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合同

时间:2022-03-31 13:44:04 证券 我要投稿

证券合同5篇

  在人们愈发重视契约的社会中,合同对我们的约束力越来越不可忽视,在达成意见一致时,制定合同可以享有一定的自由。合同有不同的类型,当然也有不同的目的,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证券合同5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证券合同5篇

证券合同 篇1

  基金发起人: 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 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

  一、前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基金运作,依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订立《_____-道琼斯88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自XX年6月1日起,本基金合同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之规定,若本基金合同内容存在与该法冲突之处的,应以该法规定为准,本基金合同相应内容自动根据该法规定作相应变更和调整。届时如果该法和/或其他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要求对前述变更和调整进行公告的,还应进行公告。

  本基金合同是规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签订并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本基金合同发行的基金份额时起,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_____-道琼斯88精选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基金发起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设立,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设立的批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保证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由于证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二、释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_____-道琼斯88精选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本《_____-道琼斯88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3、招募说明书:指《_____-道琼斯88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5、银行监管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及/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6、《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7、《合同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8、《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9、《暂行办法》:指1997年11月14日经国务院批准发布并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10、《试点办法》:指XX年10月8日由中国证监会发布并施行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

  11、元:指人民币元;

  12、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本《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

  13、基金发起人:指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4、基金管理人:指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5、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

  16、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17、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18、《公开说明书》:指《_____-道琼斯88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公开说明书》,即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公告一次的有关本基金的简介、投资组合公告、经营业绩、重要变更事项和其他按法律法规规定应披露事项的说明;《公开说明书》是对《招募说明书》的定期更新;

  19、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0、个人投资者: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投资者;

  21、机构投资者: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本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

  2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合法设立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之规定参加的会议;

  24、设立募集期: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到基金合同生效日的时间段,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25、基金合同生效日: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基金净认购额超过人民币2亿元,且认购户数达到100人的条件下,基金发起人依据《基金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_____-道琼斯88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的日期;

  26、基金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终止基金的日期;

  27、存续期: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28、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29、认购:指在本基金设立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30、申购: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31、赎回: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32、转换: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要求基金管理人接受申请将其持有的本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行为;

  33、转托管:指投资者将其所持有的某一基金份额从一个交易账号指定到另一交易账号进行交易的行为;

  34、投资指令: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35、销售代理人: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36、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及销售代理人;

  37、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

  38、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纸、互联网网站;

  39、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40、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41、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42、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43、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投资等的价值总和;

  44、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5、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46、标的指数:指本基金投资组合跟踪的对象指数,本基金以道琼斯中国88指数为标的指数,但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变更标的指数。

  47、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以及其他对本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48、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且在本合同由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协议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三、基金合同当事人

  (一) 基金发起人

  名称: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办公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

  总经理:_______

  成立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______]_____号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______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 基金管理人

  名称: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办公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

  总经理:______

  成立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______]______号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______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三) 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邮政编码:100032

  法定代表人:

  成立日期:1954年10月1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8]12号

  组织形式:国有独资

  注册资本:851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委托代理业务及其他业务(包括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自依法或依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或公开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四、基金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 基金发起人的权利

  1、申请设立基金;

  2、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 基金发起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公告招募说明书;

  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4、基金不能成立时按规定退还所募集资金本息、承担发行费用;

  5、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2、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质押、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3、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费,收取或委托收取投资者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及其他事先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4、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5、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7、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并对基金资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有权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更换基金托管人,或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对基金销售代理人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或基金销售代理协议,基金管理人应行使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或基金销售代理协议赋予、给予、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以保护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10、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依法为基金融资;

  11、依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2、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法》,代表基金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13、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订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14、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

  4、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5、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保证不同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

  7、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委托其他人运作基金资产;

  8、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法进行的监督;

  9、按照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10、严格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1、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2、按基金合同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3、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和分红款项;

  14、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5、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17、保管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15年以上;

  18、确保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9、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1、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或因处理基金事务不当对第三人所负债务或者其受到的损失,应以其自有财产承担,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4、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防止在不同基金间进行有损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及资源分配;

  25、负责为基金聘请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26、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的投资运作,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了《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除非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规定,否则,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有权对基金管理人的违法、违规投资指令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基金托管人将遵守《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处理基金事务;基金托管人保证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地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相互独立,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其托管的其他基金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基金托管人违反此义务,利用基金资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所得利益归于基金资产,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得将任何基金资产转为其自有财产,违背此款规定的,将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恢复所涉及的基金资产的原状、承担赔偿责任;

  5、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以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以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等基金资产账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26272829

  8、对基金商业秘密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者进行基金交易有关情况负有保密义务,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或投资者的相关情况及资料等;除《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因遵守和服从司法机构、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的判决、裁决、决定、命令而作出的披露不应视为基金托管人违反本《基金合同》规定的保密义务;

  9、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及本基金的单位基金资产净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11、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

  12、在定期报告内出具基金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3、保存有关基金托管事务的完整记录15年以上;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相应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7、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8、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或因违背托管职责或者处理基金事务不当对第三人所负债务或者其受到的损失,应以其自有财产承担,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法、违规的,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21、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2、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取得基金收益;

  3、监督基金经营情况,查询或获取公开的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的资料;

  4、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

  5、在不同的基金直销或代销机构之间转托管;

  6、获取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7、要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的规定履行其义务;

  8、依照本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9、要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及时依据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10、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承担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以其对基金的投资额为限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5、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 召开事由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修改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决定终止基金;

  5、与其它基金合并;

  6、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8、更换标的指数,但本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10、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以下情形不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2、在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在中国证监会允许的条件下调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 召集方式

  1、在正常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在更换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未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无法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可由持有本基金10%(不含1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就同一事项召集;若就同一事项出现若干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则由提出该等提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推选出代表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 通知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在会议召开前30天,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信息披露媒体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至少应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4)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2、采取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

  (四) 会议的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不含50%)。

  2、通讯方式开会

  通讯方式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公众媒体上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不含50%);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

  3、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现场开会或通讯方式开会的条件,则对同一议题可履行再次开会的程序,再次开会日期的提前通知期限为10天,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利登记日不应发生变化。

  4、属于以现场开会方式再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的基金份额凭证显示,全部有效的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不含50%)。

  5、属于以通讯表决方式再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会议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不含50%);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修改基金合同、决定终止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不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10天提交召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现场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5天前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有5天的间隔期。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应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5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 不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需由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20%(不含2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六个月。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款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不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公告会议通知时应当同时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天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不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不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作出。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 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进行要求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但其中需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构核准或备案的,自履行完毕相关手续之日起生效。

  除非本《基金合同》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法律约束力。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与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须更换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2)基金托管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管理人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3)代表基金总份额50%以上(不含5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要求基金管理人退任;

  (4)中国证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管理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管理职责。

  基金管理人辞任,但新的管理人确定之前,其仍须履行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批准,须更换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2)基金管理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托管人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3)代表基金总份额50%以上(不含5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要求基金托管人退任;

证券合同 篇2

  甲方:XX公司

  乙方:________ 先生(或女士,下同)

  上海永达证券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客户名}(以下简称"乙方")经过友好协商,在相互信任、相互尊重和互惠互利的原则基础上,双方达成以下合作协议:

  一、甲乙双方在符合双方共同利益的前提下,就股票推荐业务合作等问题,自愿结成战略合作伙伴关系,乙方向甲方交纳_____元资金,甲方协助乙方在_____个交易日内总获利达到____%利润。

  二、甲方为乙方提供荐股机密,乙方应严格做到保密甲方提供的所有荐股资料,不得因己方原因泄露甲方荐股资料而使甲方商业利益、信誉受到损害。

  三、乙方在接受甲方提供的荐股机会时,应严格按照甲方提供的'具体介入、抛出股票时间价格实施,确实因乙方原因造成损失后果自负!甲方不做任何赔偿。

  四、甲方为乙方提供的介入、抛出股票时间价格必须提前三十分钟以上通知乙方。

  五、违约责任:

  1、合作双方在业务实施过程中,如因己方原因造成合作方利益受到损失的,受损方除可立即单方面解除合作关系外,还可提出_____万元的经济赔偿要求。

  2、如因甲方没有协助乙方达到利润要求造成乙方损失应退还所有会员费用,同时赔偿乙方损失(赔偿事宜如下: 100万以下(含100万资金量)做全额赔偿, 100 万元以上资金赔偿90%. 按交易明细清单上的数额为准) 。

  六、争议处理:如发生争议,双方应积极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受损方可向上海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处理。

  七、本协议到期后,双方认可不再延长,可自然终止。

  八、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认为需要补充、变更的,可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九、本协议经双方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XX公司 乙方:

  签字:(盖章) 签字:

  签署日期: ___年 ___月___ 日 签署日期:___年___月___日

证券合同 篇3

  甲方(投资者)姓名: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

  上海股票帐号:_______深圳证券帐号:___________

  乙方: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____________证券营业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证券

  交易所交易规则的规定,甲乙双方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证券交易及其他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章双方声明

  第一条甲方向乙方作如下声明:

  1,甲方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规章和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禁止或限制其投

  资证券市场的情形。

  2,甲方保证在其与乙方委托代理关系存续期内向乙方提供的所有证件,资料均真实,有效,合法,甲方

  保证其资金来源合法。

  3,甲方已阅读并充分理解乙方向其提供的《风险提示书》,清楚认识并愿意承担证券市场投资风险。

  4,甲方同意遵守有关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5,甲方已详细阅读本协议所有条款,并准确理解其含义,特别是其中有关乙方的免责条款。

  第二条乙方向甲方作如下声明:

  1,乙方是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具有相应的证券经纪业务资格。

  2,乙方具有开展证券经纪业务的必要条件,能够为甲方的证券交易提供相应的服务。

  3,乙方确认其向甲方提供的委托方式以双方约定的委托方式为准。

  4,乙方遵守有关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第二章开设资金帐户

  第三条甲方开设资金帐户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同名证券帐户卡,并按乙方

  要求填写开户资料。

  由于甲方提供的前款所述资料引起的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四条甲方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存入其资金帐户。

  第五条甲方开设资金帐户时,应同时自行设置交易密码和资金密码(以下统称密码)。

  甲方在正常的交易时间内可以随时修改密码。

  第三章交易代理

  第六条甲方可以通过第二条第三项约定的委托方式下达委托。

  第七条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服务:

  1,接受并忠实执行甲方下达的委托;

  2,代理甲方进行资金,证券的清算,交收;

  3,代理保管甲方买入或存入的有价证券;

  4,代理甲方领取红利股息;

  5,接受甲方对其委托,成交及帐户资金和证券变化情况的查询,并应甲方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清单;

  6,双方依法约定的其他事项;

  7,证券监督管理机关规定提供的其他服务。

  第八条甲方进行柜台委托时,必须提供委托人(指甲方本人或其授权代理人,下同)身份证,甲方证券帐户卡和资金帐户卡。

  甲方进行自助委托,必须输入正确的密码。

  第九条当甲方委托未成交或未全部成交时,甲方可以变更其未成交的委托。

  第十条甲方应在委托下达后三个交易日内向乙方查询该委托结果,当甲方对该结果有异议时,须在查询当日以书面形式向乙方质询。

  甲方逾期未办理查询或未对有异议的查询结果以书面方式向乙方办理质询的,视同甲方已确认该结果。

  第十一条当甲方需选择乙方作为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证券的'指定交易代理机构时,双方需另行签定有关协议。

  第四章资金存取

  第十二条甲方依法享有资金存取自由。

  甲方从乙方提取资金时,除非甲乙双方另有约定或甲方另有指令,乙方必须及时办理。

  第十三条甲方可以通过乙方柜台存取资金。

  甲方也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存取资金,但应按照乙方的要求办理有关手续。

  其他方式由乙方依法提供,其含义由乙方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通过乙方柜台提取资金的,应提供取款人身份证,证券帐户卡,资金帐户卡,并输入正确的资金密码。乙方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务院证券监管机关的有关规定为甲方办理取款手续。但当甲方资金帐户出现大额异常变动时,乙方有义务予以关注并及时向证券监督管理机关报告。

  第十五条甲方提取资金每笔数额,每天存取次数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当第十三条第二款所指的其他资金存取方式无法进行时,甲方应在乙方柜台办理资金存取手续。

  第五章变更和撤销

  第十七条当甲方重要资料变更时,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并按乙方要求签署相关文件。

  第十八条甲方撤销指定交易,需另行签署有关文件。

  第十九条除非甲方有未履行交易交收义务等违约情形,甲方可随时撤销其在乙方的资金帐户。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要求甲方限期纠正,甲方不能按期纠正或拒不纠正的,乙方可撤销其与甲方的委托代理关系:

  1,乙方发现甲方向其提供的资料,证件严重失实;

  2,乙方发现甲方的资金来源不合法;

  3,甲方有严重损害乙方合法权益,影响其正常经营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乙方撤销其与甲方的委托代理关系,需通知甲方,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甲方在收到乙方撤销委托代理关系通知后应到乙方办理销户手续。

  在甲方收到乙方撤消委托代理关系通知至甲方销户手续期间,乙方不接受甲方的买入委托指令。

  第六章甲方授权代理人委托

  第二十三条甲方开设资金帐户后,可以授权代理人代为办理证券交易委托及相关事项。

  第二十四条甲方授权他人代为办理前条所述事项时,应当签署有关授权委托书,并向乙方提交代理人的有效证件。授权委托书至少应载明下列内容:代理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授权权限,有关代理人合法的证券市场投资资格及乙方要求明示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甲方授权委托书的签署地应当在乙方,但经国家公证机关公证或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授权委托书可除外。甲方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应当交乙方备案。

  第二十六条甲方在授权委托有效期内变更授权事项或中止授权时,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乙方,并到乙方办理有关手续。乙方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前,仍执行原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七条乙方明知或应知甲方代理人超越授权权限而受理其代理行为的,对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与甲方代理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七章甲乙双方的责任及免责条款

  第二十八条乙方郑重提醒甲方注意密码的保密。任何使用甲方密码进行的委托均视为有效的甲方委托。甲方自行承担由于其密码失密给其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九条乙方对甲方的开户资料,委托事项,交易记录等资料负有保密义务,非经法定有权机关或甲方指示,不得向第三人透露。乙方承担因其擅自泄露甲方资料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条甲方应妥善保管其证券帐户卡,资金帐户卡,因他人伪造,变造资金帐户卡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有过错的,应由乙方先予承担,再依法追偿相关损失。

  第三十一条当甲方遗失证券帐户卡,身份证,资金帐户卡时,应及时向乙方办理挂失,在挂失生效前已经发生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三十二条因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甲方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因乙方不可预测或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停电等突发事故,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二,三十三条所述事件发生后,乙方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甲方损失可能的进一步扩大。

  第三十五条乙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精神忠实地向甲方提供信息,资料。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各种信息及资料,仅作为投资参考,甲方应自行承担据此进行投资所产生的风险。

  第八章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六条当双方出现争议时,可选择如下方式解决:

  (1)协商;

  (2)提请中国证券业协会调解;

  (3)向证券监督管理机关投诉;

  (4)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5)其他合法的方式。

  第九章机构户甲方

  第三十七条当甲方是机构户时,开设资金帐户,按如下程序办理:

  1,依法指定合法的代理人,并由法定代表人签署授权委托书;

  2,提交甲方法人身份证明文件副本及其复印件,或加盖发证机关确认章的复印件,证券帐户卡,代理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3,预留印鉴和密码。

  第三十八条甲方以现金存入的,必须以现金方式支取。

  甲方以支票存入的,必须以支票方式支取。

  甲方帐户不能与任何自然人帐户相互划转资金。

  甲方不能通过乙方柜台存取现金,也不能以自助方式存取资金。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乙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的规定收取佣金,代扣代缴甲方有关税费。

  第四十条甲方的委托凭证是指其柜台委托所填写的单据,非柜台委托所形成的乙方电脑记录资料。

  第四十一条乙方必须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期限保存甲方的委托凭证等资料。

  第四十二条本协议签署后,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行业规章修订,相关内容及条款按新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行业规章办理。但本协议其他内容及条款继续有效。

  第四十三条本协议根据法律法规和交易所,登记公司的规定如需修改或增补,修改或增补的内容将由乙方在其营业场所以公告形式通知甲方,若甲方在七日内不提出异议,则公告内容即成为本协议组成部分。

  第四十四条本协议所指的通知方式除上述条款中已有约定外,可以是书面送达通知或公告通知。公告通知自公告在指定报刊和乙方经营场所发布之日起两个月即视为送达。

  第四十五条本协议有效期自双方签署至第十九,二十条所指情形发生。

  第四十六条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证券合同 篇4

  本合同由以下双方于 年 月 日签署并生效。

  甲方名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_________ 证券营业部(地址: ) 负责人:

  乙方姓名:性别:出生年月: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居民身份证号码(或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相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经协调一致,同意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劳动合同期限和工作内容:

  第一条本合同的工作性质为非全日制。合同期限自_20_年 月_ 日起至_20_年__月__日止。

  第二条甲方聘任乙方按照相关制度开展营销工作,甲方有权根据所在地监管要求或工作需要,安排乙方的具体岗位工作。乙方同意甲方的工作安排,遵守公司规章,保质保量完成任务。如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甲方有权调整乙方岗位工作。

  二、工作时间

  第三条甲方实行国家规定的非全日制用工的工时标准,乙方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

  三、劳动报酬和保险福利待遇

  第四条乙方薪酬不得低于当地法律法规规定的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具体计算方式按本合同第七款“双方约定其他事项”中第二十七条约定执行,乙方不享受其他福利待遇。

  第五条甲方每次以银行转帐形式向乙方支付报酬,乙方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

  第六条甲方对乙方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超过15天。

  第七条乙方应按照国家税法的规定,主动缴纳个人所得税,乙方同意由甲方代扣代缴乙方应缴的个人所得税。如法律法规对非全日制用工的个人所得税缴纳有新的强制性规定的,按新规定办理。

  第八条根据国家及当地非全日制劳动用工合同相关法规,甲方所给予的报酬中已经包含乙方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乙方应自行办理养老和医疗保险。各地另有其他相关规定的,按照当地相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如劳动法律法规对非全日制用工的社保缴纳有新的强制性规定的,按新规定办理。

  四、劳动纪律

  第十条甲方应依法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制定的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和操作规范,爱护甲方的财产,遵守职业道德。乙方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甲方有权对乙方工作情况进行检查、督促、考核和奖惩。乙方应有效地完成工作任务,接受公司管理和考核。

  第十三条乙方承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不从事与甲方利益冲突的任何活动。

  第十四条对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接触的甲方的商业秘密,乙方承诺将谨慎尽职地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维护甲方的商誉,并履行下列义务:

  1、仅为履行甲方交付工作之目的使用甲方的商业秘密;

  2、未经甲方事先书面许可,不得将该商业秘密披露给任何第三方;

  3、非为本职工作的目的,未经甲方事先书面许可,不得使用或允许任何第三方使用商业秘密;

  4、非为本职工作的`目的,未经甲方事先书面许可,不得复制、再造、复印、分发该等商业秘密或其载体。

  第十五条在本合同终止或解除之日前,乙方应向甲方返还所有载有甲方商业秘密的文件、磁盘等载体以及所有的副本,不再持有载有甲方商业秘密的载体。乙方在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三日内,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第十六条乙方必须保守公司秘密,包括公司、部门和本职工作内的秘密。乙方不得随意打听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其他秘密。

  第十七条乙方必须对本人从甲方所获的薪酬、福利待遇保密,不得向公司内外人员泄露,也不得向他人打听公司内其他人员的薪酬、福利待遇。

  第十八条乙方的上述保密义务不因本合同终止而终止;即本合同终止后,乙方也必须保守所知悉的甲方秘密,不得向他人随意泄露。

  第十九条乙方确认,甲方已如实告知乙方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乙方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条如乙方兼有其他工作单位后应向甲方予以书面报告。乙方因其他专职或兼职工作,导致第三方要求甲方承担责任的,乙方应给予赔偿或甲方可以在给其发放的佣金中进行扣减。)

  五、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

  第二十一条无论任何情况下,甲乙双方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甲方不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

  第二十二条乙方确认,甲方有关文书在无法直接送达给乙方的情形下(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拒收、下落不明等情形),乙方在本合同中填写的住址为甲方邮寄送达地址。

  六、违反合同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双方有明确约定的,按照约定内容履行;没有明确约定的,对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的,应按损失的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乙方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其当地监管机构、证券业协会等文件规定,不按照行业规范和违反公司制度从事营销工作,应自行承担责任。导致公司承担责任的,公司应进行追偿或者扣减乙方的佣金。

  七、双方约定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乙方必须符合中国证监会及甲方所在地监管机关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自本合同签订生效起六个月后,如乙方名下客户佣金计提金额仍达不到当地法律法规规定的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本合同自动解除。

  第二十七条报酬计算及发放方式如下:甲方有权根据行业监管规定及公司制度和乙方的工作质量及业绩调整佣金标准。

  报酬由固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和业绩提成组成,采取孰高原则发放。

  (一)固定的最低报酬为当地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经双方约定每天工作4小时,计算月最低工资公式:最低月工资=最低小时工资 ___ 元* 4 小时* 21.75 天= 元;

  以15天为发放周期,月中计算月最低工资并支付,月底计算名下客户佣金按计提比例应发放部分并支付;

  (二)非全日制人员业绩提成公式:

  Y非全日制人员业绩提成=非全日制人员客户净创收 × 提成比例 × P

  非全日制人员客户净创收 = 净佣金贡献 (已扣除规费)×(1—营业税率5.5%)×(1-提成比例×企业所得税比率25%)

  (三)非全日制人员的提成比例根据净佣金采用分档全额提成的方式,净佣金与提成比例对应关系如下表:

  月净佣金区间(单位:元)提成比例)

  S < 6000T 30%

  6000 T ≤ S < 30000 T 40%

  30000 T ≤ S < 50000 T 45%

  50000 T ≤ S 50%

  注:S为净佣金贡献。

  T为大盘成交量波动指数,以沪深两市股基交易量日均1800亿为基准按月浮动。

  T=当月沪深两市日均股基交易量/1800亿。

  (四)P值为非全日制人员综合绩效完成率(完成率0-120%),包括新增指标、销售指标、突出贡献、扣分指标和合规指标。P=(新增指标完成率×80%+ 销售指标完成率×20%+ 突出贡献—扣分指标) ×合规指标,其中,新增指标最高80分,销售指标最高20分,突出贡献最高20分,具体衡量计算如下:

  1、新增指标:每月新增有效开户数为 4户或新增客户资产20万元;

  2、销售指标:营业部布置的销售任务(当月如果没有金融产品销售任务,则销售指标视为完成);

  3、突出贡献:当月新增市值600万以上或当月新增银行渠道1个以上或当月公司理财产品个人销售额占整个营业部销售任务30%以上;

  4、合规指标:合规指标在平时取“1”;一旦违规展业,取“0”,即取消当月业务提成收入。

  (五)分公司或营业部可以组织非全日制员工以团队形式展业,团队成员不得超过20人。按照所带非全日制团队(不含本人名下客户)净创收不超过5%的比例支付团队负责人管理津贴。

  (六) 非全日制团队模式的报酬构成

  1、团队长报酬总额 = 本人业绩提成 + 管理津贴

  2、团队长的业绩提成与前述第四条报酬的计算规则相同。

  3、团队制模式以及客户归属说明:

  (1)证券的团队成员不得少于2人,不得超过20人,否则必须裂变出新的团队,由营业部的非全日制团队管理小组或证券经纪人管理小组确定新团队的团队长。

  (2)团队长按照所属团队的净创收提取的管理津贴,提取时不含本人名下客户的净创收。

  (3)团队成员达到一定的标准可以申请升级为团队长,组建新的团队。团队长名下成员育成新的团队时,原团队长不再享受育成团队的管理津贴,但享受新团队长本人名下客户净创收的管理津贴十二个月。

  (4)团队成员申请升级为团队长,组建新的团队的标准为;

  1、连续三个月佣金超过团队长,且不低于二万元;

  2、连续三个月客户资产超过1000万;

  3、营业部能力考核合格。

  (5)如果团队成员离职,其所属团队的团队长代管其名下客户,仍可计提该部分客户净创收的管理津贴,不享受客户提成;如果团队长离职,将首先考虑原团队成员晋升为团队长。

  注:公司将对绩效完成率P进行6个月的跟踪分析,在此期间P=1。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者有关内容与国家、所属当地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因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向甲方所在地劳动仲裁部门提起仲裁。

  第二十九条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执二份,乙方执一份。

  第三十条以下由经纪人团队成员填写:

  (1)乙方为 营销团队(团队长/成员);

  (2)根据《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经纪人绩效考核管理办法》规定,团队长按照所带团队(不含本人名下客户)净创收不超过5% 的比例提取管理津贴。

  (3)团队其他成员绩效考核办法及报酬计算标准同上。

  甲 方: 乙 方:

  签订日期: 年月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证券合同 篇5

  甲方(持卡人):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股东代码: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及邮编: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e-mail :___________________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沪、深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开通_________业务,委托乙方代理证券交易,并通过乙方提供的_________等多种接入方式进行证券委托交易等事项,达成本协议,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条 甲方熟悉并自愿遵守成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制定的《_________证券交易规定》和《_________储蓄卡章程》、《储蓄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

  第二条 甲方保证在申请开通_________时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并对其所提供资料形成的结果负责。提供的资料包括本人建行储蓄卡、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上海股东代码卡/深圳证券帐户及复印件。

  第三条 甲方同意按照不高于国家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标准缴纳有关交易费用。

  第四条 甲方若需选择乙方作为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指定交易代理机构时,本协议上所填上海股东代码即为甲方指定交易的帐户,双方同意并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拟订并公布的《指定交易协议书》内容。

  第五条 甲方使用互联网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承担因违反上述规定引起的一切经济和法律后果。

  第六条 乙方郑重提请甲方务必注意股东代码、资金帐号、网上委托证书、证书密码及交易密码的保管和保密,凡使用甲方设定的密码以及此类数据信息进行的交易,均视为甲方本人所为的有效交易。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办理的各种委托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其所产生的全部经济和法律后果由甲方承担。

  第七条 甲方通过乙方提供的各种接入平台进行证券交易委托时,应遵守乙方相关的使用规定。甲方的委托记录以乙方的电脑记录为准,甲方对其委托交易的结果承担全部责任。

  第八条 甲方在开通__________________后,乙方将为甲方从事下列委托事项

  1.接受并执行甲方通过__________________等多种接入方式所发出的委托指令;

  2.代理甲方进行与每次有效委托买卖交易有关的成交后的有价证券的交割结算事宜;

  3.代理领取甲方应有的分红派息;

  4.协助办理甲方证券帐户中有效证券的托管和转托管事宜;

  5.以适当方式为甲方提供交易查询、对帐及其他与证券交易有关的市场服务。

  第九条 甲方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存入甲方在_________银行同名储蓄卡帐户。_________银行按照甲方的`申请和授权以及乙方提供的数据,代理甲方办理交易结算资金的自动划转。

  第十条 _________根据乙方提供的数据,将分红派息款转入甲方交易结算资金帐户对应的储蓄卡帐户。

  第十一条 乙方承诺:保守甲方开户资料和委托事项的秘密。但因司法机关和证券监管机关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有权调查机关要求提供甲方的开户资料、委托交易纪录等不在此限。

  第十二条 甲方若已经在其他证券公司办理指定交易,甲方必须在向原指定证券公司办理撤销指定交易后,方可向乙方重新申请办理指定交易。乙方和________银行对甲方因在原指定处办理有关手续不妥而影响在乙方处的正常交易所可能遭致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三条 乙方默认甲方参加每次新股配售,且不承担因申报成功或认购成功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第十四条 甲方承诺其用于接驳_________的电脑系统是安全可靠的,对于因甲方电脑系统故障、感染病毒以及被非法入侵等原因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和_________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五条 甲方若遗失储蓄卡及对应活期储蓄存折,应按照_________银行的规定办理挂失手续;若股东代码卡遗失,还需向证券登记公司等相关机构办理挂失。在挂失手续生效前产生的损失由甲方承担,乙方和_________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六条 乙方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形式和期限保存甲方的委托记录和交易资料。

  第十七条 因地震、台风、火灾、水灾、战争、罢工及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的甲方损失,乙方和______银行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乙方按甲方的委托指令向交易所申报,但委托在有效期内因非乙方或非_________银行原因未能成交而造成的甲方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和_________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九条 因政策重大变化造成的甲方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乙方和_________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十条 因不可预测和不可控制的因素以及其他意外原因,致使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停电及出现其他突发事故,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和_________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十一条 乙方及其工作人员提供的所有咨询服务,仅作为投资参考,甲方应以自己的独立判断进行投资。甲方通过乙方进行的任何证券投资所产生的风险和利益,全部由甲方承担,乙方和_________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十二条 因甲方未履行交易交收责任或由于系统故障原因造成甲方透支买入股票的,乙方享有对甲方托管在乙方证券的留置权。甲方在经催告后仍不按照乙方或_________银行通知履行义务或予以赔偿的,乙方和_________银行有权处置与甲方债务相当的证券和资金。当甲方的全部证券和资金不足以抵偿其债务时,乙方和_________银行对甲方保留追索权。

  第二十三条 乙方对本协议条款有修改和解释权。若需补充或修改协议条款,则须将新内容以公告形式告知甲方,甲方若有异议应在公告后30天内到原开户点办理相应手续,否则视为甲方接受新内容,并将公告的内容作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第二十四条 《_________证券交易规定》的修改一经公布即为有效,无须另行通知。

  第二十五条 协议双方如有争议,应尽可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双方同意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二十七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并盖章后生效,在甲方办理_________销户手续后终止。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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