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起诉状

时间:2023-02-14 10:44:34 交通/运输/物流/仓储 我要投稿

交通起诉状(集锦15篇)

交通起诉状1

  原告:_____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

  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共计_____________元,不足部分由被告__________承担。

  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交通起诉状2

  原告:xx,女,汉族,生于20xx年x月x日,北京xx有限公司职员

  住址:xxx路xx小区5号301室,电话:xxxxx

  被告:xxx,男,汉族,北京xx有限公司驾驶员

  被告:xxx,北京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职务:xxx董事长

  住所:xxx北京市xx路5号

  电话:xxx

  诉讼请求:xxx

  一、赔偿原告截止起诉前的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残疾用具费、复印费、鉴定费、鉴证费等合计132421.11元;

  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费:xxx元;

  三、赔偿原告电动车损失费:xxx元;

  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xx年xx月xx日下午13:35分,当原告在上班途中,骑电动车正常行经xxxxxx路、xxxxxx路路口时,遭遇被告xxx驾驶的小客车(牌号为京Axxx)右转弯撞击,致使原告头部直接坠地及身体多处受伤,并致使原告的.电动车严重损坏。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北京人民医院,经门诊诊断,造成原告头部颅底骨折,左颞顶头皮下血肿、耳聋等。后经xxxxxx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认定,被告对上述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见证据一)。

  原告又于20xx年10月18日,经交通事故鉴定中心伤残评定,确定属十级伤残”(见证据二)。事故造成原告留有后遗症,经常头痛、头晕、耳鸣等,不得不被原单位解雇,至今不能正常上班。

  另外,由于事故原因,原告助动车损坏严重,至今仍在被告处。且由于被告未履行修缮和归还义务,现已造成助动车报废,使原告经济损失5000元。(证据三)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xxx被告的行为显然构成对原告的侵权,并且直接给原告造成了人身损害和经济损失,据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望法院予以公正裁决。

  此致。

原告:xxx

  20xx年xx月xx日

交通起诉状3

  原告:

  委托代理人: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男,35岁,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新街口外大街1x号北京师范大学继续教育与教师培训学院技术部宿舍,联系电话:。

  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鼓楼外大街26号荣宝大厦六层,联系电话:。

  负责人:臧党生。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第一被告支付车辆维修费2x5元、车辆救援拖车费15x元,合计2x155元;

  2、请求判令第二被告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X年4月2x日,赫日驾驶原告所有的大众系列高尔夫牌小轿车于东城区南河沿大街大阮府胡同西口由北向南正常行驶过程中,因被告违章变更车道,造成两车相撞,原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当日,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东城交通支队东单大队依照《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规定》相关规定,出具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简易程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事故处理结束后,原告委托北京大陆汽车俱乐部有限公司实施救援,支付救援拖车费15x元。为减少肇事车辆受损对原告出行带来的不便,尽快解决损害赔偿问题,原告委托北京北方华驿车辆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对肇事车辆进行了修理,支付维修费2x5元。

  另查明,被告车辆在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基于上述事实,原告认为,因被告的.过错行为造成原告车辆受损,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承担清偿责任。故此,特诉至贵院,恳请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xx

  X年 月 日

交通起诉状4

  原告:张三,男,汉族,19xx年4月2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路号,公民身份号码:12345678998765。

  被告:四川华X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法定代表人:李四,总经理。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车辆受损替代交通工具租赁费用X元,并赔偿原告车辆贬值费用(以最终鉴定结论为准);

  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是一家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工作需要于年月日购买全新奥迪A6L一辆,车牌号为川AX1234。

  XX年X月X日X时许,原告驾驶上述车辆在成都市金牛区附近路面上正常行驶,被告工作人员王二麻子驾驶该单位川AX大型客车在上述路段违规变道,将原告驾驶的车辆撞击、损毁,并造成正常骑行两轮摩托的第三人受伤。

  事后,经成都市公安局交警二分局第1233211号道路交通事故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工作人员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原告的车辆毁损严重,不得不拖到4S店维修,维修费共计万多元,该费用已由被告及其保险公司承担。

  在此期间,原告为了工作方便,只得向租赁公司租用同款奥迪A6L车型一辆,共支付租赁费X元。

  同时,4S店修复出来的车辆无论是安全性能、驾乘舒适度,还是再出手的交易价格都与原来不可同日而语,车辆价值贬损是显而易见的,而且是严重的,4S店的工作人员以及二手车市场的工作人员都估算贬损价值应该在万左右。

  为此,原告多次试图和被告协商沟通,希望被告为此承担责任,无奈被告不愿意为此承担责任。

  原告认为,自己买车是为了工作方便,因车辆受损严重无法使用时,需要支付费用找替代交通工具,不然,原告之前没必要买车,同时原告租用的替代交通工具与受损的车辆属同一型号,因此,为此支付的费用应该由被告承担。

  同时,事故车辆出现价值贬损额并不是间接损失,而是直接损失,只不过是无形的损失罢了,因为,事故车辆价值贬损是客观存在的,这种损失不仅仅二手车交易中过程中才能体现,而且他的安全性能有所下降,驾乘舒适度大不如前,即使是所谓的换件、修复,4S店所用的材料配件也不是原厂的配件,4S店的技术也不如生产厂家的'技术过硬。奥拓的价值比不上奥迪的价值,并不是在交易中才能体现这个道理,在驾乘中照样能体现价值的差异,原告之所以愿花高价在购买新车,不愿意花低价到二手车市场去购买事故车,道理也在于此,因此,被告应该赔偿原告车辆的贬值损失

  为此,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现依法向你院提起诉讼。望依法判决!

此致

  成都市X区人民法院

原告:

  XX年12月24日

交通起诉状5

  原告:刘__,女,汉族,__年__月__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__

  住所地:__区__路__弄__号__室

  被告一:龚__,男,汉族,__年__月__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__

  住所地:__区__路__弄__号__室

  联系电话:__

  被告二:__有限公司

  住所地:__县__路__弄__号__室

  法定代表人:__

  被告三:__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住所地:__区__路__号

  法定代表人:__

  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各项费用合计人民币25499。7元[具体包括:医疗费1181。2元,残疾辅助器具费358元,交通费509元,直接财产损失赔偿费150元,鉴定费801。5元,误工费16500元,营养费1200元,护理费1800元,律师费3000元]。

  二、请求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__年10月31日下午15时05分许,原告驾驶电动自行车沿沪南路由南向北正常行驶,行至沪南路与龙阳路交口时,被告一龚__

  驾驶车牌号为沪__别克轿车从龙阳路自西向南突然右拐,撞上原告及电动自行车,致使原告受伤,电动自行车受损。报警后,上海市公安局__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就该事故依法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承担全部责任,原告不承担任何责任。

  事后,原告被送往上海__医学院附属__医院进行数次医治,共产生医疗费1181。2元,残疾辅助器具费358元,交通费509元。其外,原告的电动自行车受损,用去修理费150元。

  之后,上海市公安局__分局交警支队委托上海市__医院司法鉴定所对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后的治疗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进行鉴定,用去鉴定费801。5元,鉴定单位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沪__

  ()"三期"鉴字第__号],鉴定意见为:伤者刘__(原告)因车祸致腰部过伸伤伴腰部软组织损伤,酌情给予治疗休息期150日,营养期30日,护理期30日。故被告理应赔偿原告误工费16500元(具体算法如下:3300_5≈16500元),营养费1200元(具体算法如下:40_30=1200元),护理费1800元。

  经查,被告一所驾轿车为被告二所有,该车已向被告三__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投保交强险,(保险单号为:__

  ),在保险期限内,故,三被告应对本次交通事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就上述赔偿事宜,原告曾多次向三被告要求协商解决,但三被告都不予理睬,原告不得不委托律师依法通过诉讼解决,故被告应承担原告已支付的律师费3000元。

  综上所述,因被告一罔顾法律规定,高速行驶,致使原告的'生命、财产遭受损失,三被告理应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原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现原告依法起诉,请求贵院依法作出判决,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上海市__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刘__

  __年__月__日

交通起诉状6

  原告:,男,_年_月出生,_族,__人,

  法定代理人:,男,成年,系原告的父亲现住__市__区。联系电话:。

  被告:,男,_年生,广东省陆河县人,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

  现住:_区__镇联系电话:、

  被告:系_区玻璃铝合金装饰部的业主地址:__市__区联系电话:

  被告: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住址:联系电话:

  请求事项:

  1、判令被告支付医疗费元、残疾赔偿金元、护理费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元、营养费元、后续治疗费元、住宿费元、交通费元、精神损失费元、伤残鉴定费元;

  以上各项费用合计人民币元,判令由被告在各自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_年_月_日17时06分许,被告驾驶被告货车沿路东往西行驶至路段时,遇原告骑自行车横过公路,被告避让不及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_年_月__日,_市交警局宝安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在该交通事故中,由于被告过错,造成原告重度颅脑损伤,右额颞部急性硬膜下血肿、右额颞叶脑挫裂伤、颅骨骨折、脑疝、左枕部硬膜外血肿,外伤性癫痫。经_市康宁医院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癫痫发作程度应属于三级伤残,精神障碍属于轻度范围,构成八级伤残,构音障碍应为十级伤残;对原告精神伤残的护理依赖等级为部分护理依赖,护理人数估计为0。5,后期医疗费用总计应为12元。

  被告的交通肇事造成原告方的.经济损失费达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相关规定,被告对原告的一切损失应承担赔偿之责任。被告于_4年2月21日向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_公司司购置了"第三者责任险"等车辆保险,根据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规定,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_公司应对被告、被告所负的责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责任认定书下达后,三被告却不履行赔付之义务。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三被告的行为显然构成对原告的侵权,并且直接给原告造成了人身损害和经济损失,据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__市__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__年_月_日

交通起诉状7

  原告:______________,男,_____________年_____月出生,_____族,__________人,法定代理人:______________,男,成年,系原告的父亲现住__________市__________区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被告一:______________,男,_____________年生,广东省陆河县人,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

  现住:______________区__________镇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告二:______________系_______________区__________玻璃铝合金装饰部的业主地址:___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区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告三:_________________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__________分公司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总经理住址:_________________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2号新闻大厦7、20层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

  请求事项:_________________

  1、判令被告支付医疗费元;

  2、判令被告支付残疾赔偿金元;

  3、判令被告支付护理费元;

  4、判令被告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元;

  5、判令被告支付必要的营养费元;

  6、判令被告支付后续治疗费元;

  7、判令被告支付住宿费元;

  8、判令被告支付交通费元;

  9、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元;

  10、判令被告支付伤残鉴定费元;

  以上各项费用合计人民币元,判令由三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11、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

  20_____年_____月_____日17时06分许,被告一驾驭被告二粤B/_________________号货车沿_______________路东往西行驶至_____________路段时,遇原告人骑自行车横过公路,被告一避让不及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200_____年_____月__________日,深圳市交警局宝安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_________________被告一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在该交通事故中,由于被告一的过错,造成原告重度颅脑损伤,右额颞部急性硬膜下血肿、右额颞叶脑挫裂伤、颅骨骨折、脑疝、左枕部硬膜外血肿,外伤性癫痫。经深圳市康宁医院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癫痫发作程度应属于三级伤残,精神障碍属于轻度范围,构成八级伤残,构音障碍应为十级伤残;对原告精神伤残的护理依赖等级为部分护理依赖,护理人数估计为0.5,后期医疗费用总计应为12元。

  被告的交通肇事造成原告方的经济损失费达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相关规定,被告对原告的一切损失应承担赔偿之责任。被告二于20xx年2月21日向被告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司购置了“第三者责任险”等车辆保险,根据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规定,被告三应对被告一、被告二所负的责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责任认定书下达后,三被告却不履行赔付之义务。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_________________三被告的行为显然构成对原告的侵权,并且直接给原告造成了人身损害和经济损失,据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恳请法院

  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__________市__________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交通起诉状8

  原告廖____,男,19____年__月____日出生,郴州市苏仙区人,住郴州市苏仙区____村__栋__单元____号。联系电话:___________。

  被告何____,男,19____年__月__日出生,郴州市北湖区人,住郴州市北湖区鲁塘镇____村6组,系湘L____号肇事车辆驾驶员。联系电话:___138______。

  被告何____,男,郴州市北湖区人,住郴州市北湖区鲁塘镇____村5组,系湘L____号肇事车辆车主。联系电话:___186________。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住所地:___郴州市飞虹路18号。联系电话:___2883601。

  法定代表人徐郴范,系该公司总经理。

  案由:___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何____、何____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法医鉴定费、辅助器具评估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康复费等178804.77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20000元。

  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何____、何____承担。

  事实与理由

  ____年7月8日15时许,被告何____驾驶被告何____所有的湘L______号重型自卸货车沿S322线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开发区工业路段时,与由南向北横路的原告(行人)廖____相撞,造成原告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九八医院住院治疗,后因伤情严重转至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继续住院治疗。原告前后共住院68天,共花医疗费45497元,出院诊断为:___1、右足毁损伤;2、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3、头皮挫裂伤。经司法鉴定,原告的.伤情构成陆级伤残。20____年7月19日,郴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对该起事故依法作出郴公交认字(20____)第A08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何____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被告何____为其所有的湘L______号货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保险限额为12.2万元,事故发生在该保险合同期限内。

  根据《民法通则》、《道路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被告何____、何____应对原告的各项损失(详见附后清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履行赔偿义务,但至今,被告仅支付医疗费45000元,余款拒不支付。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如诉请。

此致

_____市北湖区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交通起诉状9

  原告:

  男

  汉族

  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

  住

  身份证号

  委托代理人:

  男

  汉族

  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

  住址同上

  系儿子

  身份证号

  电话____

  被告:

  男

  汉族

  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

  身份证号

  住

  法定代理人:

  男

  汉族

  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

  身份证号

  住

  系被告父亲

  电话

  _法定代理人:

  女

  汉族

  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

  身份证号

  住址同上

  系被告母亲

  电话

  被告:

  女

  汉族

  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

  身份证号

  住

  系被告姐姐

  系肇事车辆的车主

  电话

  被告: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住所地________市,电话。负责人,总经理。____案由: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各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____元。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时____分,被告末取驾驶资格驾驶________号摩托车,在路段,从后面将原告撞倒,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________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____年____月____日,作出____公交认字,认定双方都有同等的过错责任,原告和被告各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原告从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月____日入住________市人民医院医治,经诊断原告:1.……;2.……;3.……(见________市人民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原告共住院____天,医药费共____元,住院期间由家人护理。

  号车在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有效期限从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事故在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本次交通事故给原告造成了较大的伤痛和经济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及《________省____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的规定,截止至____年____月____日共____天,原告因上述交通事故产生的经济损失如下:

  1.医疗费____元;

  2.护理费____元(____元/年/365天________天);

  3.住院伙食补助赞____(50元________天);

  4.交通费____元;

  5.营养费____元;

  6.后续治疗费____元(注:按照国家司法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标准,大腿骨取出固定物手术费____元—____元);

  7.残疾赔

  偿金、精神损害赔偿、医疗依赖、功能康复的损失,目前正委托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意见未出具,待有鉴定意见后相应增加诉讼请求。以上合计人民币____元。

  被告EEE是本次交通事故的肇事车辆的车主,被告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是肇事的号牌摩托车的承保单位,被告造成交通事故时尚未成年,法定代理人、是其监护人,依法均应承担本次事故的.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的规定,本次交通事故给原告造成的损失____元,在被告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____人民币____元。超出限额部份在商业险赔偿,其中医药险部分超出限额____元(包括医药费____元+伙食补助费____元+营养费____元+后续治疗费____元),超出限额部份由商业险按责任承担____元(____元____50%)。

  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____市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交通起诉状10

  原告:___郭某,女,汉族,40岁,现住址:___市黑山县【】镇,身份证号:___。

  被告:___王某,男,汉族,45岁,现住址:___市开发区【】村,身份证号:___。

  诉讼请求

  一、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因交通事故给我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66588。25元(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交通费、营养费、伙食补助金、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赔偿金)。

  二、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_7年12月25日7时40分,被告王某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沿开发区南海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与锦港大街十字路口时,与同向行驶的.骑自行车的郭某相刮,造成郭某受伤。郭某于_7年12月25日至_8年3月26日在市第二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93天。经辽宁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郭某的伤残程度为十级。_8年3月28日,市开发区公安分局交巡警大队下达了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王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郭某无责任。被告的行为给原告的身心均造成了巨大伤害,被告已给付医疗费23000。00元,故依法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__市____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交通起诉状11

  原告廖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郴州市苏仙区人,住郴州市苏仙区XX村X栋X单元XX号。联系电话:XXXX。

  被告何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郴州市北湖区人,住郴州市北湖区鲁塘镇XX村6组,系湘LXX号肇事车辆驾驶员。联系电话:138XXX。

  被告何XX,男,郴州市北湖区人,住郴州市北湖区鲁塘镇XX村5组,系湘LXX号肇事车辆车主。联系电话:186XXXX。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住所地:郴州市飞虹路18号。联系电话:2883601。

  法定代表人徐郴范,系该公司总经理。

  案 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何XX、何XX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法医鉴定费、辅助器具评估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康复费等178804.77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20000元。

  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何XX、何XX承担。

  事实与理由

  **年7月8日15时许,被告何XX驾驶被告何XX所有的湘LXXX号重型自卸货车沿S322线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开发区工业路段时,与由南向北横路的原告(行人)廖XX相撞,造成原告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九八医院住院治疗,后因伤情严重转至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继续住院治疗。原告前后共住院68天,共花医疗费45497元,出院诊断为:1、右足毁损伤;2、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3、头皮挫裂伤。经司法鉴定,原告的伤情构成陆级伤残。20xx年7月19日,郴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对该起事故依法作出郴公交认字(20xx)第A08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何XX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被告何XX为其所有的湘LXXX号货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保险限额为12.2万元,事故发生在该保险合同期限内。

  根据《民法通则》、《道路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被告何XX、何XX应对原告的各项损失(详见附后清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履行赔偿义务,但至今,被告仅支付医疗费45000元,余款拒不支付。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如诉请。

  此致

  郴州市北湖区法院

  具状人:

交通起诉状12

  原告一:

  住所:

  原告二:

  住所:

  被告一:

  住所:

  被告二:

  住所:

  被告三:

  住所:

  被告四:

  住所: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赔偿费及其他合理费用共计_______元;

  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_____系本案受害人_____之夫,原告_____、系受害人______之子,属于受害人_____的近亲属。

  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时,______驾驶被告______长途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______号大型普通客车运载乘客至_________,该车乘客______下车后从车辆行李箱取出行李时,被________驾驶的被告______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_______号力帆客车碾压,______当场死亡。

  ______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______区支队公交(_____)第______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_________车辆行驶证登记车主"_________",其驾驶员_______承担事故主要责任;________车辆行驶证登记车主"________",其驾驶员______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死者______不承担事故责任。

  死者______生于_____年____月____日,于_____年____月____日死亡时已满____周岁,户籍所在地______________,自_______年起至死亡前止,一直居住在__________,并在______务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被告对本案死者应承担以下民事责任:

  死亡赔偿金,根据死者自_______年起一直居在城市并在城市务工的事实,死者应享受城市居民待遇。死亡赔偿金:_______元。计算方法: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实际年龄-60)]=______________;

  丧葬费:________元。计算方法: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6=______元÷12月×6月;

  被扶养人生活费:______元。计算方法: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5=_______×5。死者的丈夫_____在______死亡时已届满75岁,此前依靠死者______扶养,居住生活在农村。

  精神损害抚慰金________元。死者因交通事故死亡,给各位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精神损害和打击。只因目前中国国情和相关规定,所以仅酌情提出这一赔偿数额。

  原告等处理受害人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______元。此费用系原告合理支出,请合议庭酌定。

  以上各项合计_________元。扣除被告"________"已支付的费用_____元,尚应支付____元。

  被告"______分公司"是被告_______长途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被告"_______总站"是被告_______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分支机构。

  《公司法》规定第14条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根据相关规定,分公司(分支机构)和其公司均为应作为被告。《民法通则》规定第43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第106条规定: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者,应承担民事责任。故对本案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驾驶员的民事责任由其所在单位承担。

  特依照法律规定提出诉讼,盼依法判决满足诉讼请求。

此致

  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交通起诉状13

  原告:性别:男年龄:民族:汉住所:身份证:

  被告(一):性别:年龄:住址:联系方式:

  被告(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负责人:地址:联系方式:请求事项:

  一、请求被告承担伤残赔偿金70792。2元。

  二、请求被告承担被扶养人(原告之子)生活费17204。2元,承担(原告之女)生活费25806。3元。合计43010。5元。

  三、请求被告承担被扶养人(原告父亲)扶养费5883。22元,承担被扶养人(原告母亲)扶养费7984。37元。合计13867。59元。

  四、请求被告承担医疗费75000。00元(医疗费约125000。00,被告已承担50000,具体数额以医院证明为准)。后续治疗医疗费120__元。合计:820__元。

  五、请求被告承担误工费35000元。

  六、请求被告承担护理费21000元(08/2/2—08/8/31)、1800元(08/8/31—08/10/6);交通费351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200元、营养费5000元。合计:43510元。

  七、请求被告承担精神赔偿金20__0元。

  八、以上合计:308180。29。

  九、请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十、请求二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事实和理由:

  20__年2月2日晚上8时40分,在某某广场地下停车场,被告(一)驾驶机动车从停车场驶出,行驶至地下停车场出入口通道右转弯时,从后面撞倒原告并碾压倒在地上的原告,被告不是直接碾压倒在地上的原告,而是把原告撞倒,车停了下来再次加速,车的右轮从原告下腹部碾压过去,被告在停车场驶出时速度过快,未尽注意义务,没有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撞倒原告后再次加速从原告身上碾压过去,造成原告九级伤残。

  20__年3月14日某某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了交通事故认定,但是在20__年8月25日才向原告宣布,当时原告就怀疑被告(一)酒后驾驶,因为事发时间为晚上八点多,正是晚饭时间,况且被告(一)撞倒原告后再次加速从原告身上碾过,是旁边有人叫停车时车才停下来,种种迹象表明被告(一)有可能酒后驾驶,原告向交警大队提出质疑,交警大队既未给被告(一)做酒精检测,也未要求原告提供事故经过,忽略被告(一)存在严重过错,只作了简单的笔录后就作出事故认定,原告对该份事故认定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客观性心存疑虑。原告申请法庭能详细了解当时的事发经过,调取事发录像资料以确定当时事发情况及责任关系。

  原告在医院住院将近一年,花费医药费十多万,并落下残疾,被告支付少量医疗费后对原告不闻不问,导致原告至今大部分医疗费都未能结清,原告上有年老无工作能力无经济来源的父母,下有二个未成年的.子女,被告的人身侵权行为给原告身体、经济、家庭、生活带来巨大伤害。

  被告人身侵权行为导致原告伤残,虽然伤残鉴定原告丧失的是部分劳动能力,但原告从事的是货物运输行业,除了汽车货运原告无其它特长也无其它手艺,而被告侵权行为导致原告右腿残疾,从此原告不能再从事汽车运输,甚至不能再开车,使原告不能再从事赖以维持生计的工作。一直靠原告扶养的父母受到非常大的精神打击,生活着落出现问题,原告二个未成年人的小孩可能从此生活在父亲残疾的阴影之下,对原告的家庭、生活造成非常大负面影响,对原告家庭成员精神打击是非常大的。原告作为父母的经济来源支柱,作为自己家庭的顶梁柱,从此可能变成伤残人士,原告及其家庭成员的精神损失是显而易见的。

  根据《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广东省20__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民事诉讼法》及交通法规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被告的行为造成了原告人身及精神受到巨大伤害,对原告家庭成员精神造成无法弥补的痛苦,被告应承担相应责任,而被告至今未给原告任何赔偿,据此,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某某市人民法院

交通起诉状14

  原告:郭某,女,汉族,40岁,现住址:锦州市黑山县【】镇,身份证号:。

  被告:王某,男,汉族,45岁,现住址:锦州市开发区【】村,身份证号:。

  诉讼请求

  一、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因交通事故给我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66588。25元(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交通费、营养费、伙食补助金、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赔偿金)。

  二、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_7年12月25日7时40分,被告王某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沿锦州开发区南海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与锦港大街十字路口时,与同向行驶的骑自行车的郭某相刮,造成郭某受伤。郭某于_7年12月25日至_8年3月26日在锦州市第二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93天。经辽宁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郭某的伤残程度为十级。_8年3月28日,锦州市开发区公安分局交巡警大队下达了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王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郭某无责任。被告的行为给原告的身心均造成了巨大伤害,被告已给付医疗费23000。00元,故依法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市**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交通起诉状15

  原告:梅,女,汉族,19__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北省XX市XX区XX镇XX村X组,身份证号码:。

  被告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负责人:,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罗芳路122号南方大厦A座2—10、17—28层、B座1—4、15—19层

  被告二:深圳市出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地址:深圳市宝安区路苑X栋X层。

  被告三:王,男,19__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河南省XX县XX镇路,驾驶证号码:,电话:

  诉讼请求:

  1、请求确认原告因本案道路交通事故还应得赔偿款为人民币145695。86元。[其中医疗费23761。71元、鉴定费700元、误工费8362。64元、护理费8124元、交通费_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900元、营养费_0元、残疾赔偿金116978。0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_00元,合计:184826。43元,被告一在交强险限额内直接赔偿原告12_0元;超出交强险部分62826。43元<184826。43—12_0=62826。43>,被告二负同等责任并已经支付原告医疗费4000元则仍应赔偿原告33695。86元<62826。43_60%—4000=33695。86>,另外,被告一已经支付了原告医疗费10000元,则原告在本案中应获得赔偿总额为:12_0+33695。86—10000=145695。86元]

  2、请求判决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连带赔偿原告145695。86元。

  3、请求被告一在交强险限额内有限赔偿原告的精神抚慰金。

  4、请求判决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连带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_0年05月24日19时00分许,被告三驾驶粤B号小型轿车行驶至罗湖医院停车场出入口时,车身左侧与原告骑行的无号牌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原告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_0年5月24日,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口岸大队作出《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被告三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

  _0年9月14日,广东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了检验鉴定,鉴定原告的伤残等级为玖级。

  被告一是肇事车辆粤号小型轿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的保险人,被告二是肇事车辆粤号小型轿车的所有人,现三被告至今没有按照法律的规定对原告进行赔偿,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

此致

  深圳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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