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

时间:2023-03-05 18:35:46 保险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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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6篇

  在日新月异的现代社会中,很多地方都会使用到制度,制度一经制定颁布,就对某一岗位上的或从事某一项工作的人员有约束作用,是他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拟起制度来就毫无头绪?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6篇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1

  摘 要:本文试图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现状和其所面临的困境进行深入研究和分析,进而可以有针对性的提出一些改善建议措施,以便可以促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更好的发挥作用。

  关键词:城乡一体化;居民养老保险;困境

  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现状分析

  (一)制度覆盖范围难以扩大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在不同地区存在很长一段时间的差异,在以前的运作方式中,我国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包括行政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的养老保险和农村居民养老保险等几部分。随着城市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不断扩大,需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不断打破城乡差别和城乡一体化的障碍,才能更好的实现对广大范围群众权益的保障。所以针对我国当前尚有很大部分的群众未自愿纳入到社会保障网络中,面对如此低的覆盖面,受到当前低补贴、低保障吸引力不足的现状的影响,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全面铺开也就固然会存在很大的难度。

  (二)管理政策不完善

  随着市场农产品价格逐步下降,第一产业已不是农民收入的主要来源,更多的`农民选择外出务工,加上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失地农民就业和养老问题逐渐浮出水面,一些农民没有工作,甚至没有土地,进而没有生活没有保障,增加了家庭养老的负担,从这一层面来言,传统的家庭养老已不能满足城乡居民养老的需求,养老保险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由于管理政策的不完善,一方面养老金待遇标准较低在一定程度上严重影响了城乡居民参保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因为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宣传力度不够,导致居民对养老保险缺乏了解而参保意识不强。

  (三)保险制度的保障水平偏低

  保险制度的保障水平偏低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城乡居民社会养老金过小,难以满足群众养老的需求;另一方面年轻人因为看重眼前利益而导致这部分人的参保积极性不高。同时财政承受能力是有限的,城乡经济发展不平衡阻碍了我国城乡养老保险一体化进程,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这一状况的极端不平衡,当然城乡居民收入水平也直接制约了养老保险待遇。所以实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条件关键在于加强制度实施过程中的有效激励。

  二、完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对策

  (一)不断完善社会养老保险模式

  加快完善养老方式和养老模式,应不断推进社会养老和社区养老的概念,让居家养老成为主要的养老模式和社区养老为辅的主要方式,同时加快农村经济发展,统筹城乡发展,加快新农村建设需要不断保障居民生活的基本要求,建立城市和农村发展的长远规划,重视农村公共基础设施投资,逐步形成城乡一体化格局进而缩小城乡之间的差距。这就需要以减轻家庭养老压力为出发点,科学合理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对基础养老金实现不同缴费档次,并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的比例,或者增设高档次缴费标准,进而可以满足不同群体的参保需求,进而充分实现老年人的养老保险待遇,使他们能积极参与养老保险制度,才能使养老保险制度发挥其应用的作用。

  (二)加大对社会养老保险的财政投入

  各级政府要加大财政投入,加大中央和省级财政转移支付,以便促进养老金整体水平的提高,实现养老金的正常增长机制,进而调整养老金待遇与经济发展相适应,使城乡居民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坚持城市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和家庭养老方式相互补充,真正解决城乡居民安全感的问题。同时加大政府对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支持力度,需要从国家的角度加强对贫困地区的帮扶力度,加大对地方财政支持,确保农村养老保险的财政支出,同时在城乡养老保险的统筹方式层面,要不断增加农民对养老保险的信心,增加参保的积极性,从而真正实现养老保险的目的。

  (三)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众认知程度

  一个重大的民生工程的实施,需要加强宣传,加大对养老保险制度的宣传力度,提高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的认识程度,准确把握最新的趋势,同时,应定期向当地城乡居民动态收集和宣传相关知识,接收居民咨询、监督和投诉,增加社会保障公共服务供给,不断完善社会养老保险服务网络,提高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水平,为居民提供快捷方便的服务,不断提高群众参保的积极性。

  三、结语

  在我国的发展过程中,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发挥着保障社会公平的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老龄化问题的不断深化,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作为保障城乡居民权益的重要保障制度,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会面对一些新的问题,为此,需要不断完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才能使养老保险制度发挥其应用的作用。

  参考文献:

  [1]朱胤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中的问题与对策研究[D].中南民族大学,20xx.

  [2]曹雪姣.彭州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现状及对策研究[D].四川农业大学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2

  一、城乡居保经办管理的特点

  无锡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是一种兜底性的养老保障制度,惠山区城乡居保参保的对象主要为居住在农村的居民。要将城乡居保制度切实的贯彻落实到位,首要解决的是城乡居保经办管理问题。而农村居民的生产生活不同于城镇居民,有其自身规律和特点,不能简单地将城镇社会保险的经办管理模式复制到城乡居保。城乡居保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农村居民居住分散且数量大,农村部分地区交通不便,计算机网络、银行网点等服务基础设施薄弱;二是城乡居保参保以自愿为原则,业务灵活性大,参保缴费没有强制性要求。每年在固定时限参保,按年缴费;三是农村居民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和固定收入,多数时间忙时在家务农,闲时外出务工。依据以上特点,无锡市惠山区创新工作思路,因地制宜,在经办管理上下足了功夫,建立起规范、高效、便民的经办管理服务模式。

  二、主要做法及取得的成效

  (一)加强组织领导,提供制度保障

  成立了城乡居保工作领导小组,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强化目标任务考核,区政府将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列为每年重点工作目标任务,区、镇、村层层签订目标任务责任状,保证了任务到人、责任到人,工作上做到有部署、有督促、有检查、有落实。制定《惠山区居民养老和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一是实现了城乡一体化养老保险制度的全覆盖;二是加大了公共财政的投入力度,拓宽基金筹集渠道;三是针对并轨过程中惠山区部分老农保人员按新办法不能转入居民养老保险的,实行老人老办法,实现了新老制度无缝对接,为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切实可行的制度保障。同时,建立被征地农民、居民养老保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相互衔接制度。

  (二)加强基层平台建设,打造便民服务体系

  一是投入资金为每个镇、村统一配备了社保查询一体机、LED显示屏(或电视机)、计算机、扫描仪、一体式打印机、票据打印机等。建立起村(社区)采集数据、镇、区初审汇总、市集中审批的三级网络工作模式,使城乡居保工作开展更加快捷通畅。二是在全区建立110个村(社区)服务站,区、镇(街道)、村(社区)都配备了兼职或专职经办人员,实行定人定岗、职能清晰、责任明确,业务操作、内部控制等各项管理制度。城乡居保工作职责、服务承诺、工作流程等统一上墙,方便群众办理业务。现在居民足不出村就可办理参保登记、个人缴费、待遇领取、权益查询等业务。

  (三)加强队伍建设,提升经办管理水平

  一是加强经办人员的业务培训,所有城乡居保经办人员都必须通过省里组织的“应知应会”业务培训,通过考核取得合格证书,持证上岗;二是成立业务培训指导工作组,针对工作中出现的具体问题,深入镇、村对业务经办人员进行现场指导,提高实干能力;三是每年组织集中培训,及时更新业务知识。通过培训指导,打造出一支精干、高效的居保经办队伍,切实提升经办服务水平。

  (四)创新服务手段,打通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

  一是完善信息采集,夯实工作基础。动态掌握、及时更新参保人员姓名、身份证、手机号码、家庭住址等基础信息数据。为实现居保工作“管理一生、记录一生和服务一生”的要求和居保工作信息化、资讯化的发展打下基础。二是创新开展了居保的“掌上业务”,全区紧紧依靠市级平台,对居保政策、缴费通知、到账提示、催缴通知等信息实行手机短信通知,实现居保政策、信息的零距离传递。三是优化业务流程,最大限度减少办事环节,减少群众办事成本,实现以服务对象为中心的“方便、快捷”经办流程,并具体规定各项业务的办理时限,办结标准,推行首问负责制,AB岗工作制落到实处。四是改变居民保险征缴方式,从原来的由社区协理员收取现金再统一结款,改为统一由银行代扣代缴,既方便了群众又减轻了经办人员的工作量,还规避了现金收支可能出现的风险。五是采取“白加黑、五加二”相结合的工作方式,对残疾和行动不便老人,采取上门服务的方式。同时针对多数群众习惯日出而作,日落而歇,休息日人员相对集中的情况采取白天入户和夜晚上门、休息日办公相结合的.的工作模式,解决群众之间的时间错位问题,工作上取得了事半功倍的效果。

  (五)做到两个确保,有效保障参保人员利益

  一是确保调标发放零差错。20xx年10月至20xx年4月,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待遇标准从200元/人.月,经过5次提标目前已达340元/人.月。每次待遇调整都涉及约8万人。5次调标过程中无出现一例来人、来电、上访事件,真正实现调标发放过程中的零差错。二是确保居民按时领取养老金。惠山区加大政府的财政支持力度,明确区、镇两级政府应承担的财政责任,及时足额将应付养老金款划拨市财政专户,确保居民按时领取养老待遇。

  三、目前城乡居保经办管理存在问题和思考

  虽然,惠山区在城乡“四个不出村”经办管理服务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是离优质高效的目标还有一定的差距,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其一,基层人社站所人少事多待遇低,特别是村(社区)专职少兼职多,部分协理员工作积极性不高;其二,基层人社站所工作人员流动性大,部分基层工作人员对政策业务不够熟练,导致政策落实不到位;其三,离镇(街道)偏远的村(社区)在15分钟服务圈内,金融服务终端(POS机或存取款一体机)还未落实到位。针对存在的问题,我们也积极提出相应的对策:一是要稳定协理员队伍,提高专职人员比例和他们的待遇水平;二是新政策出台要及时进行业务培训,让基层工作人员吃透政策精神,能够掌握解读政策的能力和方法,同时也能熟练办理相关业务;三是在“15分钟服务圈"内至少设置一个金融服务点或至少安装一台POS机或存取款一体机,实现离镇(街道)偏远的村(社区)居民足不出村也能领取居保待遇。服务无止境,惠山区将顺应人民群众对城乡居保便捷服务、规范服务的新期盼,以“四个不出村”建设为抓手,建立城乡居保经办服务建设长效管理机制,把基层服务站、所建成为老百姓服务的场所,便民、利民、为民的场所。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3

  第一条为了解决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问题,维护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过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两种及以上制度的人员。已经按照国家规定领取上述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第三条参加职保和新农保或城居保人员,达到职保法定退休年龄后,职保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以申请从新农保或城居保转入职保,按照职保办法计发相应待遇;职保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职保转入新农保或城居保,待达到新农保或城居保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新农保或城居保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参加新农保或城居保人员,在缴费期间因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办理新农保和城居保衔接手续的`,可在迁入地申请实时办理。

  第四条参保人员办理职保和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衔接手续时,先按国家有关规定归集职保关系,确定职保缴费年限和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后,再办理有关衔接手续。

  第五条参保人员从新农保或城居保转入职保的,新农保或城居保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职保个人账户,新农保或城居保缴费年限不累计计算或折算为职保缴费年限。

  第六条参保人员从职保转入新农保或城居保的,职保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新农保或城居保个人账户,参加职保的缴费年限合并累加计算为新农保或城居保的缴费年限。

  第七条参保人员办理新农保和城居保衔接手续的,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缴费年限合并累加计算,达到领取新农保或城居保待遇条件时,按照当时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办法计发养老保险待遇。

  第八条参保人员若在同一年度内重复参加职保和新农保或城居保的,其重复时段只计算职保缴费年限,清退新农保或城居保重复时段缴费,并将新农保或城居保重复时段相应个人缴费金额退还本人。

  第九条参保人员不得同时领取职保和新农保或城居保待遇。已经同时领取职保和新农保或城居保待遇的,终止并解除新农保或城居保养老保险关系,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已领取的新农保或城居保基础养老金待遇应予以退还;本人不予退还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从新农保或城居保个人账户余额或者职保基本养老金中抵扣。

  第十条参保人员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时,按下列程序办理:

  由参保人员本人向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书面申请。

  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并审核参保人员书面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在15个工作日内,向参保人员原职保、新农保或城居保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出联系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制度衔接条件的,向申请人作出说明。

  参保人员原职保、新农保或城居保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联系函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制度衔接的各项手续。

  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职保、新农保或城居保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移的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情况及时通知参保人员。

  第十一条健全完善全国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联系方式信息库,并向社会公布,方便参保人员办理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建立全国统一的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查询服务系统,进一步完善全国社会保险关系转移信息系统,加快普及全国通用的社会保障卡,为参保人员查询参保缴费信息、办理制度衔接提供便捷有效的技术服务。

  第十二条本办法从x年xx月x日起施行。各地已出台政策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运输企业财务行为,有利于企业公平竞争,加强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根据《企业财务通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铁路、公路、水路、航空运输、机场和港口等各类运输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各类经济性质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各类组织形式的企业。

  非运输系统独立核算的运输企业也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企业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30日之内,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交企业设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合同、章程等文件的复制件。

  企业发生迁移、合并、分立以及其他变更登记等主要事项,在依法办理变更手续起30日内,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交变更文件的复制件。

  第四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经济责任制,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财务开支范围和标准,如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依法计算缴纳国家税收,并接受主管财政机关的检查监督。

  第五条企业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和方法是,做好各项财务收支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依法合理筹集资金,有效利用企业各项资产,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第六条企业应当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在营运活动中的产量、质量、工时、设备利用,存货的消耗、收发、领退、转移以及各项财产物资的毁损等,都应当及时做好完整的原始记录。企业各项财产物资的进出消耗,都应当做到手续齐全,计量准确,并制定和修订燃料、材料等物资消耗定额和工时定额,定期或者不定期地进行财产清查。

  第二章资金筹集

  第七条企业筹集的资本金,分为国家资本金、法人资本金、个人资本金以及外商资本金等。

  国家资本金为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以国有资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

  法人资本金为其他法人单位以其依法可以支配的资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

  个人资本金为社会个人或者本企业内部职工以个人合法财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

  外商资本金为外国投资者以及我国香港、澳门和中国台湾地区投资者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

  第八条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章程的规定,及时筹集资本金。资本金可以一次或者分期筹集。一次性筹集的,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筹足;分期筹集的,最后一期出资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年内缴清,其中,第一次筹集的投资者出资不得低于15%,并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投资者未按照投资合同、协议、章程的约定履行出资义务的,企业或者其他投资者可以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九条企业在筹集资本金过程中吸收投资者的无形资产(不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资不得超过企业注册资金的20%;因情况特殊,需要超过20%的,应当经有关机关审查批准,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0%。法律另有规定的,其规定。

  企业不得吸收投资者的已设立有担保物权及租赁资产的出资。

  第十条企业筹集的资本金,应当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出具验资报告,由企业据以发给投资者出资证明书。

  第十一条企业筹集的资本金,在营运期间内,投资者除依法转让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投资者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合同、章程的规定,分享企业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第十二条企业在筹集资本金活动中,投资者实际缴付的出资额超出其资本金的差额(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的溢价净收入);接受捐赠的财产;资产的评估确认价值或者合同、协议约定价值与原帐面价值的差额;以及资本汇率折算差额等计入资本公积金。资本公积金按照法定程序可以转增资本金。

  第十三条企业的负债分为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

  流动负债包括短期借款、应付及预收货款、应付票据、应付内部单位借款、应缴税金、应付利润和其他应付款、应付短期债券、预提费用等。从成本、费用中提取的职工福利费等,作为流动负债。

  长期负债包括长期借款、应付长期债券、应付引进设备款,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应付款等。

  发行的长期债券按照债券面值计价,实际收到的价款超过或者低于债券面值的差额,在债券到期以前分期冲减或者增加利息支出。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按期偿还各种负债,如发生因债权人特殊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项款,计入营业外收入。

  第十五条企业流动负债的应计利息支出,计入财务费用。企业长期负债的应计利息支出,筹建期间的,计入开办费;营运期间的,计入财务费用;清算期间的,计入清算损益。其中:与购建固定资产或者无形资产有关的,在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者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之前,计入购建资产的价值。

  第三章流动资产

  第十六条流动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第十七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控制制度。

  第十八条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应收帐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货款和待摊费用。

  应收票据按照面值计价。贴现应收票据的实得款项与其面值的差额,计入财务费用。

  第十九条企业可以于年度终了,按年末应收帐款余额的3~5‰计提坏帐准备金,计入管理费用。

  企业发生的坏帐损失,冲减坏帐准备金。收回已经核销的坏帐,增加坏帐准备金。

  不计提坏帐准备金的企业,发生的坏帐损失,计入管理费用。收回已核销的坏帐,冲减管理费用。

  第二十条存货包括各种燃料、材料、润料、包装物、备品配件、航空高价周转件、低值易耗品、在产品、外购商品、协作件、自制半成品、产成品等。

  第二十一条存货按照实际成本计价。购入的,按照买价加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途中合理损耗,入库前的加工、整理及挑选费用以及缴纳的税金等计价。

  自制的,按照制造过程中的各项实际支出计价。

  委托外单位加工的,按照实际耗用的原材料或者半成品加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和加工费用等计价。

  投资者投入的,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

  盘-盈的,按照同类存货的实际成本计价;没有同类存货的,按照市价计价。

  接受捐赠的,按照发票帐单所列金额加企业负担的运输费、保险费、缴纳的税金等计价;无发票帐单的,按照同类存货的市价计价。

  按照计划成本核算存货的企业,对存货的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之间的差异,应当单独核算。

  第二十二条企业领用或者发出的存货,按照实际成本核算的,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个别计价法、后进先出法等方法确定其实际成本;采用计划成本核算的,按期结转其应负担的成本差异,将计划成本调整为实际成本。

  第二十三条企业领用的低值易耗品、周转使用的包装物和材料、航空高价周转件,一次或者分期摊销。

  第二十四条存货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盘点,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对于盘-盈、盘亏、毁损以及报废的存货,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分别情况及时处理。盘-盈的存货冲减管理费用。盘亏、毁损和报废的存货,扣除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赔款和残料价值之后,计入管理费用。存货毁损属于非常损失的部分,扣除保险公司赔款和残料价值后,计入营业外支出。

  第四章固定资产

  第二十五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建筑物,铁路线路上部建筑和铁路线上的桥梁、隧道、涵洞,港务设施,飞机跑道、停机坪,运输设备、装卸机械以及其他与营运生产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营运生产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__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

  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固定资产目录。

  第二十六条固定资产按照下列方式计价。

  购入的,按照买价加上支付的运输费、保险费、包装费、安装成本和缴纳的税金等计价。

  自行建造的,按照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

  投资者投入的,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

  融资租入的,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价款加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计价。

  接受捐赠的,按照发票帐单所列金额加上由企业负担的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计价。无发票帐单的,按照同类设备的市价计价。

  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扩建的,按照固定资产的原价,加上改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后的余额计价。

  盘-盈的,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计价。

  企业购建固定资产缴纳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耕地占用税,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二十七条企业的在建工程,包括施工前期准备、正在施工中和虽已完工但尚未交付使用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在建工程按照下列方法计价:

  自营工程,按照直接材料、直接工资、直接机械施工费以及所分摊的工程管理费等计价。

  出包工程,按照应当支付的工程价款以及所分摊的工程管理费等计价。

  设备安装工程,按照所安装设备的原价、工程安装费用、工程试运转支出以及所分摊的工程管理费等计价。

  第二十八条在建工程发生报废或者毁损,按照扣除残料价值和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等赔款后的净损失,计入施工的工程成本。单项工程报废以及由于非常原因造成的报废或者毁损,其净损失,在筹建期间计入开办费,在投入营运以后计入营业外支出。

  工程交付使用前因进行试运转发生的支出,计入工程成本。在试运转中形成的营运收入扣除税金后,冲减在建工程成本。

  第二十九条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工程,自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成本等资料,估价转入固定资产,并计提折旧。竣工决算办理完毕以后,按照决算数调整原估价和已计提折旧。

  第三十条企业下列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房屋,建筑物,铁路线路上部建筑和铁路线上的桥梁、隧道、涵洞,港务设施,库场设施,飞机跑道、停机坪,在用的铁路机车车辆、公路运输设备、运输船舶、飞机、机器设备、仪器仪表、工具器具,季节性停用和大修理停用的设备,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固定资产,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破产、关停企业的固定资产,以及以前已经估价单独入帐的土地等也不计提折旧。

  第三十一条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一般采用平均年限法和工作量法。铁路、船舶和汽车运输企业,其机车车辆、运输船舶和运输车辆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见附一),实行工作量法的,其总行使里程由企业根据附一中规定的同类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换算确定。

  企业按照上述规定,有权选择具体的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在开始实行年度前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

  第三十二条平均年限法的固定资产折旧率和折旧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年折旧率=(1-预计净残值率)/折旧年限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月折旧率

  净残值率按照固定资产原值的3%~5%确定,净残值率低于3%或者高于5%的,由企业自主确定,并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

  工作量法的固定资产折旧额计算公式(按照行驶里程计算)如下:

  单位里程折旧额=原值×(1-预计净残值率)/总行驶里程

  月折旧额=月实际行驶里程×单位里程折旧额

  双倍余额递减法的固定资产折旧率和折

  旧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年折旧率=2/折旧年限×100%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帐面净值×月折旧率

  实行双倍余额递减法的固定资产,应当在其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到期前两年内,将固定资产净值扣除预计净残值后的净额平均摊销。

  年数总和法的折旧率和折旧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年折旧率=(折旧年限-已使用年数)/[折旧年限×(折旧年限+1)÷2]×100%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月折旧率

  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需要变更的,须在变更年度以前,由企业提出申请,报主管财政机关批准。

  第三十三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根据本制度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有关计算公式,按月计提。正常经营期间,月份内开始使用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月份内减少或者停用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停止计提折旧。提足折旧的逾龄固定资产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其净损失计入企业营业外支出,不得补提折旧。企业按照规定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计入成本、费用,不得冲减资本金。

  第三十四条企业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计入有关成本和费用。修理费用发生不均衡、数额较大的,可以采用待摊或者预提的办法。采用预提办法的,实际发生的修理支出冲减预提费用,实际支出数大于预提费用的差额,计入有关成本和费用;小于预提费用的差额冲减有关成本和费用。

  第三十五条固定资产有偿转让或者清理报废的变价净收入与其帐面净值的差额,作为营业外收入或者营业外支出。

  固定资产变价净收入是指转让或者变卖固定资产所取得的价款减清理费用后的净额。固定资产净值是指固定资产原值减累计折旧后的净额。

  第三十六条企业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固定资产盘点清查。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

  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其原价减估计折旧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盘亏及毁损的固定资产,按照原价扣除累计折旧、变价收入、过失人及保险公司赔款后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支出。在企业工程施工中发生的固定资产清理净损益,计入有关工程成本。

  筹建期间发生的与工程不直接有关的固定资产盘-盈、盘亏和清理净损益,以及由于非常原因而造成的固定资产清理净损失,计入开办费。

  第五章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三十七条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

  第三十八条无形资产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

  投资者作为资本金或者合作条件投入的,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金额计价。

  购入的,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

  自行开发并且依法申请取得的,按照开发过程中实际支出计价。

  接受捐赠的,按照发票帐单所列金额或者同类无形资产市价计价。

  除企业合并外,商誉不得作价入帐。

  非专利技术和商誉的计价应当经法定评估机构评估确认。

  第三十九条无形资产从开始使用之日起,在有效使用期限内平均摊入管理费用。无形资产的有效使用期限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法律和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分别规定有法定有效期限和受益年限的,按照法定有效期限与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规定的受益年限孰短的原则确定。

  法律没有规定有效期限,企业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中规定受益年限的,按照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规定的受益年限确定。

  法律和合同或企业申请书均未规定法定有效期限和受益年限的,按照不少于10年的期限确定。

  第四十条企业转让无形资产取得的净收入,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计入企业其他业务收入。

  第四十一条递延资产包括开办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等。

  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包括筹建期间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建成本的汇兑损益、利息等支出。

  下列费用不包括在开办费内:应当由投资者负担的费用支出,为取得各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所发生的.支出,筹建期间应当计入工程成本的汇兑损益、利息支出等。

  开办费从企业开始营运月份的次月起,按照不短于5年的期限分期摊入管理费用。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在租赁有效期限内分期摊销。

  第四十二条其他资产包括特准储备物资、银行冻结存款、冻结物资、涉及诉讼中的财产等。

  特准储备物资是指具有专门用途,但是不参加营运的经国家批准储备的特种物资。

  第六章对外投资

  第四十三条企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包括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

  企业不得以国家专项储备的物资以及国家规定不得用于对外投资的其他财产向其他单位投资。

  第四十四条企业对外投资,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以现金、存款等货币资金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的,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计价。

  以实物、无形资产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的,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

  企业认购的股票,按照实际支付款项计价,实际支付的款项中含有已宣告发放但尚未支付股利的,按照实际支付的款项扣除应收股利后的差额计价。

  企业认购的债券,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实际支付款项中含有应计利息的,按照扣除应计利息后的差额计价。

  溢价或者折价购入的长期债券,其实际支付的款项(扣除应计利息)与债券面值的差额,在债券到期以前分期计入投资收益。

  第四十五条企业以实物、无形资产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的,其资产重估确认价值与其帐面净值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金。

  第四十六条企业以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和股票进行长期投资,对被投资单位没有实际控制权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并且不因被投资单位净资产的增加或者减少而变动;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按照在被投资单位增加或者减少的净资产中所拥有的数额,作为企业的投资收益或者投资损失,同时增加或者减少企业的长期投资,并且在企业从被投资单位实际分得股利或者利润时,相应减少企业的长期投资。

  第四十七条企业对外投资分得的利润或者股利和利息,计入投资收益,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或者补缴所得税。

  企业收回的对外投资与长期投资帐户的帐面价值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或者投资损失。

  第七章成本和费用

  第四十八条企业营运生产过程中实际发生的与运输、装卸和其他业务等营运生产直接有关的各项支出计入营运成本。包括:

  (一)企业在营运生产过程中实际消耗的各种燃料、材料、润料、备品配件、航空高价周转件、垫隔材料、轮胎、专用工器具、动力照明、低值易耗品等支出。

  (二)企业直接从事营运生产活动人员的工资、福利费、奖金、津贴和补贴。

  (三)企业在营运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折旧费,修理费,租赁费(不包括融资租赁费),铁路线路灾害防治费(每处不超过5000元),铁路线路绿化费,铁路护路护桥费,乘客紧急救护费,熟练飞行训练费,港口费(包括引水、港务、拖轮、停泊等费用,代理、理货、开关舱、扫舱、洗舱、烘舱、翻舱等费用),集装箱费用(包括空箱保管费、清洁费、熏箱费等),转口费,倒载费,破冰费,旅客接送费,航道养护费,水路运输管理费,船舶检验费,灯塔费,速遣费,航行国外及港澳地区船舶发生的吨税、过境税,运河费,行车杂费,车辆牌照检验费,车辆清洗费,车辆冬季预热费,养路费,公路运输管理费,过路费,过桥费,过隧道费,过渡费,司机途中宿费,取暖费,水电费,办公费,差旅费,保险费,设计制图费,试验检验费,劳动保护费,职工福利费,季节性、修理期间的停工损失,事故净损失等支出。

  差旅费标准由企业参照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结合企业的具体情况自行确定。

  第四十九条管理费用是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为管理和组织营运生产活动的各项费用,包括公司经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劳动保险费,待业保险费,董事会费,咨询费,审计费,诉讼费,排污费,绿化费,税金,土地使用费(海域使用费),土地损失补偿费,技术转让费,技术开发费,无形资产摊销,开办费摊销,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展览费,坏帐损失,存货盘亏(减盘-盈)、毁损和报废以及其他管理费用。

  公司经费包括企业总部管理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差旅费、办公费、折旧费、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以及其他公司经费。

  工会经费是指按职工工资总额2%计提拨交给工会的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是指企业为职工学习先进技术和提高文化水平而支付的费用,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计提。

  劳动保险费是指企业支付离退休

  职工的退休金(包括按照规定缴纳的离退休统筹金)、价格补贴、医药费(包括企业支付离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费用),易地安家补助费,职工退职金,6个月以上病假人员工资,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按规定支付给离休干部的各项经费。

  待业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的待业保险基金。

  董事会费是指企业最高权力机构(如董事会)及其成员为执行职能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差旅费、会议费等。

  咨询费指企业向有关咨询机构进行科学技术经营管理咨询时支付的费用,包括聘请经济技术顾问、法律顾问等支付的费用。

  审计费是指企业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进行查帐验资以及进行资产评估等发生的各项费用。

  诉讼费是指企业因起诉或者应诉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排污费是指企业按规定缴纳的排污费用。

  绿化费是指企业对场区、港区进行绿化而发生的零星绿化费用。

  税金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支付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

  土地使用费(海域使用费)是指企业使用土地(海域)而支付的费用。土地损失补偿费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破坏的国家不征用的土地所支付的土地损失补偿费用。

  技术转让费是指企业使用非专利技术而支付的费用。

  技术开发费是指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试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验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试验费、研究人员的工资、研究设备的折旧,与产品试制、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的科研试制的费用以及试制失败损失。

  无形资产摊销是指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

  业务招待费是指企业为业务经营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费用,在下列限额内据实列入管理费用:全年营运收入在1500万元(不含1500万元)以下的,不超过年营运收入的5‰;超过1500万元(含1500万元)但不足50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3‰;超过5000万元(含5000万元)但不足1亿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2‰;超过1亿元(含1亿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1‰。

  第五十条财务费用是指企业为筹集资金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企业营运期间所发生的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净损失、调剂外汇手续费、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筹资发生的其他财务费用等。

  第五十一条职工福利费按照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4%提取。

  职工福利费主要用于职工的医药费(包括企业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医护人员的工资、医务经费,职工因公负伤赴外地就医路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人员的工资以及按国家规定开支的其他职工福利支出。

  第五十二条企业一次支付、分期摊销的待摊费用,按照费用项目的受益期限确定分摊的数额。分摊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在费用尚未发生以前,需要从成本中预提的费用项目和标准,由企业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预提数与实际数发生差异时,应及时调整提取标准。多提数一般应在年终冲减成本费用,年终财务决算时不留余额。需要保留余额的,在年度财务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五十三条企业不得以计划成本、估计成本、定额成本代替实际成本。采用计划成本或者定额成本核算的,按照规定的成本计算期,及时调整为实际成本。

  第五十四条企业的下列支出,不得列入成本、费用:为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的支出;对外投资的支出;被没收的财物;支付的滞纳金、罚款、违约金、赔偿金,以及企业赞助、捐赠支出;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各种付费;国家规定不得列入成本、费用的其他支出。

  第八章营运收入、利润及其分配

  第五十五条营运收入是指企业从事运输、装卸和其他业务等营运生产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运输收入、港口收入、外轮代理收入、通用航空收入、机场服务收入等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运输收入是指企业从事铁路、公路、水路、民用航空客货运输业务取得的收入。

  港口收入是指港口企业从事装卸、堆存业务及港务管理活动取得的收入。

  外轮代理收入是指外轮代理企业从事外轮代理业务取得的收入。

  通用航空收入是指从事航空摄影、航空探矿、航空护林护农等航空业务取得的收入。

  机场服务收入是指机场为航空公司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

  其他业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旅客服务、固定资产出租等主营业务以外活动取得的收入。

  第五十六条企业一般应在收讫价款或取得收取价款的凭据时,确认营运收入的实现。

  企业发生的退票、退运等业务款项冲减营运收入。企业发现少收、漏收的款项应补列营运收入。

  第五十七条企业利润总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利润总额=营运利润+投资净收益+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营运利润=主营业务利润+其他业务利润-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主营业务利润=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

  其他业务利润=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

  营业税金及附加包括营业税金和教育费附加。企业收到减免税退回的税金,作为减少营业税金处理。

  第五十八条投资净收益是指投资收益扣除投资损失后的数额。

  投资收益包括对外投资分得的利润、股利和债券利息,投资到期收回或中途转让取得款项高于帐面价值的差额,以及按照权益法核算的股权投资在被投资单位增加的净资产中所拥有的数额等。

  投资损失包括投资到期收回或者中途转让取得款项低于帐面价值的差额,以及按照权益法核算的股权投资在被投资单位减少的净资产中所分担的数额等。

  第五十九条企业的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是指与企业营运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和支出。

  营业外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的盘-盈和出售净收益,罚款收入,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教育费附加返还款等。

  营业外支出包括:固定资产盘亏、报废、毁损和出售的净损失,非季节性和非修理期间的停工损失,职工子弟学校经费和技工学校经费,非常损失,公益救济性捐赠,赔偿金、违约金,公安、法院、检查院经费等。

  第六十条企业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税前利润等弥补。下一年度利润不足弥补的,可以在五年内延续弥补。五年内不足弥补的,用税后利润弥补。

  第六十一条企业利润总额按照国家规定作相应调整后,依法缴纳所得税。

  第六十二条企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一)被没收的财物损失,支付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

  (二)弥补企业以前年度亏损。

  (三)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法定盈余公积金按照税后利润扣除前两项后的10%提取,盈余公积金已达注册资金50%时可不再提取。

  (四)提取公益金。

  (五)向投资者分配利润。企业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以并入本年度向投资者分配。

  第六十三条股份有限公司提取公益金后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一)支付优先股股利。

  (二)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任意盈余公积金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提取和使用。

  (三)支付普通股股利。

  当年无利润时,不得分配股利,但用盈余公积金弥补亏损后,经股东会特别决议,可以按照不超过股票面值6%的比率用盈余公积金分配股利,在分配股利后,企业法定盈余公积金不得低于注册资金的25%。

  第六十四条盈余公积金可用于弥补亏损或者用于转增资本金,但转增资本金后,企业的法定盈余公积金一般不得低于注册资金的25%。

  第六十五条公益金主要用于企业的职工集体福利设施支出。

  第九章外币业务

  第六十六条企业的外币业务,是指以记帐本位币以外的货币进行的款项收付、往来结算和计价等业务。

  第六十七条企业一般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业务收支以外币为主的企业,可以外币作为记帐本位币。

  记帐本位币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果需要变更,应当报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并在财务情况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第六十八条企业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为记帐本位币金额。折合汇率采用外币业务发生时的国家外汇牌价(原则为中间价,下同),或者当月一日的国家外汇牌价。

  第六十九条月份终了,企业应当将外币现金、外币银行存款、债权、债务等各种外币帐户的余额(不包括按照调剂价单独记帐的外币项目),按照月末的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为记帐本位币金额。按照月末国家外汇牌价折合的记帐本位币金额与帐面记帐本位币金额之间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

  第七十条企业发生的汇兑损益,筹建期间发生的,如果为净损失,计入开办费,从企业开始营运的次月起,按照不短于五年的期限平均摊销;如果为净收益,从企业开始营运的次月起,按照不短于五年的期限平均转销,或者留待弥补企业营运期间发生的亏损,或者留待并入企业的清算收益。营运期间发生的,计入财务费用的。清算期间发生的计入清算损益。其中与购建固定资产等直接有关的汇兑损益,在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者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之前,计入资产的价值。

  第七十一条企业收到投资者的出资额,如果需要折合为记帐本位币的,有关资产帐户按照当日国家外汇牌价或者当月一日的国家外汇牌价折合,实收资本帐户按照合同、协议约定的国家外汇牌价折合;合同、协议未作约定的,按照企业收到出资额时的国家外汇牌价折合。

  有关资产帐户与实收资本帐户采用的折合汇率不同产生的折合记帐本位币差额,作为资本公积金。

  第七十二条企业发生外汇调剂业务时,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企业按照买入外汇调剂价单独记帐的,支用时,按照买入时的帐面调剂价折合为记帐本位币金额记帐。帐面调剂价可以采用逐笔辨认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等方法确定。

  企业不实行外汇调剂单独记帐的,买入的调剂外汇按照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为记帐本位币金额,外汇调剂价与国家外汇牌价的差额,作为调剂外汇价差。在支用调剂外汇时,属于购买资产或者支付费用的,调剂外汇价差计入资产价值或者有关费用;属于偿还债务的,调剂外汇价差计入财务费用。卖出调剂外汇时,实际取得款项与按国家外汇牌价折合的记帐本位币的差额,应当冲销调剂外汇价差,如有余额,作为汇兑损益处理;卖出其他外汇时作为汇兑损益处理。

  第十章企业清算

  第七十三条企业宣布终止时,应当成立清算机构。清算机构在清算期间,负责制定清算方案,清理企业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处理企业债权、债务;向投资者收取已认缴而未缴纳的出资;清结纳税事宜以及处置企业的剩余财产。

  第七十四条清算企业的财产包括宣布清算时企业的全部财产以及清算期间取得的资产。

  已经作为担保的财产相当于担保债务的部分,不属于清算财产,担保物的价款超过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部分,属于清算财产。

  清算期间,未经清算机构同意,不得处置企业财产。

  第七十五条清算财产的作价一般以帐面净值为依据,也可以重估价值或者变现收入等为依据。

  第七十六条企业清算中发生的财产盘-盈或者盘亏,财产变价净收入,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归还的债务,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以及清算期间的经营收益或损失等,计入清算收益或者清算损失。

  第七十七条企业在宣布终止前6个月至终止之日的期间内,下列行为无效,清算机构有权追回其财产作为清算财产入帐:

  (一)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

  (二)非正常压价处理财产;

  (三)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五)放弃自己的债权。

  第七十八条清算费用包括法定清算机构成员的工资、差旅费、办公费、公告费、诉讼费及清算过程中所必须的其他支出。清算费用从现有财产中优先支付。

  第七十九条企业财产拨付清算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债务:

  (一)应付未付的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等;

  (二)应缴未缴国家的税金;

  (三)尚未偿付的债务;

  不足清偿同一顺序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第八十条企业清算终了,清算收益大于清算损失、清算费用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清算完毕后的剩余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有限责任公司,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者外,按照投资各方的出资比例分配。

  股份有限公司,按照优先股股份面值对优先股股东分配。优先股股东分配后的剩余部分,按照普通股股东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如果剩余财产不足全额偿还优先股股金时,按照各优先股股东所持比例分配。

  第八十一条清算完毕,清算机构应当提出清算报告并造具清算期内收支报表,连同中国注册会计师查帐报告,一并报送主管财政机关。

  第十一章财务报告与财务评价

  第八十二条企业应当定期向主管财政机关等政府部门以及其他与企业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还应当向证券交易机构和证券监管会等提供年度有关财务报表。

  第八十三条企业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和其他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年度财务报告,于年度终了后在规定的时间内连同中国注册会计师的查帐报告一并报送主管财政机关。

  企业应当按月、按季、按年编报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等财务报表。

  第八十四条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营运生产、利润实现和分配、资金增减和周转、财务收支、税金缴纳、各项财产物资变动等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至报出财务报告以前发生的对企业财务状况变动有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五条企业总结和评价本企业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财务指标包括偿债能力指标、营运能力指标和盈利能力指标。具体包括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资本金利润率、营运收入利税率、成本费用利润率等。指标评价及计算公式见附二。

  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采用上述指标之外的一些比率进行分析。

  第十二章附则

  第八十六条本制度由财政部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八十七条企业按照《企业财务通则》和本制度的规定,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并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各地区、各部门不再另行制定企业财务制度。

  第八十八条本制度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

  运输企业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表

  一、通用设备部分

  通用设备分类折旧年限

  1.机械设备10~14年

  2.动力设备11~18年

  3.传导设备15~28年

  4.运输设备6~12年

  5.自动化控制及仪器仪表8~12年

  自动化、半自动化控制设备

  电子计算机4~10年

  通用测试仪器设备7~12年

  6.工具及其他生产用具9~14年

  7.非生产用设备及器具

  设备工具18~22年

  电视机、复印机、文字处理机5~8年

  二、专用设备及设施部分

  专用设备及设施分类折旧年限

  8.铁道专用设备

  铁路机车车辆12~16年

  铁路-通信线路16~20年

  铁路-通信信号设备6~8年

  电气化铁路供电系统~10年

  9.港口装卸机械及设备8~18年

  10.运输船舶及辅助船舶8~18年

  11.运输车辆及辅助车辆6~12年

  12.通信导航设备6~8年

  13.集装箱5~8年

  14.运输飞机

  起飞全重大于(或等于)100吨10~15年

  起飞全重大于100吨8~10年

  15.铁路线路上部建筑和铁路线上的

  桥梁、涵洞、隧道35~45年

  16.港务设施30~50年

  17.库场设施20~40年

  18.飞机跑道、停机坪30~40年

  三、房屋、建筑物部分

  房屋、建筑物分类折旧年限

  19.房屋

  生产用房30~40年

  受腐蚀生产用房20~25年

  受强腐蚀生产用房10~15年

  非生产用房35~45年

  简易房8~10年

  20.建筑物15~25年

  企业财务评价指标

  1.资产负债率:衡量企业利用债权人提供资金进行经营活动的能力,以及反映债权人发放贷款的安全程度。计算公式为:

  负债总额

  资产负债率=———————×100%

  全部资产总额

  2.流动比率:衡量企业流动资产在短期债务到期以前可以变为现金并用于偿还流动负债的能力。计算公式为:

  流动资产

  流动比率=———————×100%

  流动负债

  3.速动比率:衡量企业流动资产中可以立即用于偿付流动负债的能力。计算公式为:

  速动资产

  速动比率=———————×100%

  流动负债

  速动资产=流动资产-存货

  4.资本金利润率:衡量投资者投入企业资本金的获利能力。计算公式为:

  利润总额

  资本金利润率=———————×100%

  资本金总额

  5.营运收入利税率:衡量企业营运收入的收益水平。计算公式为:

  利税总额

  营运收入利税率=———————×100%

  营运收入

  6.成本费用利润率:反映企业成本费用与利润的关系。计算公式为:

  利润总额

  成本费用利润率=———————×100%

  成本费用总额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5

  20xx年初,国务院出台《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将原有的新农保和城居保合并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简称城乡居保.在实践过程中,我们发现城乡居保制度仍存在不足,需要通过一系列措施加以改进.

  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制度实际统筹层次较低。养老保险的统筹层次是衡量养老制度先进性的标准之一,统筹层次越高,制度的保障能力会越强。虽然《意见》是在全国实行,但从各地政策实践来看,很多省份仍停留在市级甚至是县级统筹的层次,这无疑降低了城乡居保基金的支付和承受能力,不利于发挥基金调剂余缺的功能,也不利于人才的自由流动,省级甚至全国统筹的道路尚远。

  (二)养老金待遇水平低,保障功能弱。待遇水平是参保人员关注的重点,直接关乎制度实施效果.据人社部统计数据得知,虽然全国大多数省市已不同幅度提高了城乡居保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但总体来说,全国城乡居民月人均养老金仍不足200元,很显然,200元对保障居民基本生活所起作用较小,也就是说,城乡居保的待遇水平偏低,没有实现制度的初衷。

  (三)缺乏相关实施细则,部分规定可操作性不强.《意见》中部分规定流于形式,没有具体说明,导致成为空话,例如集体补助这一块,提及有条件的村集体或社区应对参保人给予补助,但何为有条件、给予多大补助等均未详细说明,在一年多的政策实践中亦可发现基本没有集体补助的存在,城居保基金主要还是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集体补助严重缺位。还有政府补贴这一块,《意见》只笼统地规定了对选择最低档至 500 元档之下的给每人每年不少于 30 元的补助,对选择 500 元档及以上的给予不低于 60 元的补助,这些含糊的字眼导致多数省市均只执行最低标准,给予最少的补贴。

  (四)基金来源渠道窄,基金积累不足。按规定,城乡居保基金由财政补贴、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构成,公益组织捐款等亦可归入城乡居保基金,但由于我国集体组织特别是村集体的衰落,其创收能力极为有限,尤其是某些贫困村,更是根本没有所谓的集体收入,这些都使得集体补助成为空话,而我国慈善事业更是发展不足,所以最后使得城乡居保的基金来源仅限于财政补贴和个人缴费,基金的积累大大不够。

  (五)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权责划分错位。《意见》规定基础养老金由中央财政负责,并将基础养老金由每月 55 元提升为每月 70 元,但每月70元的标准仍然是比较低的,特别是在物价指数年年攀升的情况下,70 元钱更是显得微不足道,难以起到保障功能。《意见》同时也规定地方政府应对参保人员给予配套补助、对长期缴费的参保人加发其基础养老金、建立伤葬补助金制度等,这些都是强化地方政府的财政责任,但我国现今的实际情况却是中央财政实力雄厚、地方财政资金不足,《意见》中的上述规定显然没有充分考虑我国财政状况,加重了地方财政特别是贫困地区财政的负担,而中央财政的责任却没有得到该有的强化,造成了中央财政投入不足而地方财政负担过重的畸形状况.

  (六)基金运营效率低,保值增值压力大.《意见》对城乡居保基金的运营仅指出按国家统一规定投资运营,而后续却并未出台相关投资细则,在具体政策实施过程中发现,大多数省市的城乡居保基金都是以存银行或买国债作为投资手段,投资渠道保守而单一,基金收益率极低、甚至跑不赢通货膨胀率而出现亏损,直接损害了参保人利益.

  (七)地区差异大,各地标准不一.全国各省市在政策的实际操作过程均进行了不同程度的变动.以基础养老金为例,上海将基础养老金提高至每月660元,领跑全国.北京以每月470元位居第二,其他省份多数都在150元以下,黑龙江、安徽、湖北等地更是维持在国家最低标准70元每月的基础上.各省的政府配套补贴政策、残疾人代缴政策、伤葬补助金政策、缴费激励政策等亦有不同程度的差异,虽然各地区确实有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但养老政策差异过大亦是不妥的,虽然根据地区差异调整政策的出发点是对的,但一定要注意调整的度,否则又会引发新的不公平.

  (八)制度吸引力不强,居民缺乏参保积极性。经调研发现,大多数农村居民仅选择以最低档次参保,一些青年群体更是以各种方式拒绝参保。究其原因主要有如下几点:首先,农民知识水平有限,更加注重眼前利益,对未来的风险认识不足;其次,传统思想的作祟,农民以子女为其养老送终为荣,而不注重自身积累;青年群体则因自身年富力强,距领取养老金的时间跨度过长等原因而更加拒绝参保;最后,也是最为重要的一点就是城乡居保的待遇水平太低,如此低的养老金水平让很多人对其不屑一顾。

  (九)与低保等相关制度缺乏有效衔接。社会保障制度是由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济等构成的一个制度体系,具有诸多子项目,各子项目之间既有区别又彼此关联,一个项目的实施往往需要其他项目的配合,才能发挥其最大效应。《意见》提及城乡居保制度要与职工养老保险、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优抚安置等其他保障制度进行衔接,但对如何衔接却没有做出规定,这就导致各地政策不一,有此地方做法更是有损相关群众利益,例如有的地方规定城乡居保和低保只能享受一个,而这种规定是没有合理依据的。

  (十)经办人员素质不高,相关专业人才匮乏。新农保与城居保的并轨导致巨大的工作量,例如要重新建立城乡居民的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对待遇领取人员名单及领取情况进行核对、推行统一的社会保障卡等,新制度的实施,参保人员数量剧增,而业务办理人员没有配套增加,这势必加大了经办人员的工作量,巨大的工作量又导致经办人员情绪恶化而影响服务态度,导致服务质量不高。另外,现有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也面临着挑战,如今的制度越来越复杂,一批老的基层工作人员在文化水平和政策理解能力方面均有限,急需大量具有专业能力的新生力量补充到社保体制中。

  二、对城乡居民保制度发展的建议

  (一)提高制度的统筹层次。目前的市县级统筹造成基金调剂余缺功能弱、制度可持续性差等恶果,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迈向更高统筹层次成为现实需要.首先应打破地方保护主义,突破小团体思想的禁锢,树立全国统一大市场观念,各地区相互扶持,采取分步走策略,先完全实现市级统筹,再积极推进省级统筹,为最后的全国统筹做准备.

  (二)明确国家财政责任,加大中央财政补助力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比,由于缺少企业这一重要的缴费主体而使得基金积累大大不足,而政府对居民具有当然的保障责任,所以理应由政府补足这一缺空,现阶段的70元每月的中央财政补助实在过低,增加基础养老金成为必要,再结合我国财政状况,地方政府的财政不足,所以增加基金老养老金的'重担只能由中央政府肩负.另外,应合理划分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对城乡居保制度的责任,地方政府主要负责"干事",中央政府主要负责"管钱".

  (三)制定政策实施细则,注意相关配套政策的跟进.首先,在《意见》的基础上,对各规定作出必要的解释,将含糊的字眼具体化,例如针对"基金按国家有关规定投资运营",要附上具体的投资规则以说明什么是有关规定;其次,针对实操过程做出详细规定,例如在政策实际施行过程中会遇到养老保险和低保是否能同时享受的问题,应对其做出明确回答,以免出现各地政策不一的状况,本文认为低保和养老保险待遇是可以同时享受的;最后要注意政策实施可能产生的连锁反应,注意与其他保障政策的配合,确保配套政策的及时跟进,针对实际情况做出灵活应对.

  (四)拓宽城乡居保基金筹资渠道.城乡居保的现有筹资渠道过窄,基金积累不足,严重影响了制度的可持续性,应采取各种措施扩充基金积累。首先,可建立国有资产划拨入城乡居保基金的制度,具体说明以何种程度何种方式划拨国有资产;其次,大力发展慈善和福利彩票事业,积极引导企业和个人捐款;当然还要大力发展经济,只有社会整体经济水平提高了,福利水平的提高才成为可能。

  (五)出台基金投资细则,积极推动基金运营。传统的养老保险基金多采取银行存款和购买国债的投资方式,基金的投资效率极低,拓宽基金投资渠道、实行多元化投资策略势在必行。首先要明确养老基金入市这一整体趋向,做好基金入市的思想准备;然后制定详细的投资细则,对投资于哪些金融产品、各占多大比例等问题做出合理的安排,成立专门的基金理事会,委托专业投资机构进行投资,并对整个投资过程实施有效监管,确保基金的安全性和收益性.

  (六)加大对贫困地区的扶持,将地区差异控制在合理水平.由于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生活指数等存在差异,城乡居保制度在各地的发展自然会有不同,但不能任由差异拉大,上海每月660元的基础养老金近乎安徽的十倍,这显然超过了经济的差异,是不合理的,因此中央政府要考虑各地方政府实力,对相对贫困的地区给予适当的照顾,将其与发达地区的差距控制在合理水平。

  (七)加大政策宣传。用老百姓听得懂的话语将政策宣传落到实处,可采取大学生下乡讲解、制作宣传海报、电视广告等形式积极推广政策,让老百姓切实了解政策实质,打消群众心中的疑虑,以避免盲目跟风现象的出现。另外,要培养广大居民的忧患意识,改变其传统老旧思想,增加其风险意识,以期潜移默化地增加城乡居保制度的信服力。

  (八)加大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力度,引进新生力量。城乡居保业务办理人员直接和参保人接触,其业务能力和服务态度是影响政策满意度进而影响制度公信力的重要因素,因此应加强对经办人员的业务能力培训,强化其服务群众的思想理念,尽量简化经办流程,让群众少跑腿,让群众切实感受到制度的便利性和优越性.

  另外,要加大社会保障专业人才的培养,强调专业化和服务意识,为城乡居保制度的良性运行储存后备力量。

  参考文献:

  [1]邓大松,仙蜜花。新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面临的问题及对策[J].经济纵横,20xx.9.

  [2]郑风田。"新农保"面临的三大挑战[EB/OL].

  [3]睢党臣,董莉,张朔婷。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轨问题的思考[J].北京社会科学,20xx.7.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6

  一、养老保险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1、离退休人员养老金足额发放率100截止20xx年6月30日,尖草坪区参加养老保险的离退休职工及遗属人员8032人,其中新增退休人员及遗属493人。当期共发放养老金2201万元,足额发放率100,社会化发放率100。离休干部月人均1901元,建国前老工人1065元,退休人员月人均467元,退职人员月人均300元。

  2、养老保险基金征缴收入完成3479万元到6月30日止,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单位321户,共征缴基本养老保险费3479万元,完成市下达养老保险基金征缴收入目标任务5768万元的60,超额完成了任务的10。较去年同期增长了71。多征收了1008万元,养老保险基金当期节余1300余万元,滚存结余9500万元。

  3、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人数23416人尖草坪区基本养老保险在职参保人数达到24657人,其中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人数23416人。占到在职参保人数的95,完成市下达任务的28320人的82.7。其中私营企业、个体人员参保人数达到426人,完成市下达任务的1200人的35。

  4、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务率95根据太原市关于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实施方案,我区成立了退休人员管理科(退管科),由专人抽调了思想政治作风硬,业务精的职工,专门负责此项工作。制作了社会化管理的版面,明确了工作制度并配备了一定的办公设施。在百忙之中抽出时间深入到11个街办、乡镇的劳动保障事务所及部分社区进行了调查、落实,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收到了一定效果。目前辖区内的离退休人员有30000余人,基本信息录入率达到95。社会化管理服务率95,其中社会管理服务率75。

  5、养老保险实地核稽核人数6626人今年由于太原市社会平均工资公布较晚,直到5月底才明确,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核定,社会保险登记证的年检、养老保险的稽核、新增退休人员的计发都集中在6月份,已稽核参保单位153户,稽核人数18260人,其中实地稽核85户,稽核人数6626人。完成市下达任务的58.5。

  6、离退休人员领取养老保险金资格认证根据市中心的安排,一方面对今年新增统筹的退休人员及遗属493人进行了领取资格认证。其中近200人到市社保中心进行了退休人员指纹采集和指纹微机建档。其它退休人员委托企业利用办理医疗保险等工作契机,和社区、职工举报等多种形式进行离退休人员生存状况调查;另一方面根据省、市的安排对异地的退休人员进行了资格认证。今年下半年在此基础上配合市社保中心并社险中心退字[20xx]23号文件,关于离退休(含遗属)人员指纹采集认证工作安排,开展领取资格认证的全面展开。

  7、完善个人账户和离退休人员数据库及上报率今年,我们按照省、市关于“金保工程”的安排,一方面完善在职职工个人账户和离退休人员数据库;另一方面对个人账户和离退休人员数据库信息的不断更新。同时边学习、边请教、边操作,实现了计算机办公,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各种报表及数据信息的上报率达 100,并通过企业劳资人员及网上公布了在职参保职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公布率100。

  二、主要措施

  一早打算,早安排,在市社保中心未下达任务之前,我们就召开了专题会议,决心要战胜自己,超越自己,实现新的突破,确定了20xx年的工作重点,明确了20xx年的养老保险奋斗目标。

  二采取了责任制考核及基本工资与征收清欠挂钩的办法,硬指标量化,软指标细化,做到了人人肩上有担子,个个心上有压力。三利用各种机会,多种形式,进行宣传。

  一是征订《社会保险杂志》,做到社保机构工作人员人手一册,并赠阅领导;

  二是利用劳动保险信息宣传社保工作中的人和事,共编印劳动保险信息12期;

  三是利用职工提前退休和公布个人帐户进行宣传.

  三、内部管理

  一精神文明建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为政府的窗口单位,公司领导极其重视便民服务设施的建设,制作了宣传社会保险政策的版面,公开了办事程序,设置了便民服务台,并配置座椅,免费提供有关政策宣传资料以及表格,纸笔等用品,设置了意见箱,公示了投诉电话,增强了政策的透明度,方便群众办事和监督。同时每隔一段时间要擦玻璃、彻底清扫办公场所卫生。经常保持窗明几净,地板清洁。

  二党风廉政建设.我们根据市、区的安排,认真贯彻标本兼志、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围绕提高社会保险服务质量,确保社保基金安全,维护群众利益。加强了党风廉政建设,本着少花钱,多办事,勤俭办事的原则,能省则省,能压则压,业务招待费较去年同期大大减少。与此同时,养老保险基金支出一贯坚持三人审批,共同把关,关口前移,确保了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和完整。

  三行风双评。从社保经办机构内部,狠抓基础工作不放松,对321户参保单位、8032名离退休人员及供养人员、24657名在职职工的信息进行了及时完善和更新。并根据我公司的实际情况为了搞好20xx年企业退休人

  员社会化管理工作,我公司微机操作员在原有离退休人员数据库的基础上,新建了一套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信息数据库,将各企业报回的《太原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及资格认证基本信息表》全部录入微机,方便,快捷的计算机管理,提高了各社区保障员查询资料的效率和准确度。既提高了工作质量,又树立了经办机构的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