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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职称考试《初级会计实务》考点:利润
一、利润的构成
利润是指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利润包括收入减去费用后的净额、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等。
利润相关计算公式如下:
(一)营业利润
营业利润=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资产减值损失+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损失)+投资收益(-投资损失)
(二)利润总额
利润总额=营业利润+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三)净利润
净利润=利润总额所得税费用
二、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的核算
(一)营业外收入——企业发生的与其日常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利得,主要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盘盈利得、捐赠利得、确实无法支付而按规定程序经批准后转作营业外收入的应付款项等等。
盘盈利得主要指对于现金清查盘点中盘盈的现金利得。
企业应通过“营业外收入”科目,核算营业外收入的取得及结转情况。
(二)营业外支出——企业发生的与其日常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损失,主要包括非流动
资产处置损失、盘亏损失、公益性捐赠支出、非常损失(自然灾害等)
其中,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包括固定资产处置损失和无形资产出售损失。
企业应通过“营业外支出”科目,核算营业外支出的发生及结转情况。
三、所得税费用的核算
所得税是根据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一定比例上交的一种税金。
所得税费用(或收益)=当期所得税+递延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收益)
递延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负债增加额+递延所得税资产减少额
递延所得税收益=递延所得税负债减少额+递延所得税资产增加额
(一)当期所得税的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是在企业税前会计利润(即利润总额)的基础上调整确定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税前会计利润+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
纳税调整增加额主要包括税法规定允许扣除项目中,企业已计入当期费用但超过税法规定扣除标准的金额 (如超过税法规定标准的工资支出、业务招待费支出),以及企业已计入当期损失但税法规定不允许扣除项目的金额 (如税收滞纳金、罚款、罚金)等。
纳税调整减少额主要包括按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亏损和准予免税的项目,如前五年内的未弥补亏损和国债利息收入
企业应交所得税的计算公式为:
应交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所得税税率
(二)所得税费用的会计处理
1、涉及账户
(1)递延所得税负债(负债类账户):核算企业确认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产生的所得税负债。增加记贷方,减少记借方
(2)递延所得税资产(资产类账户):核算企业确认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增加计入借方,减少记贷方
(3)所得税费用:核算企业确认的应从当期利润总额中扣除的所得税费用
2、会计处理
(1)资产负债表日,企业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确定的当期应交所得税
借:所得税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2)递延所得税资产增加或递延所得税负债减少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递延所得税负债
贷:所得税费用
(3)递延所得税资产减少或递延所得税负债增加
借:所得税费用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递延所得税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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