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化品运输管理规定

时间:2024-01-17 09:26:26 宇涛 交通/运输/物流/仓储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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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化品运输管理规定(通用10篇)

  在社会发展不断提速的今天,人们运用到制度的场合不断增多,制度是各种行政法规、章程、制度、公约的总称。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危化品运输管理规定,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危化品运输管理规定 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保障运输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含搬运装卸、运输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技术规范,按交通部标准JT3130《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和国家标准GB13392《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执行;危险货物品名分类以交通部颁发的《汽车运输危险货物品名表》为准。

  第四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及有关技术规范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运输基本条件

  第五条 凡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必须拥有能保证安全运输危险货物的相应设施设备。

  第六条 从事营业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必须具有十辆以上专用车辆的经营规模,五年以上从事运输经营的管理经验,配有相应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并已建立健全安全操作规程、岗位现任制、车辆设备保养维修和安全质量教育等规制度。

  第七条 直接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维修作业和业务管理的人员,必须掌握危险货物运输的有关知识,经当地地(市)级以上道路运政管理机关考核合格,发给《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

  第八条 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容器、装卸机械及工属具,必须符合交通部JT3130《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规定的条 件,经道路运政管理机关审验合格。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第九条 非营业性运输单位需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须事前向当地道路运政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符合本规定运输基本条件的报地(市)级运政管理机关批准,发给《道路危险货物非营业运输证》,方可进行运输作业。

  从事一次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须报以县级运政管理机关审查核准,发给《道路危险货物临时运输证》方可进行运输作业。

  第十条 凡申请从事营业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及已取得营业性道路运输经营资格需增加危险货物运输经营项目的单位,均须按规定向当地县级道路运政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地(市)级道路运政管理机关审核,发给加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用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营运证》,方可经营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第四章 运输管理

  第十一条 危险货物托运人在办理托运时必须做到:

  1.必须向已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资格的运输单位办理托运;

  2.必须在托运单上填写危险货物品名、规格、件重、件数、包装方法、起运日期、收发货人详细地址及运输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3.货物性质或灭火方法相抵触的危险货物,必须分别托运;

  4.对有特殊要求或凭证运输的危险货物,必须附有相关单证,并在托运单备注栏内注明;

  5.托运未列入《汽车运输危险货物品名表》的危险货物新品种,必须提交《危险货物鉴定表》。

  凡未按以上规定办理危险货物运输托运,由此发生运输事故,由托运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二条 危险货物承运人在受理托运和承运时必须做到:

  1.根据托运人填写的托运单和提供的有关资料,予以查对核实,必要时应组织承托双方到货物现场和运输线路进行实地勘察,其费用由托运人负担;

  2.承运爆炸品、剧毒品、放射性物品及需控温的有机过氧化物、使用受压容器罐(槽)运输烈性危险品,以及危险货物月运量超过100吨,均应于起运前十天,向当地道路运政管理机关报送危险货物运输计划,包括货物品名、数量、运输线路、运输日期等;

  3.在装运危险货物时,要按《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规定的包装要求,进行严格检查。

  凡不符合规定要求,不得装运。

  危险货物性质或灭火方法相抵触的货物严禁混装;

  4.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严禁搭乘无关人员,运行中司乘人员严禁吸烟,停车时不准靠近明火和高温场所;

  5.运输结束后,必须清扫车辆,消除污染,其费用由货主负担。

  凡未按以上规定受理托运和承运,由此发生运输事故,由承运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三条 凡装运危险货物的车辆,必须按国家标准GB13392《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悬挂规定的标志和标志灯。

  第十四条 全挂汽车列车、拖拉机、三轮机动车、非机动车(含畜力车)和摩托车不准装运爆炸品、一级氧化剂、有机过氧化物;拖拉机还不准装运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一级易燃品;自卸车辆不准装运除二级固体危险货物(指散装硫磺、萘饼、粗蒽、煤焦沥青等)之外的`危险货物。

  未经道路运政管理机关检验合格的常压容器,不得装运危险货物。

  第十五条 营业性危险货物运输必须使用交通部统一规定的运输单证和票据,并加盖《危险货物运输专用》。

  第十六条 凡运输危险货物的单位,必须按月向当地道路运政管理机关报送危险货物运输统计报表。

  第十七条 专门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要加强基础设施建设,逐步设置危险货物专用停车场及专用仓库,向专业化、专用化方向发展。

  第五章 维修管理

  第十八条 凡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改装的单位,必须配备防爆、去污清洗等设备,划定专用修理车库,经道路运政管理机关审查批准,在技术合格证上加盖《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专用》,方能从事维修、改装作业。

  第十九条 动用明火维修装运过易燃、易爆危险货物的罐(槽)车,要执行执行“动火”审批制度,作业前必须对车辆进行测爆和安全处理。

  第六章 事故处理

  第二十条 在运输危险货物的过程中,发生燃烧、爆炸、污染、中毒等事故,驾乘人员必须根据承运危险货物的性质,按规定要求,采取相应的救急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并应及时向当地道路运政机关和有关部门报告,共同采取措施,消除危害。

  第二十一条 发生重大危险货物运输事故时,当地道路运政管理机关应及时赶赴现场,协助有关部门组织抢救,并做好现场记录,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凡发生人身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当地道路运政管理机关应在三天内将事故情况报告上级机关,并在三十天内提出处理意见,报告上级交通主管部门,通知车籍所在地道路运政管理机关。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各级道路运政管理机关应依照本规定,加强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监督检查。

  凡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和人员,必须接受道路运政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道路运政管理机关应按本规定和有关技术规范,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的运输条件、安全管理、专用防护设备、运输单证、运输质量和技术业务规范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发现隐患应及时消除。

  第二十五条 各级道路运政管理机关在检查中发现违 行为,应做好现场记录,经被检查人签认,作为处理违 的依据,按照交通部《道路运输违 处罚规定》(试行)处理。

  危化品运输管理规定 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入厂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管理,保证生产及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主要包括液氨、液氯、二硫化碳、汽油、电石、炸药、压缩气体、烧碱、浓硫酸等。

  第二章入厂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管理

  第三条各公司主要负责人对本公司入厂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管理全面负责,各公司供销、安全、保卫负责人负直接责任。

  第四条各公司供销部门在购买危险化学品前,要检查生产企业是否具有危险化学品销售许可证及是否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

  第五条各公司供销部门要委托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单位承担危险化学品的运输。

  第六条各公司保卫部对入厂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查验车辆使用证、行驶证、营运证、驾驶证、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押运人员的操作证等证件,证件不全的车辆,严禁入厂。

  第七条运输瓶内气体相互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产生毒物的气瓶,不得同车(厢)运输。

  第八条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发生泄漏,严禁入厂。

  第九条进入厂区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必须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并悬挂符合国家标准的警示标志。

  第十条各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加强对入厂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抽检工作,对不符合要求的进行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三章附则

  第九条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本规定与之不相符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条本规定由集团安全生产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危化品运输管理规定 3

  1、目的

  为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进入企业的安全管理,减少车辆在行驶、停放和装卸等环节的安全风险,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安全部门、保卫部门、成员企业储运部门、物料管理部门、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管理

  3、主要内容

  3.1保卫部在王家湾门卫设置记录本,对所有进入园区的危险化学品车辆进行登记;

  3.2保卫部负责对危险化学品货场、磅房附近的危险化学品车辆进行调度,引导车辆在危险化学品货场停放,根据装卸情况有序放行车辆进入生产区域。

  4、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进入作业流程

  4.1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到王家湾大门时,门卫保安人员应要求司机对车辆及货物相关信息进行登记,并向司机告知园区禁烟、禁火的'安全管理规定,要求司机将携带的打火机交给门卫保管(卸货完毕出厂时在门卫取走打火机)然后方可放行;司机不配合门卫进行登记、上交火机的,门卫保安人员有权拒绝放行,并将情况向归口管理单位和安环部通报;

  4.2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进入王家湾大门后,门卫保安人员安排车辆正确停放在危险化学品货场的划定区域(易燃易爆和非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分开停放),或者在不与装卸发生冲突的情况下由归口管理单位派人直接引领过磅进入使用单位;

  4.3所有进入生产区域卸货的液态、气态危险化学品车辆必须由归口管理单位派人引领才能过磅、进入使用单位,无人引领的车辆只能暂时停在危险化学品货场;

  4.4液态、气态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过磅后,进入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门卫前,车辆必须安装阻火器,相关管理人员必须按要求查验车辆及运输人员资质、随车携带灭火器等应急器材情况(型号、数量是否符合要求,器材是否在有效期内);

  4.5液态、气态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必须有序进行卸装作业,禁止同一库区两辆或两辆以上(载同一类物质)车辆同时进行装卸,液氨和环氧乙烷车辆不能同时装卸;待装卸的车辆只能在危化品货场等待前一车辆装卸完毕离开企业或停在危化品货场,后一辆车才能开向库区,卸货结束前管理人员、车辆司机、押运员不能离开卸货现场,卸装作业现场不能打手机;

  4.6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卸货完毕,到磅房过磅后,司机须向门卫出示过磅单,经门卫登记后方可驶出厂区。

  危化品运输管理规定 4

  1.目的:

  为加强危险化学品的运输、装卸过程中的安全管理,防止意外安全事故的发生,做到危险化学品的运输、装卸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公司内所有危险化学品的运输、装卸环节。

  3.职责:

  3.1供应部、销售部负责对运输车辆、人员的资质检查及车辆安全设施的检查。

  3.2相关单位保管员负责整个装卸过程的监护。

  3.3安全部负责对装卸过程的安全监督检查。

  4.工作程序

  4.1.1供应部、销售部在危险化学品进行装卸前,要根据有关要求检查车辆的资质和安全附件是否齐全。

  4.2对装卸操作人员的工作要求

  4.2.1装卸操作人员,必须由经过培训合格的.人员负责,其他人不得擅自操作。

  4.2.2操作人员在装卸危险化学品期间不得脱离岗位,当班不能装卸完毕或有紧急情况需交下一班次或其他人继续装卸时,一定要以书面的形式交代清楚,防止发生物料的泄漏。

  4.2.3装卸、搬运危险化学品时应做到轻装、轻卸。严禁摔、碰、撞击、拖拉、倾倒和滚动。

  4.2.4装卸对人体有毒害及腐蚀性物品时,操作人员应具有操作毒害品的一般知识,操作时轻拿轻放,不得碰撞、倒置,防止包装破损物料外溢。操作人员应戴防护眼睛、佩戴胶皮手套和相应的防毒口罩或面具,穿防护服。

  4.2.5作业中不得饮食,不得用手擦嘴、脸、眼睛。每次作业完毕,应及时用肥皂(或专用洗涤剂)洗净面部、手部,用清水漱口,防护用具应及时清洗,集中存放。

  4.2.6装卸易燃液体时需穿防静电工作服,禁止穿带铁钉的鞋子。桶装的易燃液体物料不得在水泥地面滚动。桶装的各种氧化剂也不得在水泥地面滚动。

  4.2.7各项操作不得使用沾染油污及异物和能产生火花的机具,作业现场需远离热源和火源。

  4.2.8装卸危险化学品时,操作人员不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集中精力注意装卸的情况,以便于出现异常情况时,及时采取应急措施。

  4.2.9工作前应认真检查所用工具是否完好可靠,开启易燃易爆的桶装物料的桶盖时,应使用铜或者铜铝合金的专业扳手。

  4.2.10公司内各车辆装卸点所配备的消防器材及急救药品,要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确保其有效完好;如存在失效、数量不够等现象,要及时报告单位、部门领导。

  4.2.11应熟练掌握装卸过程中的一般事故处理方法和防护用具、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4.3对运输槽车随车人员的工作要求

  4.3.1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装卸应符合《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的有关规定。

  4.3.2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的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岗位培训,凭专业岗位操作证书上岗作业。

  4.3.3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装卸人员对所运危险货物要掌握其化学和物理性质及应急措施。

  4.3.4运输、装卸作业时,必须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4.3.5进入装卸作业区前,必须安装防火罩,不准随身携带火种,装卸易燃、易爆危险货物时,不准穿带有铁钉的工作鞋和穿着易产生静电的工作服。

  4.3.6车辆进入危险货物装卸作业区,驾驶员应按有关安全规定驶入装卸货区。

  4.3.7车辆停靠货垛时,应听从作业区指定人员的指挥,车辆与货垛之间要留有安全距离;待装、待卸车辆与装卸货物的车辆应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并不准堵塞安全通道。驾驶员不准离开车辆。

  4.3.8装卸过程中,车辆的发动机必须熄灭并切断总电源。在有坡度的场地装卸货物时,必须采取防止车辆溜坡的有效的措施。

  危化品运输管理规定 5

  一、目的

  本标准规定了危险化学品采购、运输装卸、储存、使用、报废处理等过程中的安全要求。

  二、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的采购、运输、装卸、储存、使用、报废处理过程的安全管理。

  三、术语和定义

  危险化学品是指国家2002版《危险化学品目录》所规定的化学品。

  四、程序

  1、危险化学品及原料的采购,应指派责任心强,熟知危险化学品一般性质及其安全防护知识的人员承担采购。凭许可证件按公安部门有关规定统一办理。

  2、使用车间和部门每月月底前将下月所需物质名称、数量、规格上报生产部,生产部根据库存情况,报采购部进行采购。

  3、物质采购进厂后仓库人员根据物资进厂清检单,并要求中心化验员化验,经化验分析合格后方可入库。

  危险化学品的运输

  1、危险化学品运输必须符合国家有关交通法规,办理相关的运输手续,运输单位应指派专人押运,运输人和押运人必须责任心强,熟悉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安全防护知识以及异常情况下的危急处理方法。

  2、运输单位和个人必须对装运物品严格检查,对包装不牢、破损,品名、标签标志不明显的'危险化学品和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罐体不得装运。

  3、危险化学品装卸、运输人员在装卸、运输时应按要求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品,搬运时必须轻拿轻放,防止碰撞、抛掷及倾倒。对装卸及搬运的员工应经常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并且要有一定业务知识的固定人员来担任。

  4、运输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车辆等工具应彻底清扫干净后,才能继续装运其它剧毒化学品,性质相抵触的物品,不得同时装运。

  5、禁止用翻斗车、电瓶车运输易燃、易爆的危险化学品,汽车和容易产生火花的各种车辆进入生产区域时,排气管应带上阻火器。

  危险化学品的存放

  1、危险化学品必须及时入库,不得露天堆放。

  2、危险化学品应贮存在制定地点,不得与其它物质混合存放,库房要求干燥、无积水、不漏水、防潮物品应加木板垫放,放置整齐。

  3、库内严禁一切明火,禁止吸烟、禁止一切火种和带火头、冒火和外部打火的机动车辆进入。

  4、仓库管理人员要选派责任心强、经过专门训练、熟知剧毒化学品物化性质及安全管理常识的人员担任。

  5、危险化学品仓库管理人员必须做到“四无一保”和严格遵守“五双”制度(“四无一保”及无被盗、无丢失、无违章、无事故、保安全;“五双”制度即双人保管、双人领取、双人使用、双把锁、双账本)。坚持规范化管理,严禁混存、混运。

  6、危险化学品必须有出入库发放管理制度,主管部门按要求加强检查,严格执行。

  7、根据不同的危险化学品,在库房内要有相应的标识和图形标志,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防护器具。

  8、库房人员工作结束后,应该进行安全消防检查,切断电源。

  危险化学品的使用

  1、危险化学品使用场所和操作人员,必须配有专用防护用品、操作结束后必须更换工作服,否则不得离开作业场所。

  2、严禁用手直接接触危险化学品,并不得在危险化学场所饮食。

  3、危险化学品使用场所应配备一定数量的解毒药品,以备应急之用。

  4、禁止使用绝缘软管插入易燃液体槽内进行移液作业。

  5、桶装或罐装有毒或挥发性毒品时,必须装盖拧紧、密封,防止挥发或溅出伤人,并移到良好通风处,若一时无法处理可与安环部联系协同解决。

  6、领料时,禁止地面滚桶,防止摩擦、撞击。领料途中要考虑环境影响是否对领料构成危险,否则要采取安全措施。

  7、在设备发生故障,液体渗漏,改变工艺条件,由自动变手动,操作时必须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8、盛装危险化学品的容器在使用前后必须确保干净,两者相遇会引起燃烧的原料,严禁前后混用,危险化学品一旦散落在地面上应立即处理回收。

  9、危险化学品使用后废渣、废气等,由使用单位负责处理,要严格执行环保规定,不得私自乱倒,污染环境。自行处理不了的,应及时报告,通过安环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危险化学品的报废处理

  1、危险化学品用后的包装桶、塑料桶、塑料袋,必须严格管理,有能力、资质处理则自行消毒处理,并有专人负责处理,没有处理能力的,则要交与生产或销售厂家回收处理。

  2、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的报废处理,必须预先提出申请,制定周密的安全保障措施,并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处理。

  危化品运输管理规定 6

  为了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管理,保证职工安全健康的从事工作,特制定本发放标准和管理制度。

  一、定义

  1、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正常使用或佩戴的,用以保护自身安全和健康的物品称为劳动防护用品;如:劳动防护手套,防护鞋等。

  2、所使用的特殊防护器具称劳动防护用具;如:防毒面具等。

  二、管理职责

  1、安全管理员参与全公司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的制订和修改,对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数量、质量及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2、安全管理员统一负责编制防护用品的采购计划。

  3、仓储部门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验收、保管,不合格的用品、用具拒绝入库。

  三、选用与保管

  1、必须根据作业性质、条件(空气中的氧含量、毒物种类、浓度等)、劳动强度及国家有关技术标准,正确选择和采用合适的防护用品和器具。

  2、防护器具不准超出防护范围进行借用:

  (1)不准用过滤式面具代替隔离式面具。

  (2)严禁使用失效的防护器材;

  (3)严禁用防尘口罩(带换气阀)代替过滤式防毒面具。

  3、使用防护器具人员必须经过培训,熟知结构、性能,使用和维护保管方法。

  4、各种防护器具应定点存放,使用车辆的防护器材要设专人管理,对防护器材的'完好负责。

  5、必须建立防护用品和器具的领用登记卡制度,并根据有关规定制订发放标准。

  6、定期校验和维护

  (1)由安全管理员负责公司安全防护工具的管理、建立台帐和定期校验工作。

  (2)使用人对所属区域的劳动防护用具的完好、维护保养负责,定期进行检查和记录。

  (3)防毒面具等用后清洗,至少两个月检查一次,滤毒罐要称量检查,面具进行气密性试验。

  7、劳动防护用品用具必须按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改作他用或变卖。

  危化品运输管理规定 7

  安全生产责任制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防止为主”的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守法经营,贯彻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组织学习安全生产知识,最大限度地控制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2、道路运送经营者负责经营许可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是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

  3、聘请符合道路运送经营条件的驾驶人员,并与驾驶员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将责任书内容分解到每个工作环节和工作岗位,职责明确,责任分清,层层贯彻安全生产责任制。

  4、积极参与各项安全生产活动,设立安全生产专项经费,保证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

  5、贯彻事故解决“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因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解决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贯彻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

  6、建立营运车辆维护、检修工作制度,督促车辆准时做好综合性能检测及二级维护,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1、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工作规范,严厉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贯彻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制度,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和安全知识学习,提高全员安全生产意识。

  2、对道路运送驾驶人员规定做到“八不”。即:“不超载超限、不超速行车、不强行超车、不开带病车、不开情绪车、不开暴躁车、不开冒险车、不酒后开车”。保证精力充沛,谨慎驾驶,严格遵守道路交通规则和交通运送法规。

  3、做好危险路段记录并积极采用应对措施,特别是山区道路行车安全,要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

  4、不运送法律、行政法规严禁运送的货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运送的货品,应当按规定查验有关手续,符合规定的方可承运。

  5、保持车辆良好技术状况,不擅自改装营运车辆。

  6、做到反三违:不违反劳动纪律,不违章指挥,不违反操作规程。

  7、发生事故时,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及时报警、抢救伤员和货品财产,协助事故调查。

  8、采用必要措施,防止货品脱落、扬撒等。

  9、不违章作业,驾驶人员连续驾驶时间不超过4小时。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1、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全面安全检查,重点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的建立完善、安全隐患整改、应急预案、有法律法规及会议精神的学习贯彻贯彻情况,并做好记录。

  2、做好出车前、停车后的准备、检查工作,保证行车安全,发现隐患要及时修复后方可出车。

  3、装货时严查超载和擅自装载危险品。

  4、不定期检查车辆的安全装置、灯光信号、证件。

  5、检查驾驶员是否带病或疲劳开车,是否违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6、检查消防设施是否安全有效。

  7、建立安全生产奖惩制度,依制度进行奖惩。

  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为贯彻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道路运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遏制交通事故发生,须做到:

  1、对交通主管部门检查发现的安全生产隐患整改事项,准时逐项予以整改、贯彻。

  2、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全面安全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立即告知整改,并立即抓好贯彻,及时消除。

  3、驾驶员要定期做健康体检及心理的职业适应性检查。

  4、每趟次出车前,要对车辆的安全性能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排除,不消除隐患不得出车。

  5、装载货品时,须检查超载及危险品等情况,确认无误后方可出车。

  6、要不定期检查驾驶员及车辆是否符合安全管理规定。

  7、车辆经检测、二级维护,查出的隐患要及时整改,整改不到位不得出车。

  8、定期对车辆和办公场合的消防器材、电路、车辆机件等进行自查自纠。

  9、对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的责任者给予从严追究。

  10、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档案,吸取经验教训,举一反三,组织研究和探讨新技术应用。

  交通事故应急预

  为把交通事故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须做到:

  1、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应立即进行自救,并报警。电话:122(交警)、119(消防)、120(急救),应简明讲清事故地点、伤亡、损失等情况,以及事故对周边环境的危害限度,保护现场,抢救伤员,保护货品财产并通报运送经营者与保险公司。

  2、当事人应立即切断车辆电源开关,使用消防器材,布置好安全警戒线,应果断处置,不要惊恐犯错,避免导致更大的灾害。

  3、对伤者的外伤应立即进行包扎止血解决,发生骨折者应就地取材进行骨折定位,并移至安全地带,对死亡人员也应移至安全地带妥善安顿。积极协助120救护人员救死扶伤,避免事故扩大化,把伤害减至最低限度。

  4、保护好自身的安全,积极配合交警、消防等部门进行救护并做好各项善后工作。

  5、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运送事故,应在6小时内报告本地交通主管部

  自然灾害、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

  1、做好应急运送保障工作,在发生自然灾害、突发性事件时,要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交通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

  2、报告:遇有自然灾害、突发性事件发生,应立即在最短时间内逐级向交通主管部门报告(在异地遇有自然灾害、突发性事件的应同时向本地人民政府和交通主管部门报告)。

  3、车辆:投入应急运送车辆使用年限不超过5年,并经检测合格的在用车;车辆运营单程在500公里以上必须配备2名驾驶员,每位驾驶员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

  4、人员:参运人员年龄在20至50岁之间,符合道路运送经营条件的驾驶人员,且技术过硬、作风正派、身体健康。

  5、接受应急运送任务后,运送车辆、人员必须整合待命,在规定期间内到达指定地点集合,且必须由道路运送经营者亲自带队。

  6、执行应急运送任务时,运送车辆及参运驾驶人员要遵守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服从交通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遇事积极请示、报告,协调解决好各项工作事务。

  7、完毕应急运送任务后,必须向各有关部门报告任务完毕情况,及时做好车辆维护、保修,总结经验,提高应急应变能力和处置能力。

  8、根据应急运送保障工作的需要,做好相关应急物资的储备,完毕交通主管部门交给的其他运送任务。

  《预案》组织机构及职能

  1、分公司成立重、特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

  总指挥:

  副指挥:

  成员:

  应急指挥中心下设办公室。分公司副经理董晓坤同志任应急办公室主任,办公地点设在调度室。

  2、分公司成立应急小组

  疏导小组:

  救援小组:

  抢险小组:

  警戒小组:

  3、分公司应急指挥中心、应急小组职责

  分公司应急指挥中心职责:组织制定、修改、完善应急预案;调派应急力量、准备应急物资、定期组织应急培训和演练;事故发生时,发布应急命令和信号,并迅速向公司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和事故所在地方政府相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及人员伤亡情况;组织、指导、协助进行应急解决,及时掌握事故发生情况、拟定对策,组织人员迅速展开事故调查,总结应急工作的经验和教训。

  应急小组职责:当重、特大事故发生时,服从上级应急指挥中心和地方相关部门的指令,统一行动,积极实行疏导、救援、抢险、警戒工作;把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并负责事故损失记录上报工作。

  4、应急反映和行动

  1、分公司生产调度室接到重、特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及时向总指挥长和副指挥长报告,并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经总指挥长批准后启动应急预案。

  2、应急通讯的保障。在解决应急情况期间,调度室不许离人,分公司办公室及相关人员的通讯保持通畅。

  3、应急信息的传递。调度室及时了解事故发生的具体时间、地点以及事故导致的'损失、人员伤亡情况,及时向分公司应急指挥中心报告。

  4、应急工作地协调。分公司指挥长与副指挥长积极调派应急车辆与应急人员,监督和检查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及时向公司报告。

  5、应急交通工具的保障。调度室接到告知后应立即拟定专用车辆,并根据情况随时增长,驾驶员接到命令后应24小时待命,并保证车辆的完好。

  6、应急人员的组织。应急处置重要依靠本公司成立的应急小组人员及骨干力量进行自救,当需要支援时,由分公司应急指挥中心向公司应急指挥中心求助,必要时,由公司应急指挥中心向地方政府求助。

  7、应急物资的组织。分公司应急指挥中心根据事故的情况多渠道筹集应急灯、药品、饮用水、食品及各种抢险工具等物质,必要时,由公司应急指挥中心向地方政府求助。

  8、加强现场保卫工作。分公司应急指挥中心安排专门人员保护现场,事故现场要及早规划处警戒区域,避免导致二次伤害,并要保证自身安全。

  9、分公司财务组和安全组应做好事故损失的记录工作,以便事后申请保险补偿工作。

  10、分公司应急指挥中心及时总结应急工作中的经验和教训,相应急工作中做出奉献的团队及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导致重大损失的团队及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危化品运输管理规定 8

  一、车队队长职责

  1、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公安、交通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法律法规,遵守公司一切规章制度。贯彻执行公司下达的目标管理任务,协调各科室的正常工作运作。

  2、制定车队的基本管理制度和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掌握全队职工思想动态,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汇报,保证各项经营目标的实施。

  3、审批车队内部生产和非生产的各项开支,并上报公司领导批复,抓好车队车辆核算,同时对驾驶员、押运员进行考核管理。

  4、负责组织和领导全队职工每周一次开展的政治、业务和安全学习,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随时检查督促安全工作情况。

  二、技术安全员职责

  1、认真搞好分管工作,维护队长的指挥权、决策权、积极协助队长工作。

  2、严格按公安交通部门和公司有关规定开展工作,协助好全队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

  3、掌握驾驶员的思想及车辆的技术状况。每周组织驾驶员对车辆安全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组织安全学习,提高全队安全意识、避免车辆人身伤亡事故的发生。

  4、有计划组织车辆检测、驾驶员证件的年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定期评定车辆技术等级,编制车辆月、季、年度保养计划及车辆保养维修。

  5、建立健全车辆及人员档案,按时购买车辆运输运行所须的各项规费和手续,及时向保险公司办理投报、理赔有关事宜。

  6、参于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案例的'分析,坚持“三不放过”原则,做好车辆事故台账。

  7、负责教育和检查督促驾驶员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和操作规则。认真执行油料装卸、运输的有关规定,保证人员和油料安全。

  8、推广先进、实用行车经验,开展车辆的技术性能的检查,及时抓住分析事故苗头,积极采取防范措施,对发生的事故要严肃处理。对不符合安全的车辆提出停驶待修意见,把好车辆质量关,修前要确定修理项目,完工后要逐项检查验收,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不准投入使用。

  三、调度员职责

  1、具体负责全队运输车辆的调度工作,合理安排车辆,完成上级下达的运输工作任务,做好经营参谋。

  2、应熟悉掌握车辆安全情况和驾驶员的身体精神状态,做到心中有数,资源情况要清楚,路况、加油站情况、车辆容积要清楚,调派车辆一定要根据实际车况及驾驶员技术合理调派。

  3、认真填写各种单据、表格,对出行归队车辆核实路线、品种运量、过路、桥费、运费收入核算记载报财务部汇总,以便车辆安全行驶公里累计各级保养及维修使用。

  四、驾驶员职责

  1、驾驶员必须经过车管所考试合格,取得大货车驾驶证、安全驾驶经验,并具有《危险品运输从业资格证》经车队审核合格方准进行车队驾驶车辆。

  2、服从车队队长的领导、技术安全员审查,服从调度调配,改善服务态度努力完成运输任务及其他各项工作指标。

  3、严格遵守公司的一切规章制度,道法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操作规程,确保车辆安全运行,积极参加公司安全活动。

  4、搞好车辆出车前后的检查,例保工作。爱护车辆保管好随车工具及随车证照的齐全。

  5、努力节约油料、材料,降低运输成本,提高经济效应。

  6、必须参加每周学习和每周的车辆检查,执行任务不能回来的,要及时补课。在发现车辆存在安全隐患时,必须及时向队长及安全员汇报,不得隐瞒,以确保配送运输安全。

  7、加强自身道德修养,努力钻研业务技术,不断提高业务专业技能,中速行驶,杜绝交通事故的发生。

  8、严格执行油料装卸安全操作规程:

  装气时要接好静电接地地线,注意检查阀闸,不能离开现场,装完油料后要注意取下鹤管,取掉静电接地线,打好铅封。卸气时要报数量、密度、帮助和指导接好卸气管和静电接地线,配合卸气员卸气,雷电天气不准卸气,要监守岗位,以防万一。

  9、必须按照调度员安排的计划严格执行,运输过程中如改变计划必须经调度同意方可变更。作好油料交接手续,并负责将收气单位签收的提货单,派车单交回车队调度员和市场部。

  10、必须遵守以下规定:“十不准”

  ①驾驶车辆时,必须携带齐各种证件。证件必须真实有效,不准转借,涂改伪造证件;

  ②不准将车辆交给车队外驾驶员驾驶,私自教他人学车;

  ③不准驾驶与驾驶证不相符合的车辆,私自搭客载物;

  ④饮酒后不准驾驶车辆;

  ⑤未按规定审验或审验不合格的。不准继续驾驶车辆;

  ⑥在患有防碍安全行车的疾病或过度疲劳时,不准驾驶车辆;

  ⑦不准穿拖鞋驾驶车辆,车门没关好不准行车;

  ⑧严禁驾驶员私自打开气罐铅封,卸完车后不得私放余气;

  ⑨不准带病车、问题车、消防安全设施不全的车辆上路行驶; ⑩不准在油库、加油站、油罐车附近吸烟或打手机、严禁烟火。

  五、押运员职责:

  1、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确保危险货物运输安全;

  2、全面了解国家和地区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的法规和规章;

  3、熟悉所押运货物的性质和特征,以及预防借施和急救手段;

  4、掌握危险货物运输的操作规程和安全要求;熟悉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交接、承运、托运、单据、单证以及办理有关手续的规定;

  5、对不符合危险货物标志规定和包装要求的危险货物应拒绝起运;

  6、了解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运输设施、装卸设备的技术状况和安全系数,确保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的安全;

  7、了解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的过程、注意事项和安全要求;

  8、掌握危险货物运输、装卸、保管过程的消防知识和预防措施;

  9、熟悉危险货物运输、装卸过程的劳动防护、现场急救医疗知识;

  10、押运员服从驾驶员合理的安排。

  危化品运输管理规定 9

  为全面贯彻落实《陇南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xx〕第1号),进一步理顺停车场管理体制,提高停车场使用效率,有效缓解“停车难”问题,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

  进一步规范全市停车场管理,实现“办证经营”、备案管理;现有经营性停车场全部进行信息化改造,并接驳全市智慧停车平台,盘活存量资源,实现车位应用尽用、充分利用;不断改善停车环境,打造破解“停车难”的陇南模式,全面促进城市交通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民为本、利民惠民的原则,创新机制、强化措施,以最大决心、最强合力、最优服务,拓展地上地下停车资源,尽可能实现停车资源利用最大化,努力满足群众的停车需求。

  三、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全市所有的经营性停车场,包括市政府国有企业统一建设运营的公共区域停车场,以及对外开放收费经营的机关、医院、住宅小区等专用停车场。

  四、促进规范管理

  (一)确定停车场行业经营服务条件

  1.从事经营服务收费的停车场经营者,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停车场服务”增项的营业执照;

  2.从事经营服务收费的停车场经营者,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有关部门批准成立30日内,依法向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

  3.所有经营性停车场要按照陇南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相关规定收取停车费;纳入政府定价的,由发展改革部门核定收费标准;

  4.建筑配建停车场必须具有由住建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消防合格证明》;

  5.从事经营服务收费的停车场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以上手续后,申请向县区公安交警部门备案,经材料审核和现场查勘合格后,予以备案,发放《陇南市经营性停车场备案登记证》,登记证编号按照行政区划代码+四位数字(从0001开始)。

  备案所需材料:

  (1)经营服务单位基本信息(包含营业执照、税务登记、

  消防合格证明、收费依据等相关材料);

  (2)停车场平面示意图;

  (3)符合规定的停车设施、设备清单;

  (4)经营、服务、安全、应急管理制度;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二)规范停车场经营管理服务行为

  停车场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陇南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履行职责;同时,强化停车经营者自律经营,加强停车行业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健全监督制约机制,推进停车经营服务单位依法、诚信经营,提高经营服务水平,形成健康良好的市场秩序。

  (三)鼓励停车资源共享

  机关、医院、住宅小区等专用停车场,应当在满足工作人员或本小区业主停放需求的情况下,向社会公众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或与周边有停车需求的车辆所有人约定车辆错时停放。

  (四)推行智能化管理

  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制定全市统一的数据采集和联网标准;停车场经营者应当采用停车场智能管理系统,并接入全市智慧停车平台实行联网管理;智慧停车平台为进行信息接驳的机动车停车场优先提供停车信息、交通状况信息、智能化停车诱导等服务。对经营性停车场未按照有关规定接入全市智慧停车平台的`,根据《陇南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机关、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等专用停车场可以自行负责管理运营,也可委托市属国有企业实现智能化运营。

  (五)实行诚信档案制度

  加强监管检查,对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停车场经营者和恶意逃费的驾驶人通过“信用中国”平台,客观评定诚信等级、依法使用诚信档案,建立信息共享、部门联动的管理工作机制,促进停车场经营服务水平提升,规范停车场及其经营主体行为,培育优质的经营服务单位,保障良好的经营服务秩序。

  五、强化日常监管

  (一)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管理

  公共停车场,指为社会车辆停放提供经营服务的场所(包含市属国有企业在公共区域设置的停车场)。

  专用停车场,指为本单位、本居住区车辆及特种车辆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

  1.使用监管:收费停车场标识及收费公示牌完整,收费人员统一着装,佩戴工作牌;按照发展改革部门规定的标准依法收费,收费标准和收费公示牌一致,统一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专用发票;未经自然资源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配建停车场挪作他用,不得变更规划确定的停车位,不得改变公共停车场为社会车辆提供停放的用途。住建、消防救援、公安交警等相关部门要进一步督促规范单位、住宅小区等专用停车秩序的管理,确保消防车道的畅通。

  2.依法处罚违法违规行为:经营者擅自将已投入使用的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挪作他用的,按照《陇南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公共停车场以及收费经营的专用停车场未备案登记的,公安交警部门书面通知进行限期备案登记,经书面通知督促仍不备案的,按照《陇南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处一万元罚款的处罚。对占用消防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牵头单位:各县区公安交警部门

  责任单位:各县区市场监管、税务、发展改革、住建、自然资源、消防救援等部门。

  (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管理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是指依法在道路范围内设置的临时停放机动车辆的场所。

  1.使用监管:收费泊位停车场标识及收费公示牌完整,收费人员统一着装,佩戴工作牌;按照发展改革部门规定的标准依法收费,收费标准和收费公示牌一致,统一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专用发票;收费泊位因政府举行重大活动或市政检修等原因需临时占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对占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时间及数量予以核实;协调处理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其他问题。

  2.依法处罚违法违规行为:对违反《陇南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具有妨害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正常使用等行为的单位及个人,依照《陇南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罚款的处罚。未备案登记的,书面通知到辖区公安交警部门限期备案登记,经书面通知督促仍不备案的,按照《陇南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四十条处一万元罚款的处罚。

  牵头单位:各县区公安交警部门

  责任单位:各县区市场监管、税务、发展改革、住建、自然资源、消防救援等部门。

  六、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建立由市政府整体统筹、市级公安交警部门牵头多部门协同、县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实施的常态化工作机制,进一步明确职责和分工,规范停车场管理及相关服务,提升停车场管理的水平。建立停车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研究,协调解决停车管理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办理营业执照注册登记;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或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负责对停车场收费行为进行监管,依法查处有关价格违法行为。

  税务部门:负责办理税务登记以及停车收费发票(电子发票)的监督管理工作。

  住建部门:负责核发《建设工程消防合格证明》;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停车收费政策制定,并根据社会发展状况、城市交通运行状况、停车泊位供求状况,适时调整完善我市停车收费政策。

  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停车场备案、道路内侧停车泊位的设置;负责对各类机动车辆在城市道路乱停乱放行为的监管,协助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对公园、绿地、湿地等场所机动车乱停乱放行为的监管;督促经营性停车场将停车位信息接入智慧停车平台。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协助公安交警部门依法查处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设置影响市容的停车位行为和公共区域停车场内违反城市管理的行为。

  危化品运输管理规定 10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安全生产法》、《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道路交通 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 、法规 ,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在本公司从事危险化学品装载、道路运输、运输途中停车、运输完成清洗回场、停车以及停车管理等活动的驾驶员、押运员和停车场管理人员都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不得非法停放在没有停放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资质的停车场。

  第四条 进入公司专用停车场的车辆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进入停车场停放的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车辆,必须持道路运输证、质监部门检验合格证明、机动车行驶证、驾驶人员驾驶证、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等相关证件,已到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综合管理部门备案。凭备案信息卡进入公司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专用停车场。

  2、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必须按照《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xx)的规定悬挂标志和标志灯。

  运输剧毒、爆炸等危险化学品的车辆,须在车辆或者罐体的尾部安装告示牌,标明化学品的名称、种类、罐体容积、最大载质量、施救方法、企业联系电话;在车身两侧和尾部喷涂毒、爆字样;在车辆或者罐体的尾部和两侧粘贴反光带,标示车辆或者罐体的轮廓。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罐车以及其他容器必须封口严密,能够承受正常运输条件下产生的内部压力和外部压力,保证危险化学品在运输中不因温度、湿度或者压力的变化而发生任何渗(洒)漏。

  对装载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罐车推广使用han阻隔防爆技术。

  3、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必须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安装gps卫星定位系统、超载报警器和行驶记录仪。

  第五条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停放、清洗安全管理要求:

  1、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必须到有资质的危险化学品专用停车场停放,禁止在其他路段随意停放。临时停车不准靠近明火、高温场所、人员密集场所等有可能造成危害的地点。

  2、危险化学品专用停车场应按照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分别设置易燃易爆区、低毒区和一般化学品停放区,做到分类停放。严禁将化学品性质或者扑救方法相抵触的车辆停放在同一区域内。

  3、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专用停车场应对进入车辆、人员进行严格检查,经检查合格、登记后方可准予导入相应停车区域内。停车场管理人员应进行24小时巡查,遇突发情况应及时汇报并按照处置预案迅速处置。

  4、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到具备危险化学品清洗资质的单位清洗,严禁擅自清洗或者倾倒残液。

  第六条 公司专用停车场必须接受以下相关部门的相关监督管理:

  1、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对停车场的安全监督管理;

  2、公安局治安部门对停车场资质的审批和运输安全规范的监督管理;

  3、公安局消防部门对停车场安全设施配备的监督、检查及验收管理;

  4、环保部门对停车场残液处置及废水、废气处理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公司专用停车场在具备以下条件后,开展罐车修理、清洗业务:

  1、依法履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报批手续,并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2、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办理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许可证;

  3、具备相应的经营范围、规模和专业人员;

  4、具备完善的消防、劳动防护等安全设施;

  5、具有完备的罐车清洗熏蒸设备和防爆检测仪器;

  6、残液处置与废水、废气处理达到环境保护标准;

  7、具有健全的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规章制度。

  第八条 公司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专用停车场建设必须取得规划许可,并符合公安、交通、消防、环保、安监、质监等部门的要求。

  第九条 公司专用停车场工作人员负责以下日常检查和管理工作:

  1、停车场要保证专用车辆有地方停放,专用停车区域(周围)悬挂或粘贴“危险”标志。

  2、所有在停车场停放的车辆不允许装载有危险货物。

  3、停车场有专人值守,对车辆出场、回场进行登记,对停放车辆进行统一管理,并对停车场的安保状况负责。

  4、停车场内按消防要求设置消防栓、灭火器等相应种类和数量的消防器材和消防设施,定期检查维修,保持完好,并放置在规定的位置,不得挪作它用。

  5、停放的车辆不得阻塞消防车通道和堵挡消防栓。

  6、停放的车辆之间保持一定的安全疏散距离。

  7、停放车辆按顺序停放在专用停车场所,现场应设置定置线、区域标志、警示标志、道路指示标志、限速标志、进出口标志、减速带等。

  8、进场司机必须遵守安全防火规定。严禁在停车场内吸烟和动用明火。用过的油棉纱等废弃物,必须及时清理,不准存放在停车场内。

  9、在停车场内禁止以超过限速的速度行驶。

  10、禁止在场内乱丢垃圾与弃置杂物,车场内应保持清洁和道路畅通,进出口不准停放车辆和堆放杂物。

  11、配备必要的安保设施和监控系统,确保车辆停放安全。

  12、无关人员禁止进入停车场。

  13、做好《停车场值班记录》和《车辆出入停车场场记录》等相关记录。

  第十条 公司建立专用停车场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第十一条 停车场若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立即组织救援,并立即报告公安、交通、消防、安监、环保、质监等部门。

  第十二条 公司对违反危险化学品车辆停放管理的行为人,按照责任追究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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