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

时间:2022-04-22 11:17:24 劳动合同 我要投稿

【精选】劳动合同模板六篇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加强,合同在生活中的使用越来越广泛,签订合同也是最有效的法律依据之一。那么相关的合同到底怎么写呢?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劳动合同6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精选】劳动合同模板六篇

劳动合同 篇1

  《劳动合同法》出台后,某些劳动者由于误读,以至于在出现劳动争议时,其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护。

  一、劳动者要积极主动要求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有的劳动者认为根据这一条规定,尽量避免和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合同就能够得到双倍的工资。但这种理解曲解了立法原意。立法者制定此条的目的是把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义务以书面形式明确下来,在出现劳动争议时便于协调和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在实践当中,有一些劳动者就是因为未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合同,双方权利义务不明晰,在出现劳动争议时自身权益难以得到维护。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签书面合同需支付双倍工资是为了惩处其不法用工形式,劳动者切不可以此作为赚钱手段。事实上劳动者如果这么做可能失去更大利益。因为劳动合同中不仅规定工资内容,还会涉及到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条件、福利以及社会保障等诸多权益,如果仅为获得双倍工资而不签订书面合同,劳动者可能要遭受更大利益损失。

  二、无固定期限合同对劳动者来说是一把“双刃剑”

  在前一段时间闹得沸沸扬扬的飞行员离职风波中,双方签订的即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在飞行员欲解除劳动合同时,遭遇了所属航空公司高额的索赔要求,此时的无固定期限合同就成为了飞行员另谋高就的羁绊。

  一些企业认为无固定期限合同限制了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自由选择权,容易形成坐养懒人、庸人的机制,更有甚者说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规定使劳动关系又重回了“铁饭碗”时代。有劳动者盲目听信这种言论,轻信无固定期限合同对自己是有百利而无一害。其实,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即使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合同,但在工作中有过错或者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同样可以依据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另外,无固定期限合同在具体适用过程中也给劳动者带来了一些不利影响,限制了劳动者的自由流动,从上述飞行员遭遇的高额索赔案看,倘若飞行员与对方签订的是固定期限合同,那么合同期满飞行员就能摆脱合同的约束,他们想要变换工作环境、寻求更高待遇的愿望也就不会那么难以达成了。如果后来不是第三方愿意为飞行员承担巨额的赔偿金,相信这些飞行员就无法解除无固定期限合同,离职的想法就难以实现。因此,虽然无固定期限合同会带来相对稳定的工作,劳动者还是要在仔细考虑利弊后才可作出选择。

  三、解除劳动合同后劳动者不一定会获得“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应依法对劳动者进行相应的`经济补偿,这是一种企业社会责任的体现。但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只要解除了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得对劳动者进行经济补偿,劳动者要获得经济补偿须满足法律规定的相关条件。

  首先,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并无过错,也无其他法律规定须支付经济补偿情形的,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

  其次,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因劳动者的自身原因或过错导致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而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也不会获得经济补偿:(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其实解除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还是不少的,劳动者不要误以为只要解除劳动合同就会获得经济补偿。

  四、《劳动合同法》并不是保护劳动者的“单边”法律

  某地法院受理了一起用人单位诉劳动者违约赔偿案。某物业公司电工崔某值班时间无故旷工,发生停电事故,导致物业公司被业主索赔50万元。物业公司认为,电工崔某的过错是公司遭受损失的直接原因,于是将崔告上了法庭,向其追偿公司先行赔付的50万元经济损失。

  《劳动合同法》虽然明确了对劳动者的倾斜保护,但绝不是仅保护劳动者的利益,它同样规定了用人单位的权利和劳动者的义务,劳动者违约的,一样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首先,劳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条款,劳动者在履行合同时违反相关约定的,须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也规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其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

  的意见》第三十三条和《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劳动者违反劳动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违反约定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也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上述电工崔某违约被索赔的情形。这说明,劳动者履行劳动合同时,不能只关注自身权利或利益,还要履行法定或约定的义务,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 篇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20xx年3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5次会议通过法释〔20xx〕14号)

  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劳动法》,和《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就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解释。

  第一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三)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

  第二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情况予以处理:

  (一)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应当受理;

  (二)虽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但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应当依法受理。

  第三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六十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第四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申请仲裁的主体不适格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经审查,确属主体不适格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第五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纠正原仲裁裁决错误重新作出裁决,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六条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劳动合同法全文。如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七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范围,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第八条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当事人双方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均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先起诉的一方当事人为原告,但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双方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

  第十条用人单位与其它单位合并的,合并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合并后的单位为当事人;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的,其分立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分立后的实际用人单位为当事人。

  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后,对承受劳动权利义务的单位不明确的,分立后的单位均为当事人。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可以列新的用人单位为第三人。

  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可以列劳动者为第三人。

  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列为共同被告。

  第十二条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与其他平等主体之间的承包经营期间,与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或者一方发生劳动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将承包方和发包方作为当事人。

  第十三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第十四条劳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付出的劳动,一般可参照本单位同期、同工种、同岗位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

  根据《劳动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比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赔偿劳动者因合同无效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相比看男方婚育证明格式。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四)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十七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对裁决中的部分事项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多个劳动者的劳动争议作出仲裁裁决后,部分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裁决对提出起诉的劳动者不发生法律效力;对未提出起诉的部分劳动者,发生法律效力,如其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等处理,或者因其他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予以撤销。

  对于追索劳动报酬、养老金、医疗费以及工伤保险待遇、经济补偿金、培训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案件,给付数额不当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变更。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调解书,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调解书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审查核实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不予执行:

  (一)裁决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范围,或者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二)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三)仲裁员仲裁该案时,有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四)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劳动争议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

  人民法院在不予执行的裁定书中,应当告知当事人在收到裁定书之次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法释〔20xx〕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于20xx年7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9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二OO六年八月十四日

  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对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补充解释如下:

  第一条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对下列情形,视为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一)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支付工资争议,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二)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三)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时间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具体日期的,用人单位承诺支付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劳动者不能证明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第二条拖欠工资争议,劳动者申请仲裁时劳动关系仍然存续,用人单位以劳动者申请仲裁超过六十日为由主张不再支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劳动者已经收到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的除外。

  第三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第四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因劳动关系是否已经解除或者终止,以及应否支付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产生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五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产生的争议,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产生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六条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七条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

(一)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

(三)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

(四)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

(五)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六)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第八条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预先支付劳动者部分工资或者医疗费用的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用人单位不履行上述裁决中的给付义务,劳动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九条劳动者与起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产生的劳动争议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业主的自然情况。

  第十条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力派遣合同产生劳动争议而起诉,以派遣单位为被告;争议内容涉及接受单位的,以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为共同被告。

  第十一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

  第十二条当事人能够证明在申请仲裁期间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客观原因无法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申请仲裁期间中止,从中止的原因消灭之次日起,申请仲裁期间连续计算。

  第十三条当事人能够证明在申请仲裁期间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申请仲裁期间中断:

(一)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

(二)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

(三)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申请仲裁期间中断的,从对方当事人明确拒绝履行义务,或者有关部门作出处理决定或明确表示不予处理时起,申请仲裁期间重新计算。

  第十四条在诉讼过程中,劳动者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经济确有困难,或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存在欠薪逃匿可能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劳动者提供担保的义务,及时采取保全措施。

  第十五条人民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中,应当告知当事人在劳动仲裁机构的裁决书或者在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生效后三个月内申请强制执行。逾期不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七条当事人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具有劳动权利义务内容的调解协议,具有劳动合同的约束力,可以作为人民法院裁判的根据。当事人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仅就劳动报酬争议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不履行调解协议确定的给付义务,劳动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第十八条本解释自二○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本解释施行前本院颁布的有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规定不一致的,合同法及司法解释。以本解释的规定为准。

  本解释施行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审结的案件,不得适用本解释的规定进行再审。

劳动合同 篇3

  1. 用人单位应当制定明确的岗位职责和考核标准并告知劳动者。

  2. 用人单位要有对员工进行具体考核并将考核结论告知员工的证据;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两次不能胜任工作承担举证责任。注意的是,这里的调整工作岗位无需经过劳动者同意的。

  3.调岗要注意合情合理。虽然法律规定员工不胜任岗位需要先培训或调动岗位,但对于这个岗位应该怎样调、调到何种岗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其标准。但这并不意味着单位有任意决定权。从法律的内涵意思来看,用人单位的调岗不是随便的调,而是应从更加合理地和善意对待员工出发。用人单位为其提供的岗位使之尽可能地胜任好工作,以继续履行双方的劳动合同。如故意提供劳动者不能胜任的岗位,或存在明显的恶意,因而以员工仍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则存在风险。

  总之,从证据的角度来说以“不胜任工作”解除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应当注意以下五点:

  1、有证据证明员工在培训或调岗前后均不胜任工作;

  2、有培训的证明或有调整工作岗位的证明;

  3、书面通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4、通知提前30天发出,或者给予一个月工资后当天发出;

  5、依法给予经济补偿金。

  对劳动者提示:

  1、劳动者应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或者入职后,了解自身岗位的职责和考核标准。

  2、对单位要求本人签字的`规章制度或岗位职责说明书以及各种考核标准最好留有备份,以便于自已判断是否能胜任本职工作。

  3、无论用人单位因何种原因为劳动者调整工作岗位,当要求劳动者签字确认时,劳动者在书面确认前应当要注意,如有不同意见应及时提出,否则签字后将视为劳动者对变更工作岗位的认可。

  4. 劳动者若对用人单位以其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有争议的,可与单位进行磋商,或者向劳动行政部门检举、投诉,也可直接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向法院起诉等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不管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的HR,在劳动者不胜任工作被解除劳动合同时注需要注意的事项都是不少的。

劳动合同 篇4

  春暖花开,百业俱兴。我们**县积极响应市政府关于在全市开展劳动合同促进年活动的号召,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室通知精神,成立开展劳动合同促进年活动协调小组,制订实施方案,明确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进行全面部署。3月份以来,我县采取媒体联动、培训骨干、街头宣传等形式,大力浓造“劳动合同促进年”活动氛围。县劳动保障部门在广播电台开辟“劳保之声”专栏,《今日**》发布了“劳动合同促进年”活动公告,开辟“劳动保障政策法规”宣传专版,举办了企业劳资干部、职工代表和农村劳动保障协管员业务培训班,培训人员300多人,组织30多人次到10个乡镇进行街头宣传,深入30家企业听取企业负责人和职工的意见,印发《劳动合同签订指南》、《务工人员维权指南》、《社会保险参保指南》等宣传资料8000多份,企业张贴公告460多张。目前,全县上下“劳动合同促进年”活动的氛围基本形成,为今后活动的有序开展打下了舆论基础。

  刚才,我们听了市领导的动员报告,深受鼓舞,坚定信心。今后,我们将认真贯彻落实这次会议精神,按照市政府制定的实施方案,紧紧围绕打造和谐企业、和谐园区、和谐社区,维护职工权益的指导思想,努力实现“四全”目标:即:劳动合同全签订、劳动合同全履行、劳动关系全合法、社会保险全覆盖。

  我们的具体措施是:

  一、加大宣传力度,发挥舆论推动

  按照市劳动合同促进年活动实施方案的要求,进一步加大宣传发动和培训教育力度。一是利用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在活动期间,要做到电视有形、广播有声、报纸有文,采用新闻报道、电视采访、经验交流等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重要意义,介绍劳动合同实施有效案例,引起社会各界的重视和支持。二是深入企业进行宣传。组织司法部门和劳动监察专职人员到企业巡回演讲《劳动法》和《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继续举办企业劳资干部、工会干部、职工代表培训班,培养劳动合同管理业务骨干,全面提高企业法人代表和职工的合同意识,促进自觉参与活动和自觉履行职责和义务,努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三是开辟“劳动合同论坛”。在“**劳动保障网”开辟论坛,广泛与企业围绕劳动合同管理问题进行交流论谈,加强沟通,达成共识,促进劳动合同促进年活动顺利开展。

  二、创新工作机制,推进活动有效开展

  这次活动时间长,要求高,参与的部门多。按照市政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等要求,进一步创新机制,扎实推进。一是成立组织机构。县政府成立以分管领导为组长,由宣传部、劳保局、经贸委、人事局、司法局、总工会、发改委以及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劳动合同促进年活动协调小组,制定活动计划,明确各单位职责。县劳动保障部门将责任明确到人,使各阶段的工作有人抓、有人管,有序推进。二是整合力量推进。按照“归口管理,简化程序,服务企业,方便职工”的原则,精心筹划,周密部署,既各负其职,又密切配合。劳动合同促进年活动协调小组实行集体办公制度,定期会办活动安排,凡是涉及劳动合同管理工作的,整合力量,共同推进,确保我县劳动合同促进年活动与市同步进行。三是认真组织督查。通过组织督查,督促企业建立明确的劳动合同管理制度,规范劳动合同行为,提高劳动合同的签订率和履行质量,切实维护好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益。

  三、优化服务指导,力求取得突破

  在服务指导上做到四个“第一”:即,把维护职工权益放在第一位置,把企业的要求作为第一己任,把明晰劳动关系作为第一职责,把劳动合同的规范化管理作为第一标准。一是深入企业上门服务。针对一些企业因劳动合同签订、管理不规范等引发了劳动争议等情况,提醒他们严格依法办事,向他们提供劳动合同示范文本,并结合企业的具体实际情况,对劳动合同的条款进行细化设计,实行人性化管理,完善制度建设,加强对劳动合同的管理,帮助解决劳动争议纠纷,化解矛盾,协调与职工的关系,增强企业的吸引力,稳定职工队伍,降低企业用工风险。二是实行典型引路。大力推广劳动合同管理好的典型经验,组织经验交流,互相促进,取长补短,共同提高劳动合同管理水平。三是创评诚信企业。开展特色服务,对在开展劳动合同促进年活动中积极参与,并做好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将优秀者积极推荐参与省“和谐劳动关系企业”的评选,为企业扩大影响力,提高知名度创造平台,提高企业参与劳动活动促进年活动的积极性。

  各位领导、同志们,我们**县决心按照市政府的部署和要求,在市劳动保障局的指导下,乘这次动员大会的强劲东风,学习借鉴兄弟市县的先进经验,奋发进取,扎实推进,确保劳动合同促进年活动取得良好成效。

劳动合同 篇5

  甲方:

  乙方: 劳动南通劳动合同范本书 (管理人员)

  劳动南通劳动合同范本书

  甲方: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乙方(员工):性别:民族:

  出生日期:年 月 日文化程度:

  居民身份证号码:

  现住址及邮政编码:

  住宅电话及有效联系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南通劳动合同范本,以资信守。

  第一条 南通劳动合同范本期限

  1.1本南通劳动合同范本期限类型为固定期限南通劳动合同范本;本南通劳动合同范本生效日期为 年 月 日,其中试用期为 个月。如在试用期内,乙方工作表现突出, 甲方可提前结束试用;乙方工作表现未能达到甲方要求,乙方需延长1至3个月试用期限。

  1.2本南通劳动合同范本 年 月 日终止。

  第二条 工作内容

  乙方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部门 职位工作。甲方依企业战略、业务调整、经营需要、有关法律或乙方的工作能力、表现,有权对乙方的工作职务、岗位和薪资进行调整。乙方有反映本人意见的权利,但如未经甲方批准,则应服从甲方调整。

  第三条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3.1根据行业特点,工作时间实行日考勤工作制。乙方的休假实行并行休和调休的办法进行。平时除甲方统一安排的休假外,乙方需要休息休假时必须向甲方履行书面请假手续并获批准后方可休息休假。

  3.2乙方每年享受1个月探亲休假(含法定节假日,其中春节期间约20天,工作期间约10天)。

  3.3 在乙方病、事假期间,按照公司规定处理。 如果乙方没有办理正常的请假手续,则甲方将按照旷工处理。

  第四条 劳动报酬

  4.1乙方恪守职责,完成甲方安排的工作任务,甲方给乙方支付工资;该工资包含本南通劳动合同范本第五条所述的保险福利费用甲方应承担部分。

  4.2乙方的工资标准为: 20xx年度(含试用期),日工资标准为 元; 20xx年度至南通劳动合同范本期满,根据乙方的业务水平、工作绩效,甲方对乙方的日工资标准适度

  调整。

  4.3甲乙双方确认,由于甲方所在行业的特殊性,甲方按照第4.2条向乙方支付的工资已经包括乙方工作时间超出每周40工作小时的加班费。

  4.4甲乙双方确认:鉴于甲方行业的特殊性,甲方工资不按月发放。甲方每月向乙方发放生活费人民币 元;本南通劳动合同范本第4.2条约定的工资,由甲方在年底核算后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4.5如果乙方岗位发生变动,乙方的劳动报酬按公司的相关制度规定相应调整。

  第五条 社会保险及其他保险福利待遇

  5.1甲方按照政府和劳动部门及甲方内部的有关规定为乙方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在甲方公司所在地办理,乙方个人缴纳的部分由甲方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

  5.2乙方同意,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由乙方自行办理;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甲方应承担的部分,已经包含在第4.2条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工资中。

  5.3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南通市通州区有关规定执行;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按南通市通州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劳动纪律

  6.1乙方在南通劳动合同范本期限内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甲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规定,按职务的岗位职责要求,完成甲方安排的工作任务。甲方可视公司的经营需要、乙方的能力和工作表现,调整乙方的工作职责。乙方应完全理解并执行甲方现行的有关规章制度、规定,并应当认真遵守。甲方对乙方的不作为行为有权根据其指定的规章制度、规定对乙方做出相应的奖惩决定。

  6.2乙方对工作期间经手、经营的设备、设施、办公用具等应妥善保管,合理使用。因故意或重大造成甲方财产毁灭或重大损失的,应向甲方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6.3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不得在甲方以外的单位就职或兼职;乙方违反此规定,甲方有权立即无条件解除本南通劳动合同范本,并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若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甲方相同或类似的行业的,乙方所得收入归甲方所有,并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甲方有权立即无条件解除本南通劳动合同范本,并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6.4乙方在工作中不得接收任何形式的回扣和贿赂;如在工作中受赠财务,必须上交甲方;私匿不报,甲方有权单方无条件解除本南通劳动合同范本,并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6.5乙方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劳动纪律等行为,甲方可根据具体情况,可根据公司具体的规章及其他规定、通知,给予纪律处分或处罚,直至解除本南通劳动合同范本;若因乙方重大过错致使甲方遭受损失的,乙方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6本南通劳动合同范本所指的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张贴于甲方办公场所,打印后在甲方内部通知、甲方以其他形式公开或个别地向包括乙方在内的.甲方员工以书面、电子邮件、口头或其他方式告知的规章制度。

  第七条 甲方声明和承诺

  7.1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各种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7.2为乙方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办公条件。

  第八条 乙方声明和承诺

  8.1乙方承诺,在签订本南通劳动合同范本时,乙方业已完全与原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南通劳动合同范本;如给原用人单位造成任何损失,由乙方自己承担赔偿等法律责任,与甲方无任何牵连。如乙方隐瞒此事实,对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赔偿甲方因此受到的损失。

  8.2在本南通劳动合同范本有效期内,乙方不得从事以及帮助亲属、朋友从事与甲方有竞争性的活动;非经甲方同意,乙方也不得兼任其他单位(经济实体)的任何职务。

  8.3乙方在工作中涉及甲方商业、财务秘密和与知识产

  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的,乙方应承担保密义务。若乙方违反保密义务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8.4若乙方违反本条承诺或者声明事项不实,甲方有权单方无条件解除本南通劳动合同范本。

  8.5本南通劳动合同范本载明乙方地址为乙方的通讯地址。若乙方变更通讯地址,乙方应通知甲方。

  第九条 南通劳动合同范本的变更、解除、终止和续签

  9.1若订立本南通劳动合同范本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南通劳动合同范本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南通劳动合同范本相关内容或解除本南通劳动合同范本。

  9.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随时解除本南通劳动合同范本,且不承担任何赔偿或补偿责任:(1)、乙方以欺诈手段订立本南通劳动合同范本的;(2)、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甲方录用条件的;(3)、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或劳动纪律,按甲方规定或南通劳动合同范本约定可以解除劳动南通劳动合同范本;(4)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或其他规定;(5)、严重失职、消极待工、营私舞弊、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对甲方经济利益、经营管理活动或社会声誉造成重大损失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9.3有下列情形,甲方有权提前30日以书面通知告知乙方后解除本南通劳动合同范本:(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又不服从另行安排的;(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的,调整后仍不能胜任其他工作的。(3)、劳动南通劳动合同范本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南通劳动合同范本无法履行,甲乙双方未能就变更劳动南通劳动合同范本内容达成协议的。

  9.4南通劳动合同范本解除属以下情形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9.4.1本南通劳动合同范本解除后,乙方应认真完成交接工作,并接受甲方按照有关规定对其任职期间经手、经管的财产、财务活动、经营活动进行审核。经审核发现有严重损害甲方利益行为的,甲方有权进行追偿(一般人员审核期3个月,管理人员审核期6个月,自办理工作交接后开始起算);

  9.4.2乙方解除本南通劳动合同范本,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应予办理相关手续,但乙方未按甲方要求办理工作交接或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的除外。

  9.4.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或甲方的规章制度及规定,乙方不能按照规定提前申请、完成交接工作及接受审核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其一个月实际工资收入的违约金;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该违约金的,乙方还应赔偿该超出部分的

  损失。

  9.4.4劳动南通劳动合同范本期限届满前乙方无故离职(无故累计旷工十天以上,视为无故离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南通劳动合同范本,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公司因此遭受的实际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对乙方进行培训所发生的培训费用);实际损失无法计算的,按乙方三个月实际工资收入计算。

  9.4.5乙方违反甲方规章制度,或在工作中出现严重错误,不能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甲方分配的工作任务,给甲方工作开展造成阻碍或损失的,甲方视情况,对乙方做出警告、减薪、降级、停职、停薪处理;构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甲方有权立即无条件解除本南通劳动合同范本,且无需承担任何赔偿或补偿责任。

  9.4.6乙方希望解除本南通劳动合同范本,须在30日前书面通知甲方,办理离职手续并进行工作交接。因乙方未办理离职手续或工作交接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9.4.7乙方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本南通劳动合同范本并办理完成工作交接后10日内前往甲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转出甲方的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后果由乙方承担。甲方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本南通劳动合同范本时,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南通劳动合同范本的证明,并在三十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9.5乙方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款项在办结工作交接后支付。

  9.6任何一方需要续订劳动南通劳动合同范本,应在本南通劳动合同范本期限届满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对方,并经双方协商同意,续订劳动南通劳动合同范本。

  第十条 其他事项

  10.1因履行本南通劳动合同范本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天内,向甲方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10.2任何一方不服仲裁裁决的,均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3本南通劳动合同范本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4本南通劳动合同范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南通劳动合同范本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签署: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劳动合同 篇6

  甲方: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定本协议,由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协议范围内,双方的关系确定为合作关系。为拓展市场更好地、更规范地服务消费者,根据公司的规划,甲方邀请乙方加入___________公司的服务网络,邀请乙方在_______省(市、自治区) _________市(地区) _______ 县(区)_______地点专属性经营(_______)品牌________系列服务。

  第二条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在于确保甲、乙双方忠实地履行本协议规定的双方的职责和权利。乙方作为单独的企业法人或经营者进行经济活动。因此,他必须遵守对所有企业法人或经营者共同的法律要求,特别是有关资格的规则以及社会的、财务的商业要求。

  第三条 有效期从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由签约日计。除非本协议提前终止,甲乙两方可在协议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协议提出延长协议合作,可以续签《__________合作协议书》。

  第四条 甲方为使乙方所辖区域更好运营,开发和提供适销服务,保证服务质量符合标准,合理定价,最大限度保证乙方的服务。在本协议期间,甲方承诺,积极协助承担市场物流、组织功能乙方按甲方规划进行市场设计和拓展市场网络。甲方承诺在乙方要求下:

  1、甲乙双方需共同协议服务流程,在服务过程中双方必须就每次交接的内容交接清楚,每次交接必须就所交接订单签字确认,保证交接过程中货品的包装完整;

  2、甲方需要保证和乙方在商定的按期业务量内提供免费服务,乙方需要保证在对应业务量的相应合作优惠;

  3、乙方提供服务要保证相关服务质量,在销售质量问题附件中明确相关质量问题的解决方案;

  4、甲方承诺与乙方合作中,秉承诚信原则,确保协议范围内的.单一供应(但乙方无法完成业务量为例外),若乙方发现甲方有任何违规行为,可立即终止与甲方合作;

  5、甲乙双方若在合作中产生分歧需要终止合作,需要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

  6、乙方为甲方提供适当的培训和辅导。作为市场开发和业务开展必备条件,以保证整个系统持续统一。甲方负责

  组织品牌宣传,最大限度地支持乙方的经营。甲方在作出的广告及推广活动之前,须先将有关活动资料通知乙方,以使乙方能于活动前作出适当准备及加以响应。

  第五条 如双方因不可抗力,或非双方所能控制或所能预见事件的发生,包括自然灾害、战争、政府行为、社会骚乱等情况而不能履行其业务,本协议的履行可以终止。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援引不可抗力的当事人必须在30天内或通讯障碍消除之日起__15_天内以书面的方式,必要时以传真或电传的方式,立即通知另一方当事人该事件的发生。如果他在上述期限内未能这样做,他将不能继续从本条协议中获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

  第十条 如果产生有关本协议的存在、效力、履行、解释、终止的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争议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通过协商不能解决的,或者任何一方拒绝协商的,则任何一方均可诉请本协议签定地人民法院裁决。第十一条 协议签署地为西宁市。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双方各备案一份,复印件无效。乙方兹承认签署本协议,并已阅读及明白本协议所列条款所包含的规定,并同意受其约束。

  如果某个条文认为是不适用或无效的,可以在本协议的

  附加协议中予以更改和修正,该条文不适用或无效不应影响整个协议的效力。同时签署的本协议的附加协议中的更改和修正,与本协议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________________

  公章: ________________

  签定日期: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___

  公章: ________________

  签定日期: 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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