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委托租赁合同

时间:2023-03-13 16:18:56 合同范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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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委托租赁合同通用

  随着人们对法律的了解日益加深,人们运用到合同的场合不断增多,签订合同可以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那么制定合同书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呢?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融资委托租赁合同通用,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融资委托租赁合同通用

融资委托租赁合同通用1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方将安徽省徽商钢材市场部分物业委托给乙方租赁和管理,特签订本合同。

  一、市场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类型:商务办公

  座落位臵:合肥市庐阳工业园区(阜阳北路1019号)

  面积与编号:详见具体与客户签订的租赁合同

  二、租赁合同签订及费用缴纳:

  乙方与客户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一式三份,乙方与客户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份送甲方备案。合同签订后,承租方即客户将租金以现金/转账方式交付给出租方即乙方,并依法取得房屋租赁费发票。

  三、乙方在合同期间须 给客户实行专业化物业服务,具体包括治安护卫、卫生、保洁及交通停车等方面服务。

  四、乙方收取的房屋租赁在扣除12%税金后直接抵减甲方每年应付乙方的市场物业服务费,(详见双方已签订的`《物业服务委托合同》,全年费用总额9 0元),结余或不足部分双方再行开票结算。

  五、违约责任: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或未能达到约定的服务目标,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给予经济补偿。

  六、甲乙双方如一方因自身原因终止合同的,应提前30天通知对方,以免双方造成经济损失。

  七、本合同为此前双方签订的《物业服务委托合同》的 合同。

  八、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九、合同期满,双方满意 续签合同,应在该合同期满前30天向对方提出书面意见。

  十、本合同委托期限: 年1月1日起至 年12月31日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融资委托租赁合同通用2

  出租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证件类型及编号: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银行账户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证件类型及编号: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银行账户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担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件类型及编号: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银行账户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同意按照下列条款签订本租赁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合同依据和租赁物件

  甲方根据乙方租赁委托书的要求,买进_________(以下简称租赁物件)出租给乙方使用。租赁物件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和使用地点详见本合同附表第1、5项,该附表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租赁物件的所有权

  1.在租赁期内,附表所列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属于甲方。乙方对租赁物件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乙方不得在租期内对租赁物件进行销售、转让、转租、抵押或采取其他任何侵犯租赁物件所有权的行为。

  2.在租赁期满后,甲方可同意乙方续租或按附表第11项所列名义货价将租赁物件售与乙方。名义货价同最后一期租金一并支付。名义货价交清后,该租赁物件的所有权随时转归乙方。

  第三条租金的计算和支付

  1.租金以租赁物件的总成本为基础计算。租赁物件的总成本包括租赁物件的价款、海运费、保险费和融资利息(融资利息从甲方支付或甲方实际负担之日起计算)及银行费用等。总成本是甲方用外汇和人民币分别支付上述全部金额、费用的合计额。

  2.租金用美元额度支付时: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后的30天内将本合同预计所需要的美元额度采用银行划拨的方式_________次划入甲方_______银行总行营业部的美元额度户头。租金用甲方向国外支付租赁物件价款的同一货币计价。在每期对国外支付的租金的当月按_______银行的外汇牌价兑换成美元,并以贸易内部结算价格(1美元兑换_________元人民币)同乙方结算。乙方用人民币支付租金,由甲方通过_______银行向乙方托收。

  3.租金直接用外币支付时:租金用租进或购进租赁物件的同一货币计价和支付。每期租金,由乙方在规定的支付日期内直接汇入甲方在_______银行总行营业部的账户。美元账号:_________;日元账号:_________;欧元账号:_________。

  4.租金用调剂美元支付时:租金用甲方向国外支付租赁物件价款的同一货币计价。在每期对国外支付租金的当日按_______银行的外汇牌价兑换成美元,并以_______银行调剂美元价格(1美元兑换_________元人民币)同乙方结算。乙方用人民币支付租金,由甲方通过_______银行向乙方托收。

  第四条租金的变更和罚款利息

  1.在租赁期内,由于我国政府或租赁物件出口国政府增减有关税项、税率等因素必须变更租金时,甲方用书面通知乙方这种变更并提出新的实际租金,乙方承认这种变更。

  2.租赁物件的总成本与其概算租金不符时,甲方在租赁物件全部交货后,用书面通知乙方实际租金的金额,并以此金额为准对概算租金作出相应的变更,乙方承认这种变更。

  3.乙方延迟支付租金时,甲方将按照延付时间计算,每日加收延付金额的万分之五的利息。

  第五条租赁物件的交货和验收

  1.租赁物件在附表第4项所列的卸货港(以下简称交货地点),由甲方(或其代理人)向乙方交货。因政府法律、不可抗力和延迟运输、卸货、报关等不属于甲方责任而造成租赁物件延迟交货时,甲方不承担责任。

  2.租赁物件运达安装或使用地点后,乙方应在30天内检查租赁物件,同时将签收盖章后的租赁物件的验收收据交给甲方。

  3.如果乙方未按前项规定的时间办理验收,甲方则视为租赁物件已在完整状态下由乙方验收完毕,并视同乙方已经将租赁物件的验收收据交付给甲方。

  4.如果乙方在验收时发现租赁物件的型号、规格、数量和技术性能等有不符、不良或瑕疵等情况属于卖方的责任时,乙方应在接货后90天内从中国商品检验局取得商检证明并应立即将上述情况用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将根据与卖方签订的`购货协议规定的有关条款协助乙方对外进行交涉,办理索赔等事宜。

  第六条质量保证及事故处理

  1.租赁物件的质量保证条件同甲方与卖方签订的购货协议中的质量保证条件相符。如果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生质量问题属于卖方责任时,甲方同意将购货协议规定的索赔权转让给乙方,并协助乙方办理索赔事宜。当需要卖方派人来华时,甲方负责办理邀请外商来华的手续。

  2.在租赁期内,因乙方责任事故致使租赁物件遭受损失时,乙方应对此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3.如发生以上任何情况,都不影响本合同的继续执行和效力。

  第七条租赁物件的使用、维修、保养和费用

  1.租赁物件在租赁期内由乙方使用。乙方应负责日常维修、保养,使设备保持良好状态,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

  2.租赁物件在安装、保管、使用等过程中致使第三者遭受损失时,由乙方对此承担全部责任。

  3.租赁物件在安装、保管、使用等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税款,均由乙方负担。

  第八条租赁物件的损坏和毁灭

  1.乙方承担在租赁期内发生的租赁物件的毁损(正常损耗不在此限)和灭失的风险。

  2.在租赁物件发生毁损或灭失时,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甲方可选择下列方式之一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其一切费用:

  (1)将租赁物件复原或修理至完全能正常使用的状态;

  (2)更换与租赁物件同等型号、性能的部件或配件,使其能正常使用;

  (3)当租赁物件灭失或毁损至无法修理的程度时,乙方应按附表第9项规定的预定损失金额,赔偿甲方。

  第九条租赁物件的保险

  条件交货时,由甲方办理租赁物件的进口运输保险手续。

  2.租赁物件自运抵乙方安装或使用地点之日起由甲方向_____________保险总公司投保财产险(保险期至本合同终结时为止),以应付自然灾害所引起的租赁物件的毁损风险。

  3.在租赁期间,如发生保险事故,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和______________保险总公司在当地的分公司,并向甲方提供检验报告和有关资料,会同甲方向______________保险总公司索赔。本条各项保险费均计入总租金内用外币支付,由乙方负担。根据第八条应由乙方支付给甲方的款项,可在保险赔偿金内减免抵偿。

  第十条租赁保证金

  1.本合同一经签订,乙方即向甲方支付附表第8项规定的租赁保证金,作为履行本合同的保证。

  2.租赁保证金不计利息,在租赁期满时归还乙方或抵最后一期租金的全部或一部分。

  3.乙方违反本合同任何条款时,甲方将从租赁保证金中抵扣乙方应支付给甲方的款项。

  第十一条违反合同时的处理

  1.除本合同第四条所规定的条款外,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中途变更或解除合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将按我国《民法典》的有关条款处理。

  2.乙方如不支付租金或违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时,甲方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乙方及时付清租金或其他费用的全部或一部分。

  (2)终止本合同,收回或要求归还租赁物件,并要求乙方赔偿甲方的损失。

  3.租赁物件交货前,由于乙方违反本合同而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乙方应负责赔偿。

  第十二条担保

  乙方委托_________为本合同乙方的担保人,不论发生何种情况乙方未按照本合同附表的要求支付租金时,乙方担保人将按《民法典》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承付乙方所欠租金。

  第十三条争议的解决

  1.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及乙方的担保人应首先根据我国《民法典》等法规的有关条款来解决。如不能解决时,提请__________人民法院裁决。

  2.甲方与外商签订的购货协议或租赁合同需要仲裁时乙方有责任提供的资料并协助甲方对外进行交涉。

  第十四条本合同的附件

  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附件:

  1.租赁合同附表(略);

  2.租赁委托书及附表(略);

  3.租赁设备确认书(略);

  4.甲方购货协议副本(协议号:_________(略));

  5.乙方租金偿还担保与还款计划书(略)。

  第十五条其他

  1.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自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双方各执一份正本为凭。合同副本除乙方担保人必须持一份外,其他需要份数由双方商定。

  2.对本合同内容的任何修改、补充或变更(除第四条外)须采用书面形式,经双方加盖公章后正式生效。本合同修改、变更部分应视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经双方确认的往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将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合同的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

  担保人(签字):_______________

  经理(签字):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

  业务员(签字):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

融资委托租赁合同通用3

  甲方(购买方):

  乙方(营运单位):

  丙方(出售方):

  第一条 本合同所指商铺房屋的基本情况 商铺备案登记号:区号室(层)

  第二条委托经营方式

  甲方同意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将涉及商铺房屋经营管理的一切事项,均委托给乙方安排处理,乙方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铺房屋经营管理的一切活动。乙方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将该商铺房屋对外租赁经营,甲方认可并接受乙方与任何第三人签署的商铺房屋租赁合同。

  第三条委托经营事项

  1、乙方可以聘请境内外商业专家和专业零售不动产管理公司合作经营管理。

  2、乙方有权自行确定、调整商铺的经营范围、经营布局及经营模式。

  3、在保证甲方约定利益的前提下,乙方可独立处理一切与商铺房屋经营管理有关的所有事务。

  第四条委托经营期限

  1、本合同约定商铺房屋的委托经营期限为 年。委托租赁期从年 月日至 年 月 日止。

  2、本合同约定期限届满,甲、乙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如需续约,应在本合同期满前60日内书面向对方提出申请,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重新签订《商铺房屋租赁及委托经营合同》。

  第五条租赁回报率、租赁回报支付方式、时间

  1、商铺房屋委托经营期限 年,乙方实际应付租赁回报率如下: 乙方前三年[即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回报率总共为商铺房屋核准登记总价款的20%,且前三年返租款直接抵充商铺首付款,同时乙方代为收取甲方应付税款;乙方后十年[即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年回报率为商铺房屋核准登记总价款的8%,从第四年开始以汇款(人民币)方式支付租赁回报。

  2、支付方式:

  甲方在本合同期限内有权按约定的时间、金额向乙方收取商铺房屋租赁经营回报收益(含税)简称:租赁回报。

  3、年租赁回报计算方式及支付时间:

  (1)年租赁回报计算方式如下:

  年租赁回报=商铺房屋核准登记总价款 年回报率

  注:甲方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以年租赁回报=商品房屋购买登记总价款 年回报率计算预付,最终以商品房屋核准登记总价款计算,年租赁回报多退少补。

  (2)在本合同约定租赁期的第四年起,乙方将年租赁回报分两次支付甲方,每半年付一次,甲方向乙方收取的每年的回报为¥元(小写)【因房屋未交付,尚无核准登记建筑面积,现暂按预售合同建筑面积计算:¥元(小写),待实测出核准登记建筑面积,将对前三年的租赁回报在第四年中多退少补】。(此租赁回报金额中含甲方应纳的相应税费,每年税费为年租赁回报的5%,该相应税费由乙方根据政府税务规定代扣代缴,所缴税费根据国家相关规定适时调整)

  (3)乙方支付年租赁回报的方式为:本合同约定租赁期的第四年起,每年的租赁回报费用分两次计付,第一次兑付时间为当年的3月31日前;第二次兑付时间为当年的9月30日前。

  (4)计付期间内乙方向甲方支付的租赁回报,须直接打入甲方购买商铺房屋在银行按揭的帐户,或打入甲方指定的银行帐户(银行及账号)(此仅指未办理按揭贷款情况)。

  第六条三方权利义务

  1、委托经营期限内,甲方同意乙方使用本合同项下的商铺房屋与第三方开展合作经营,同意乙方因经营之需要,对商铺房屋进行重新分割、布局。

  2、甲、乙双方约定,在委托经营期间有关商铺房屋一切经营活动均由乙方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由此产生的经济和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同时,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乙方所有合法经营活动。

  3、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的经营管理活动的开展,为乙方提供一切经营活动所必须的条件(如应及时提供房屋所有权证书、身份证明以及办理必须的签字、盖章之类的手续)。

  4、因商铺房屋经营管理活动所产生的各项税费,由乙方承担;甲方因委托经营所得全部款项(即租赁回报)而产生的.各项税费,由甲方自行承担。对租赁回报产生的甲方应纳税费,乙方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并从应付甲方租赁回报中直接扣除。

  5、在委托经营期间,有关商铺房屋、设备、设施正常维护所需维护费和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经营管理费、广告费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6、委托经营期内,商铺房屋的产权属于甲方。乙方除对商铺房屋实行正常经营(含对外租赁)活动外,不得有销售、抵押商铺房屋等侵犯商铺房屋产权人合法权利的行为。

  7、在本合同委托经营期限届满时,甲方如需出售、租赁或委托他人经营商铺房屋的,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购买、承租及经营权。

  8、商铺房屋的财产意外保险,由甲方出资投保,受益人为甲方。

  9、在委托经营期内,甲方如发生商铺房屋产权转让或赠与他人行为时,须提前30日书面告知乙方,并应将本合同的全部内容告知受让方或受赠方,产权转让或赠与不影响本合同的正常履行。

  10、委托经营期内,甲方不得改变商铺房屋用途,不得收回商铺房屋或将商铺房屋另行出租给他人。

  11、甲方应根据乙方的要求提供本合同商铺房屋有关的证件和资料,并积极配合乙方办理有关商铺房屋合法经营及本合同履行中涉及应当公证等相关手续。

  12、委托经营期内,若因第三人要求直接与甲方签署商铺房屋租赁合同的,在不改变商铺房屋用途和损害甲方在本合同约定利益的前提下,须由甲方、乙方和第三人签订三方合同。

  13、甲方同意全权交由商业管理公司代为收房,商业管理公司负责商业运营及管理。

  第七条违约责任

  1、在本合同约定期限内,甲方不得提前解除本合同。如甲方提前解除或撤销本合同;或因甲方原因致使本合同无法正常履行的,视为甲方违约,甲方应承担的违约金为商铺房屋核准登记总价款的30%;同时,甲方应排除其他障碍,继续履行本合同。产生的一切费用及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2、乙方逾期向甲方支付租赁回报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本合同履行。若乙方在逾期15个工作日内仍未支付的,甲方自逾期的第16个工作日起,每日可按本期租赁回报额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商业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向乙方加收违约金。乙方逾期超过30个工作日仍未付清本期租赁回报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可以要求乙方对甲方的直接经济损失予以赔偿。

  3、本合同履行期间,甲、乙、丙三方均不得违反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义务,也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其他合同相关方履行本合同。违约方须赔偿因此给其他合同相关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4、本合同相关条款若与南京市商品房买卖契约相关条款不一致的,以本合同为准。

  第八条不可抗力的约定

  1、不可抗力事件按《保险法》规定内容认定。

  2、遇不可抗力事件或不可规责于乙方的原因,而造成的商铺房屋损坏或损失,乙方应及时向甲方说明情况,乙方对此不负修复或赔偿责任。属于投保财产被损坏或损失的,有关赔偿责任认定应以保险公司理赔调查结果为准,并按《保险法》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理。

  第九条合同期限届满时的约定

  本合同委托经营期限届满前二个月,甲、乙双方可就本合同终止或合同重新签订事项进行具体洽商,具体洽商意见以甲、乙双方书面确认为准。

  第十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三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未果的应提请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审理裁决。

  第十一条生效、其他

  1、本合同自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中未尽事宜,由合同三方共同另行协商,补充相关约定,所涉及变更本合同相关约定的事项均以最后经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的书面补充约定的内容为准。

  3、本合同一式伍份,甲方执壹份,乙方执贰份,丙方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丙方(签章):

  日期:日期:日期:

融资委托租赁合同通用4

  编号:日期:

  甲方:

  地址:电话:

  乙方:

  地址:电话:

  根据租赁项目的批准文件和乙方的《租赁项目申请书》,并依据下述各款规定,甲方接受乙方的租赁委托,代理乙方承租下列物品:

  一、租赁物件品名、规格、数量:

  设备成交单价、总值和其他交易条款,均按第号《订货协议书》规定办理。

  二、租赁费及有关条件:

  1.租赁费总额:。租赁期自提单交付之日起算,自租赁期起算日起满个月的当天为第一次支付日,以后每满个月支付1次,共支付次,至租赁期结束。

  2.其他有关费用,如本合同附表《估价单》所列。

  3.在本合同生效日后30天内,甲方将按照租赁业务和国际贸易习惯做法,代表乙方签订租赁合同。该租赁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均有履行该合同的责任和义务。

  三、租赁物件交接:

  1.租赁物件装船后,甲方应适时向乙方发出“到货通知”,并负责在到货后代办进口许可、报关、保险、提货、托运等有关手续,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2.乙方接货后,应立即在商检部门的督导下开箱检验。检验无误后,即可安装使用。如检验结果与合同及其附件规定不符,应立即申请商检部门检验并出具商检证书,最迟应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期到期日10天前,通知甲方对外提出索赔。

  四、费用结算办法:

  1.本合同附表所列国内外费用系估算额,实际支付时,按附表说明事项办理。

  2.有关各期租赁费的结算办法,乙方应在甲方发出的付款通知规定的期限内,将本期应支付的租赁费划拨至甲方账户。甲方在对外结算后,以原始发票金额为准开据结算清单,多退少补。倘乙方未能按期划拨,甲方将依据本合同通过银行向乙方开户行托收。在此情况下,甲方按本期迟付额每月向乙方加收%的违约金,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

  3.本合同附表所列明的国内有关费用,系指乙方应向国内有关单位交纳的'进口关税、进口工商税、港口、陆运杂费和银行费用等概算额。结算办法同本款第1、2条。

  4.甲方代理费按租赁费总额的%,于到货时一次性计收。不足5万美元的租赁项目,按%计收,结算办法同本款第2条。

  五、担保单位及责任:

  为确保租赁合同的履行,甲、乙双方同意为乙方的担保单位。担保单位有责任监督乙方按期执行合同并在乙方不能或无力支付租赁费及其他费用时,代乙方履行付款责任。

  六、争议解决方式:

  七、其他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八、生效: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经甲乙双方签章,并由乙方担保单位盖章担保后生效。副本分送有关部门备查。第号《租赁合同》和本合同所附第号估价单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甲方:乙方:

融资委托租赁合同通用5

  开发商:

  受托方:(甲方)

  委托方: (乙方)

  乙方购买由上海 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开发建造的 广场(以下简称本商场)商铺(以下简称该商铺),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 路 号、 号,鉴于政府对本商场商业形态、经营内容的整体要求,以及商场自身市场培育和规范有序经营的要求,乙方将该商铺委托甲方统一经营管理,甲方接受此项委托。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公平的原则,就全权委托物业经租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物业状况

  1、地址及物业编号(详见产权证或店铺划分示意图):

  2、面积:

  3、权属:

  4、预售总金额:¥ 万元 (以最终实测面积计算之总金额为准)

  二、委托形式和期限

  1、乙方全权委托甲方独家代理本物业经租活动。

  2、本合同所称的“委托经营”系指乙方将所购商铺在一定期限内委托甲方经营,并授以甲方的名义对外招商和订立租赁合同或以其他方式对该商铺进行商业性利用,合同期内甲方支付乙方向上海 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购买的“ 广场”之单元商铺总金额(以最终实测面积计算之总金额为准)的6%(含税)/每年作为汇报。在期满时由乙方收回自行经营或作其他处置的运作方式。

  3、甲方自受托之日起,全面负责本物业的对外宣传和签署相关的租赁协议并付之实施具体的市场运作。

  4、首期委托期限议定为5年,即本市场开张之日起5年内。(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满后,乙方如需继续委托甲方经营该商铺,则期限为3年,本合同条款继续延用。委托经营期间,乙方将该商铺交由甲方统一经营管理。交房之日至 年 月 日该商铺由甲方管理,甲方在此期间进行招商装修等额准备工作,不向乙方偿付所约定的回报。

  5、合同期间,乙方对该商铺如需转让、出典、抵押或设置任何他项权利的行为应事先书面通知甲方,并确保受让人或承典人或他项权利人出具书面文件确认由其继续履行合同乙方义务。

  6、委托经营期间,乙方不得自行转租。未获甲方书面准许不得自行经营。

  7、委托经营期间,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撤销对甲方的委托(但甲方违约造成合同无法履行的.除外)。

  8、委托经营期满,乙方以该商铺的届时状态收回该商铺,商铺内外固定附着的装饰物等无偿归乙方所有,但专属于前经营者的字号、专用商业内容的固定装饰物除外。

  9、鉴于甲方在本商场经营初期需承担相当的市场风险,考虑到市场培育需要投入大量成本,双方一致同意,甲方在委托经营期间向乙方以人民币的形式支付固定回报。从200 年起每年的11月份支付。

  10、委托经营期间,因使用该商铺的人员对房屋的不当使用造成房屋的损坏或因其不当使用影响房屋结构导致甲方的损失均由甲方承担修复责任。

  11、委托经营期间,乙方同意甲方可以根据统一经营的实际需要,在不破坏建筑承重结构的前提下,对本商场商铺进行分割布局调整,及对该商铺进行符合经营风格的装饰装修。经营期满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回复该商铺初始分割状态或保持原状,装修装饰按本条第8款执行。

  12、为便于市场的规范管理,任何形式的入驻,均须与市场管理签署统一的租赁协议或其它约定。

  三、委托与收益费用的结算

  1、本物业收益金议定为本单元商铺总金额(以最终实测面积计算之总金额为准)的6%(含税)/每年作为回报。

  2、本市场开张之日,核定为收益金起始日。(自 年 月 日起算)。

  3、收益金结算用期为12个月/次。结算方式为:划款或现金,甲方收款后应及时出具发票或有效凭据。

  4、甲方属市场经租管理部门,受托是为了市场的规范经营。除收益金以上的溢价部分外,不再另行收取委托费。

  5、收益金的设定是甲、乙双方共同拟定的结果。溢价部分为甲方市场运作的正当受益,乙方对此不得提出要求。

  6、若本物业在经租过程中,不能单独达到设定的收益金价值。甲方仍应按正常地结算方式,将收益金结付给乙方。

  四、违约责任及处理

  (一)甲方的违约责任

  1、单方面提前终止委托经营合同的,应赔偿乙方回报损失,赔偿金额=提前月数 6个月回报额。

  2、未尽到管理责任,导致商铺使用人在委托经营期间损坏房屋的,承担修复责任,经修复仍影响房屋使用价值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3、未按时偿付经营回报的以每延迟一日支付万分之一的滞纳金。

  (二)乙方责任

  1、乙方擅自解除对甲方的委托或在合同期间对商铺进行转让、出典、抵押或设置任何他项权利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以单方面终止合同同论,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提前终止月数 6个月回报额,造成甲方其他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2、委托经营期内因不履行与该商铺有关的抵押贷款合同义务,导致本合同中的甲方权利受到限制,因而导致甲方经济受损,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而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的,以单方面提前终止合同同论,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提前终止月数 6个月回报额,造成甲方其他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五、以上各项条款为甲、乙双方共同拟定,如有未尽事宜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可根据实际情况,拟定补充协议以阐明。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同等法律效力。

  六、若有任何一方违约,守约方可根据有关条款,向违约方追偿违约责任,直至向本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本协议壹式肆份,双方签章后生效。双方各执贰份。

  八、本协议于 年 月 日签订于上海市浦东新区。

  九、备注

  1、乙方附房产证或有效凭证复印件壹份。

  2、进户证明等。(复印件)

  3、乙方有效身份证明

  甲方: 乙方: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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