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调研报告

时间:2024-02-27 10:28:13 海洁 婚姻家庭 我要投稿

婚姻家庭调研报告(通用14篇)

  随着个人的文明素养不断提升,大家逐渐认识到报告的重要性,要注意报告在写作时具有一定的格式。写起报告来就毫无头绪?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婚姻家庭调研报告,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婚姻家庭调研报告(通用14篇)

  婚姻家庭调研报告 1

  为进一步了解全市目前的婚姻家庭现状,找出影响家庭和谐的最直接、最关键、最突出的问题,分析存在的原因和解决问题的意见、建议,充分发挥妇联组织在构建和谐家庭中的职能作用,xx市妇联进行了全面深入的调查。

  一、基本情况

  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发展,改变了人民经济生活,也改变了人们婚姻家庭观念,离婚问题日益凸显。为此,xx市妇联通过法院查案卷、走访民政局、查阅妇女维权中心受理案件情况,调查了20xx年以来的全市妇女结婚、离婚情况,客观分析了xx市婚姻家庭情况。

  从妇联法律维权中心来访情况看,婚姻家庭问题居高不下。20xx年至20xx年维权中心共接待妇女婚姻家庭案件140件,其中家庭暴力导致离婚20件,占离婚总数的14.2%;感情不合导致离婚64件,占离婚总数的45.7%。20xx年维权中心共接待妇女婚姻家庭案件25件,其中家庭暴力导致离婚4件,占离婚总数的16%,感情不合导致离婚21件,占离婚总数的84%;20xx年维权中心共接待妇女婚姻家庭案件23件,其中家庭暴力导致7件,占离婚总数的`30%,感情不合导致离婚16,占离婚总数的69%,婚姻家庭类案件已经成为影响妇女权益保护、社会和谐发展的主要障碍。

  从民政局20xx年至20xx年的统计数据来看,结婚总数为8673对,离婚总数为932对。其中20xx年结婚总数为1913对,协议离婚总数为217对,离婚率占当年11.3%;20xx年结婚总数为2327对,协议离婚总数为242对,离婚率占当年10.3%。20xx年结婚总数为1328对,协议离婚130对,离婚率占当年10.2%;20xx年结婚总数为2513对,协议离婚351对,离婚率占当年7.2%。

  从xx市人民法院调查情况看,人民法院20xx年受理妇女离婚案件235件,判决离婚76件,调解离婚114件,调解和好45件,调解和好案件占离婚案件总数的19%;20xx年受理妇女离婚案件247件,判决离婚56件,调解离婚141件,调解和好50件,调解和好案件占离婚案件总数的20%;20xx年受理妇女离婚案件330件,判决离婚56件,调解离婚154件,调解和好120件,调解和好案件占离婚案件总数的36%;20xx年受理妇女离婚案件280件,判决离婚81件,调解离婚124件,调解和好75件。调解和好案件占离婚案件总数的26%。由以上数据可见,近几年离婚案件的数量在逐年增加。

  二、导致婚姻家庭破裂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存在问题

  1、家庭暴力是导致婚姻破裂的导火索。家庭暴力让处于弱势的妇女身心遭受极大的摧残,其引发的婚姻家庭问题是影响家庭和社会不稳定的重要因素。xx市妇联信访案件中有一典型案件,女方长期遭受暴力侵犯,但由于爱面子,在外人面前仍表现得非常恩爱。结果男方愈加恣意妄为。直到女方无法承受时才开始对外反映。忍受只能纵容家庭暴力愈演愈烈,导致婚姻的破裂。

  2、家庭关系不和导致婚姻失败。一方面,在农村家庭中,儿子、媳妇大多是与父母同住。少数农村妇女缺乏文化,思想愚昧,加之有些长辈处处袒护儿子,无端挑剔媳妇,增加了婚姻家庭的不稳定因素。另一方面,经济困难成为婚姻家庭的又一诱因。一些妇女为了依靠男方的收入来维持生活而忍受没有感情的婚姻,对于不顺心的事忍气吞声、忍辱负重,从而导婚姻失败。

  3、草率结婚导致“短命”婚姻。在经济大潮的冲击下,一些农村女孩早早就辍学,来到城镇打工。许多人认识不久便未婚同居或草率结婚,当感到婚姻并非理想中的“伊甸园”时,便整日打闹着要离婚。

  (二)原因分析:

  1、封建思想影响。当今社会,封建思想在一些人的头脑中仍旧根深蒂固,尤其是农村,大男子主义、男尊女卑等封建残余思想直接影响到婚姻家庭的稳定。妻子挨打是“家庭内部问题”,离婚不光彩的旧观念导致家庭矛盾愈演愈烈,轻者离婚,重者发生家庭暴力伤害案件,给家庭和社会带来严重的后果。

  2、道德观念缺乏。有些男性为了追求更加富裕的生活,选择到外地打工,留守妇女的在家务农、操持家务和照顾老人。长期的夫妻分居导致了夫妻俩感情淡漠,导致了婚外情的发生;有些人缺乏家庭责任感和义务感,热衷于赌博、喝酒,导致家庭矛盾的产生,有的人文化水平不高,夫妻间缺乏包容和谅解,言语粗鲁,动辄拳脚相加,导致家庭暴力的产生。

  3、法律约束不够。家庭矛盾无法用法律约束,大多要靠道德自律;婚姻家庭案件取证难,也是离婚案件的难点。

  三、对策和建议

  1、建立机构,积极为困难群众提供帮助。要整合社会资源,建立一些诸如妇女庇护所、婚姻家庭咨询投诉中心等服务机构,帮助弱势妇女尽快摆脱困境,走出误区,避免和解决矛盾纠纷的发生。

  2、强化宣传,弘扬社会主义婚姻家庭观。充分发挥宣传媒体的作用,宣传社会主义婚姻家庭观,积极引导,开展一些弘扬家庭美德、社会道德的活动,倡导文明新风,构建和谐社会。

  3、普及法律法规,加大妇女儿童的维权力度。要大力普及法律知识,加强新《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纳入全市普法总体规划,采取多种形式,让广大妇女群众学会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维护合法权益。

  4、注重引导,加强家庭道德美德教育。要多形式、多途径、大张旗鼓地宣传家庭稳定的重要性和构建和谐家庭对社会的重要性。要加强家庭责任感教育,积极培养家庭义务感和责任心,使每个人都懂得珍惜和保护家庭稳定。

  5、解困帮扶,从源头上做好婚姻家庭稳定工作。要深入开展调查活动,探索解决婚姻家庭问题的好方法、好路子,从源头上预防也制止家庭暴力的发生。对家庭暴力能及时出警,出台相关整治办法;对困惑妇女和家庭提供法律援助。同时要对孤寡人群给予关注、关心和帮助,切实解决他们工作、生活问题,消除社会不安定因素。

  婚姻家庭调研报告 2

  随着建设小康社会步伐的加快,人们的精神物质水平不断地提高,传统的婚姻模式和家庭结构也发生了变化。随之而来的家庭的矛盾增多、离婚率上升已成为一个不可忽视的社会问题。现对近年来本地一些婚姻家庭矛盾纠纷的问题的案件进行了分析比较,得出以下一些粗浅的看法和建议。

  一是双方相处的时间较短即步入婚姻的,离婚率比较高;

  二是双方结婚时年龄较小的,离婚率较高;

  三是同等年龄但是独生子女的,离婚率较高;

  四是提出离婚诉讼的女性高于男性。男方提出离婚的主要原因有:性格不和及无感情基础、经济纠纷及对当前生活不满;而女性提出的离婚理由主要是:丈夫虐待妻子、性格不合、丈夫有外遇及经济纠纷。

  农村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工作在群众中的被认知率还是较高的,他们普遍认为:

  1、调解可以赋予双方当事人充分的自由裁量权,发挥当事人的主导地位作用;

  2、调解可以减少诉讼过程中的冲突。由于此类案件的双方当事人要么是夫妻,要么是父子,要么是兄弟姐妹,亲情一旦变成法庭上的针锋相对,对任何一方都是极大地伤害,而调解则可以避免此种情形,有利于在解决此类纠纷时维护双方当事人的长远利益和友好关系;

  3、调解可以使这类纠纷的解决程序更快速、更简便、更经济,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4、调解达成的协议是以合意为基础的,更易为当事人实际履行,可避免以后执行的困难,实现了调解与执行的'有机统一。

  五是提高认识。婚姻家庭案件特别是离婚案件涉及个人隐私,在调解家庭矛盾纠纷时,往往采取不作褒贬,息事宁人的中立态度,因此只要当事人提出离婚诉讼,对方同意离婚,不管是否符合判决离婚的条件(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调解离婚的除外),一律判决离婚。但婚姻家庭纠纷往往是种种情感纠葛,调解在此时显得尤为重要。如果双方得不到及时的调解,一朝发泄,做出非理智的选择,影响社会的稳定。

  六是注重方法。调解人员在调解婚姻家庭纠纷时,对每一案件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产生矛盾的原因及家庭生活的现状都要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同时要注重调解方法,提高调解质量。如因双方当事人自主意识过强引起的纠纷,采取分析过错法,指明各自的过错,让当事人对纠纷的处理进行自我估量;对曾有深厚感情基础的夫妻,采取唤起旧情法,寻找矛盾调和点,选准感化点,用他们之间尚存的真情,唤醒双方的良知和理智,化解矛盾;对因一方具有明显的违法性,同时在道德上也具有强烈的可谴责性引起的纠纷,采取批评教育法,促进当事人反省以达到调解的目的;对因家庭小事日积月累引起的纠纷,采取耐心倾听法,让当事人先把心中的怨气发泄出来,当事人在充分发表意见后,气就消了大半,这时候,再引导他们对自己的行为进行剖析,一般情况下,当事人都会反省自身,另一方见对方认识到不对,也会顺着台阶往下走,调解工作自然会有一个好的结果。

  七是健全机制。婚姻家庭纠纷具有广泛性、复杂性、群体性等特点,有时仅靠一个部门,往往是心有余而力不足,如家庭暴力、婚外情等现象。要建立相关部门联动、相互配合的“大调解”工作机制,对疑难和重点纠纷进行联合调解,不断提高调解的效果。

  婚姻家庭调研报告 3

  随着农村生活水平的提高,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村的居民对生活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这就不可避免地导致了婚姻家庭领域的问题也越来越多。因此,我结合上学期所学的婚姻家庭法的有关知识,怀着以科学发展观为理念的态度,针对盖州市农村婚姻家庭领域出现的各种问题进行了详细调研。我通过网络,分析了广大网友反映出的最近几年内出现的婚姻家庭问题,分别到市法院、市民政局,了解了20xx年以来的结婚、离婚情况,并且以我所市郊区的一个村子为试点,发放了 00份调查问卷,采用由局部到整体的方法,概括地分析了我市农村婚姻家庭领域存在的问题。具体报告如下:

  一、 盖州市农村婚姻家庭的基本情况

  首先,从网络上讨论的情况看,婚姻家庭问题始终备受关注。从20xx年至今,困扰着人民的问题与日俱增,其中有关婚姻家庭的问题由原来的5%增加到了60%。虽然网络上的数据可信度不是很高,但有一点不可否认,婚姻家庭类问题已经成为了我市农村家庭的主要问题。

  其次,从市民政局提供的有关资料得知,近几年来离婚的数量不断增多,这包括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但农村居民的波动比较大,有极其明显的上升趋势。20xx年结婚64 对,离婚30对,其中农村居民2对;20xx年结婚830对,离婚62对,其中农村居民5对;20xx年结婚984对,离婚79对,其中农村居民 5对;20xx年结婚 2对,离婚77对,其中农村居民 7对;20xx年结婚 072对,离婚 3 对,其中农村居民30对;20xx年结婚 9对,离婚 57对,其中农村居民47对;20xx年结婚980对,离婚 43对,其中农村居民57对;20xx年结婚8 7对,离婚 30对,其中农村居民58对;20xx年结婚 534对,离婚 68对,其中农村居民69对。目前,农村居民离婚处于一个平稳上升的过程。

  再次,从市法院所提供的资料可了解到,从20xx年至今共受理了离婚案件977件,占民事案件的37.5%,其中农村居民的离婚案件489件,并且呈现逐年递增的趋势。

  最后,从在我市郊区发放的调查问卷的情况看,农村居民的婚姻家庭问题普遍存在, 00份调查问卷中,有4个人处于已经离婚或者正在闹离婚的家庭,25人的家庭存在感情不和,时常吵架的现象。还有7个人的家庭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其余64人的家庭处于正常状态。

  二、盖州市农村婚姻家庭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一)非法同居、婚外情上升为农村婚姻家庭的主要问题

  通过网络上所反映的以及市法院的婚姻家庭案件中,这一问题已经上升为影响农村家庭稳定的主要问题之一。出现这类问题,不仅严重破坏了家庭的和睦,对孩子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的影响,而且不利于构建和谐社会,不能促进科学发展观的有效实施。出现这类问题主要是由社会原因造成的。社会的发展、进步、人们的经济条件好了,生活改善了,开始寻求一些刺激的东西、新鲜的东西,于是,个别人染上了吃、喝、嫖、赌、毒等恶习,有了这些恶习势必要给婚姻家庭带来影响,出现婚姻家庭矛盾。因此,我们应该严重打击非法同居,婚外情等不良问题。

  (二)家庭暴力仍然是引发农村婚姻家庭破裂的直接导火线

  家庭暴力问题,一直是备受社会关注的问题。近几年来我市的家庭暴力事件处于小幅度上升趋势。家庭暴力主要发生在夫妻之间,父母儿童之间,祖(外)父母与孙(外孙)子女之间,但妇女、儿童、老人等家庭弱势群体是主要的受害者。家庭暴力不仅给弱势群体带来严重的身心伤害,而且会由此产生一系列的婚姻家庭问题,成为影响家庭和社会不稳定的重要因素。我们村就有这种例子。男人本是忠厚老实之人,但只要酗酒,就变得暴躁如雷。常常对妻子和女儿进行暴打,还辱骂妻子无能,只会生女儿。妻子和女儿也受封建思想的禁锢,认为女人在家中毫无地位,就算被打被骂也从不吭声,含着泪水独自忍受痛苦。直到丈夫酗酒成性,几乎每天都要遭受痛苦,实在是忍无可忍,才开始向有关部门反映。我认为是历史原因导致了这类问题的出现。中国的社会经历了漫长的封建时期,封建思想在农村居民的头脑中根深蒂固,尤其是大男子主义、男尊女卑等封建残余还有滋生的土壤,并且直接影响到婚姻家庭。妻子孩子被打是家庭内部问题;离婚是不光彩的,是作风的问题;女人在外面有活动不允许,男人在外面花天酒地是天经地义等,这些都导致了家庭的矛盾。轻者离婚,重者发生伤害乃至杀人事件,给家庭、给社会带来严重的后果。

  (三)生活困难成为农村婚姻家庭出现问题的又一诱因

  生活困难涉及的面很广,有的是因为家里分到的田地较少,难以维持生计;有的是因为家里孩子比较多,花销太大,交不起学费;有的是因为家人生重病而无钱医治;还有的是因为上一辈留下来的债务压得自己喘不过气来,以至于几辈人翻不了身。我的小学同学就有这种经历,她家里只有很少的田地,小时候还好,学费较低,她们全家省吃俭用尚可维持生计。但随着时间的流逝,我们一天天长大了,经过不懈努力,我们一起考进了市里的重点高中。对于我的同学来说,这件事既让她家喜出望外,又让她家束手无测。当全家都在为她的学费着急时,更不性的事情发生了。她爸爸一夜之间下身不随,成为了残疾人。她的妈妈实在扛不起身上的担子了,最终选择逃避,留下了即将升入高中的孩子和残疾的爸爸,独自寻找新的生活。正是这落后的经济、贫穷的生活导致原本美好的家庭支离破碎。目前,我国还有很多偏远山区处于经济滞后的状态,这不仅给人民的生活带来了不便,而且严重影响了农村婚姻家庭的稳定。因此,我们应该从经济抓起,从根本上改变农村的精神面貌。

  (四)对婚姻的基本知识缺乏认识,误解婚姻的真实意义是导致农村居民婚姻失败的一个新问题

  由于农村受封建思想的影响根深蒂固,再加上教学设施,教学质量相对落后,导致家长和孩子都不重视教育,以至于还没学习到有关婚姻的知识就已经步入了结婚的殿堂。大部分人都是抱着初中毕业不是文盲就万事大吉的态度,我的小学同学有30个,现在就读大学的'只有3个,其余的差不多都结婚了,有的甚至孩子都会走路了。通过与他们交流我了解到,连结婚的实质要件他们都不满足,并且有些人的结婚动机还有问题,他们大部分都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形成的都是现已不被承认的事实婚。这种婚姻在很多方面不受法律的保护和约束,婚姻的稳定性就可想而知了。其中已经有两个同学结婚没到两年就离婚了,并且还都留下了出生不久的孩子。离婚的原因令人大跌眼镜。一个是因为妻子在生完孩子后发现洗衣、做饭、带孩子并不是她所追求的生活,于是就悄悄的离开了,无奈之下只好用离婚结束一切。令一个是因为结婚后发现原来他们彼此并不相爱,当时结婚也只是因为女友不小心怀孕,最终两人和平分手。这不只给家庭带来沉重的负担,而且给社会带来了极坏的影响。主要是法制宣传方面的原因导致了这类问题的发生。由于农村居民的文化水平相对较低,他们对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制了解的甚少,也不重视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制。有的居民甚至连结婚的法定年龄都不知道,这就说明我们在法制宣传方面的工作做得不够多、不够彻底。而正是因为他们缺乏这些基本的法律知识,所以又进一步影响了农村婚姻家庭的不稳定性。

  (五)由于家庭关系处理不当最终导致婚姻失败

  两人结婚后就多了双方的老人,家庭关系就多了一个层面,因此,家庭关系也变得复杂了。这里涉及到老人的赡养、家产的继承等方方面面的问题。最近又出现了一种新现象:婆婆的恋子情节较重,觉得自己辛辛苦苦养育二十几年的儿子,居然就这样到了别的女人身边,心里总是觉得不平衡,于是就处处与儿媳作对,这无疑是在为难儿子。万一儿子处理不当,就会导致婚姻的失败。这类问题主要是由人们的价值观,道德观引起的,受法律约束的地方相对较少。因此,在社会主义新时期,广大农村居民树立良好的价值观、道德观是至关重要的。

  三、 针对盖州市农村婚姻家庭问题提出的对策建议

  (一) 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法律观为视角,大力弘扬社会主义婚姻家庭观

  我们应该在马克思列宁主义基本原理的指导下,以科学的世界观方法论为基础,深入地探讨弘扬社会主义婚姻家庭观。我们要充分发挥电视、网络、报纸等媒体的作用,加大对社会主义婚姻家庭观的宣传,要对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婚姻家庭观进行积极的引导,大力开展一些弘扬家庭美德、良好社会道德的活动。大力倡导社会新风,全面创造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使广大农村居民能用发展的眼光看待社会主义婚姻家庭观。

  (二)要解放思想,全面普及法律知识,增强农村居民的维权意识

  解放思想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大法宝,同时也是改善农村婚姻家庭现状的必要前提。我们讲解放思想,是指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打破习惯势力和主观偏见的束缚,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面对最近几年来农村婚姻家庭出现的各种新问题,我们唯有坚持解放思想才能从根本上消除“祸根”。与此同时,我们还要大力普及法律知识,彻底消除法盲现象。尤其要加强《婚姻法》、《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要将这些法律纳入普法总体规划,要采取多种形式和方法,让广大农村居民知法懂法,更重要的是要维护法律的尊严,严格依法办事,学会用法律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有关部门应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积极做好调研工作,从源头上做好婚姻家庭的稳定工作

  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在我国法制建设和改革的问题上,最根本的就是要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同我国实际结合起来,坚定不移地走自己的路。婚姻家庭问题关系国计民生,尤其对于我国这样一个农业大国,搞好农村婚姻家庭的工作就显得尤其重要。有关部门应积极地进行深入的调研,找出影响农村婚姻家庭稳定的问题,挖掘出导致此类问题的原因,探索出解决此类问题的办法。法院、公安局、等部门也应积极配合,从源头上预防和制止家庭矛盾的发生。

  (四)各基层组织应充分发挥其干预和调整的作用

  农村的各基层组织应积极配合,发挥其作用。可以在村委会建立庇护所和调解中心,充分发挥村委会的调解作用。也可以在村子里的小学开办婚姻学校,召集懂得法律知识的志愿者,在节假日免费为村民们讲解有关婚姻方面的法律知识,传播民主平等的社会主义婚姻观。这样,既可以制止农村居民的家庭矛盾升级,也可以减少上诉的案件,节省了大量的司法资源。

  四、 结语和感悟

  以上便是这次实践活动获得的一些具体调查情况。回顾这次社会实践活动,我们可以看到,当今我县农村居民的婚姻家庭中存在着许多不稳定的因素,由此可以想到整个国家。而我国有三分之二的人口生活在广大的农村,那么农村家庭中的婚姻家庭的和谐不仅关系到农村社会的和谐,而且还关系到整个社会和谐的大局。因此,我们必须坚持科学发展观,用发展的眼光来看待农村婚姻家庭,不断完善农村社会的管理,维护农村社会的安定团结,以致保证整个国家的安定团结。

  通过这次社会实践,我深刻领悟到了理论之于实践道理,明白“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这一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认识到理论知识回到社会实践中去的真正意义。作为青年学生,我们就要树立向生活学习,向实践学习的世界观,不断提高理论水平,将所学的理论知识与社会实际紧密结合。只有如此,才能真正做到学有所用,学有所为。

  婚姻家庭调研报告 4

  随着新农村建设的不断深入,越来越多的农村妇女追求平等、和谐的婚姻关系,然而绝大部分农村男性仍然存在“男尊女卑”、“男人是天”大男子主义观念,导致家庭矛盾增多、离婚率上升。仪征市新城镇妇联针对辖区内来信来访妇女中关于农村婚姻家庭矛盾的问题,进行了具体调研和细致分析,并研究相关对策。

  一、农村婚姻家庭矛盾纠纷现状

  道德低下导致矛盾纠纷。随着农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因婚外恋导致的家庭纠纷也日益增多性格不合促成矛盾纠纷。经调查,“性格不合”已经成为绝大部分农村夫妻离婚的原因。随着农村经济文化的不断发展,人们的思想观念相比于以往更为开放,越来越多人的个性得到张扬。然而在如今的婚姻家庭中,过分强调个性,缺乏角色转换、换位思考的能力必然会影响家庭关系的和谐。夫妻关系的维持需要双方互相妥协,彼此认同,求同存异。但是许多夫妻由于过分强调个性,不愿意为了对方改善自我,而是一味地要求对方为自己而改变,忽略了夫妻之间感情的培养和交流,致使双方出现矛盾,最终感情破裂。

  二、造成农村婚姻家庭矛盾纠纷的原因

  市场经济对农村婚姻家庭造成的.影响。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同时,也为农村家庭成员带来精力压力和精神压力,加之如今农村人民的自我意识越来越强,致使夫妻矛盾越难越难协调。很多原本怀着美好向往走入婚姻的夫妻,由于不善于化解社会压力和家庭矛盾,导致婚姻一步步走向死胡同。市场经济还影响着人们的价值观和婚恋观,“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这句话已经在很多农村家庭中体现,以能否赚到大钱作为择偶标准、以赚钱多少决定夫妻在家中的地位。

  女性综合素质偏低对农村婚姻家庭造成的影响。传统的“读书好不如嫁得好”,“嫁鸡随鸡、嫁狗随狗”等封建思想仍然存在。不少女性在外与男性一样在职场上打拼,但回到家里却生活在传统封建思想的阴影下而不自知。有的女性在家庭矛盾冲突中往往走极端。有的女性法制观念淡薄,明知法律已取消事实婚姻,但仍愿意与男方以夫妻名义同居。职能部门对农村婚姻家庭矛盾调解不够及时。家庭矛盾的深化需要一定的过程,如果能在矛盾出现之初给予必要的疏导,可能杜绝不必要的后果发生。但在现实社会中,有些调解部门对农村婚姻家庭纠纷不够重视,麻痹大意,致使矛盾进一步激化。我国的《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

  三、如何调解婚姻家庭矛盾纠纷

  一是提高认识。“清官难断家务事”、“家家有本难念的经”,家庭纠纷往往有其特殊的隐私性,因此相关部门在调解矛盾的时候保持中立态度,不作褒贬,息事宁人。然而婚姻家庭纠纷有种感情纠葛,日积月累,如果得不到及时调解,一旦爆发,往往使得夫妻反目成仇,做出非理智的选择。

  二是注重方法。调解人员在调解婚姻家庭纠纷时,对每一案件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产生矛盾的原因及家庭生活的现状都要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同时要注重调解方法,提高调解质量。新城镇妇联从实际出发,探索出“五步”工作法,扎实做好农村婚姻家庭矛盾调解工作。倾听,沟通是双向的,在做调解工作的时候,并不能仅仅依靠单纯地向对方灌输自己的思想,还应该积极倾听对方的内心想法。通过倾听,能够了解对方真正的需求、心声,从而对症下药,找到相对适当的处理问题的方式。三是健全机制。健全协调机制。婚姻家庭纠纷具有广泛性、复杂性、群体性等特点,有是单靠一个部门,往往孤掌难鸣,心有余而力不足,如家庭暴力、婚外情等现象。要建立有关部门相互配合的“大调解”工作机制,对疑难和重点纠纷进行联合调解,不断提高调解的效果。完善处罚制度。由于目前的法律在现实执行中有一定的难度,使婚外情、家庭暴力等不仅没有得到有效制止,反而愈来愈严重,要认真贯彻“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的原则,严厉谴责第三者插足、姘居和家庭暴力等不道德行为。对破坏婚姻者,要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高额罚款、行政拘留等处分。

  婚姻家庭调研报告 5

  都说家庭是社会的组成细胞,家庭关系的稳定与否直接关系到社会的稳定程度。我国是传统观念很强的国家,但随着现代社会的快速发展,各种事物变化日新月异,人们的思想也变得更加开放,传统的婚姻观念也在受到冲击,人们更加注重自身在婚姻关系中的人身、财产、隐私等权利的保护。在这种大环境的影响下,婚姻家庭类案件也呈现出日益复杂的趋势,出现了案件数量增加、财产结构复杂、新型法律关系不断增加等现象,相应的,这就为纠纷的平稳解决增加了难度。本报告以本院当前婚姻家庭案件审判工作出现的情况、问题、难点及建议进行调研。

  一、 案件审理情况及特点

  根据分析和审判实践,本院婚姻家庭类案件呈现以下特点:

  (一)、收案数量基本稳定并有所减少

  近年来本院收案数量基本保持平稳,20xx年收案数还有明显减少。这一方面是客观上婚姻家庭纠纷有一部分通过民政部门协议解决了,另一方面本院诉外调解工作和引导工作一直做的较好,各类普法活动的开展提高了群众的法律意识以及自行处理家庭事务的能力。特别是20xx年开展的“法官进社区”活动,除了增加了新型的普法形式外,还使本院法官更加深入的进行社区,参与社区调解,对社区民调员进行培训,提高社区人员的处理法律问题的能力,这使得广大群众有了更多解纷途径,足不出户就可以化解矛盾,既减少了群众诉累,也节省了法院的诉讼资源。

  (二)、案件类型的多样化

  近年来,多种新案由出现在本院婚姻家庭类案件中。除了离婚、抚养、赡养等传统案由,还出现了婚约财产纠纷、夫妻财产约定纠纷、婚内抚养费纠纷、赠与合同纠纷等多种新案由,20xx年各类案由增加到了24种。究其原因是我国法律的逐步完善,对于公民权利的保护逐步细化,以及整个社会的法律意识加强,尤其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当自身权益受到侵犯,懂得使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三)、涉及财产标的逐步增大,财产组成复杂化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群众财产增加的同时,也使得涉诉当事人的财产标的越来越大。近几年婚姻家庭类案件中所涉及的财产标的从几十万元已经发展到了几百万、上千万的水平。标的增大的同时,财产的组成也是多样化,从以前主要以房产、存款为主发展成房产、存款、公司股权、地皮、债券、股票、债权债务、车辆等多种类型,涉及到评估、鉴定、调查、审计等一系列准备工作,案件的审理时间也就相应增加,也为案件的解决在客观上增加了难度,也使涉诉当事人增加了更多的矛盾爆发点。

  (四)、25-40岁年龄段逐步成为离婚案件的“危险年龄层”。

  随着社会发展,中国的婚姻观念也受到各种外来思想的影响,社会上一部分人对待婚姻的观念也逐步开放。近年来25-40岁年龄段的当事人逐步成为离婚案件的“主力”。这年龄段当事人对于婚姻有更高的要求,同时对于婚姻问题上有时略显草率,还有一个更显著的特点就是父母对婚姻的干涉。这部分当事人由于刚参加工作、个人花费较大或思想不成熟等原因,使得自身在经济上还未从父母身边“断奶”,从婚房购买、婚礼筹备及婚后生活上,很多还依靠父母经济帮助,这就使得父母在夫妻生活中介入的越来越多,为双方增加了矛盾隐患。同时在处理离婚纠纷时,由于财产方面很多都是由父母出资,当事人在财产方面无法独立做主,也使得进行调解时,还需做双方父母的工作,增加了工作难度。

  (五)、家庭冷暴力以多种形式存在

  在离婚案件中,家庭暴力多以殴打、语言胁迫等形式存在,但由于法律的威慑,动手伤人这种暴力已经有所收敛。反而是家庭冷暴力逐步成为家庭暴力的一种新趋势。家庭冷暴力主要表现为对家庭毫无责任感、平时对对方冷言冷语或一言不发,更有甚者通过其他形式对对方进行精神折磨。对于这种行为由于属于道德范畴,法律根本无法进行调整,所以对于这种当事人主审人只能进行批评教育,无法用法律约束其行为。

  二、 案件审理的经验做法

  由于婚姻家庭类案件涉及个人乃至两个或多个家庭的核心利益,影响着社会稳定,如何更好处理“家务事”,是我院一直探讨的课题之一。为更好地解决家庭矛盾,我院自1998年,就开始尝试婚姻家庭案件的专业化审理,专门将长城法庭设置为审理城市区婚姻家庭纠纷的专业法庭(长城法庭受理xx区范围内90%的婚姻家庭案件,另有10%距长城法庭较边远的分给该辖区的另两个法庭),连续多年来,该庭审理成绩斐然,调解率90%以上,无错案、无上访。其根据婚姻家庭案件的特点也形成了自己的审理模式和风格,实现了规范与灵活结合、审判与教育结合。以长城法庭为主,带动另两个法庭,我院就婚姻家庭案件的审理积累了比较成熟的经验。

  (一)、树立科学的调解理念、探索多种调解方式和技巧,以调解作为化解家庭矛盾的主要手段。

  首先,坚持审教结合的调解理念。面对琐碎的“家务事”,立足于对当事人思想的调整和教育,治标更治本。从1998年开始,就确立了“审判与教育结合”的调解理念,并以此为指导,主办了xx区婚姻家庭教育学校。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让双方当事人参加法庭举办的有专题、有针对性地婚教学习班,通过这种调解模式使当事人多了几分理智,一些陷入情感危机的夫妻为了孩子,为了昔日的情义又走到一起,一些拒不抚育子女、赡养老人的当事人也深受教育,承担起应尽的家庭义务。五年来,我院平均每年举办婚教学习班10次左右,每期针对不同的主题,学习人数从20人到50人不等,参加学习的案件当事人和好率达30%。

  其次,始终贯彻全过程、全方位的调解。作为纠纷的仲裁者,不仅要关注纠纷调解的结果,而且要注重从纠纷本身的规律出发,抓住可能化解纠纷的各个节点去做工作,最大限度地缓解当事人情绪、弱化冲突。注重庭前调解关口,在开庭前送达法律文书时,组织初步调解,注重将法言法语转变为群众能够听得懂、听得明白的语言,强化工作效果,争取把矛盾化解在初始状态,通过这一关,案件调解率达60-70%。注重庭审促成关口,庭前不能调解的,通过开庭,让当事人对争执的主要问题进一步理清认识,权衡利弊,注重情、法、理并用,从而促成调解,法庭20%的案件能当庭调解成功。注重庭后消化关口,经过开庭不能调解的案件,适当进行冷处理,在庭审后给当事人冷静考虑的时间,充分挖掘当事人的各种社会关系,动员和依靠各方力量从外围突破,庭后调解案件占全部调解案件的5%左右,但这些都是容易激化的纠纷,庭后调解不仅最大限度地避免了矛盾激化,而且减少了当事人对判决的抵触情绪,降低了上诉率。第三,不断探索调解技巧和方法。调解是和谐解纷的一条捷径,为了让调解发挥应有的作用,法庭为调解划下一条红色规范线,即依法调解。在这条线上找准三点:第一是当事人自愿这个基点;第二是以法服人这个切入点;第三是程序合法这个外在点。调解毕竟有灵活性的必然要求,所以,在红色规范的前提下,又根据个案,总结了法理法、心理法、案例法、利弊法、冷热法、社会法、电话法、亲情法、结合法等“调解九法”, 灵活运用于不同的案件中,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二)、增强服务意识,实行便民利民的服务措施,以温暖贴心的服务作为化解家庭矛盾的助推力。

  由于婚姻家庭类案件严重的耗费当事人精力、财力,为了帮助其尽快摆脱诉讼,我院不断在诉讼指导、效率提高、矛盾预防等方面建立新的制度,最大限度的便民利民。

  首先是顺民意,实行预约制度。把以往由法官为主安排开庭、调解时间和地点改为以当事人为主,由当事人预约。在送达起诉书副本后,法官会给出一段合理时间,当事人可以在这段时间内选择自己希望开庭或调解的'时间和地点,可以是双休日或节假日,行动不便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当事人,还可以将法官预约到家中、医院等地。

  其次是解民忧,实行诉讼指导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当事人对法律的理解有偏差,对诉讼程序不了解,难免对法院工作产生怨言。为了切实维护当事人的权益,法庭尤其注意对诉讼指导的完善,针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举证意识不强、财产保全意识不强、诉讼调解意识不强、独立诉讼意识不强、主动履行意识不强等五个方面的问题,法庭采取告知举措,通过个案释明、普遍宣传等方式帮助当事人提高诉讼能力。

  第三是关民情,实行回访制度。婚姻家庭纠纷的解决有反复性的特点,为了切实做到案解事了,我院将调解工作向后延伸,建立了温馨细致的回访制度。制作了制式的回访登记表,明确案件主审人为回访负责人,每年要完成已办结案件50%以上的回访任务,其中赡养、调解和好案件做到100%回访。对赡养案件或涉及老人的案件力求到家回访,其他案件可以以电话、信件等方式进行。其中,还以小建议的方式,用温馨的话语对审理过程中发现的不当行为提出中肯的建议,帮助当事人彻底走出纠纷困扰。通过积极全面的回访,了解当事人的动态,做好新矛盾产生的预防工作。

  (三)、提高综治观念,联合各种社会资源形成工作合力,以创新矛盾纠纷化解模式作为解决家庭矛盾的新途径 。

  婚姻家庭问题是一项社会问题,仅仅单纯依靠法院的力量化解矛盾是远远不够的。只有多方互动,进行配合,形成社会合力,才能合理利用资源,有效解决问题。

  首先,我们以民调联络为载体,不断整合社会调解资源,形成化解矛盾纠纷的合力。我院自20xx年即开始建立民调联络机制,在各派出法庭设置民调联络员,由法庭对应的辖区司法所派人民调解员担任,他们在法庭轮流值班,负责完成两项任务:第一是负责接待诉前咨询,对咨询进行分流、引导。10年来,他们每年接待咨询400多人次,其中30%是咨询人了解相关知识后自行解决,10%由人民调解员调解成功。这样不仅减少了法庭的接待量,还提高了百姓对民调组织的认知,最为重要的是引导人们自行化解矛盾,使一些矛盾不大的潜在纠纷自行化解,降低了诉讼成本。第二是负责联系法庭和司法所。通过联络员的了解和反馈,实现了法庭与司法所的互动。一方面,法庭为司法所、人民调解委员会提供解答咨询、规范程序的指导服务,通过个案指导、集中授课、庭审观摩等方式与民调人员进行交流与学习,帮助规范人民调解程序,使其组织达成的调解协议更具可信性。从而在更广泛意义上发挥了民调组织在定纷止争、化解社会矛盾的前沿阵地作用。

  其次,我们“法官进社区”活动为契机,延伸司法触角,帮助社区提升法治理念,构建和谐社区。20xx年开始至今,我院从地处城市中心区的实际出发,开始进行“法官进社区”活动,不断深化完善社区法律服务机制,全方位、多角度地发挥联合止争与帮扶的优势。我院从17个庭选派若干法官、党员为全区17个镇街、工业园区所辖的社区、村提供志愿法律服务,刘光明院长亲自负责对整体工作进行督导,副院长杨超负责活动的具体落实。该活动从方案制定到组织领导,从活动方案到具体计划的落实,每个细节都非常完善。自20xx年4月至今,我院共有100余名法官、党员参与服务行动,进行调研、交流71次、开展法律宣传62次、法律讲座、培训23次、解答咨询900余人次,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矛盾纠纷30余件、庭审观摩7次、模拟法庭2次,为社区群众提供了全方位的法律服务。由于活动方式灵活生动,老百姓非常欢迎,都表示:“我们很有收获,希望法官下次再来!” “法官进社区”党员志愿服务行动发挥了及时化解诉前纠纷、减少矛盾激化苗头、提高群众法律修养和增强社区治理法治化水平的作用。同时,在这一行动中我们也密切了司法与人民群众的关系,提升了法院形象。这也为我们解决家庭矛盾夯实了司法活动的群众基础。

  三、 案件审理中存在问题及难点

  (一)、案件中的财产问题。

  由于各种新类型、新情况的案件逐渐增多,婚姻家庭类案件的审理难度也逐渐增大,但究其难点主要还是在财产方面。财产处理难度的焦点在于财产复杂,处理这类案件往往要进行大量的调查、评估、鉴定、审计等工作,而且由于可能涉及第三人利益,所以在案件中无法得到解决。现就案件审理的具体问题进行归纳:

  1、婚约财产纠纷中财产问题。该类案件每年收案不到5件,在处理过程中主要是结合具体案情,以《婚姻法》及司法解释进行处理,并以调解为主,加大调解力度,避免出现新的矛盾。在此类案件中当事人举证是难点,首先要确定双方的恋爱关系,如一方也与案外人登记结婚,对于恋爱关系矢口否认。其次原告对于财产基本上没有书面约定,在认定时只能凭证据,但经常出现证据较少或没有证据的情况。

  2、婚内财产约定纠纷中财产问题。出现该类案件主要是一方担心另一方将财产转移或者一方已经将财产转移,另一方出于追回被转移财产及保护剩余财产的目的,故而起诉。该类案件在日常工作中出现较少,但一旦出现往往矛盾比较激化,急需进行财产保全。此类案件多数为财产约定不明或没有约定,在处理时现存财产可按照婚姻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但追回被转移财产则需大量的调查工作,因个别当事人属于恶意转移,如遇到转移房产现象,还需进行买卖无效的相关诉讼。

  3、未完全取得产权的房产问题。对于这种情况如双方对于房产的归属均无争议,只是房本未下发的,就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即可。对于双方有争议的房产,因多数都会涉及到第三人,离婚案件中无法处理,只能另案诉讼。

  4、债权债务问题。对于债权债务问题,当事人主张对方伪造虚假债权或债务情况较多。对此,我院一直本着谨慎的态度,无论双方是否认可该笔债权债务,债权人、债务人都应出庭,并要求出示出款证明。对于债务,同时也应通知债权人,债务人正在办理离婚纠纷,债权人也可对该笔债务的处理表示自己的意见。因法律规定债务人转移债务需征得债权人的同意。对于债权,即使双方均认可,本着谨慎的态度,也需债务人出庭。如债务人对于该笔债务有异议,或有案外人要求权利,则需要另案处理。

  (二)、抚养费给付问题。抚养费案件中无固定工作或收入特高当事人,抚养费数额如何界定的问题,及关于抚养费的最低数额及上限如何界定。关于抚养费最低数额我院日内未应按照本省最低工资标准。关于特高人群给付抚养费数额问题,应按照当地的生活水平进行确定。但还存在着城镇与农村存在的差异应如何确定标准的问题。

  (三)、关于一方当事人为精神病患者的问题。这种情况在在程序上存在一系列问题:

  (1)原、被告为一方为精神病患者,患病一方有诊断书或残疾证,但无法确认是否有民事行为能力,如果对方当事人不申请鉴定如何应对;

  (2)进行鉴定时,鉴定所需材料证据无法收集或对方不予配合的情况下,如何应对;

  (3)鉴定所需费用应如何负担;

  (4)如何确定监护人的问题。

  (四)、证据适用问题。在离婚案件中,原告方认为被告已经失踪,但只能提供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的报案记录,派出所的报案记录一般只显示为“某某于某某时间到我所报案称其夫或妻于某个时间失踪,至今未找到”,此报案记录能否成为判决离婚的依据,作为证据使用其效力应如何界定。不排除原告方故意陈述被告方为失踪的情况出现。对于派出所出具的报案记录,实际操作中作为证据使用,但是否以其为离婚依据需当事人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但报案的真伪应由公安机关进行核实。

  (五)、因相关部门的管理缺陷引发的相关问题。在日常案件审理中,经常发生因其他相关部门存在管理缺陷或不配合调查,导致案件审理时间延长,这种情况直接导致有些案件审理时间延长、效率降低,使当事人对法院办案人员产生误会,影响法院公信力。现就具体情况归纳如下:

  1、公安机关。首先,当事人申请调查辖区内宾馆的开房记录。在调查过程中,公安机关以涉及个人隐私为由拒绝配合调查,并认为配合法院调查是义务,但义务不是必须的,民事案件应该谁主张谁举证,所以不能出具开房记录。由于无法取证,当事人合法权益就有可能受到损害;第二、被告与其他女性生育子女,孩子的户籍档案中父亲一栏为被告,原告申请调查孩子完整户籍档案,但其辖区派出所拒绝出具,只出具一张户籍证明。由于无法取证,就无法判断米某的主张是否合法,但如米某的主张是真实的,那其合法权益就得不到保障,同时也会间接助长“养小三”这种不良的社会风气;第三、在办案中我院发现派出所对于夫妻之间报警,只是进行劝导,基本不给双方制作笔录,在报案记录上也是简单一写或根本就没有报案记录。这就导致一些当事人根本无法保障自身权益,对个别实施家庭暴力的当事人也无法起到威慑作用,认为只要打的不严重,打两巴掌、踹两脚没事,严重点派出所也不管,久而久之变本加厉,最后可能酿成更严重的后果;第四、当事人反映在其配偶失踪后曾去公安机关就失踪一事要求立案,但公安机关表示只能登记一下报警记录,无法立案,如果想立案,要先去法院立申请对方为失踪人员的特别程序,法院立案后,再拿法院立案凭证,到公安机关立失踪案件。公安机关这种做法不妥,公安机关负有管理社会人口户籍档案、寻找失踪人员的职责,法院失踪人口的特别程序应以公安机关的调查结果为依据,不能是法院认为该人失踪才能在公安机关立案。这样很有能给当事人造成法院与公安机关相互推诿的印象,对法院和公安机关的形象均不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得不到保护。

  2、民政部门。民政部门对于结婚登记出现把关不严情况,对登记人的身份没有进行严格审查,造成了一些案件的发生。本院审理的案件中发生双胞胎妹妹拿着姐姐的身份证去进行结婚登记,男方根本就不知道,后来知道此事来院要求离婚,对于此事只能引导其起诉民政局,以行政案件处理此事。此类把关不严的案件并非个案,曾有一名离婚当事人患有严重的智力残疾,只会发出“嗯、嗯、嗯”的声音,根本无法表达自身意见。她的婚姻也只是在其父母同意下进行登记,而我国婚姻法规定是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进行登记,其本人的意见根本无从得知。在民政部门登记结婚时,民政部门根本未进行严格审查把关,就向双方发放了结婚证。这类案件在近两年已经出现了多起,这种情况一出现首先就要变更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变更后才能由监护人代表残疾人进行离婚诉讼,这样诉讼时间长,手续繁琐,同时也牵扯了双方当事人的大量时间和精力。

  3、银行系统。首先办案人员从银行系统调取的存款明细与当事人使用本人身份证在银行调取存款明细显示不一致,当事人调取的明细更详细,而本院调取的明细明显缺少内容。银行的这种行为很容易造成当事人的误会,认为法院偏袒一方当事人,进而激化双方矛盾,甚至可能造成上访案件。第二、在调查过程中,由于法院执行公务证进行变更,银行拒绝为办案人员进行调查,理由是该行没有接到法院执行公务证变更的通知,在经过多方协调之后,该行终于为办案人员进行了调查,但整个协调过程历时3、4天,使本庭定好的开庭时间不得不向后推迟。办案人员在银行调查过程中,除了出示执行公务证外,还出示工作证及查询银行存款通知书,以上物品均加盖法院公章或钢印,银行虽未收到通知,也应在所有证件齐全的基础上协助查询。

  四、 意见及建议

  1、对于审理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问题,需上级法院出台相关问题解决办法或者形成统一的司法尺度。

  2、对于公安机关出现的问题,上级法院与同级公安机关进行接洽,就有关问题向其提出司法建议。并加强公、检、法、民政等各部门之间的联系,减少误解,使行政部门形成合力。

  3、对于银行系统出现的问题,上级法院应与其进行接洽,就有关问题向其提出司法建议,促使银行严格把关,对于调查事项详细列明,避免以上情况的出现。

  4、对于家事纠纷,确实可以考虑根据家事纠纷的特点设计不同于其他民事纠纷的家事诉讼程序和实体法。比如,分居备案、人身限制令(尽管民诉法规定了对行为可以保全,但针对性不强,婚姻家庭中的特点和行文操作不便)、诉前调解程序、诉讼中调解程序、探望室的设置、家庭心理咨询辅导(可作为调解和好或者撤诉案件的辅助条件之一)等等。

  婚姻家庭调研报告 6

  今天上午,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与珍爱网在京联合发布《中国幸福婚姻家庭调查报告(20xx年十城市抽样调查)》,第九届全国常委会副委员长、全国妇联主席彭佩云出席活动并讲话。彭佩云表示,这个调查报告反映出中国中心城市婚姻家庭的主流是好的,男女平等的观念越来越被多数人接受。她还特别提到,珍爱网的网络红娘做了很多实际的工作,得到了群众的认可,“值得点赞”。

  本次调查区域为全国具有代表性的中心城市和省会城市,包括北京、广州、重庆、南京、长沙、武汉、成都、沈阳、合肥和郑州,同时对幸福婚姻项目试点社区江苏省南通市进行了相同内容的基线调查。十个城市共回收有效个人调查问卷10157份,其中男性样本5050个,女性样本5107个,平均年龄为33.48岁。

  调查报告中有很多有趣的`数字,比如熟人介绍仍是夫妻相识的主要途径,占比超过五成,而通过互联网社交工具相识的比例日益提升,60后只有0.8%的比例,80后则高达10.2%,但是85后及90后的比例略有下降,达到8.5%。

  与此同时,大多数受访者与配偶在婚前时间为半年到一年,这个现象在各代际之间无明显差异,初恋情结趋于淡化,60后的初恋结婚比例达到70%,而85及90后的初恋结婚比例明显降低,仅为47.8%。婚前同居行为渐成常态,60后、70后、80后、85及90后的婚前同居比例分别为13.7%,44.4%,59.6%和57.8%。

  调查样本中,平均结婚年龄为26岁,男性比女性高2.3岁。在婚前户籍类型中,户口不再是缔结婚姻的障碍,在85及90后这一代际中,仅有39.1%的在婚人士是同为城镇户口,而有31.3%的城镇男女性是与农村中走出的“凤凰男”、“凤凰女”结婚,且丈夫是城镇户口、妻子是农村户口的比例更高。而关于孩子的性别问题,超过八成的受访者认为男孩女孩都一样。

  调查报告还显示,“男主外、女主内”的传统观念逐渐淡化,仅有43.3%的女性受访者赞同这种看法,她们同时认为,男性应该更主动地承担家务劳动。

  调查报告得出了幸福婚姻家庭的几点启示:一是修炼品性、宽容体贴;二是情感依恋、用心经营;三是共同成长、积极沟通;四是平等相待、互相尊重;五是陪伴子女、言传身教;六是上慈下孝、相互关爱。

  据了解,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已经连续3年,联合珍爱网开展幸福婚姻家庭系列项目,重点通过大规模的问卷调查,了解中国婚姻家庭状况,认识当代中国幸福婚姻的基础,总结成就幸福婚姻的黄金法则,并逐渐撰写和发布《中国幸福婚姻家庭调查报告》,以达到正确指导公众的婚姻观和婚姻生活实践,为社会和谐发展传递正能量的目的。

  婚姻家庭调研报告 7

  随着社会的发展,城乡一体化进程不断推进,越来越多的农民选择进城务工,寻求增收致富的途径。农村劳动力大规模转移,导致农村出现了一个独特的妇女群体—留守妇女。丈夫长期外出打工,妻子留守家庭,她们承担着生产劳动、教育子女、赡养老人等重担于一身,在身体和心理上都承受着较大压力。随着留守妇女离婚率的增高,这部分人的婚姻家庭关系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的一个引人关注的重要因素。近期,佳木斯市妇联通过走访、开座谈会、发调查问卷等形式,在6个乡镇的`18个村开展调研活动,有500多名留守妇女参与了调研活动。现将调研具体情况总结如下:

  从年龄结构上看,30—49岁的留守妇女人数达到329人,占总人数的65.8%,这个年龄段的妇女,她们上有老下有小,既要照顾老人和孩子,又要担负起家务和农活,留守在家中的她们承担精神和身体上的双重重任;50—69岁的留守妇女是140人,占总数的28%,50岁以上的留守妇女主要是承担照顾孙子、孙女和部分家务的责任。从文化程度上看,主要以初中文化为主体,达到240人,占48%,其它小学文化、高中文化、大专及以上文化分别为161人、67人、32人,文化程度相对普遍偏低。从经营的产业和收入情况看,大部分留守妇女以经营承包田为主,人数达到调查总数的54.5%;45.5%留守妇女从事着小规模的畜牧养殖;个别年龄偏小的留守妇女选择专职母亲的角色,单纯地负责照顾幼小的孩子,家庭收入完全依赖于丈夫的外出务工收入。在所有留守妇女的家庭中,家庭年收入万元以内的占大部分,达到62.5%;其中家庭年收入1万元以上的家庭65个;2万元以上的是68个;5万元以上的家庭共有35个,这种高收入的家庭,收入来源主要是以外出务工收入为主,这部分务工人员主要是因为掌握一定的手艺或技术,所以收入相对较高。

  1、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留守妇女权益维护工作。

  成立工作机构,制定工作制度,为解决留守妇女权益维护工作提供组织保障。要将留守妇女工作纳入新农村建设的整体规划。大力发展区域经济,坚持务工促增收、创业促转移,鼓励外出务工人员回乡创业。为农民提供信贷扶持,让有条件、有技能的农民就地发展种养殖业,切实为农民增收搭建平台。

  2、要宣传和弘扬社会主义婚姻家庭观。

  大力弘扬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通过开展 “五好文明家庭”、“寻找最美家庭”、“好丈夫”、“好媳妇”、“好婆婆”等丰富多彩的评选表彰活动,倡导社会文明新风,构建和谐家庭。

  3、要提高留守妇女维权和发展能力。

  一是教育广大留守妇女树立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意识。

  二是加强普法普法、维权力度。在农村大力普及法律知识,加强《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对留守妇女自身权益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学法、知法、守法、用法的能力。

  三是加大对留守妇女的科技知识培训,提高其生产、生存能力。

  四是加强平安家庭建设工作,为留守妇女提供平全、和谐的生活环境,使家庭更加和睦美满。

  4、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大妇女之家建设投入力度。

  各级妇联组织要充分发挥“妇女之家”的作用,及时为遇到婚姻、家庭生活问题的留守妇女提供各种帮助,使其尽快摆脱困境,避免不必要的问题和纠纷发生

  婚姻家庭调研报告 8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施和农业生产技术的不断提高,使农村出现了大量的剩余劳动力。为了改善生活,增加收入,这些占劳动力(18岁-60岁)总数8%的已婚剩余劳动力也都纷纷向城市转移。这些转移的已婚劳动力中男性占98%,从而在农村就出现了一些留守妇女。这些留守妇女大多仍在农村从事农业,照顾老人和孩子。近期,xxx乡妇联通过召开村妇代会主任和部分留守妇女座谈会,调查问卷,入户走访等方式对本地区留守妇女的婚姻家庭状况进行了调查。

  一、基本婚姻家庭状况

  通过调查我们了解到,这些留守妇女家庭只有50%是稳定的,婚姻是幸福和谐的,而这些家庭的夫妻年龄基本都是45岁以上;有40%的家庭是有矛盾的,夫妻之间是不和谐的;另有10%的家庭因此已破裂或处于破裂边缘的。在调查中我们还发现,在全乡每年40个左右的离婚妇女中,留守妇女足足占了一半。

  二、家庭不稳定不和谐的原因

  (一)改革开放30多年来,西方的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对人们思想观念产生巨大冲击和影响。尤其大城市的环境极具诱惑力。一些外出打工的男性赚到钱后禁不住诱惑,其行为似乎印证了"饥寒起盗心,饱暖思淫欲"这句古话,直接导致家庭破。一些男性尽管还维持着原有家庭,但他已看不上那个只顾在家干农活的"黄脸婆"。这种状况导致婚姻家庭不稳定不和谐的在整个留守妇女中占有33%.

  (二)农村人受教育程度低,遇事缺乏理性思考,加上自身责任心不强,导致在外打工不是为家里赚得补贴,而是只顾自己享受或盲目搞投资,最终还欠下了外债,从而导致家庭不和谐乃至破裂。

  (三)留守妇女自身思想守旧,生性多疑,对外出打工的丈夫缺乏信任。而外出打工的丈夫经过大城市的熏陶,视野开阔,思想开放,性格开朗大方,这些又是一些留守妇女眼里所不能容忍的。无辜的丈夫又不能包容这一切,从而导致家庭矛盾重重。

  三、留守妇女对婚姻家庭的心理状态及期盼

  (一)对于年龄偏大的留守妇女,她们比较关心的是丈夫在外所从事的工种、安全性、收入和生活状况,并不担心会发生影响家庭或破坏婚姻的问题。因为她们对自己多年来的婚姻家庭有信心,尤其她们确信年纪已渐成熟的孩子是维系她们婚姻生活的牢固纽带。她们当中多数所期待的是等孩子念高中或读大学后,自己把家中的土地出租或转让他人,随丈夫一起外出打工,少数年龄偏大的妇女仍愿意留在农村务农。

  (二)对于45岁以下的留守妇女尽管她们也关心丈夫在外边的冷暖和安全,但她们更担心年富力强的丈夫禁不住缤纷世界的诱惑。她们有的通过随时打电话方式监督丈夫;有的想尽办法阻止丈夫外出打工;而有的`妇女则表现为无可奈何之状,她们认为婚姻都是命中注定的事;另外也有个别留守妇女能以积极的心态对待丈夫的言行,在努力改变自己,加强自己与丈夫之间的沟通交流。

  四、改善留守妇女婚姻家庭不稳定不和谐状况的对策措施:

  家庭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基础,为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加强和谐家庭建设,要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新风尚,采取综合措施维护留守妇女健康和谐的婚姻家庭秩序。

  (一)大力加强家庭荣辱观教育,树立健康的婚姻家庭观念。荣辱观是引领社会风尚的一面旗帜,通过有针对性的开展婚姻家庭荣辱观教育,让人人都树立健康的婚姻家庭观念,明白哪些是应该坚持的,哪些是应该摒弃的;清楚那些是健康的、美好的、高尚的;哪些是庸俗的、丑恶的、低级的。同时让全社会的人都对那些追求丑恶生活方式的人投去鄙视的目光,让她们无地自容。

  (二)加强公民道德建设,增强公民社会责任意识和家庭责任意识。大力弘扬家庭美德、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同时各用工单位要创造条件,多组织外出务工人员开展健康、文明向上的活动,缓解外出务工者心理压力,引领他们追求高尚的精神生活。

  (三)加强对妇女文化教育,培养留守妇女形成"聪慧时尚、自信坚韧"的时代精神。留守妇女文化水平普遍较低,一般只具初中以下文化,而文化程度越高,处理家庭问题越富有理性。

  (四)发展乡镇企业,增加当地就业机会,是剩余劳动力离土不离乡或充分做好"农田"文章,大力发展科技含量高的精品农业,引导农业向现代农业、生态农业、观光农业方向发展,通过发展优势产业减缓外出就业压力。

  (五)相关机构要加强对留守妇女的法律援助和保护。在处理留守妇女离婚案件中,涉及财产分割时要充分保护弱势群体权益,多给予留守妇女在财产方面相应的补偿。

  婚姻家庭调研报告 9

  20xx年7月,xx市妇联成立了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简称家调委),通过面对面解答、调解和维权热线服务来调解各类婚姻家庭纠纷。成立两年来,共接待来电来信来访1115起,调处离婚纠纷291件,免费写诉状30余份,在乡镇、企事业单位、工厂法律开展法律讲座20余次。

  一、全市婚姻家庭纠纷现状

  1、离婚纠纷逐年增多,婚姻稳定性下降。离婚率不断上升。法院和民政处理离婚纠纷较前几年有所增加,离婚对象越来越年轻化,夫妻双方对待婚姻的态度轻率,闪婚闪离、冲动离婚的现象时有发生。

  2、家庭纠纷较多,家庭关系不和谐。家庭成员经营婚姻家庭的能力缺乏,家庭成员间缺少交流沟通,感情淡化,家庭成员特别是80后、90后,家庭责任感缺乏,沉迷赌博或网络游戏、婚外恋、家庭暴力等情况时有发生。此外,因经济利益矛盾产生的家产纠纷和因赡养老人、抚养教育孩子的家庭纠纷也不断增多。

  3、家庭暴力问题较为突出。近几年,从市妇联和市家调委接访情况来看,家庭暴力纠纷在婚姻家庭纠纷中的占比一直在20%—25%。家庭暴力的发生范围不断扩大,本地农村、城市家庭、外来务工家庭都有发生。家庭暴力的形式也不仅局限于身体暴力,还包括冷暴力、语言暴力。

  二、我市家庭婚姻纠纷调解工作现状

  基于我市家庭婚姻纠纷现状,市妇联以市家调委的成立为契机,切实加强了与相关部门协作配合,在合力推进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方面做了一定的探索,初步形成了“政府重视、妇联主体、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工作格局。

  1、政府支持。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是一项公益性的工作,实行免费受理、免费咨询、免费调解,市妇联把这项工作向市政府领导汇报后,市政府领导高度重视,由市财政局每年安排5万元专项资金用于家调委的运行支出,同时每年安排5个公益性岗位给予运行支持。

  2、部门配合。省妇联下发《关于申报湖北省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省级试点项目的通知》后,市妇联积极与市司法局、市民政局沟通,探讨家调委项目实施方式,经多次讨论、协商,形成一致意见,市司法局负责开展婚姻家庭法律法规普法宣传,提供维权咨询服务和相应的法律援助,培训家调委调解员;市民政局负责为家调委提供场地,并做好婚姻家庭调解对象的引导和宣传工作;市妇联负责家调委的具体运作和日常管理,发挥社会力量作用,推动社会资源、行政资源、群团资源有效整合,负责监督和评估家调委的运行过程,形成了各司其职、对接有序、协作联动、合力化解婚姻家庭纠纷的工作格局。

  3、社会联动。湖北为维律师事务所作为市民政局常年聘用的法律顾问机构,常驻市民政局婚管所,有较丰富的婚姻家庭纠纷调解经验,经多方考察,最终确定引进其作为第三方机构执行家调委项目。同时,为了全面提升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工作整体水平,我们广泛联系法律工作者及具备律师资格的人员,选聘一批具有丰富经验的优秀律师,组建维护妇女儿童权益法律援助顾问团,为我市妇女儿童提供免费的法律援助。

  三、家调委工作主要内容

  1、全力接待。婚姻纠纷的解答,如什么是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小孩抚养权的条件及承担抚养费的不同标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夫妻双方婚前财产处置的法律规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区分,夫妻感情破裂的法定条件,离婚时如何请求赔偿的原则,如何收集家暴和出轨的证据以及《婚姻法》、《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整个过程都是免费的,但工作人员能认真负责精准的解答热情服务。

  2、当面调解。对于当面调解离婚纠纷,在调解中以事实为依据,对当事人的诉求按《婚姻法》的规定依法、公正进行调解结案,从情理法理做工作,不合稀泥,不走过场。而且有文字记录和卷宗存档。如2017年接待的乐长松与姚翠仙离婚案,男方乐长松78岁,女方68岁,双分均为再婚,女方是天门市人,俩人结婚10年来,女方多次回娘家,2017年3月份女方以身体有病男方不关心为由向法院提出离婚,并要求男方一次性给予扶养费7万元。法院未判离婚也没有支持女方的请求。6月份女方以同样的诉求到市信访局要求男方给钱,女方的弟弟将其丢在市信访局门前露宿一晚向市政府施压,市信访局将此案分流到市妇联家调委。家调委通过听诉,清楚了双方的诉求,并对女方弟弟的行为进行了严肃的批评,对男女双方诉求中的抚养费标准及时间进行了三次调解,在调解员耐心、热情、公正的调解下,一对高龄老人的离婚案终于落下帷幕。调解结果为男方每月给女方生活费500元,直至一方死亡为止。在2018年2月份的回访中男方执行非常好。

  3、免费诉讼。对需要起诉的当事人,免费写打印诉状及相关材料,耐心指导诉讼直至当事人满意为止。市家调委委派专职律师为上访妇女提供多起法律援助案件诉讼代理。例如:许翠姣诉胡习平重婚一案、罗爱平与唐明华、张华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再审申请审查程序、于倩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诉讼代理等,市家调委均指派专职律师免费参与诉讼。

  4、法律援助。家调委把免费为困难的妇女提供法律援助作为工作的一项主要内容。如许翠姣的重婚案:许是残疾人,1994年以前按习俗与男方结婚,构成事实婚姻,并生育二个小孩,在彭场镇有共同财产房子,后因双方感情不合分开生活五年,男方通过村里的关系将户籍上的已婚变更为未婚,然后男方又与一女子结婚。许知道后到处上访告状,信访局、公安局、市法院、市妇联、市民政局、市残联、省妇联,最后来到家调委,鉴于是重婚刑事案,家调委派律师进行法律援助,免费为许到法院起诉,到公安局取证,并将男方进行刑事拘留。在审理中通过调解,维护了许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妇女在婚姻中的合法权利和地位。

  四、存在的问题

  随着时代的变化,市场经济的多元化发展,社会的各种矛盾都凸显出来,人们的意识形态,道德观念、价值观、婚姻观等都发生了变化,婚姻家庭纠纷综合反映了这些问题。两年来家调委虽然解决了一些纠纷,做了一些工作,但在调解中仍存在很多问题。

  1、家庭成员的法律和维权意识有待加强。法律知识的缺乏,导致家庭成员在处理问题时冲动、盲目,引发纠纷。在纠纷发生后,权益受侵害方又会法律知识贫乏、预防意识、主动维权意识不够,无法及时、准确地收集证据,最终导致自身权益受损。

  2、基层调解组织作用发挥有限。村、社区调解阵地开展工作主要依托的是妇女干部、人民调解员和妇女骨干,这些人普遍存在着文化水平不高、法律知识有限、流动性大等问题,在矛盾纠纷日益复杂多样的情况下,开展工作有一定的局限性。再加上没有经费保障,作用发挥有限。

  3、部门间的`联动作用发挥不充分。虽然成立了妇女儿童维权联席会议等协调机制,司法、民政、公安等部门也都有所作为,但在婚姻家庭纠纷处理上,还是以妇联为主。要做好婚姻家庭矛盾纠纷的预防和化解工作,紧靠妇联一家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相关职能部门协同合作。

  4、家调委“窗口式”的服务存在局限性和单一性,离大调解格局还有很大的距离。家调委在婚姻纠纷的前置服务和延续服务,没有起到为广大妇女维权的作用,缺乏上下联动调解格局。例如,2017年3月初,剅河镇许脑村许爹爹带着一对不满十岁的孙子(女)来家调委求助:通过了解,许爹爹的儿子婚后患有精神病,儿媳妇刘某在外打工不管小孩,许爹爹难以负担二个小孩的学费和生活费,要求家调委把刘某叫回来离婚后带一个小孩走,但家调委与女方联系后,女方不回来。我们回访后还是原样,问题没有得到解决。按照我国《婚姻法》相关规定,刘女士有义务承担小孩的抚养费,但我们的工作受局限没深入下去,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成了空话。

  五、几点建议

  家调委工作作为项目推进,要不断创新,更要建立有效的调节机制和调解网络。

  1、建立标本兼治的纠纷预防机制。从“治本”和“治标”两个方面入手,“治本”:开展婚姻家庭法律法规宣传,加强家庭美德建设,举办幸福婚姻课堂,倡导和谐文明的家庭关系,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婚姻家庭矛盾纠纷的发生。“治标”:“抓早、抓小、抓苗头”,依托志愿者队伍,及时发现婚姻家庭矛盾纠纷,主动介入调解,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

  2、建立健全婚姻家庭纠纷调解网络。要强化基层基础建设,健全村、社区婚姻家庭纠纷调解组织,全面推广建立居民小区、村民小组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工作室(站点);加强各级调解组织的网络作用、畅通信息;加大调解组织与法律、心理、社工等专业组织的合作,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依托基层、多方参与的格局。

  3、进一步加强部门间的联动合作。建立健全各有关部门协作联动的“大调解”工作机制,实行资源互补、信息互通、业务互联、人员互助、工作互促、纠纷联调。司法部门加大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法院建立“诉调对接”机制,完善诉讼调解制度,扩大诉讼调解的应用范围,改革调解方式,实行调审分离;民政部门加大协议离婚的调解力度,减少轻率离婚;公安部门加大对家庭暴力的救助,大力打击“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为家庭打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对重点、难点个案,各部门采取会办、联席会、专家会诊的形式,共同调解。

  4、健全完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诉调对接机制。加大人民法院、妇联、人民调解组织在处理婚姻家庭纠纷中的专业优势,对疑难复杂、矛盾易激化婚姻家庭纠纷由法院委托、委派家调委进行调解,人民法院、司法部门对家调委的调解工作提供业务指导,对调解员进行定期培训,对家调委达成的调解协议由法院进行司法确认,形成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 5、提升调解员队伍素质。一方面要加强调解员的业务培训,开展包括法律、心理、社会工作等内容的培训,注重培训效果,采取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式,不断提升调解员的基本技能,会预防、会调查、会调解、会制作调解文书;另一方面加大志愿者队伍建设,邀请律师、法官、心理咨询师、社工师等专业人员充实到调解队伍中来,多渠道吸纳调解力量,不断提升婚姻家庭纠纷调解的规范化和专业化。

  婚姻家庭调研报告 10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建设不断深入,传统婚姻家庭矛盾纠纷数量逐年上升,且呈现出多样化、复杂化、个性化特点。为积极探索多元化解婚姻家庭纠纷新思路和新方法,吉首市妇联扎实工作,创新机制,多措并举,为维护妇女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和经济发展发挥了有力作用。

  一、基本情况

  吉首市地处湖南省西部边陲,是湘西自治州州府所在地。全市总面积1078.33平方公里,总人口30.09万人,其中女性14.85万人,占全市总人口的49.35%。全市家庭数约10万户。自20xx年6月,吉首市被湖南省确定为首批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工作试点市以来,接访案件394件,成功调解162件,成功率达47%。

  二、具体做法

  (一)积极汇报,争取支持,造势而上。

  我们充分利用妇联工作平台,抓住契机,大造声势,竭尽全力地向党委、政府汇报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契而不舍地宣传调解工作的必要性;不厌其烦地推介调解工作的紧迫性,努力使党委、政府认识到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工作就是最基础、最基层、最基本、最重要的.一项维稳工作。为此,市委、市政府多次就妇联提出

  的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工作进行研究部署。一是明确由副书记具体分管妇联工作和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工作;二是每年将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工作专项经费6万元纳入财政预算;三是在市政务中心安排一间办公室,作为对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工作专用。使全市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工作进入了党政主要领导视野,列入了党委、政府工作议事日程之中。

  (二)协调配合,组建机制,借势而上。

  “一个好汉三个帮,一个篱笆三个桩”。我们借助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工作的东风,积极主动与政法委、司法、民政等部门衔接联系,取得了相关单位的大力支持和配合。

  一是由妇联牵头,司法、民政联合行文,在全州率先成立了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二是由联席单位共同审议,选聘了30名具有一定专业素养的同志作为首批婚姻家庭调解员;

  三是由政法、司法、律师等专业部门推荐,招聘了婚姻家庭纠纷专职调解员;

  四是将婚调工作列入网络化管理,将全市街道网格管理员聘请为兼职调解员。截止目前,全市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工作实现了“六有”,即:有组织机构、有工作场地、有专业队伍、有工作经费、有劳动成果、有心得体会。

  (三)学习培训,提高技能,用势而上。

  为切实加强调解员的业务技能,我们多次举办培训班,并邀请州内外知名专家学者为调解员进行业务辅导和培训。

  一是从调解程序进行指导。我们要求每个调解员都必须了解调解工作性质、工作流程、工作责任,从而做到心中有数,忙而不乱。

  二是从调解技巧进行辅导。由于调解工作对象存在个性差异,我们要求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因人而异,有的放矢,既要把握原则性又要注意灵活性。

  三是从预防矛盾进行引导。我们要求调解员坚持“敏锐性、前瞻性”原则,把婚姻家庭矛盾纠纷消灭在“听风便是雨”的萌芽状态。

  四是从处理纠纷进行疏导。面对纠纷,我们要求调解员认真听取双方倾诉,针对当事人诉求,先简后繁,先易后难,耐心细致地做好疏导工作。

  通过学习培训,200多名专兼职调解员和基层妇联干部受益匪浅,纷纷表示一定要用“五心”(热心、爱心、细心、专心、诚心)做好调解工作,使全市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有条不紊的全面健康发展。

  三、思考建议

  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工作不是单一的工作、它与妇联工作紧密相关。因此,在多元化解婚姻家庭矛盾纠纷机制建设工作中应注重“三个结合”。一是注重与妇联素质教育相结合。建议在巾帼建功、文明创建、最美家庭、平安家庭创建评选活动中,将邻里和谐、家庭有无矛盾纠纷纳入活动评选必备条件。同时在妇联举办家庭教育知识讲座、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知识讲座、妇女干部培训、村级妇联干部培训等各类培训班中坚持做到“三个一”,即:必放一张婚调工作培训光盘,必上一堂婚调解工作辅导讲座,必发一份婚调工作学习资料。通过凝聚价值共识、倡导终身学习、优化成才环境等举措引导广大妇女勤学习、提素质、增才干,让女性智慧为社会发展添光增彩。二是注重与妇女创业就业相结合。妇女的创业创新事关妇女的生存与发展,事关家庭的和睦、社会的和谐、经济社会的总体发展与进步。针对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工作中出现的弱势妇女,建议通过引导她们参加各种技能培训,掌握一技之长,树立“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信念,做新时代的新女性,实现自身价值。三是注重与中心工作相结合。主要是紧紧围绕中心开展工作,唱响主旋律,顺应大趋势、大逻辑,因势而谋、顺势而为,做好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工作。建议将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工作融入社会管理创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长安建设工作考评范畴,层层落实责任,加大考核奖惩力度,促使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有效做到掌握情况在基层、解决问题在基层、化解矛盾在基层,发现一起,调解一起,最终实现为群众服务‘零距离’,维护家庭和美,促进社会和谐,助推经济社会发展。

  婚姻家庭调研报告 11

  随着经济的发展,流动人口的增加,xx区婚姻家庭纠纷数量逐年增多、矛盾相对集中,逐渐成为社会不安定因素之一。

  有效遏制婚姻家庭矛盾纠纷多发态势,是构建和谐婚姻家庭关系、创建平安家庭的迫切需要,是促进社会稳定、构建和谐xx的必然要求。为扎实推进“大调解”工作体系建设,有效预防和化解婚姻家庭矛盾纠纷,xx区将婚姻家庭矛盾纠纷纳入社会大调解格局,调动各方资源,强化基础服务工作,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解决婚姻家庭矛盾纠纷中的作用,真正将“预防为主、调处结合”的工作方针落到实处,切实维护了广大妇女儿童的根本利益。

  一、工作概况

  目前,全区共有婚姻家庭矛盾纠纷调解组织635个,其中依托区调解中心建立区婚姻家庭矛盾纠纷调解委员会,依托综治工作中心、基层妇女维权服务站建立婚姻家庭矛盾纠纷镇街级调解室11个、村级623个;共有专兼职调解员1906名,其中区级调解员共16名,专职参与婚姻家庭矛盾纠纷调解的调解员3人。近三年来共调解婚姻类矛盾纠纷717件,占全区诉调案件总量的70%。

  二、工作措施

  一是健全机构,构建婚姻家庭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格局。联合区综治委、区法院、区妇联、区司法局下发了《关于加强婚姻家庭矛盾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兰综治[2012]4号),对全区婚姻家庭矛盾纠纷调解机构的建立、运行作了明确的规定。区婚姻家庭矛盾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和镇街道、村(社区)婚姻家庭矛盾纠纷调解室,依照依法合理、自愿平等、公平公正、及时便民、尊重当事人权利、不限制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对婚姻家庭矛盾纠纷、赡养纠纷、扶养纠纷、抚养纠纷、继承纠纷等民间矛盾纠纷的排查和调解工作。同时积极争取将家暴投诉纳入110出警范围,在基层派出所普遍建立家庭暴力投诉站,并把妇联纳入公调对接横向联系网络,遇有婚姻家庭矛盾纠纷,公安机关接警后及时与妇联对接,共同调处矛盾纠纷。积极争取区法院的支持,建立婚姻家庭维权合议庭1个,对婚姻家庭案件优先调解、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积极争取民政部门的支持,开展反对家庭暴力的宣传和救助。

  二是调防结合,不断提升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工作的整体水平。有效预防和化解婚姻家庭纠纷,必须强化源头防范工作,做好结合文章。与法制宣传工作相结合,紧紧抓住“五五”、“六五”普法的有利契机,充分利用“3.8”妇女维权周、“11.25”反家暴日、“12.4”法制宣传日等重要节点,走进村(居)、走进家庭,积极宣传《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物权法》、《反家暴法》等法律法规,深入开展特色鲜明、生动活泼、形式多样、群众需求的学法守法活动,引导广大妇女群众和家庭成员树立现代法治理念,提高懂法用法水平。与平安家庭创建相结合,通过妇女邻里协会、好媳妇好婆婆评选、幸福家庭讲习班等多种载体,大力推进法律和平安知识、安全防范措施、矛盾纠纷调解“三进”家庭,引导家庭成员之间和邻里之间宽容谦让关爱,加强思想沟通,增进感情交流,共创平安和睦幸福家庭。与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相结合,充分发挥妇女议事会在婚姻家庭纠纷预防和调解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及时发现婚姻家庭纠纷苗头,及早介入调处化解,避免矛盾升级恶化。着力加强信访工作,对涉及婚姻家庭的信访案件,做到答疑解惑和普法宣传同步、疏导情绪和传授相处技巧同步、调处纠纷和维护权益同步,不断增强妇女综合素质和婚姻家庭调适能力。严格落实首问负责制,通过定期接访、公开接访、带案下访、重点约访,切实在处理个案中维护妇女权益。同时进一步健全完善了重大信访案件会办制、回访制,通过领导会办、维权联席会议会办、权益部门会办等,实现了资源联合、信息联通、案件联调,有效提高了婚姻家庭纠纷信访案件的调处率和信访妇女的满意率。

  三是充实队伍,不断提高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员的工作能力和水平。区婚姻家庭矛盾调解委员会设主任1人,由区委政法委分管负责人担任;副主任3—5名,由区综治办、区法院、区妇联、区司法局分管负责人担任;委员3—5名,由妇联干部、政法系统的退休法官、检察官、司法行政人员、律师以及法律服务工作者等人员组成。同时,根据新时期婚姻家庭现状和调解工作要求,积极发现、选聘一批思想素质高、业务能力强、服务意识浓、有群众工作经验的妇联干部和专家志愿者,充实到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员队伍中,并通过采取脱产培训、岗位练兵、庭审观摩等多形式、多层次地开展培训,努力使调解员达到“四懂”和“四会”,即懂方针政策、懂法律法规、懂业务知识、懂调解技巧,会预防、会调查、会调解、会制作调解文书,不断提升调解员的基本技能、工作规范和整体实力,形成了专家指导、妇联干部支撑、志愿者广泛参与的良好工作局面。

  三、工作成效

  一是方便了群众诉求。人民调解具有“方便、快捷、经济”的优点,给当事人提供了极大方便。广大调解员身在基层,了解实情,发现矛盾倾向及时收集上报,发现纠纷苗头及时疏导化解。

  二是缓解了信访压力。据区信访局统计,区信访局受理来信来访比往年下降6.2%。信访减少的主要原因,得益于基层人民调解室主动介入、就地化解和信访调解室的及时分流。三是降低了离婚率。及早介入、及时处理,努力把大量婚姻家庭矛盾纠纷化解在第一现场,调处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基层一线,有效避免了矛盾纠纷的升级、扩大和激化,维护了家庭的`和谐安定。

  四是形成了工作合力。通过加大与法院、信访、民政等部门的主动联系,探索建立了婚姻家庭纠纷访调对接、民调对接,对婚姻家庭信访案件及办理离婚的当事人,在做好调解工作的同时,不失时机地进行婚姻家庭知识和生活技巧的宣传引导。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看到,伴随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生活节奏的加快,随之出现了婚姻家庭纠纷数量增多、内容多样、成因复杂、调处难度加大等情况。在下步工作中,xx区妇联将进一步发挥妇联组织在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工作中的独特作用,主动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动协作,主动跟进,主动思考,主动作为,进一步协调好两性关系、婚姻关系、家庭关系、代际关系和邻里关系,进一步规范婚姻家庭行为,积极做好预防和化解婚姻家庭纠纷工作,努力把妇联系统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为建设大美临沂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婚姻家庭调研报告 12

  一、基本情况

  xx县地处xx处,距自治区首府xx公里。全县区域面积xx平方公里,下辖x镇x乡,x个村委会x个社区居委会,人口x万人,其中农牧民x人,劳动力x人。近年来,为加快推进婚姻登记档案管理规范化,切实提高婚姻登记服务管理水平,xx县民政局严格按照《婚姻登记条例》和《婚姻登记管理办法》,重点加强婚姻登记管理软、硬件建设,完善管理工作机制,理顺管理工作职责,全面实现了婚姻登记管理规范化。20xx年上半年共办理结离婚登记x对,其中农牧民x对,占19.6%,婚姻登记合格率达100%。

  二、存在问题

  (一)农牧区中“闪婚”现象较以往有增多趋势。其特点表现为“三快”即认识快、同居快、分手快。青年农牧民大部分是在各种聚会上认识后,到男方家暂时同居,有的是外出打工认识后同居,他们中有相当一部分没有领取结婚证,因这种同居关系缺乏起码的婚姻基础,维持不了多长时间便分道扬镳,有的女方还在同居期间怀孕,无颜回家,在社会上流浪。

  (二)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现象仍然存在。究其原因是距离县级婚姻登记机关较远。如xx乡镇的农牧民因交通不便或不愿承担交通费、住宿费等费用而拖延了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时间,有的即使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也是等到孩子入学、落户或享受相关优惠政策时才不得以补办相关手续

  (三)婚姻登记中存在“两多”现象。即草率结婚、离婚的多;遗失婚姻证件,要求重新出证的多。

  (四)农牧民群众普遍认为由县级婚姻登记机构统一登记管理所辖区域的模式,既增加农牧民群众的婚姻登记成本,又带来不便。认为采用分散登记,定时上报,定期检查,集中管理的.方式比较恰当。

  (五)婚姻登记机关、计划生育和公安户籍管理部门之间的工作衔接缺乏协调性。

  三、几点建议

  (一)积极动员民政、妇联、卫生、司法及村委会全方位、多渠道继续加大对“一法一规定”的宣传力度,特别要针对偏远农牧区,把禁止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禁止第三者插足、未成年人私奔,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不办理婚登记手续同居等作为宣传重点,尤其要将不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给今后的生活带来的诸如落户难、子女入学难、不能享受优惠政策等一系列连锁问题和对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身心健康造成的严重危害性宣传到位,逐步引导各族基层农牧群众树立健康、和谐、文明的婚姻家庭理念。

  (二)进一步牢固树立为基层群众服务的宗旨,继续转变工作作风,切实提高服务质量。本着便民的原则,将办理婚姻登记权力下放至乡镇,以方便农牧民群众就近进行婚姻登记。

  (三)进一步组织协调好民政、户籍管理等部门之间的工作关系,在办理结婚证、身份证等方方面面形成统一的,环环相扣,密切衔接的工作机制,保证各项工作在统一协调中运作。

  婚姻家庭调研报告 13

  前言

  大学第一年的暑假,有充足的时间、理由、精力来一场同学聚会。高中同学的聚会——兴奋,各自沉浸于美好的大学生活,迫不及待的想同大家分享自己这一年的经历;初中同学的聚会——安静,太长时间的疏于联系,让大家变得客气而疏远;小学同学的聚会——热闹,从那样穿布鞋扎羊角辫的年纪中走过,总有一种时间冲不散的热络,无话不谈、笑语连天。可是热闹过后却又忍不住的心酸,十几个人中除了正在上学的几位外,基本都已定亲,或者成家生子。面对我无言的惊讶,没有人给予过多的解释,本来就是含羞带怯的年纪,又如何将这种事情形容得轻描淡写。

  在我还未从聚会事件的震惊中回神,同村远房的大娘又托父亲帮忙处理她年仅二十岁的儿子未婚生子的事情。这次我的反应就不止是惊讶,还有更多的疑惑不解。对于这种未经任何法律程序便以夫妻的名义生活在一起,并生育儿女的现象,在农村究竟普遍到何种程度,带着这样的疑问,我与远在山东省临沭县白旄镇东街的刘敦萍同学,就农村中未正式办理结婚手续便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的现象,展开了联合调查。

  在搜阅了相关资料后得出,这种普遍存在于农村地区的、没有配偶的青年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在法律上成为事实婚姻。

  一、事实婚姻的存在状况

  为了弄清楚事实婚姻在农村中占新婚人数的比例,同时又考虑到这样一个敏感的话题及农村大众对于这个问题的认知度,我们对于此项问题分别以同熟知村里事务的长辈闲谈、向村妇联主任咨询及对户籍办、计生办相关工作人员采访的方式,进行了详细的调查。

  调查结果表明,在20xx—20xx年间,河南省夏邑县王集乡孙庄村公开举行婚礼的青年男女为18对,但仅有六对男女于婚前到相关部门办领了相关手续。约占受调查人数的33%。其余12对中,有9对青年男女在婚礼举行后3—8个月后补办了结婚手续。剩余3对,自婚礼结束至今未补办任何相关手续,约占受调查总人数的16.7%。

  而山东省临沭县白旄镇20xx—20xx年间公开举行婚礼的51对夫妇中,仅有两对未办理结婚手续,仅占受调查总人数的4%左右。

  对于两地事实婚姻所占比例的差距,我们又进行了相关调查。调查发现,两地对于这种未办理任何手续即以公开、持续状态生活在一起,甚至生育儿女的青年男女事例的监管与处罚办法的差距,导致了这种差异的产生。具体的监管与处罚办法,并未在计生办等相关部门得到确切答复,仅从村里受处罚的实例中总结得出:山东省临沭县白旄镇东街若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儿育女,一旦被计生办查出,则会对其进行高额罚款,金额至少是9000元人民币;相应的河南省夏邑县王集乡孙庄村的此种情况的罚款仅在1000元左右。

  二、事实婚姻的存在形式

  总结了69对受调查人选中的事实婚姻存在状况,得出事实婚姻存在的两种形式:

  (一)符合结婚条件的两性结合的事实婚姻。即男女双方均符合结婚条件,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长期共同生活,或生育子女,所形成的一种现实的、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基于这种原因存在的事实婚姻关系,大多数会在子女出生前,为解决子女的户口问题而去相关部门补办结婚手续。因而,这种婚姻关系具有存在时间短、社会影响小的特点。

  (二)不符合结婚条件的两性结合的事实婚姻。即男女双方或一方因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等原因,在举行婚礼前无法从相关部门领取合法证件,是事实婚姻的最主要存在方式。基于这种原因产生的事实婚姻关系,具有存在时间长、社会影响大的特点。

  三、事实婚姻的存在原因

  经过调查,事实婚姻在农村地区普遍存在的.原因有三:

  (一)农村地区落后的婚姻观念。在受调查的两地农村,很多初中毕业后无法继续深造的青年男女,在其十八九岁时父母即为其张罗相亲,只要门当户对、双方当事人没有太大的意见,就会在双方家长的主持下进行订婚。订婚后一到两年的时间,就会举行婚礼,以此作为结婚的公开及必备的要件。基于这种原因结合的青年男女,大多因未到法定结婚年龄而无法从相关部门获得法律婚姻的有关批准,不得以而维持这种不登记“结婚”的关系。

  (二)淡薄的法律意识。在广大农村地区,由于人们受传统的婚姻形式的影响,及相关法律知识的缺失,认为公开举行婚礼即是婚姻关系成立的必备且唯一的条件,从而忽略法律对于婚姻关系的约束及保护的重要性。也有青年男女外出务工是相识、相知、相恋、进而生活在一起,回到家乡举办一个形式上的婚礼后又双双外出务工,因暂时不要孩子,这种缺少法律保护的婚姻关系便长久而持续的存在。

  (三)相关部门的执法不严。在分析了相关部门的咨询结果后,结合具体事例的分析比较后得出,对于这种结婚不登记的现象并无专门的部门进行监管,仅在未登记“结婚”的双方生育子女的情况下,计生办的相关人员会依照计划生育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同时勒令其补办结婚登记。这种监管机制造成了很多没有合法手续的夫妇隐瞒新生儿出生现象的产生,以至于有些孩子到了该上学的年纪还没有户口,即农村地区所谓的“黑户”。基于此,也助长了不登记“结婚”的气焰。河南省夏邑县王集乡孙庄村的政策执行力度相对轻些,山东省临沭县白旄镇由于相关部门的政策执行的相对严格些,有一部分的青年先订婚,等到够结婚年龄时再结婚;一小部分不够法定年龄便结婚生子的青年便承受着各方面的风险。

  四、事实婚姻产生的影响

  这种缺少法律保护的婚姻形式,在普遍存在的同时也潜伏着诸多不稳定的因素。

  (一)事实婚姻缺乏法律的保障和约束,影响法律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如事实婚姻当事人发生离婚、一方死亡、子女抚养等问题时,容易引起纠纷。而且处理这类纠纷和使用法律相对比较困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全面及时的保护。河南省夏邑县王集乡孙庄村,就曾出现过未办理结婚登记便公开共同生活的男方将在家务农的女方抛弃的事情,在调解未果的情况下,双方打起了无休止的官司,至今未得到确切的判决,但双方家庭反目成仇却已成定局。

  (二)事实婚姻损害了当事人的身心健康,影响了优生优育。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而结合并生育子女的青年男女,不仅不利于女方的身心健康,同时因户口问题不能得到及时的解决,也会侵害孩子受教育的权利。

  (三)事实婚姻的存在,严重影响了我国婚姻登记制度的权威性。这种违反结婚登记法定程序而存在的事实婚姻,使婚姻关系逃避法律的审查和束缚,主张了早婚、包办婚姻等违法行为的产生和蔓延,影响我国婚姻政策的贯彻执行。

  五、改善措施

  事实婚姻在农村地区的普遍存在,给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带来诸多不便,为此必须采取相关措施,使这一情况得以改善。

  (一)加强法制思想建设,改变农村地区民众的传统婚姻观念。相关部门,尤其使民政局及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应该定期进行普法教育宣传,讲婚前登记的必要性及重要性,一次避免因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结合后的婚姻关系中又可能产生的一系列纠纷,同时有利于优生优育政策的实行。推行普法宣传教育,进一步的改变农村地区落后的婚姻观念,减少早婚、包办婚姻等违法行为的出现,进而维护法律婚姻的权威性。

  (二)加强相关部门的执法力度,杜绝人情关系网下的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山东省临沭县白旄镇东街若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儿育女,一旦被计生办查出,则会对其进行高额罚款,金额至少是9000元人民币;相应的河南省夏邑县王集乡孙庄村的此种情况的罚款仅在1000元左右,两地罚款金额的巨大差距,对事实婚姻有一定程度上的影响,山东省临沭县白旄镇占受调查总人数的4%左右河南省夏邑县王集乡孙庄村约占受调查总人数的16.7%,由此显示出执法的力度与方法的差距,当事实婚姻成为一种地方习惯,当执法部门也开始适应这种地方习惯,事实婚姻关系的现状就不可能得到改善。因此,相关部门应该明确责任,公正执法,不能再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任由这种情况衍生。

  婚姻家庭调研报告 14

  以大学生婚姻观为主题,用真实数据分析大学生对于婚姻观的看法,探究影响大学生婚姻观形成的主要因素。本次调查的目的是让大学生了解自身所形成的婚姻观,以期引导在校大学生客观、冷静、正确地审视自己的恋爱状况,树立积极、健康恋爱观念,促使大学生树立正确的婚姻观和人生观。

  一、研究方法和研究对象

  1、研究方法。

  本次调查采用我们小组自编的《关于大学生婚姻观的调查问卷》,内容涉及在校大学生如何看待婚姻观、对待婚姻的态度等方面的主要内容,力图通过该问卷比较客观、全面、科学地了解大学生的对于婚姻观的看法。

  2.研究对象。

  本次调查选取了工学院大一、大二、大三、大四的学生,进行随机抽样调查。本次调查发放问卷200份,回收192份,在192份中无效的'有8份,有效率为95.8。数据真实,具有可信度。

  二、调查结果分析

  本次调查问卷我们小组经过探讨一共设置了15个问题,分别从择偶对象的考虑、离婚率偏高的分析、结婚的动机和婚姻观形成的影响因素。

  大学生的择偶条件

  关于大学生的择偶是考虑的因素中,选品质的达到了32%,能力的有21%,样貌的有12%,家庭背景的约10%,身体素质的有9%,学历的有7%,相同城市、方言的有5%,亲友意见的有3%,婚史的有1%。但是若从男生和女生的看法上又是有很大的不同了,男生选品质和能力的就占了67%,只有23%的看重样貌,这和我们以往的看法是不同的,也出乎我们的意料,看来,随着时代的发展,男生在婚姻观的构建上更加的成熟了。在女生的调查上,女生选品质和能力的高达71%,样貌就非常小,倒是家庭背景和相同城市的考虑占了23%,从中可以看出女生在物质化的需求上相对高于男生,受传统思想的影响也较大,希望找到一个经济条件比较优越的伴侣,这样就结婚后就可以过舒适的生活。考虑相同城市,也说明比较顾家,不想离父母太远。

  按年段来分析,大一的同学看重样貌的比重就达到了46%,到大四就渐渐下降,而品质和能力的选择率逐渐上升,从此可以看出大家对于婚姻观的看法越来越理性了,在大学的四年中,渐渐变得成熟,明确了自己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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