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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年终奖的扣税问题
据新华社北京1月31日电 为合理解决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征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从2005年1月1日起,对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通知》规定,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但在计征时,应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如果在发放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还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通知》明确,在一个纳税年度里,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算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针对上述资料,我的理解是这样的,如果一个职业经理人,其月工资是5000元,年终将发了60000元。60000/12=5000,适用税率20%、速算扣除数375。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 = 60000*20% - 375 = 11625
但如果年终奖发了59988。29988/12 = 4999,使用税率15%、速算扣除数125。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 = 59988*15% - 125 = 8873.2
这明显有问题,发的少的,最终拿到手的还多了好几千。请懂税法的朋友解释一下,或者我哪里理解错误。
附税率表:
扣除额为1600元, 税率表如下:
不超过500元的部分 税率5% 速算扣除数0
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 税率10% 速算扣除数25
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 税率15% 速算扣除数125
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 税率20% 速算扣除数375
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 税率25% 速算扣除数1375
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税率30% 速算扣除数3375
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税率35% 速算扣除数6375
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税率40% 速算扣除数10375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税率45% 速算扣除数15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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