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时间:2023-02-05 10:08:14 职业/专业/职能 我要投稿

【热门】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在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的今天,各种制度频频出现,制度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为了维护正常的工作、劳动、学习、生活的秩序,保证国家各项政策的顺利执行和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依照法律、法令、政策而制订的具有法规性或指导性与约束力的应用文。想学习拟定制度却不知道该请教谁?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热门】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1

  一、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建立健全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

  单位主要责任人是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一责任人,对本单位职业健康管理全面负责。

  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

  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场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其他规定。

  对从业人员要进行岗前、岗中职业健康培训,督促从业人员遵守相关职业危害规定。

  新建项目的职业危害防护措施,严格执行“三同时”规定。

  存在职业危害的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告知作业场所存在的危害因素。

  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并督促指导从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

  单位必须经常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进行维护、检修、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其处于正常状态。

  加强对作业场所危害因素的异常监测,检测结果,及时公布。

  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单位应当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替代产生职业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对可能产生职业危害而隐瞒使用的,要追究其责任。

  单位必须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岗前体检和职业危害体检。

  二、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单位应按照国家申报规定及时、如实申报职业危害,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在竣工验收之日起日内必须进行首次职业危害申报。

  作业场所危害申报必须提供下列资料:

  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情况;

  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的情况;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和强度的情况;

  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

  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

  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从业人员的管理情况;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每申报一次。

  各分公司、有关部室负责职业危害申报技术资料的准备。

  安全部负责职业危害申报资料整理及上报工作。

  三、职业安全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一、职业安全健康宣传

  公司利用《矿山安全报》、电子公示栏、版面进行职业健康宣传。

  分公司要通过墙报、公示栏、会议、培训、张贴标语等形式开展职业健康宣传。

  生产车间要利用班前班后会、安全报阅读、现场岗位职业危害讲解以及职业危害标志牌标识、公告栏等进行职业健康宣传。

  二、职业健康教育培训

  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分公司经理、副经理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技人员分别由省、市安监部门负责培训、考核和发证。根据证件有效时间,到期进行复训。

  入厂新工人安全教育培训

  凡入厂新工人、新调入人员、新分配的大中专学生、来厂实习人员,由用人部门通知安全部门,并由安全部门组织进行矿山、车间、班组三级安全生产教育,井下作业人员培训时间不少于七十二小时,露天作业人员培训时间不少于四十小时。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工作,成绩归档存查。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2

  水泥公司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一)职业健康体检制度

  1、建立上岗前的职业健康体检制度。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体检的员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2、建立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体检制度。将体检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劳动者,应当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向所在地安全监管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

  3、建立离岗时的`职业健康体检制度。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体检的从业人员,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4、建立职业危害事故后参加应急救援人员的职业健康体检制度。

  (二)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1、从业人员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2、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3、职业健康体检结果及处理情况;

  4、职业病诊疗等员工健康资料 。

  (三)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

  1、职业健康监护委托书;

  2、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报告和评价报告;

  3、职业病报告卡;

  4、对职业病患者、患有职业禁忌证者和已出现职业相关健康损害从业人员的处理和安置记录。

  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3

  第一条为加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规范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健康检查是指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的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健康检查。

  第三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国范围内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监督管理;结合职业病防治工作实际需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加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能力建设,并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

  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经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批准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名单、地址、检查类别和项目等相关信息。

  第五条承担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涉及放射检查项目的还应当持有《放射诊疗许可证》;

  (二)具有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场所、候检场所和检验室,建筑总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每个独立的检查室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三)具有与批准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执业医师、护士等医疗卫生技术人员;

  (四)至少具有1名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

  (五)具有与批准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开展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具有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仪器、设备、专用车辆等条件;

  (六)建立职业健康检查质量管理制度。

  符合以上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颁发《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批准证书》,并注明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

  第六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具有以下职责:

  (一)在批准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范围内,依法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并出具职业健康检查报告;

  (二)履行疑似职业病和职业禁忌的告知和报告义务;

  (三)定期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情况,包括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情况;

  (四)开展职业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

  (五)承担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指定主检医师。主检医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执业医师证书;

  (二)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具有职业病诊断资格;

  (四)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相关工作三年以上,熟悉职业卫生和职业病诊断相关标准。

  主检医师负责确定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和周期,对职业健康检查过程进行质量控制,审核职业健康检查报告。

  第八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关心、爱护劳动者,尊重和保护劳动者的知情权及个人隐私。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4

  一、公司新入职员工应出具相应的健康证明,入职后公司定期安排健康检查,建立员工卫生档案。不得安排有健康禁忌的人员从事危险、有害作业,对于直接面客接待工作的员工应检查合格后方可上岗。

  二、对公司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确保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三、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加强员工的安全生意识;

  四、正确穿戴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加强维护保养,做好防护用品的配备、发放工作,使酒店员工在生产过程中使用劳动保护用品,保障员工的劳动安全及生理健康。

  五、加强公司员工的安全教育,对工作场所有涉及到危害物质要醒目标识及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使员工对危险有害物质有防范意识,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日常的安全检查、监督工作。

  六、各部门配备相应的急救物资及个人防护用具,合理控制高温下作业,确保高温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

  七、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制定相应的措施对女职工实行特殊保护。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保障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不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影响,预防职业病的发生,保护职业病的合法权益,提高劳动生产率,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规定了职业健康管理职责及作业管理,作业环境管理,职业健康管理等职责,适用于公司所有涉及职业健康管理的单位。

  第三条公司人力资源部门、生产部门、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防治知识,增强职工职业病防治观念,提高职工自我健康保护意识。

  第四条公司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向公司领导、安全环保部门、卫生监督部门检举、报告。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公司各级行政主管领导在各自工作范围和管理权限内负责本单位职业健康管理工作,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对全公司职业健康工作进行指导、决策及监督管理。职业健康科代表公司安委会行使职业健康监督管理职能。各级职工代表组织有权对职业健康工作进行群众监督。

  第六条职业健康科作为公司职业健康检测机构,全面负责公司范围内的职业健康检测及公司安委会布置的职业健康管理工作。

  第七条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职业健康监护,主要负责职业健康体检和医疗。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我公司仅以此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结论执行政策。

  第八条涉及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部门必须指定兼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

  第三章作业管理

  第九条必须认真落实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简称“建设项目”)职业健康设施“三同时”管理规定。

  (一)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在拟定生产建设项目时,要充分利用先进技术,尽量选择无毒、无害的先进生产工艺。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委托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二)职业健康设施的设计必须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并严格执行《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xx)及有关行业标准、规定。

  (三)对职业健康有特殊要求的(如有毒、有害、有放射性)危害性较大的设计项目,必须经职业健康科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符合安全卫生要求后才能实施。属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同时报安全监察行政部门进行设计审查。

  (四)工程部门及施工单位要对职工安全卫生设施工程质量负责;设备及物资供应部门要对所购进设施、设备、防护器材的质量负责;职业健康科对建设项目职业健康设施实行监督管理。

  (五)职业安全卫生设施竣工验收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进行,必须有项目主管部门、职业健康科人员参加,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运行。

  (六)生产设备检修时,安全卫生设施必须同时列入计划,同步检修,同步投入生产。

  第十条尘毒作业单位必须依据《国务院关于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及有关标准、规范加强尘毒作业管理。

  (一)尘毒作业现场操作尽量选择隔离化、遥控化、密封化等非直接接触作业方式。

  (二)必须建立健全各项尘毒作业操作规程及有关管理制度,严禁违章作业。

  (三)尘毒作业扬所控制章、操作室、人员休息室内,尘毒浓度不得超过国家限值标准。

  (四)从事尘毒作业职工,要尽量缩短接触时间,要加强个体防护。非进入尘毒浓度超标场所作业不可时,必须穿戴好个体防护用品。

  第四章作业环境管理

  第十条尘毒、高温、噪声、振动作业环境按照国家标准实行分级管理。

  第十一条公司职业健康科必须按照《木制家具企业职业健康检测规程》等标准对公司尘毒、噪声、振动等有害作业环境定期进行检测评价,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上报并督促整改,做好检测数据归档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尘毒作业环境浓度合格率,高温、噪声、振动作业环境指标合格率,职业健康防护设施运行效率等指标应作为安全环保管理考核指标。

  第十三条尘毒、噪声、振动作业单位应建立防护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制度、管理档案。

  第十七条涉及职业危害因素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为职工提供职业病防护用品。并督促职工正确使用和穿戴。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拆卸停用各种职业健康防护设施、标识,因故必须拆卸、停用时须报经安环部门批准,并在生产设备检修完毕时及时恢复。

  第五章健康管理

  第二十二条市定点医院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及卫生部门有关职业健康管理标准对我公司接触尘、毒噪声、振动等岗位的职工进行健康检查。

  第二十三条实行就业前、在岗和特殊健康检查、职业病人离退后复查。检查结果必须建立职工健康监护档案。健康监护档案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个人健康资料。

  第二十四条职业健康体检岗位人员名单由职业健康科根据现场调查检测结果提出,报卫生部门进行体检,体检结果应及时报送公司职业健康科。

  第二十五条各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职业病人或疑似职业病人时,应当及时向公司职业健康科报告。职业健康科应及时向公司领导及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对确认为职业病的,应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及有关规定,我公司实行接尘人员每年检查一次。接触噪声、振动人员每2年检查一次,各部门对检查出的职业病或疑似职业病人员要按照国家规定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各部门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部门的规定给予适当的岗位津贴。

  第二十七条职业病的治疗由卫生部门负责实施。

  第二十八条职业病体检、医疗及营养费等待遇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部门规定执行。安全生产委员会掌握发放标准。用于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卫生检测、健康监护和职业健康培训等的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二十九条根据有关职业病报告管理规定,职业健康部门要按照《职业病统计报表》的格式定期向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报告我公司职业病发生、发展情况。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由职业健康科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自20xx年3月6日起实施。原有制度与本制度不符的,一律以本制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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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一)主要负责人责任制

  1.设立职业危害管理机构,并提供人力资源;

  2.定期召开职业健康工作会议,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

  3.组织建立、健全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及时消除职业危害事故隐患;

  5.保证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投入的有效实施;

  6.组织建立并实施本单位的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及时、如实报告职业危害事故。

  (二)主管职业危害负责人责任制

  1.明确在本企业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工作中的具体职责;

  2.组织职业危害防治检查及落实职业危害因素整改;

  3.组织制定、修订和审定各项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并检查其执行情况;

  4.明确在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中的组织、实施责任。

  (三)专职职业危害管理人员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1.贯彻执行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法规、制度和标准;

  2.负责日常职业危害防治的监督、检查、技术管理、教育以及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组织、统计、上报和建档工作。

  (四)职业危害岗位防治责任制

  1.参加职业危害防治培训教育和活动、学习职业危害防治技术知识,遵守各项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发现隐患及时报告;

  2.正确使用、保管各种劳保用品、器具和防护设施;

  3.不违章作业,并劝阻或制止他人违章作业行为,对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向单位领导汇报;

  4.当工作场所有发生职业危害事故的危险时,应向监督管理人员报告,并停止作业,直到危险消除。

  (五)职业危害管理部门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1.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制定的职业危害防治的规定及各项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在企业负责人领导下组织建立、修订各项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和参与制定职业危害防治技术措施;

  3.职业危害防治技术措施计划和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二、职业危害监测、检测和评价管理制度

  (一)日常监测

  1.明确日常监测人员,并对数据的准确性负责;

  2.明确尘、毒、噪声的合理布点(布置图),明确监测时间,并做好记录(记录表);

  3.规定监测办法。

  (二)检测和评价

  1.按规定委托取得资质认定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作业场所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的检测和评价;

  2.作业场所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若超过职业接触限值,应及时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治理措施难度较大的应制定规划,限期解决;

  3.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在投入使用时和在设备大修后,应进行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检测和评价。

  三、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一)岗前告知

  在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将工作场所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后果、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

  (二)作业场所告知

  1.设置或定期更换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明确具体负责人;

  2.设置高毒物品告知卡;

  3.定期将监测、检测和评价结果公示,明确公示方式。

  四、职业危害检查和隐患整改制度

  1.明确职业危害检查负责部门和人员,以及相应的任务和职责;

  2.明确职业危害检查方式(如日常、定期、季节性、节假日前后和一般性、专业性)及检查周期;

  3.明确职业危害检查内容(包括对思想认识、管理制度、现场环境、职业危害标志、职业危害设施、工艺、设备、仪表、问题整改等方面的检查内容);

  4.检查记录保存完好;

  5.明确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处理;

  6.明确对事故隐患整改限期要求及复查要求,实现跟踪问效;

  7.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是否分开,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是否分开。

  五、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1.申报工作负责人;

  2.每年申报时间;

  3.申报程序;

  4.申报存档资料。

  六、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1.明确教育培训负责部门和培训对象(负责人、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在岗员工、新进员工、转岗人员、外来人员、临时工作人员等);

  2.明确各类人员接受职业危害教育的内容(思想、政策、法律法规、事故教训、职业危害基本技能、常识、经验等)及教材;

  3.明确培训应达到的目的及资格要求;

  4.明确教育方式、培训时间、考核方式;

  5.明确必须持证上岗的人员,依法接受有关培训、考核(包括复审)管理规定的要求。

  七、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1.制定职业危害维护检修规定;

  2.明确维护检修单位和检修人的职责范围;

  3.明确检修的种类;

  4.各类检修作业应当遵循的规程或规定;

  5.检修的程序和要求;

  6.检修的记录要求;

  7.检修的验收要求。

  八、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1.明确配备标准;

  2.明确采购及特种劳保用品供应方的资质审验办法;

  3.明确劳保用品的发放、使用、报废管理办法和管理责任人。

  九、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一)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1.从业人员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2.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4.职业病诊疗等员工健康资料

  (二)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

  1.职业健康监护委托书;

  2.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报告和评价报告;

  3.职业病报告卡;

  4.对职业病患者、患有职业禁忌证者和已出现职业相关健康损害从业人员的处理和安置记录。

  (三)职业健康检查

  1、开展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员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2、开展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将体检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劳动者,应当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向所在地安全监管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

  3、开展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4、开展职业危害事故后参加应急救援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

  十、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建立健全各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并张贴在操作岗位。主要包括内容:

  1.生产操作方法和要求;

  2.重点操作的复核、操作过程的职业危害要求和劳动保护;

  3.异常情况处理和报告;

  4.工艺卫生和环境卫生。

  十一、职业危害事故管理制度

  1.明确职业危害事故报告程序和内容,调查、处理程序及要求;

  2.“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有关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预防措施不放过、未受到教育不放过)原则的要求;

  3.事故档案管理和事故台帐。

  十二、外来施工单位及人员的职业危害管理制度

  1.外来施工单位及人员的资质要求;

  2.对外来施工单位及人员的教育和检查办法;

  3.职业危害协议签订要求。

  十三、应急救援预案管理

  1.成立应急机构,明确各人员应急救援管理责任;

  2.制定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保证资金,经论证后由负责人批准发布实施;

  3.明确重大职业危害应急救援的宣传、学习、教育、演练等相关工作。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7

  1 法律法规:

  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厂部和分厂相关管理文件规定,认真履行作业人员的权利与义务。

  2 劳动防护:

  2.1 进入厂房必须在安全通道内通行,上下楼梯应手扶栏杆防止滑跌。

  2.2 进入厂房必须将劳防用品穿戴整齐,安全帽帽扣扣紧,阻燃服扣好扣子,浇注作业时裤管放在皮靴外面。

  2.3 在烧氧、测温、取样、判渣、添加覆盖剂、钢包事故旋转等情况下,必须戴上面罩,防止身体被飞溅钢水灼伤、烫伤。

  2.4在检查预热设备或预热中设备时,必须带有效的检测器,以防烫伤。

  2.5使用氧气、氩气、天然气、压缩空气等危险化学品时,必须按《危险化学品 作业卡》要求使用危险化学品。

  2.5各岗位员工必须贯彻执行沂源亿盛化工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生产无关人员禁止进入作业区域。

  2.6 本岗位安全规程对作业中辨识的.危险源进行过程危害控制,以达到控制危害因素,保障员工作业过程中的安全、健康。员工必须认真、主动接受安全教育。按时、按期参加各类安全活动、接受安全培训教育。在其它部门相类似岗位发生事故后,本作业区必须立即进行本岗位的对照,是否还存在未辨识的危险源,并进行危险源辩识、评价与控制。

  2.7作业时必须戴防尘口罩、耳塞。经公司职业健康管理部门确认不适合本岗位的职业禁忌症人员应调离本岗位作业。

  2.8遵守用电安全管理规定,检查有效期、合格使用证并必须接好接地线。

  3行为规范:

  3.1 禁止在操作盘面上和电气控制箱内放置茶杯及各类杂物。

  3.2 保持作业现场环境整洁,工器具葙内工器具分类摆放整齐,不得存放与工作无关的各类书籍、报刊杂志,

  3.3 操作盘面、电气箱柜严禁坐、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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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目的

  为建立本院职业健康检查管理体系,确保职业健康检查的科学、公正、优质、高效、便民,同时考虑本院的工作特点和要求,形成以下制度,加以保持和实施。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省卫生厅批准我院职业健康检查范围的职业健康检查工作。

  三、组织机构

  体检科为本院对外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常设办事机构;成立“职业病综合诊断专家小组”,当主检医生不能对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做出明确诊断时,由综合诊断小组集体讨论后再做出检查结论和处理意见。

  四、职责

  体检科医护人员及职业健康体检医生主要职责为:对外受理职业健康检查申请;核对职业健康检查人员名单、工种,确定检查项目;组织体检;体检资料汇总、分析、体检报告的出具。

  五、业务管理

  (一)职业健康检查的原则

  1、体检科独立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干扰。

  2、职业健康检查应当遵循科学、公正、优质、高效、便民的原则。

  3、疑似职业病诊断必须由“职业病综合诊断专家小组”集体诊断。

  (二)职业健康检查要求

  1、职业健康检查必须严格依照“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程序”进行。

  2、职业健康检查内容应当结合职业病危害接触史,依据《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附件1(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的规定进行。

  3、职业健康检查记录应规范、详实,健康检查诊断报告规范,并由诊2断医师签名。

  5、对重大疑难病例或者国家还没有颁布职业病诊断标准的病例,难以作出明确诊断时,应当向患者及用人单位说明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转诊至省级具备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机构确诊。

  6、对不能确诊的疑似职业病病人和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病人,应当提出必要的医学观察或住院观察建议,提出会诊建议,并向患者和用人单位说明情况。

  7、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应在体检结束1月内送至用人单位或劳动者。

  (三)相关业务管理

  1、与职业病诊断相关检验、检查、检测必须采用职业病诊断标准或其他国家标准规定的方法。

  2、为鉴别诊断或其它原因需将患者转诊其他医疗机构检查时,应当考察其资质并签订质量保证协议。

  六、疑似职业病转诊和报告制度

  1、发现疑似职业病患者,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用人单位报告,同时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建议转诊至取得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明确诊断;

  2、发现疑似急性职业中毒三人以上或发生死亡的疑似急性职业病时,应立即电话报告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及用人单位,同时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建议将疑似急性职业病患者转诊至取得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明确诊断;

  七、设备管理制度

  1、加强检验、检查设备的维护保养,确保检验、检查结果准确可靠。

  2、与职业健康检查、诊断相关的检验、检查设备必须通过计量检定或规定程序的自检,同时做好自检记录。3.检验、检查设备大型仪器设备应有完整的操作规程,严格按规程操作。

  八、档案管理制度

  1、体检科负责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的.建立和保存。

  2、职业健康检查档案记录包括含职业史、既往史、嗜好、家族史、临床检查的个体健康检查记录表格和相关检查结果记录、报告单以及给用人单位出具的健康检查报告。

  3、职业健康检查档案借阅应经体检科负责人批准,限期归还。

  九、体检报告、签发制度体检科应根据《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和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职业健康检查委托协议书,应按时向用人单位提交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必要时可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进行健康监护评价。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和评价应遵循法律严肃性、科学严谨性和客观公正性。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包括总结报告和体检结果报告:

  (1)总结报告:受检单位、应检人数、受检人数、检查时间和地点,发现的疑似职业病、职业禁忌证和其他疾病的人数和汇总名单、处理建议等。

  (2)体检结果报告和签发:对每个受检对象的体检表,应由主检医师审阅后填写体检结论并签名,但对不能确诊的疑似职业病病人和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病人,应当由三人以上相关专业的主检医师会诊并签发报告。体检发现有可疑职业病、职业禁忌证、需要复查者和有其它疾病的劳动者要出具体检结果报告,包括受检者姓名、性别、接触有害因素名称、检查异常所见、结论、建议等。

  (3)个体体检结论:根据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对劳动者个体的健康状况结论可分为5种:

  a.目前未见异常-本次职业健康检查各项检查指标均在正常范围内。

  b.复查-检查时发现单项或多项异常,需要复查确定者,应明确复查的内容和时间。

  c.疑似职业病-检查发现疑似职业病或可能患有职业病,需要提交职4业病诊断机构进一步明确诊断者。

  d.职业禁忌证-检查发现有职业禁忌证的患者,需写明具体疾病名称。

  e.其他疾病或异常-除目标疾病之外的其他疾病或某些检查指标的异常。体检科应按统计年度汇总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并将汇总资料和患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名单报告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监督机构。

  十、人员培训制度

  1、职业健康检查医师必须定期参加省卫生厅组织的职业病诊断培训。

  2、职业健康检查医师应当参加单位组织的业务学习。

  3、体检科应当定期组织所有健康检查医务人员学习职业病防治相关标准、法规和专业的新理论、新知识。

  十一、监督考核制度

  1、不定期向患者和用人单位征求有关职业健康检查的意见。

  2、设立投诉意见箱和投诉电话,由医院行风检查小组对投诉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单位处理。

  3、不定期检查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质量是否符合国家颁布的有关《职业病准断标准及处理原则》规定的要求。

  4、如发现健康体检医务人员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行为的,则严格按医院质控细则进行处罚,造成严重后果者,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九条按照劳动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健康检查分为以下六类:

  (一)接触粉尘类;

  (二)接触化学因素类;

  (三)接触物理因素类;

  (四)接触生物因素类;

  (五)接触放射因素类;

  (六)其他类(特殊作业等)。

  以上每类中包含不同检查项目。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根据批准的检查类别和项目,开展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

  第十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应当与用人单位签订委托协议书,由用人单位统一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也可以由劳动者持单位介绍信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第十一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依据相关技术规范,结合用人单位提交的资料,明确用人单位应当检查的项目和周期。

  第十二条在职业健康检查中,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以下职业健康检查所需的相关资料,并承担检查费用:

  (一)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及其接触人员名册、岗位(或工种)、接触时间;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9

  一、目的

  根据公司生产经营特点,定期对在岗员工健康检查,合理发放个人劳动防护用品,使劳动保护用品真正起到保护员工安全和健康的目的, 保障生产工作顺利进行。

  二、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为加强职工的安全防护设施,规范劳动防护用品管理,保证劳动防护用品既切实发挥作用同时也不浪费。

  2、本制度规定了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内容与要求及检查与考核。

  3、本制度适用于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工作。

  4、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员工健康检查周期,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标准、最低库存要求等以及检查与考核的内容。

  三、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制度根据《职业病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国家《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江苏省员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办法》、《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执行。

  四、管理内容与要求

  1、体检类别:

  1.1入职体检:新员工面试合格后,由综合部通知,到公司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

  1.2年度体检:公司在岗员工每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

  1.3特殊情况体检:根据岗位的特殊要求或员工因工作原因接触过传染病源,按公司规定,应进行专项体检。

  2、劳保用品的配发、验收、发放和使用的总则

  2.1 劳动防护用品是保证员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健康的预防性辅助措施,不是福利待遇,严禁折发现金和其他物品,在发放和使用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发放标准。

  2.2 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计划、验收、使用须知及监督、检查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等工作由安管部统一管理。

  2.3 本规定是按照不同性质、程度的需要,对不同工种、岗位,不同劳动强度和工作环境发放不同的劳动防护用品。

  3、建立监督约束机制

  为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监督,公司成立劳动防护用品监督委员会。主任由经营副总经理担任,成员由生产部经理、财务部经理、燃料部经理、综合部劳资专责、安全专工组成。监督委员会负责选择劳动防护用品式样,监督劳动防护用品质量及报销手续等工作。

  4、劳动防护用品的计划管理和预算管理

  4.1 劳动防护用品计划的编制必须严格依据《江苏省电力系统职工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及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司制定的发放标准进行。

  4.2 公司全年劳动防护用品费用由生产部负责安全的专工于每年12月31日前编制出下年度费用计划,经公司研究批准列入公司下年度预算定额。

  4.3 当年新进公司人员的劳动防护用品计划,由生产部安全专工依据综合部劳资管理人员提供的人员及其工种分配情况及时编制,再经生产部经理审核后,及时发放。

  4.4 机组大小修或工程施工需用的临时劳动防护用品,由各部门提前1个月提出申请,报生产部汇总平衡后提前20天编制采购计划,报生产副总经理批准后,由综合部安排采购。该部分费用在大小修或专项工程费用中列支。此类物品要严格控制,认真把关。

  4.5 劳动防护用品计划一式三份,生产部、财务部和劳保仓库各执一份。 5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与报销

  5.1 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由综合部物资专责负责,同时综合部应对所采购用品的质量负责。

  5.2 安全专工应依据各部门上报的劳保需用计划编制采购计划,经生产部经理审查,主管副总经理审批后方可报综合部采购。

  5.3 劳保库要严把质量验收关,对进库用品要尽可能的做到每件检查,防止粗制滥造用品入库,没有计划的采购不得入库。大批量的要进行抽样验收,抽验率不低于1%,不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得发放给员工。涉及安全、卫生的护品要检查其“两证”,无“两证”的一律不得购入。

  5.4 劳动防护用品报销时,须凭国家规定的发票和物资验收单,并经安全专工登记,生产部经理、主管副总经理及总经理审批后方可报销。

  6、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规定

  6.1 凡属公司正式职工(及项目公司批准的计划内临时工)均享受劳动防护用品待遇。

  6.2 身兼几个工种的作业人员,按其从事主要工种的标准发放,可以补充其他工种所必需的防护用品,但不得重复发放。

  6.3 发放标准细则未明确的工种,由部门负责人提出申请报生产部审定,按相近工种发放。

  6.4 对调换工种的职工,须由综合部劳资管理人员及时提供岗位变更证明,生产部将根据变更证明办理和调整防护用品标准。按其调换后工种对超出的劳动防护相应取消,缺欠标准的给予增发。

  6.5 外来参观、学习、承包工程及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按所到岗位的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所需用品自理。

  6.6 劳动防护用品分大件和小件两种(使用期限超过半年的为大件)。小件防护用品以集体领取,由生产部依据发放标准统一造表,经主管副总经理审批后由各部门专人统一领用,不是专人领取,劳保库不得发放;大件防护用品领取,由部门专人填好领料单,生产部审核批准后领取。

  6.7 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程序:属于计划内、按标准发放的防护用品(如新入厂人员),由部门专人填写领料单负责人签字、生产部经理审批、安全专工登记后,到仓库领取;属于计划外、临时性发放的防护用品(如现场大小修、现场突击任务等),由部门专人填写领料单,部门负责人签字后,到生产部审批登记,然后由主管领导审批后,再到劳保库领取。审批程序不完整的劳保库不得私自发放。 6.8 各部门在发放劳保用品时,要认真负责,保证一次按标准发放到职工个人手中。生产部对各部门劳保品发放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发现未按标准发放的,将予以考核。

  6.9 公用劳动防护用品应记入由班(值)长签名的公用劳动防护用品本内,由班(值)长领取、保管、使用和更新。丢失或故意损坏者扣罚班(值)长。班(值)长离任时,要与新任班(值)长办理交接手续。单位主管领导负责督促落实。凡发生交接及保管手续中断的按原价扣班(值)长及单位主管领导。

  6.9 劳动防护服的发放时间:春秋防护服在每年的`八月份发放;夏季防护服在每年的四月份发放;冬季防护服在每年的十月份发放。

  6.10 仓库管理员要严格执行发放标准,不得超标准发放。每月进行一次盘点,30日前报经营副总经理、生产部、财务部各一份劳保品月报表(包括上月发出,当月库存等);生产部每季度对劳保库进行一次实物盘点。

  6.11 劳保仓库要做好防火、防盗、防鼠害、防霉等工作,严防劳保用品损坏和发霉。

  6.12 领出库的防护用品出现质量和型号问题时,经生产部审查属实,统一由部门专人到劳保库进行退换。

  6.13 国家规定的发放标志服的人员,不再发放工作服。

  7、手电筒管理

  7.1 发放原则

  7.1.1 手电筒是保护员工在生产劳动过程重的预防性辅助措施,按工作岗位配发,属公用物品,不属于任何个人。

  7.1.2 运行人员每人一盏;检修人员按班组配发;中层以上领导由于临时工作较多,按每人一盏配发。

  7.2 管理办法

  7.2.1本次发放的手电筒属充电式,使用期限为4年。在4年使用期间公司不再负责夜班工作或值班照明问题。

  7.2.3 配发给个人的由个人负责保管和日常维护;配给班组的由班长做好保管和日常维护工作,人为损坏或丢失的由责任人按原价赔偿。

  7.2.4 若有人员离开或调离以上配发手电的岗位,由班长或部门领导负责收回手电筒,另外发给新来人员。调离人员应自觉遵守公司规定,积极上交。没有收回的由部门负责。

  7.2.5 配发给班组的公用手电筒,班长调离或调换的由部门领导负责收回。

  8、劳保用品遗失、损坏的赔偿

  1、员工个人领用的劳动防护用品故意损坏、丢失的按使用期折算作价赔款后重新领用,赔款计算方法;正常使用损坏的,经责任部门申请,安全员调查属实,综合部审核批准后以旧换新。员工个人使用的安全帽、防毒用具期满后一律以旧换新。

  2、集体、员工个人(包括临时劳务工)借用的劳保用品遗失或损坏,经部门证明,综合部审批后,根据物品的新旧程度按原价的30%~100%赔款;对无故不还或故意损坏者,按原价赔款;因抢修、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遗失或损坏,经部门证明,综合部审批,予以报损,不做赔款。

  9、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标准的修订

  9.1 生产部将按照上级发放标准,结合公司实际及劳动防护用品经费情况及时修订本规定。

  9.2 每年年底生产部牵头,组织公司劳动防护用品监督委员会人员,征求职工意见,对本标准进行一次综合性分析研究。如需修订,由安全专工提出修订意见或重新拟定方案,经生产部同意后报经营副总经理审批。

  9.3 职工个人、班组、部门等对劳动防护用品的品种、数量、质量、管理及发放标准有建议时可以书面形式将意见反馈到生产部,以利于标准的修订和更加符合现场实际。

  9.4 如本标准与上级下达的有关职工劳动防护用品的通知、指示、规定相冲突时,按上级要求执行,并及时修订本标准。

  五、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由生产部进行检查与考核。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10

  1、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2、采取有效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职工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3、在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场所,设置醒目公告栏,公布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结果。

  4、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

  5、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实行专人管理,并对使用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

  6、每年对职工进行一次职业卫生培训。

  7、每两年对从事职业危害因素岗位的`职工进行一次职业健康检查,检查结果如实告知职工,并进行建档管理。

  8、女职工在月经期、已婚怀孕准备期、怀孕期、哺乳期,由于生理特性,在劳动和工作中遇到特殊困难,应给予特殊劳动保护。

  9、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11

  (一)职业健康管理目标

  严格遵照集团公司“三标一体”及XX公司“六位一体”程序文件的规定,建立本项目部的职业健康管理体系,保证员工生活及工作场所干净整洁、施工现场粉尘及有害气体不超过国家规定标准、劳动保护符合有关规定;防止食物中毒、传染病扩散,防止职业病、地方病发生。

  (二)职业健康管理机构

  (1)职业健康领导小组名单:

  组长:xxx

  副组长:xx

  组员:xxx

  (2)分工和职责。

  党工委书记是职业健康工作的主管领导;劳资调度和综合部为主管部门,主抓施工过程的职业健康工作。安质部、机物部、财务部为协作部门,为职业健康提供防护和保障。职业健康安全领导小组制定各项保障措施,明确各级分工,将职业健康保障作为日常工作重点,对生活、办公及施工生产过程进行全面的职业健康检查指导,以保证员工的身体健康和防止职业病的发生。

  (三)职业健康设施

  (1)职工生活区集中建立在避风、向阳、静辟处,与施工现场保持一定的距离,以防止施工对宿舍的污染,尽可能给员工营造一个清洁舒适的生活环境。

  (2)在生活房屋、办公室内安装空调或风扇及取暖设施等,以利夏季防暑降温及冬季保暖;

  (3)在生活区设立职工活动场所,配备一定数量的运动设施,以利于职工在空闲时间锻炼身体;

  (4)生活区设置足够数量的卫生设施,保持员工宿舍区内的卫生。室内外卫生经常清扫,保持地面干净,日常用品摆放整齐,保持室内通风良好,空气清新;在室外种植花草,美化环境;

  (5)在生活区外围偏僻处设立生活垃圾池,生活垃圾在生活区内采用封闭式容器收集,然后统一倒入垃圾池,再按当地环保规定运至指定垃圾处理地点统一处理。严禁随地丢弃生活垃圾;

  (6)生活区内设置有取暖设施的公共洗澡间,洗澡间内设置冷热水管,保证员工在工作后能洗澡,保持个人的清洁卫生。

  (四)职业健康保障措施

  (1)劳动保护措施

  1)接触粉尘、有毒有害气体等有害、危险施工环境的作业职工,按有关规定发放个人劳动保护用品,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以确保正常使用;

  2)加强机械保养,减少施工机械不正常运转造成的噪音;

  3)对于噪音超标的机械设备,采用消音器降低噪音。洞内运输机械行驶过程中,只许按低音喇叭,严禁长时间鸣笛;

  4)对经常接触有噪音的职工,加强个人防护,佩带耳塞消除影响;

  5)按照劳动法的要求,做好本工程的劳动保护装备工作,根据每个工种的人数以及劳动性质,由物资部门负责采购,配备充足而且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同时加强行政管理,落实劳动保护措施。

  6)劳动保护装备要符合以下要求:

  ①采购劳动保护用品时,必须审核产品的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安全鉴定证,确保产品的质量和使用安全;对于未列入国家生产许可证管理范围的劳动防护用品,按路用劳动防护用品许可证制度进行质量管理;

  ②施工人员必须分工按规定配齐劳动保护用品,并配戴上岗。进入施工现场的其他人员必须配戴安全帽,闲杂人员不得出入施工现场;

  由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对施工人员进行劳动保护方面的检查,对漏配、缺配劳动保护用品的施工人员,责令补发劳动保护用品;对不按规定配戴劳动保护用品上岗的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改正,对累教不改的人员,将采取罚款、停岗等措施予以惩罚。

  (2)医疗卫生保护措施

  1、医疗保证措施

  ①联系医院,全面负责医疗卫生和传染病、地方病防治的监测监督工作,落实防治措施,做好职工的健康教育工作。对项目内出现的疫情信息,及时向上一级医疗卫生机构报告。对内规范管理、对外加强协调联系,营造一个良好的内外卫生防疫工作环境;

  ②夏季发放防暑药品,防止中暑。冬季发放防寒防冻药品,防止冻伤;春秋两季是传染病、病毒性疾病高发季节,医务人员将加强对职工的健康检查,做好预防接种工作,搞好环境卫生,切断蚊蝇等传媒生物孳生源,有效控制疾病的流行;在紧急救援预案中建立突发疫情应急处理方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交通检疫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家鼠疫控制应急预案》,在工地发生突发性高危疾病、人身意外伤亡事故时,启动应急预案,确保病人或伤员及时到医院就医。

  2、卫生保证措施

  工地卫生管理主要包括环境卫生、食堂卫生和个人卫生三大部份。

  ①环境卫生保证措施

  工地配备一定数量的环境卫生清扫人员,每天对工地的环境卫生进行打扫,尤其是职工宿舍周围的环境卫生。每天做到场地清洁,房屋四周排水畅通,无污水死水、无病毒滋生的腐质物堆,生活垃圾统一装入垃圾箱并及时运往指定的垃圾场;积极开展爱卫活动,消除蚊蝇孳生源,开展灭鼠防鼠活动,同时抓好消毒、杀虫工作。保持施工场地的整洁,每天下班后,施工人员应及时对施工场地进行整理,保证做到材料分类成堆,机械设备停放有序;

  ②食堂卫生保证措施

  设立食堂卫生监督机制,由项目部综合部组织对食堂卫生进行不定期抽查,全体员工进行监督,确保食堂卫生;对食堂工作人员实行委外职业培训,学习食品卫生有关的规范和法规;食堂工作人员统一着装,保持自身的清洁、卫生;加强饮食管理,保证职工的营养素供给。严格按照《食品卫生法》要求搞好职工食堂饮食工作。对食品制作人员进行定期的健康检查,保证食品制作,饭菜做熟、营养合理;加强食品的采购和储存管理,保证食品安全、卫生;采购人员必须具备较丰富的食品卫生知识和较强的责任心,掌握食品优劣的标准。注意质量的好坏,特别是水产品和肉类,一定要新鲜,对腐败变质的食物一律不能购买,采购动物制品时,必须有动物检疫部门的检验合格证。食品的储存与保管按规定办理;为保证食品的安全、卫生,项目部内部将由职业健康领导小组不定期进行食品安全卫生检查,凡是不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一律废弃,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批评,对工作不负责任,由于食品卫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按有关规定从重处理。

  ③个人卫生保证措施

  项目部将积极为职工搞好个人卫生创造条件,如修建洗澡堂、发放劳保用品等。加强个人卫生的宣传,搞好形象教育,使每个职工能够从我做起,在为单位树立形象的同时,也做好自身的'卫生保健工作,使自己有一个良好的精神状态和健壮的体魄投入到工作之中。

  (3)职业病防治措施

  1、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众卫生法》及所在地政府有关职业病管理与疾病防治的规章制度。

  2、各单位配备应有的设施。负责职工的疾病预防及事故中受伤职工的抢救;

  3、邀请卫生防疫部门定期对工地及生活区进行防疫检查和处理,按时接种有关疫苗及消灭鼠害、蚊蝇和其它虫害,以防对职工造成任何危害。

  4、强化施工和管理人员卫生意识,杜绝疾病的产生,对已患传染病者及时隔离治疗。

  5、有针对性地进行职业病的检查,发现病情时,及时进行病情分析,寻找发病根源,加强和改进施工方法及工艺,消除发病根源,防止病情的漫延。对特殊工种进行岗前培训,持证上岗,按规定采取防范措施,按规定进行施工操作。及时发放个人劳动保护用品,并监督检查正确使用。

  6、加强健身运动,增强体质,提高员工的抗病能力,积极开展各种文娱活动,丰富员工的业余生活,有效地消除员工的疲劳和工作压力,使员工在良好的心态下工作,有效防止职业病的发生。

  7、做好对员工卫生防病的宣传教育工作,针对季节性流行病、传染病等,要利用板报等形式向职工介绍防病、治病的知识和方法。

  8、保护工作环境,有效消除或控制环境毒源,做好自我防护工作,预防职业中毒事故。施工现场的各种机械排出的废气废物、材料装卸和搬运过程中产生的扬尘,被人体吸收后,对身体产生很大的危害,因此,施工人员一定要配戴口罩进行自我防护,机械操作手要作好机械的维护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机械的噪声和废气的排放量,材料装卸和搬运时应轻拿轻放,减少扬尘对环境的污染,从而有效地预防职业中毒事故。

  9、加强施工运输道路和防尘工作。搅拌站和预制场内的行车道路,均采用砼硬化处理,对粉尘较多的进场施工便道,采取填筑砂砾等材料铺设路面,以减少由于行车造成灰尘增多,指派专人对施工运输道路进行维护,并用洒水车经常洒水,保持道路湿润,最大限度地减少道路粉尘飞扬。

  10、保持作业场地、运输车辆以及其它各种施工设备的清洁。作业场地经常进行整理和清扫;运输车辆在运输飞扬性物资时,用彩篷布覆盖的维护措施,停运时注意冲洗,保持车辆干净卫生,施工区内的搅拌、运输设备、模板、输送泵等机械设备按“谁管理,谁负责保养”的原则,经常进行清洁,使机械在空闲时不产生扬尘。

  11、爱护环境,保护当地植被,防止水土流失。对工地外围的草皮、树木不得进行破坏,必要时对在施工环境中产生扬尘的地方进行绿化,以控制扬尘的产生。

  12、对施工场地固定的经常运转设备进行合理布置,分散安置,以分散振动和噪声源,有效避免各种振动和噪声产生共振,降低其危害程度。

  13、振动和噪声较大的大型机械布置,尽可能在离居民区及职工生活区较远的地方,并尽可能避免夜间施工,深夜必须停工,以免影响当地居民及员工的正常休息。

  14、处于振动和噪声区的施工人员,合理配戴手套、耳塞、耳罩等防护用品来减轻危害。

  15、对产生较大振动和噪声的常运转固定设备(如发电机、空压机等)采用搭设隔离音棚或修建隔音墙等措施来降低振动和噪声的危害。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12

  为了规范公司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卫生健康档案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根据有关法规制定本制度:

  1、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保证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落实。

  2、公司安环部组织对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3、公司任何人员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发现职业禁忌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员工,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4、及时掌握本单位各岗位职工的实际情况,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有关危害的作业。

  5、公司安环部组织定期职业健康检查,周期为一年,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公司承担。

  6、公司安环部及时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员工,发现健康损害或者需要复查的,及时通知本人,并做出处理意见;员工有权查阅复印其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7、未进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8、体检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后通知公司和劳动者,按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公司及时向安监部门报告。

  9、公司安环部组织建立职工健康监护档案,每人一档,长期保管,不得丢失和转借;并负责将职工健康人员体检情况进行统一汇总。

  10、安环部负责将各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结果告知各单位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从业人员,并将检测、评价结果存入职业健康档案,按规定上报政府主管部门,并在作业场所醒目位置进行公告。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13

  一、健康查体对象

  新从事放射工作、已经从事放射工作和调离放射工作岗位前的放射工作人员。

  二、健康检查机构和检查项目

  健康检查机构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从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机构承担。

  检查项目按国家《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办法》规定的《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项目》进行。复查时根据需要相应增加检查项目。

  我院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要求按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执行。

  三、健康检查管理

  (一)就业前健康检查

  就业前查体是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重要部分,是全部医学检查的基础资料,其检查结果可为后期检查和意外事故等作对比和参考。

  对新参加放射工作的人员,由其所在科室主任提出书面培训、从业申请,送至设备处,由设备处统一安排、及时组织新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对没有接受上岗前健康检查的人员,暂不能从事与放射有关的工作;经检查,对不符合放射工作人员健康要求的人员,另行安排其非放射工作。

  (二)上岗后健康检查

  1对上岗后的放射工作人员,当在相应工作条件下连续工作一年所接受的照射很少有可能超过年剂量当量限值的30%,但有可能超过10%(乙种工作条件)时,每1~2年组织一次职业健康检查。当工作人员在相应工作条件下连续工作一年所接受的照射有可能超过年剂量当量限值的30%(甲种工作条件)时,每年应进行全面医学检查一次。

  2查体中发现结果异常者,及时安排复查。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放射工作人员,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

  3发现不宜继续从事放射工作的健康状况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放射工作人员,及时调离原放射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4对具有专门技术、经验丰富的放射学专家或技术人员,其健康情况有不符合健康标准者,应慎重、仔细的权 对社会和个人的利弊决定是否限制或停止其放射工作。

  (三)离岗前健康检查

  对调离放射工作岗位的放射工作人员,在离岗前应组织其职业健康检查。

  (四)应急和事故照射人员的健康检查

  放射工作中,一旦出现卡源、射线装置失灵等事故照射时,对参加应急处理的人员或事故照射的人员,应及时组织抢救和进行健康检查,对需要进行医学观察的,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检查项目和频度进行医学随访观察。

  (五)健康检查结果处理

  健康检查结束后,应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本人,并将检查结果记录在本人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中,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终生保存。

  (六)特殊人员的健康管理

  1未满18岁,不宜在甲种工作条件下工作,16~17岁允许接受为培训而安排的乙种工作条件下的照射。对确诊已妊娠的放射工作人员已从事放射工作的孕妇、授乳妇不应在甲种工作条件下工作,妊娠六个月内不应接触射线。以前接受过5倍于年剂量限制

  照射的放射工作人员,不应再接受事先计划的特殊照射。

  2身患严重的呼吸、循环、消化、造血、神经和精神、内分泌、免疫系统疾患者;身患严重皮肤病、视听障碍者;身患恶性肿瘤和妨碍工作的复发性良性肿瘤;手术后不能恢复正常功能者;未完全恢复的放射性或其他职业疾病者,应由授权的医疗机构和医师根据疾病的过程、性质,确定该工作人员是否适合继续从事放射工作。(具体疾病以GBZ98一20xx为准)

  3对疑似职业性放射病病人,应及时安排其进行职业性放射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疑似职业性放射病病人在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院方承担。

  四、保健

  (一)放射工作人员的保健补贴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执行。临时调离放射作业岗位者,可继续享受保健津贴,但最长不超过三个月。正式调离放射作业者,可继续享受保健津贴一个月。

  (二)根据工作场所类别和从事放射工作时间长短,在国家规定的其他休假外,放射工作人员每年可享受保健休假2~4周。对从事放射作业满20年的在岗人员、依据剂量监测记录及健康查体结果需要休假、疗养者,可利用休假时间安排2~4周的健康疗养。由健康查体单位提出建议,设备处书面通知人事处、本人所在科室及本人。休假时间、薪酬等按国家相关法令执行。

  (三)放射工作人员的工龄计算,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xxx医院

  20xx年08月25日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14

  第一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具体要求,依照职业病防治工作“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制定本制度的目的: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进一步加强公司的职业卫生管理,促进公司经济发展、和谐稳定。

  第三条公司鼓励研制、开发、推广、应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和职业病防治活动。

  1.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各部门负责的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各职能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2.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是职业病防治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卫生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并进行督察、指导;负责职业卫生的制度建设;负责编制和实施职业病防治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负责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工作。

  3.办公室负责用工制度建设,防止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及时调整涉及本岗位疑似职业病人员的岗位,妥善安置患职业病的员工及有与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员工。

  4.办公室负责联系相关医疗机构,对职工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治疗等工作。

  5.生产部负责监督检查职业卫生工作落实情况,对各单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纠正和制止。

  6.公司配备测尘仪器、气体测定分析仪器和其它有关职业健康方面的仪器等,并按国家规定进行校准。

  7.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职工医院安排经过培训并取得相关资质的监测人员负责日常的监测和管理工作,确保监测正常运行,建立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档案,并妥善保存。

  8.各生产单位要经常检查职业卫生监测设施,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保证设施正常运转,做好相关记录,必要时随时向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汇报。

  9.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依据国家相关规范,定期对作业地点的噪声和振动限值、有毒有害气体浓度、生产性粉尘、温度、湿度、风量风速、辐射度、照度和人机工效等按规范进行测定,并采取措施确保工作环境符合国家的相关要求。

  10.监测结果应建档,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对检测测定结果及时进行分析,确定其危害程度和风险等级,制定和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治。

  11.办公室负责组织职业病诊断,并将做出的诊断结论千之员工。

  12.发现疑似职业病症人员,应当通知员工本人和所在单位。

  13.职业病病人依法享有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14.职业病病人调离或者死亡,办公室应按相关规定移交或封存档案。

  第五条本制度与国家和上级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国家和上级法律法规执行。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15

  1.以总承包为首、监理公司协调、安装专业项目负责参加的多专业安全、环保、职业健康管理组织体系,组织体系的运行模式:

  1)凡是进入广场的施工人员,必须接受总承包现场安全、环保、职业健康管理各项管理制度、岗位职责,并由各专业项目负责组织对施工人员安全、环保、职业健康管理培训教育。

  2)接受总承包定期和日常安排的安全、环保、职业健康管理检查,检查出的问题,由专业项目负责组织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汇报项目监理会议和总承包。

  3)执行总承包项目安全、环保、职业健康管理奖罚制度,由项目监理工程师和甲方监督实施奖罚制度的落实效果。

  4)专业项目负责向项目监理例会定期汇报本期安全、环保、职业健康管理情况、存在问题,解决办法,下期安全、环保、职业健康管理计划,由管理体系监督执行情况。

  5)各专业负责自己作业区、生活区环境卫生干净、整洁,生产、生活区垃圾及时打扫干净,集中堆放,及时集中运输。

  6)负责保护好本专业施工区域总承包商施工安全、环保设施,做到不拆除、不损坏、主动维护好自己施工区域的安全设施。

  2.由总承包项目安全经理周明根代表项目安全、环保、职业健康管理体系主抓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各专业安全员,检查日常安全、环保、职业健康制度执行情况,检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环保情况,有权对不文明、环保工作做得不好的专业施工队伍或个人罚款。

  3.由总包负责收集、整理项目安全、环保、职业健康管理技术资料及归档工作,各专业项目负责有责任进行积极配合。

  4.项目专业施工区域不好划分的.部位,应有项目监理会议组织分工,划分好各自安全、环保、职业健康管理的区域,各专业应遵守对方管理区域的安全、环保要求。

  5.由总包项目安全经理负责每月对专业工程承包商的安全、环保、职业健康管理情况进行考评,考评情况在项目监理会议进行公布,对考请不合格的分包商执行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