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运输保险协议书

时间:2022-07-15 09:10:21 保险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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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运输保险协议书

  在生活中,我们用到协议的地方越来越多,签订协议可以解决现实生活中的纠纷。想必许多人都在为如何写好协议而烦恼吧,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货物运输保险协议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货物运输保险协议书

货物运输保险协议书1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为方便乙方办理货物运输保险,确保特快专递邮件及乙方受委托发运的其他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遭受保险责任规定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得到及时补偿,经甲、乙双方协商订立本预约保险协议,在乙方向甲方缴付约定保险费后,甲方按以下协议列明事项承保乙方及其业务合作公司的国内、国际特快专递邮件及乙方受委托发运的其它货物运输保险:

  一、被保险人:

  以乙方所承运特快专递邮件及乙方受委托发送的其它货物的发、收货人为准。

  二、保险标的:

  乙方承运的所有特快专递邮件及乙方受委托发运的其它货物。

  三、标的包装:

  适合运输的相应的包装。

  四、保险金额:

  1.年度内的总保险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元。

  2.每一邮政快件及货物的保险金额按以下两种方式确定:

  (1)以申明价值作为保险金额:客户向乙方办理特快专递邮件及乙方受委托发运的其它货物时,已申明价值的,则以申明价值作为保险金额。

  (2)以固定金额作为保险金额:客户向乙方办理特快专递邮件及乙方受委托发运的其它货物时,未申明价值的,则以每件人民币 元作为该件的保险金额。

  五、保险条件:

  1.条款及险种:本协议甲方按《邮包一切险》(见附件一)承担保险责任。

  2.保险费率:在上述预计年度内总保险金额情况下保险费率按 %计算。如实际保险金额超过上述保险金额,乙方需按上述费率和实际保险金额结算保险费。

  六、保险金额的.提供:

  每日由乙方以传真方式向甲方提供前日汽车、飞机、火车及EMS方式的货运总保险额。

  国际业务及国内业务保险金额在 万元以上的特快专递邮件及乙方受委托发送的其它货物,乙方则须以《启运投保清单》方式在承运后48小时内书面通知甲方。

  七、保险费交付结算方式:

  年度保险费分四期预付。本协议生效后,乙方在每季度初向甲方缴付保险费人民币(大写) (¥元)。保险费年底结算,如果年保险费不足 万元,不退费。如果年保险费超过 万元,乙方补缴。

  八、免赔额:无

  九、保险责任起讫:

  本保险责任,自乙方办理所承运特快专递邮件及乙方受委托发运的其它货物收讫手续时开始生效,直至乙方根据承运合同将特快专递邮件及乙方受委托发运的其它货物运达本保险单所载目的地收货人时终止,或自目的地邮局、邮政快递公司及受乙方委托的社会物流企业签发到货通知书当日零时起算满十五日终止。但在此期限内一经承运合同列明的收货人签收,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十、运输路线:

  乙方应以审慎方式选择运输方式及运输线路。

  十一、运输工具

  以火车、飞机、汽车及EMS方式。

  十二、保险限额:

  甲方在本协议方式下的保险限额以每一运输工具(汽车)或每一批次货物(火车、飞机)最高不超过;

  1.人民币(大写) (¥元)为准。如乙方在每一运输工具(汽车)或每一批次(飞机、火车)运输货物超过人民币(大写) (¥元)万元,乙方应在运出货物前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以方便甲方及时安排分保。

  2.人民币(大写) (¥元)为准。如乙方在每一运输工具(汽车)或每一批次(飞机、火车)运输货物超过人民币(大写) (¥元)万元,乙方应在运出货物前两个工作日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以便甲方及时安排分保。

  十三、出险索赔:

  当保险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一经获悉,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同时需提交承运合同、价值证明及其相关索赔单证,包括国家相关职能部门的事故证明、损失签定等能证明损失状况的单证,并在双方达成赔付协议后10日内予以赔付。

  对未申明价值的特快专递邮件及乙方受委托发运的其它货物,甲方按实际价值计算赔偿,但对该特快专递邮件及乙方受委托发运的其它货物赔偿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00元。对申明价值的货物,如申明价值高于实际价值,按实际申明价值和实际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但最高不超过申明价值。

  十四、附:每日结算清单传真

  附件一:邮包险条款

  一、责任范围

  本保险分为邮包险和邮包一切险二种。被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本保险按保险单上订明承保险别的条款规定,负赔偿责任。

  1.邮包险

  本保险负责赔偿:

  (1)被保险邮包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或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碰撞、倾复、出轨、坠落、失踪,或由于失火、爆炸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2)被保险人对遭受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2.邮包一切险

  除包括上述邮包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邮包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二、除外责任

  本保险对下列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2)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3)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邮包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4)被保险邮包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5)本公司邮包战争险条款和货物运输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三、责任起讫

  本保险责任自被保险邮包离开保险单所载起运地点寄件人的处所运往邮局时开始生效,直至该项邮包运达本保险单所载目的地邮局,自邮局签发到货通知书当日午夜起算满十五天终止。但在此期限内邮包一经递交至收件人的处所时,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四、被保险人的义务

  被保险人应按照以下规定的应尽义务办理有关事项,如因未履行规定的义务而影响本公司利益时,本公司对有关损失有权拒绝赔偿。

  (1)当被保险邮包运抵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以后,被保险人应及时提取包裹,当发现被保险邮包遭受任何损失,应即向保险单上所载明的检验、理赔代理人申请检验。如发现被保险邮包整件短少或有明显残损痕迹,应即向邮局索取短、残证明,并应以书面方式向他们提出索赔,必要时还须取得延长时效的认证。

  (2)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邮包,应迅速采取合理的抢救措施,防止或减少邮包的损失,被保险人采取此项措施,不应视为放弃委付的表示,本公司采取此项措施,也不得视为接受委付的表示。

  (3)在向保险人索赔时,必须提供下列单证:

  保险单正本、邮包收据、发票、装箱单、磅码单、货损货差证明、检验报告及索赔清单。如涉及第三者责任,还须提供向责任方追偿的有关函电及其他必要单证或文件。五、索赔期限 本保险索赔时效,从被保险邮包递交收件人时起算,最多不超过二年。 报表样本: 发送货物日报表 备注:裸装、旧设备、玻璃及陶瓷制品、私人物品、家具、瓶装及桶装液体只承保路运基本险。

  签署时间:年月日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货物运输保险协议书2

  甲方:

  乙方:南通瑞翔新材料有限公司

  为保障乙方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在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时能及时得到经济补偿,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乙方的货物运输保险事宜达成以下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保险标的(SUBJECT MATTER)

  甲、乙双方同意,乙方生产的货物钴酸锂、锰酸锂、磷酸铁锂、氧化钴、硫酸钴等产品在运输过程中的有关保险责任均由甲方负责。

  二、保险条款及投保险别(INSURANCE CLAUSES & CONDITIONS)

  乙方选择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投保综合险(条款详见附件)。

  三、保险金额(AMOUNT INSURED)

  根据每次运输货物的实际价值确定,乙方应根据货物合同价格填写保单(如不足额投保,出险后按比例赔付)。

  四、运输工具(CONVEYANCE)

  水路运输--甲方同意乙方使用的运货船舶为船龄15年以下的适航船舶。如船龄超过15年,则甲方可根据该船舶的实际船龄及使用该船时国际上普遍适用的老船加费价格向乙方收取老船加费。如果乙方使用15年船龄以上的老船作为所投保货物的承运船舶,乙方同意须在使用该船运货前与甲方进行协商。

  陆路运输--铁路货运险应尽量填明车次、车型、车号。

  公路货运险应尽量填明车型、车号、厂牌、牌照号码。

  五、运输限额(LIMIT PER CONVEYANCE)

  每一运输工具的保险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如超过,须提前通知甲方。

  六、运输线路(VOYAGE)

  具体线路依提单而定

  七、保险责任起讫(COMMENCEMENT &TERMINATION)

  属于本合同范围之内的保险货物,甲方的承保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载明的起运地工厂仓库或货场开始,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在内,直至该项货物运至收货人指定仓库或货场为止。

  八、投保手续(APPLICATION PROCEDURE):

  1、乙方在每一批货物起运前填写好“货物运输保险单”,填写要素应齐全,如个别要素当时无法填写,乙方应在得知要素后立即告知甲方。

  2、甲方收到乙方“货物运输保险起运通知”或“货物运输保险保单”并确认无误后,即为承保,并将保险单每月按时送交乙方。乙方收到保险单后应办理签收手续,并将该保险单项下保险费及时计入承保记录清单。

  九、保险费率及保险费(RATE & PREMIUM)

  甲、乙双方同意:

  1、保险费率: %

  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十、保险期限(INSURANCE PERIOD)

  此合同有效期为一年,自双方盖章后生效。

  十一、保费结算(PAYMENT OF PREMIUM)

  甲、乙双方同意:

  1、甲方在每月30日之前(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可向后顺延至上班后第三个工作日开始之前),

  根据当月的保险单,向乙方开具付款发票。

  2、乙方同意根据上款约定,在收到甲方的收据或发票后的五个工作日之内,向甲方的指定帐户付款。

  3 、甲方有权让乙方出具足以证明乙方确实已向甲方付出甲方应收保险费的证据。

  4 、甲方所指定的帐户,将会在通知乙方付款时,书面告知乙方。

  5 、甲、乙双方可根据保险单随时核对帐目。

  6 、甲方承诺,在乙方尚未支付相应保险费时,如遇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只要乙方按合同约定如期交纳保险费,甲方将不会以乙方尚未支付保险费为理由拒绝对乙方进行赔付,也不会在赔款中扣除乙方应支付给甲方的相应的保险费。

  十二、索赔事宜(SETTLEMENT OF CLAIM)

  1、施救

  甲乙双方同意,如果发生货损、货差事件,乙方需督促接货或收货单位采取防止扩大货损的合理措施,积极施救并认真做好转运前对受损货物进行整理、修改和包装的工作。甲方积极配合施救工作,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合理施救费用由甲方承担。

  2、通知

  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乙方在接到出险报案后,乙方必须立即通知甲方或其代理人前去查勘处理。报案电话:。

  3、查勘

  被保险货物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乙方需将了解的情况及时通知甲方,由甲方或其代理人赴现场查勘检验,确定损失数量和损失程度。并且,乙方也有权委请自己认可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无论使用哪方的检验机构,如果该损失被判定或裁决为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甲方同意由此所涉及的.一切检验费用均由甲方承担。如不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乙方同意检验费用由乙方承担。

  4、理赔程序

  在接到乙方报案后5个工作日之内,甲方同意通知乙方:关于本次赔案乙方需准备的全部索赔资料,并且,甲方向乙方索取的全部资料应是乙方能够出具的,并且是合理合法的。甲方在接到全部索赔资料后的3个工作日内,甲方同意需做出书面的保险责任认定,如确认该索赔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甲方需通知乙方,并在确定保险赔偿范围后的5个工作日之内,对已能确定的赔偿数额,甲方同意在此期间将全部赔款支付给乙方。对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甲方同意根据已有证明资料可以确定的最高数额先予支付,待甲、乙双方对赔付保险金的数额确定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相应的差额,并保证不会从赔款中扣除任何费用。

  甲方承诺,在理赔时如有争议,将以乙方利益优先为原则,给予乙方最大的让步和通融。

  5、甲、乙双方同意,赔偿金额按以下方式确定:

  赔偿金额=实际损失+施救费用+查勘费用-免赔额

  施救费用和查勘费用之和以保险金额为限

  6、赔款支付

  甲、乙双方同意;

  1)赔付币种;与乙方协商。

  2)赔付地点:乙方享有所持保险单的索赔权,根据每一次的保单要求,确定赔付地点;如果乙方要求转让索赔权,需及时通知甲方,并对保险单背书。

  3)赔付时间:根据理赔程序。

  7、甲、乙双方同意,在索赔时,需提供下列单证:

  1)保险单正本

  2)索赔清单

  3)提单正本

  4)发票正本

  5)装箱单/磅码单正本

  6)检验报告及反映货损货差程度的照片

  7)货损货差证明

  8)如涉及第三方责任,还需提供向第三方索赔的函电

  十三、索赔时效(VALIDITY OF CLAIM)

  甲、乙双方同意:

  向甲方办理索赔的有效期限,以保险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之日起满两年终止。

  十四、合同中止(CANCELLATION)

  甲、乙双方同意,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本合同中止:

  1、乙方已经书面和口头向甲方提出对本合同进行修改和补充的新的条款和新的要约,在乙方向甲方书面提出新的条款和新要约后的10个工作日之内,甲方尚未就新的约定与乙方达成一致意见。

  2、本合同保险范围所涉及关系方由于任何原因中止与乙方的买卖合同。

  3、在本合同执行期间,在本合同未被中止的情况下,乙方擅自将本合同保险范围内的保险标的向其他保险人投保。

  4、甲乙双方未就本合同所涉及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赔偿达成一致意见。

  5、本合同中的任何一方单方面违反本合同。

  6、本合同中的任何一方单方面更改、转让本合同。

  7、本合同的任意一方侵害合同另一方的权利、义务、名誉、资产,并且给该方造成损失。

  十五、特别声明(SPECIAL ANNOUNCEMENT)

  本协议为甲方所出具的给乙方的全部承保保单的一部分,具有对现有承保保单进行批改的法律效力,但需征得乙方书面同意。如甲方所出具给乙方的承保保单的条款与本协议有矛盾之处,应以本协议为准。

  十六、附则(ATTACHMENT)

  1、甲乙双方应遵守协议条款的有关规定,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签定补充协议作为附件,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同时双方对具体标的承保时由乙方填写的投保单、起运通知书、甲方签发的保险单均是本协议的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甲乙双方一切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出诉讼。

  3、本协议经过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4、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十七、附件(RELEVENT DOCEMENT)

  1、《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甲方:乙方:

  签约代表:签约代表:

  联系人: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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