任老师责任。

  四、作业。

  同一备课组须保持统一,并在《作业批改记录》上记载学生作业的共性问题和个案问题。批改等第:英语学科使用“A、B、C、D”,其它学科使用“优、良、中、差”,作文使用百分制。课堂作业的次数、选材、完成形式等具体要求由各备课组根据教材和高考模式的变化情况统一确定。

  对课堂作业和课外作业的检查:⑴根据学生的反映进行随机检查,⑵教务处会同年级部每月到各班级检查1次。检查的情况除予以书面通报外,对突出问题视情况予以扣分和扣款。

  五、听课。

  实行“先登记(到教务处⑵室)——后听课——再督查(由教务处对照登记情况进行逐一核查)”制度。各类人员听课要求如下:

  1、教务处的主任:每周不少于5节(主任因兼任高三年级部主任,任教高三文科双班政治,每周不少于3节)。

  2、青蓝结对的新教师:每周不少于4节。

  3、在阜中本部工作未满三年的教师:每周不少于3节。

  4、其他老师:每周不少于2节。

  听课情况每周通报,不能按要求执行的,每少听1节,扣教学常规考核分1分,扣款5元。

  六、周练。

  命题老师必须提前一天将周练试卷核对无误后(注明考试时间)印刷好,打印好答案及评分标准下发给各位课任老师。周练时间由备课组长统一安排周练或上课,私自与本组不统一者,每次扣款20元。监考迟到扣款10元,缺监扣款15元,监考时离堂或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扣款5元。

  1、基础年级:周练做到批改、讲评不隔课。教务处和年级部每周到各班级学生中检查、了解1次。不及时批改、讲评者,每次扣教学常规考核分1分,扣款10元。

  2、高三年级:周练批改由备课组长统一组织,分工流水阅卷,缺席者每次扣15元。

  七、业务考试。

  凡在学校本部工作未满3年的新进教师,都必须与高三学生同步参加摸底考试(具体考试时间届时通知),教师试卷与高三学生试卷混装后由高三年级部统一流水批阅,成绩记入个人业务档案,作为评定是否胜任循环教学的一项指标;青蓝结对的老师,成绩纳入“百分制考核”。

  [说明]

  1、各学科除课堂布置的作业外,不得在晚自修时间到教室抄题或散发其它作业。

  2、各学科老师只能在办公室给学生答疑,不得在晚自修时间到教室给学生个别答疑或集体辅导。

  3、考试学科老师不得抢占非考试学科的课。

  如违反上述三项规定,除给予通报批评和相应的经济处罚外,扣除当事人执教班级阶段性考试学科均分2分。

  考试管理规定 11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我校考试的公平、公正,提高教学质量,根据国家教育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体师生的考试活动。

  二、考试组织和管理

  第三条 考试由教务处统一组织,各学院(系)负责具体实施。

  第四条 考试前,教务处应制定详细的考试计划,包括考试时间、地点、监考人员等,并提前通知考生。

  第五条 考试期间,教务处应派出监考人员对考场进行管理,确保考试的顺利进行。

  三、考试形式和内容

  第六条 考试形式包括闭卷考试、开卷考试、口试、实验考试、论文答辩等。

  第七条 考试内容应以教学大纲为依据,反映教学目标和要求,注重考查学生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

  四、考试纪律

  第八条 考生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不得迟到、早退。

  第九条 考生进入考场后,应将身份证、学生证放在桌面上,以便监考人员核查。

  第十条 考生在考试过程中,不得作弊,不得与他人交谈、传递物品。

  第十一条 考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答题,交卷前应检查答题卡是否填写完整、准确。

  五、考试成绩和复查

  第十二条 考试成绩由教师评定后,由教务处统一公布。

  第十三条 考生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以在成绩公布后三个工作日内向教务处提出复查申请。

  第十四条 教务处应在接到复查申请后的五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查,并将复查结果通知申请人。

  六、违规处理

  第十五条 违反考试纪律的,按照《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教师在阅卷、评分过程中弄虚作假的,按照《教师违纪处分条例》进行处理。

  七、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归我校教务处所有。

  以上是我校关于考试管理的详细规定,旨在规范考试行为,保证考试的公平、公正,提高教学质量。希望全体师生能够遵守这些规定,共同维护良好的考试秩序,促进我校教育教学工作的健康发展。

  总的来说,考试是检验学生学习成果的重要手段,也是教师教学效果的重要反馈。因此,我们必须对考试进行严格的管理,确保其公平、公正,真实反映学生的学习情况。同时,我们也要注重培养学生的自我学习能力和独立思考能力,使他们在考试中能够充分展示自己的才华和能力。

  考试管理规定 12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我校考试工作的公平、公正,提高教学质量,根据国家教育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所有考试活动,包括期中考试、期末考试、补考、重修考试、毕业设计(论文)答辩等。

  二、考试组织与管理

  第三条 学校设立考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考试工作的领导和监督。考试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担任组长,教务处处长、各学院院长、教师代表等组成。

  第四条 教务处是学校考试工作的具体执行机构,负责考试的组织、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五条 各学院应成立考试工作小组,由院长担任组长,教学副院长、教师代表等组成,负责本学院的考试工作。

  三、考试内容与形式

  第六条 考试内容应符合教学大纲的要求,反映学生的知识掌握程度和能力水平。

  第七条 考试形式应根据课程性质和教学要求,采取闭卷、开卷、口试、实验、实践、论文答辩等形式。

  第八条 考试成绩应以百分制计算,60分为及格线。对于不及格的学生,应给予补考或重修的机会。

  四、考试纪律与违规处理

  第九条 学生应遵守考试纪律,不得作弊。对于违反考试纪律的.学生,将按照学校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 教师应严格执行考试规定,不得为学生提供试题答案,不得纵容学生作弊。对于违反考试规定的教师,将按照学校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考试安全与保密

  第十一条 学校应加强考试安全管理,确保考试过程的安全和稳定。

  第十二条 学校应严格考试保密制度,防止试题泄露。对于泄露试题的行为,将按照学校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附则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四条 对本规定的解释权归学校考试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五条 本规定的修改和补充,由学校考试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经校长批准后实施。

  以上是我校关于考试管理规定的具体内容,希望所有师生能够严格遵守,共同维护我校的考试秩序和公平公正的考试环境。我们相信,只有公平公正的考试,才能真正反映出学生的学习成果,才能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提高教学质量。同时,我们也期待每一位师生都能以诚实守信的态度对待每一次考试,共同营造一个良好的学习氛围。

  考试管理规定 13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我校考试工作的公正、公平,提高教学质量,根据国家教育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所有参加考试的学生和教师。

  二、考试组织和管理

  第三条 考试由教务处统一组织,各学院(系)负责具体实施。

  第四条 考试前,教务处应制定详细的考试计划,包括考试时间、地点、监考人员等,并提前通知学生和教师。

  第五条 考试期间,教务处应派出专人对考场进行巡查,确保考试的顺利进行。

  三、考试形式和内容

  第六条 考试形式包括闭卷考试、开卷考试、口试、实验考试、论文答辩等。

  第七条 考试内容应与教学大纲相符,试题应由教师根据教学大纲和教学进度自行命题,或由教务处统一命题。

  第八条 试题应具有一定的难度和广度,既要考察学生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也要考察学生的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四、考试纪律

  第九条 学生应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不得迟到、早退。

  第十条 学生在考试过程中,不得作弊,不得互相交谈、传递物品。

  第十一条 学生在考试过程中,不得查阅书籍、笔记、电子设备等。

  第十二条 学生在考试结束后,应将试卷和答题卡按规定的顺序放好,等待监考人员收卷。

  五、考试成绩和评价

  第十三条 考试成绩由教师评定后,由教务处统一公布。

  第十四条 考试成绩是学生课程学习的重要依据,但不应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

  第十五条 对于考试成绩不及格的学生,学校应给予其补考的机会。

  六、违规处理

  第十六条 对于违反考试纪律的学生,学校应根据其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给予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处分。

  第十七条 对于命题不当或评分不公的.教师,学校应给予其警告、记过、降级等处分。

  七、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九条 对本规定的解释权归我校教务处所有。

  以上是我校的考试管理规定,希望所有学生和教师都能遵守,共同维护我校的考试秩序,提高我校的教学质量。同时,我们也希望学生能通过考试,真正掌握所学知识,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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