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合同

时间:2022-04-08 14:30:41 信托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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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合同范文锦集七篇

  随着时间的推移,很多场合都离不了合同,它也是实现专业化合作的纽带。那么大家知道合同的格式吗?下面是小编整理的信托合同7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信托合同范文锦集七篇

信托合同 篇1

  一、股权信托合同的特征

  基于上述对股权信托基本内涵的分析,并结合股权信托合同的特殊性,笔者认为股权信托合同应当至少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一)股权信托合同是要式合同。

  既然信托是一种集合了财产(动产和不动产)、管理权、绝对处分权或者公司股权的新的完美设计(Stimson, 1887),那么股权信托的设立自然离不开承载委托人意思表示的合同,委托人需要借助合同来明确信托目的、信托当事人、信托的股权和信托期限等重要事项。至于信托的设立是否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除我国外,各国信托法律制度对此均规定以不要式为原则,以要式为例外(何宝玉,20xx)。但是股权信托的复杂性使其区别于一般的信托,当事人设立股权信托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二)股权信托合同应当具备股权转让条款。

  信托不同于委托代理,股权信托要求委托人将其股权转移给受托人且由受托人管理,由于股权的转移,因此在股权信托关系上产生了双重“所有权”,即受托人持有法律上的所有权,而受益人拥有衡平法上的所有权,但大陆法系国家的学者们将这种法律上的所有权叫做名义上的所有权,而把衡平法上的所有权叫做实质上的所有权或者受益权(刘迎霜,20xx)。因此,股权信托合同只有具备股权转让条款才符合信托的本质特征。否则,仅可能是股东委托代理人行使其表决权的委托代理合同而非股权信托合同,如我国《公司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的股东表决权的代理行使就属于委托代理合同。

  (三)股权信托合同的核心条款应当是受托人条款。

  委托人基于信任,通过订立股权信托合同将股权转移给受托人,受托人在股权信托目的的约束下以股东的身份管理和处分股权,并向受益人支付股权信托收益,在股权信托终止时,又负有将其名下的股权转让给其他合法主体的义务。

  二、我国股权信托合同的法律环境及其存在的问题

  受大陆法系理念和制度的影响,判例(法)在我国的重要性远不及普通法系国家,我国调整股权信托合同的法律均为成为法。

  (一)我国现行股权信托合同的法律环境。

  在法律层面,我国目前主要由三部法律调整股权信托合同的法律关系:一是调整信托关系、规范信托行为的《信托法》二二是调整民商事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法》,具体与股权信托合同相关的内容主要包括订立合同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则、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违约责任以及合同的解释等二三是调整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以及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公司法》,具体与股权信托合同相关的内容主要包括股权转让规定和对股东权利与义务的规定。

  (二)我国现行股权信托合同法律环境存在的问题。

  我国《信托法》第八条明确规定了设立信托的一种书面形式一一信托合同,但是对于信托合同本身并没有较为详细、具体的规定,而且我国《合同法》分则所规定的十五种有名合同并不包括信托合同,因此信托合同成为了所谓的'无名合同,但是仅依据《信托法》有限的条文和《合同法》总则并不足以调整复杂的信托合同。这被认为赋予了信托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空间。但是我国缺乏信托理念和传统,股权信托市场并不成熟,法律规范的简略和分散会造成一种令当事人无所适从的局面。另外,尽管我国《公司法》规定了股权转让条款,但是股权转让并不等同于股权信托,即股权转让合同不能取代股权信托合同。

  3.股权信托合同的效力存在风险。

  由于股权信托合同的主要条款应当围绕受托人信义义务的履行来设计,因此受托人的注意义务和忠诚义务必然是股权信托合同的重要内容。注意义务主要基于受托人的能力和态度,而忠诚义务主要基于受托人的道德,但是态度和道德具有极强的主观性,必须由合同条款将其具体化为相应的行为才具有法律意义,即在合同法中一般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来确定主观过错的(张维迎,20xx)。在合同条款设计上,受托人注意义务的具体化及其履行需要委托人对受托人的授权,而忠诚义务的具体化及其履行又需要委托人对受托人的控权,如果授权范围过小、不当,或者控权过于严格,则可能会导致相应的条款存在法律效力上的瑕疵,致使股权信托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

  三、完善我国股权信托合同法律环境的建议

  与发达国家相比,股权信托在我国还是一个新事物,但是因其自身优势以及当事人和市场的需求,股权信托在我国的发展前景不可估量,而股权信托的发展需要一个适宜的法律支持环境。完善股权信托合同的法律环境,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

  (一)强调私法自治。

  股权信托合同属于典型的私法范畴,是私法自治的手段。当事人运用股权信托合同能够根据其意愿直接创设个别性规范来约束行为人,以追求特定的法律效果。此个别性规范与私法中的一般性规范构成了完整的私法规范体系(朱庆育,20xx)。因此,调整股权信托合同的主要手段应当是自由主义,具体需要以下法律环境的支持。

  (二)建立信托登记制度。

  信托登记具有重要意义,可以将信托财产与受托人固有财产以及其他信托项下的信托财产相区别,如果没有股权信托登记而仅依靠股权信托合同来约束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则会增加股权信托的风险,也不利于股权信托项下的股权流通。根据我国《信托法》第十条的规定,对于设立信托的财产或者财产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信托登记,否则不产生信托的法律效力。因此,如果仅对股权转让进行登记而未进行股权信托登记,一般并不会产生股权信托的法律效力而仅具有股权转让的属性,这更类似于显名股东与隐名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行为,将抑制股权信托功能的发挥。

  (三)慎重认定信托合同条款的效力。

  单纯以受托人的道德来维系信托已不合时宜,信托合同条款的设计已愈加重要。根据合同条款的法律效果状态,可以将合同条款分为有效、无效、可变更撤销和效力待定四种,但是这四种状态均以合同在客观上业已成立为前提。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第五十三条规定了合同免责条款无效的两种情形,第四十条又规定了格式合同条款无效的情形,对此均不应当进行扩大解释。尤其是对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等的认定,应当结合具体案情,以缔约时双方的身份、地位等因素来综合评判当事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以及是否达到了恶意的程度,进而认定相关的合同条款是否属于无效的情形,对于可撤销合同条款的认定也应如此。

信托合同 篇2

  借款单位_________根据信托贷款有关规定出具借款契约,向_________申请信托贷款,并约定下列条款以资信守: 第一条 借款金额人民币_________元,用于_________项目,其中土建部分_________元,设备_________元。

  借款单位_________根据信托贷款有关规定出具借款契约,向_________申请信托贷款,并约定下列条款以资信守:

  第一条

  借款金额人民币_________元,用于_________项目,其中土建部分_________元,设备_________元。

  第二条

  保证将贷款用于上列项目,并按计划于_________年

  借款单位_________根据信托贷款有关规定出具借款契约,向_________申请信托贷款,并约定下列条款以资信守:

  第一条

  借款金额人民币_________元,用于_________项目,其中土建部分_________元,设备_________元。

  第二条

  保证将贷款用于上列项目,并按计划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全部完工投产,并实现预定的经济效果:新增产值_________,产量_________,利润_________,税金_________。

  第三条

  借款期限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利率按月息_________厘_________毫计息,每次还款同时计收利息。

  第四条

  借款单位如果未经银行同意而改变计划,挪用贷款或物资,银行有权进行信贷制裁。

  第五条

  贷款到期,借款单位主动归还,如不按期归还借款,除按规定加收利息外,银行有权在借款单位的存款帐户中扣还,借款单位和担保单位不得提出异议。

  第六条

  借款单位如果停建或没有达到经济效果,不能按规定归还贷款时,借款单位愿用固定资产变价收入款和固定资产折旧基金或基金存款归还。

  第七条

  担保单位保证借款单位恪守契约规定的`条款、如果借款单位不能按本契约规定还清本息,愿承担经济责任,由担保单位负责归还。

  第八条

  本契约经借款单位,担保单位确认无误并加盖公章和负责人章后生效,借款本息还清后自动生效。

  借款单位(盖章):_________

  担保单位(盖章):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信托合同 篇3

  委托人: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_________

  营业地址或住址: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受托人: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鉴于:

  1.委托人与其他投资人共同出资,委托_________(以下简称“信托投资公司”或“发起人”)发起设立了_________(以下简称“股权收购信托”);

  2.委托人根据股权收购信托相关信托文件的规定,与信托投资公司签订《_________资金信托合同(特定受益类)》,并提供信托资金_________元,并成为该项目的特定受益人;

  3.《_________资金信托合同(优先受益权)》(以下简称“a类资金信托合同”)项下之优先受益人(以下简称“优先受益人”),有权要求上述股权收购信托特定受益人受让其所持有的信托受益权;

  4.委托人同意向受托人提供本合同所规定的信托资金,由受托人进行管理和运用,在股权收购信托项下优先受益人要求c类合同特定受益人受让上述优先受益权时,或根据股权收购信托及相应信托合同的有关规定,以上述信托资金,受让取得上述信托受益权;

  为此,委托人与受托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信托目的

  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自愿将其合法所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进行运用和处分,为本合同受益人获取收益,同时根据股权收购信托项下信托文件的规定,受让a类资金信托合同优先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为优先受益人之优先受益权良好的流动性和顺利退出提供保障。

  第二条 信托资金的用途

  本项目为指定用途资金信托。信托资金用于:

  1.在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情况发生时,受让股权收购信托项下优先受益人信托受益权;

  2.在本合同第八条的情况尚未发生时,以保证上述信托资金的流动性、安全性为原则,参与受托人与本合同项下信托资金同等金额部分的债权项下投资,包括受让受托人编号_________贷款合同(_________资金贷款项目),或投资受托人其它信托产品,以获取信托收益。

  3.信托资金所取得的信托收益在分配前可进行同业拆放、银行存款或国债回购等稳健性运作。

  第三条 受益人

  本合同项下的信托为自益信托。受益人与委托人为同一人。

  第四条 信托资金及其交付

  本合同项下资金信托的币种为人民币。

  本合同项下信托资金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元(小写金额:¥_________元)。

  委托人应于签订本合同后三日内,将上述信托资金缴纳或划转至受托人指定之信托资金专户。

  受托人指定之本合同信托资金专户信息如下:户名:_________,开户行:_________,帐号:_________。

  第五条 信托生效

  本合同项下信托在以下条件满足时始得生效:

  1.股权收购信托计划成立;

  2.委托人已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的规定,足额交付信托资金。

  第六条 信托期限

  本合同项下信托的期限为股权收购信托之存续期间。

  第七条 信托资金的管理和运用

  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由受托人按本合同的规定,设立信托资金专户以区别于股权收购信托计划项下其他信托合同的信托财产,进行相对独立的管理和运用;但在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情形发生时,受托人应当以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用于实现优先受益人所享有的信托受益权。

  受益人无条件同意前款规定的信托财产的管理和运用方式。

  受托人对本合同项下的信托项目资金应建立单独的会计帐户进行核算。

  第八条 信托财产的使用

  在以下情形下,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用于受让优先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

  1.在股权收购信托存续期间,优先受益人根据信托计划股权计划和相应的资金信托合同的规定,要求c类资金信托合同特定受益人受让其信托受益权时,受托人应当按照上述信托计划和资金行托合同规定的条件和价格,以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受让上述信托受益权;

  2.在股权收购信托计划终止前,优先受益人根据该信托计划和有关信托合同的规定应当向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转让其信托受益权。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受让上述优先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时,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如无其它资金受让,受托人应当按照股权收购信托计划和该信托计划项下相关信托合同规定的条件和价格,以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受让上述信托受益权。

  若本合同项下,信托财产中的现金不足以受让上述信托受益权,受托人须将信托财产以公平市场价格转让给第三方,或由受托人受让,直至足额受让上述信托受益权止。

  第九条 受让上述信托受益权后信托受益权确定

  受托人受让上述信托财产后,其继受的信托受益权按照股权收购信托计划项下c类信托合同规定的信托受益权确定和执行。受让人除享有上述c类信托合同项下第十二条第(1)项、第(2)项和第(3)项规定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外,放弃特定收益人的其它权利。

  第十条 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委托人的权利如下:

  (1) 有权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

  (2) 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其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帐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

  (3)因设立信托时未能预见的特别事由,致使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不利于实现信托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时,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调整该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

  (4)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

  (5)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委托人的义务

  (1)按本合同的规定交付信托资金;

  (2)保证其所交付的信托资金来源合法,是该资金的合法所有人;

  (3)保证已就设立信托事项向债权人履行了告知义务,并保证设立信托未损害债权人利益;

  (4)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受托人的权利

  (1)自信托生效之日起,根据本合同的规定,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2)可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将信托事务委托他人代为处理;

  (3)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受托人的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妥善管理和运用信托财产。未经委托人的同意,不得以本合同规定之外的方式,擅自运用、处分信托财产;

  (2)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3)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依法保密;

  (4)按照本合同及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提供信托资金管理报告和信托资金运用及收益情况表,并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原始凭证及资料,保存期为自本信托终止之日起十五年;

  (5)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帐,并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帐;

  (6)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受益人的权利

  受益人在本合同项下享有如下信托受益权:

  1.享有根据本信托合同规定,取得信托财产项下信托受益的权利;

  2.在本信托终止后,取得全部信托财产的`权利。

  第十三条 信托财产应承担的税费和费用

  1.除非委托人另行支付,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发生的下述费用与税费由信托财产承担:

  (1)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发生的税费;

  (2)文件或账册制作、印刷费用;

  (3)信息披露费用;

  (4)审计费、资产评估费用、律师费、信用评级费等中介费用;

  (5)收付代理机构代理费用;

  (6)信托报酬;

  (7)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税费和费用。

  2.费用计提

  信托存续期间实际发生的费用从信托财产中支付,列入当期费用。受托人以固有财产先行垫付的,受托人有权从信托财产中优先受偿。

  信托报酬由受托人按本合同第十四条的规定提取。

  第十四条 信托报酬

  受托人根据其运用信托资金从事本合同第二条第2项的投资行为获取信托收益情况,按照以下规定收取信托报酬:

  (1)若信托资金的当年收益率在5%以下(含5%),当年信托报酬的计算方法为:信托资金×0%;

  (2)若信托资金收益率在5%以上,当年信托报酬的计算方法为:信托资金×(当年信托资金收益率-5%)。

  受托人从事本合同第二条第2项之外的信托资金运用,不得收取信托报酬。

  第十五条 信息披露

  1.信托存续期间的信息披露

  受托人在信托存续期间,应当自信托设立之日起,每半年以书面形式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提交《资金信托项目报告》,并附送信托财产运用及收益情况表。受托人应保证上述报告和情况表所载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2.信托终止后的信息披露

  本项目项下信托终止后,受托人应当于信托终止后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并送达受益人。

  第十六条 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的分配

  1.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的归属

  本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包括尚余的信托资金以及按照本合同的规定使用上述信托资金所取的财产或权利,归属于本合同受益人。

  2.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的领取及其期限:

  (1)信托终止后,尚余之信托财产为现金的,由受托人于信托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金额划转至受益人的以下银行帐号:户名:_________;开户行:_________;帐号_________。

  (2)信托终止后,尚余之信托财产为财产权益的,受托人应当于信托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财产权益过户至受益人名下,并依法办理完毕必要的财产权利转移手续。

  第十七条 风险揭示与风险承担

  受托人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包括投资对象和投资项目的风险、法律与政策风险、市场风险、管理风险等。

  受托人根据本合同的规定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导致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由信托财产承担。

  受托人违反本合同的规定处理信托事务,致使信托财产遭受损失的,受托人应予以赔偿。

  第十八条 信托受益权的转让

  本合同项下受益人享有的信托受益权不得转让。

  第十九条 信托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1.本信托设立后,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委托人和受益人不得变更、撤消、解除或提前终止信托。

  2.本信托可因下列原因而终止:

  (1)本合同信托期限届满;

  (2)信托当事人一致同意提前终止信托;

  (3)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

  (4)本合同另有规定,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法定事项。

  第二十条 违约与补救

  若委托人或受托人未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或一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严重失实或不准确,视为该方违反本合同。

  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非因受托人原因导致信托被撤销、被解除或被确认无效,视为委托人违约。由此给信托计划项下其他信托的受益人和信托财产造成损失的,由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本合同的违约方应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二十一条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本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修改和终止等事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章。

  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受托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二条 申明条款

  委托人在此申明:在签署本合同前已仔细阅读了本合同和信托财产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对本合同及风险申明书的所规定的内容已经充分了解并没有异议。

  第二十三条 期间的顺延

  本合同规定的受托人接收款项或支付款项的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应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第二十四条 合同签署

  本合同经签字盖章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委托人持_________份,受托人持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信托合同 篇4

  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

  联系地址:

  受托人:X X X信托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 X X

  联系地址:X X X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委托人与受托人在平等自愿、公平互利的原则基础上,签订本信托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第一条信托目的

  受托人发挥自身的专业理财能力和丰富的投资运作经验,将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信任,交付给受托人经营管理的信托资金,按照信托计划文件的规定集合运用于直接或间接投资处于成长周期产业领域的拟上市公司股权、具有被上市公司并购整合预期的高盈利优势企业股权、具有投资价值的房地产企业股权、拟上市公司股权受益权以及上市公司的限售流通股。

  第二条 受托人与保管人的名称、住所

  (一)受托人

  本信托的受托人为×××信托有限公司,住所为[ ]。

  (二)保管人

  本信托的保管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具体保管事务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负责,中国××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分行)住所为[ ]。

  第三条委托人与受益人、信托受益权的转让

  (一)本信托为自益信托,委托人与受益人是同一人。

  (二)信托受益权的转让

  1.信托期间,受益人可以转让信托受益权,但任何信托受益权的转让或其他方式的处臵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2.受托人将审核信托受益权的受让人是否为符合信托计划文件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并有权要求信托受益权的受让人重新签署风险声明书。

  3.信托受益权进行拆分转让的,受让人不得为自然人。机构所持有的信托受益权,不得向自然人转让或拆分转让。

  4.信托受益权的转让必须经受托人登记方为生效,否则,任何信托受益权的擅自转让均不得对抗受托人。

  第四条信托资金的币种和金额

  (一)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资金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计[]份信托单位。

  (二)委托人应至受托人营业场所办理合同签署手续,并在签署本合同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将信托资金划至受托人指定的信托财产专户。

  (三)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自交付日至信托计划成立日期间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在信托计划终止后信托利益分配时支付给相应的受益人。信托计划不成立的,由受托人于10个工作日内归还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及信托资金在委托人的交付日至信托资金退还日期间产生的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第五条信托计划的规模与期限

  (一)信托计划资金规模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亿元(大写:人民

  币[ ]元整),最高计[ ]份信托单位,最低不少于人民币[ ]亿元(大写:人民币[ ]元整),最低计[ ]份信托单位。最终以全体委托人实际交付的信托资金本金总额为准。

  (二)信托期限为五年,自受托人确认的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算。起始日或到期日如果遇到法定节假日,则予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本信托在信托计划文件规定的情况下可以提前终止或延期。

  第六条信托资金管理、运用和处分的具体方法或安排

  (一)本信托的全部信托资金用于直接或间接投资处于成长周期产业领域的拟上市公司股权、具有被上市公司并购整合预期的高盈利优势企业股权、具有投资价值的房地产企业股权、拟上市公司股权受益权以及上市公司的限售流通股。

  如果由于各种原因信托财产专户中有闲臵资金,受托人有权将其运用于银行存款、债券、货币型基金、央行票据等低风险高流动性投资品种,为受益人获取相应的信托利益。

  (二)信托财产包括下列一项或数项:

  1.受托人因接受信托取得的信托计划资金;

  2.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

  3.因前述一项或数项财产灭失、毁损或其他事由形成或取得的财产。

  (三)信托财产的管理和运用

  1.本信托项下的信托财产,由受托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信托计划文件的规定,与信托计划项下的其他信托财产集合管理、运用和处分。

  2.委托人签署本合同,即表示同意加入信托计划,同意遵守信托计划文件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3.受托人对本信托项下的信托财产单独记账,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分别管理。

  4.鉴于信托计划的集合性质,委托人全权委托受托人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

  (四)退出方式

  受托人可以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将信托财产中的被投资企业股权通过上市二级市场择机出售、管理层收购、协议转让、拍卖、挂牌、被投资企业回购、被投资企业解散等方式实现变现,从而使信托退出投资项目。

  第七条信托利益的来源、向受益人交付信托利益的时间和方法

  (一)信托利益的来源

  信托利益来源于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产生的'收入,包括股权投资收入、银行存款利息收益及其他投资产品收益等。

  (二)向受益人交付信托利益的时间和方法

  1.信托期间的分配

  若信托存续期间内,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财产每完成一笔投资项目(以信托财产从被投资企业股权形式全部变更为现金形式之日为基准)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所得款项在扣除该投资项目投资的本金,且扣除或顸提届时应付未付的信托运营费、应付未付的受托人管理费、应付未付的投资顾问固定报酬以及受托人和投资顾问的业绩报酬后,将全部剩余款项(如有)按照受益人持有信托单位的份额比例向所有受益人进行信托期间的分配。

  2.信托终止后的分配

  (1)信托终止后,受托人向受益人出具信托清算报告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受托人根据信托财产清算结果,按照如下顺序将信托财产中的现金支付有关费用并向受益人进行信托利益的分配:

  ①支付应付未付的受托人管理费、投资顾问固定报酬;

  ②如有余额,向受益人进行分配,直到其分配所得款项达到其交

信托合同 篇5

  合同号:________________

  一、合同双方

  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贷方:中银信托投资公司

  二、贷款种类

  本合同项下贷款为流动资金贷款,不得挪作它用。

  三、贷款币种及金额

  币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金额:(小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贷款用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贷款期限: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共计________天。

  六、利率与计息

  1.利率:(a)按年利率________%计算;

  (b)按贷方划款日伦敦银行同业拆放同期利率加_______(libor+_______)计算。

  2.计息:按贷款实际发生额半年结算一次,上半年六月二十日,下半年十二月二十日,如借方未于计息日付应付利息,上述贷款利率按实际用款天数(360日/年)计息。

  3.起息:按实际汇出日起计息。

  4.如中国银行总行制定的计息办法发生变化时,本合同将按新的办法执行。

  七、还款

  1.借方应严格按还款计划或本合同规定还款;

  2.借款方提前还款时,应在预计偿还日前十五天书面通知贷方并获得贷方的认可。对不经贷方认可而提前归还的贷款部分,贷方将向借方收取一次性_______%的承担费;

  3.借方因故无法按期还款时,应于规定还款日前一个月向贷方提出延期付款的申请。并准备办理有关展期的手续。经贷方批准同意展期的部分,不予罚息。

  八、保证

  1.借方保证向贷方提交的所有资料必须是合法、真实、有效的`文件。

  2.借方保证本合同项下的贷款专款专用,不挪作它用。

  3.借方保证按时向贷方提交使用贷款的有关资料,接受贷方的监督和检查。

  4.借方由于变更、改制、承包或经主管部门批准关、停、并、转时,保证最迟于一个月以前通知贷方,并立即清偿所有债务。经贷方同意,借方可将债务转移给接收单位或新设单位,但接收债务单位必须与贷方重新签订贷款合同,合同签订以前,贷方随时有向借方追偿债务的权利。

  5.贷方保证按照合同的条款及用款计划及时向借方提供贷款。

  九、违约责任

  1.无论何方,亦无论因何种原因、何种方式拒绝执行或拖延执行本合同规定的所有条款之任何一项,均视为违约行为,应按下述条款或通过法律程序予以解决。

  2.如贷方不按合同规定,挤占挪用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时,贷方将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在原有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_____%的罚息;

  3.如贷方未按本合同或用款计划规定按时拨付款项,借方有权要求贷方按实际违约金额及延误天数,按罚收逾期贷款的同等利率向借方支付违约金。

  4.如借方未按本合同或还款计划规定按期还款时,贷方将给予借方_________天的宽限期,如在宽限期内借方仍不能清偿全部款项,则贷方将对借方加收未偿还部分每日_______%的罚息。

  5.如借方在贷方加收罚息及多次通知、警告后仍不能偿还贷方贷款时,贷方有权通过法律手段向借方追偿所有未还资金。

  十、担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一、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十二、仲裁

  本合同执行期间,如发生争议,借、贷双方首先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交由中国有关部门仲裁。此仲裁是终局的。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败诉方负担。

  十三、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借、贷双方各执一份;副本若干,份数不限。

  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有权签字人:__________________

  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

  银行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贷方:中银信托投资公司

  有权签字人:__________________

  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户银行:中国银行总行营业部

  银行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信托合同 篇6

  贷 款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借 款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担 保 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经贷款方、借款方、担保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第一条 贷款种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借款金额(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借款用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借款利率:借款利率为月息____ ‰,按季收息,利随本清。

  如遇国家调整利率,按调整后的规定计算。

  第五条 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自____ 年____ 月____ 日起,至____ 年____ 月____ 日止。借款实际发放和期限以借据分____ 次(或一次)发放和收回。借据应作为合同附件,同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条 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方式:

  1.还款资金来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还款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 保证条款:

  借款方请____ 作为借款保证方,经贷款方审查,证实保证方具有担保资格和足够代偿借款的能力,保证方有权检查和督促借款方履行合同。当借款方不履行合同时,由保证方连带承担偿还借款本息的责任。必要时,贷款方可以从保证方的存款帐户内扣收贷款本息。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签订本合同后,贷款方应在借款方提出借据____ 日内(假日顺延)将贷款放出,转入借款方帐户。如贷款方未按期发放贷款,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的贷款利息的20%向借款方偿付违约金。

  2.借款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违约使用部分,按银行规定加收罚息。借款方如在使用借款中造成物资积压或损失浪费或进行非法经营,贷款方不负任何责任,并有权按银行规定加收罚息或从借款方帐户中收贷款本息。如借款方有意转移并违约使用资金,贷款方有权商请其他开户行代为扣款清偿。

  3.借款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还款。如借方需要将借款展延,应在借款到期前5日向贷款方提出申请,有保证方的.,还应由保证方签署同意延长担保期限,经贷款方审查同意后办理延期手续。如借款方不按期偿还借款,贷款方有权限期追回贷款,并按银行规定收逾期利息和罚息。如企业经营不善发生亏损或虚盈实亏,危及贷款安全时,贷款方有权提前收回贷款。

  第九条 合同变更或解除:除(合同法)规定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情况外,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依据(合同法)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及时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当事人,并达成书面协议,本合同变更或解除后,借款方占用的借款和应付的利息,仍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偿付。

  第十条 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按()项处理。

  (1)由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本合同经各方签字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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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贷 款 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

  借 款 方: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

  保 证 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信托合同 篇7

  立合同人:

  委托单位(简称甲方)_____

  受托单位(简称丙方):_____

  甲方向丙方办理财产信托,除确认财托字第_____号“财产信托基本协议”的各项条款外,有关财产信托的具体事项,补充订立以下条款:

  第一条甲方将准备出售给_____单位的设备(物资),向丙方提出财产信托,并要求丙方在购货单位延期付款期间提供融资。

  第二条甲方保证执行供需双方订立的供货合同。凡发生脱期交货或产品质量等违约事项,概由甲方负责处理。

  第三条丙方同意按“财产信托基本协议”第四条规定,在收到需货单位的`银行承兑汇票后的二天内,按承兑汇票金额向甲方一次垫付全部货款。

  第四条甲方收到垫付的乙方货款后的二天内,一次付清丙方财产信托手续费_____元。

  第五条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丙方全部收回融资本息止为财产信托期,在此期间如发生任何意外事项,而使丙方无法按期收回融资本息时,甲方确认丙方有权向甲方连带追索尚未收回的融资本息。

  甲方:_____(公章)

  代表人:_____(签章)

  丙方:_____(公章)

  代表人:_____(签章)

  签约日期:___年___月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