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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 增值税的出口退免税制
增值税出口退(免)税什么情况又退同时又免税?这是很多人在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中比较头疼的问题。那么,下面我们就为大家讲解一下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增值税的出口退免税制。
增值税的出口退(免)税制度
(一)出口退(免)税制度的一般规定
我国实行出口货物零税率(除少数特殊货物外)的优惠政策。
出口货物除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税的货物外,都属于出口退(免)税的范围。增值税出口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收范围的货物;(2)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离境的货物;(3)财务会计上作对外销售处理的货物;(4)出口结汇(部分货物除外)并已核销的货物。
1.除另有规定外,给予免税并退税的出口货物。
2.除另有规定外,给予免税,但不予退税的出口货物。
3.免税但不予退税的出口货物。
4.除经国家批准属于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外,不免税也不退税的出口货物。
以上就是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增值税的出口退免税制,“退”是指按照上述过程确定的实际应退税额符合一定标准时,即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成的部分予以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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