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妇幼保健院财务管理工作经验材料

时间:2022-03-31 07:51:43 财务管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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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妇幼保健院财务管理工作经验材料

  第一条效益分配原则

市妇幼保健院财务管理工作经验材料

  单位各科室实行成本核算管理,科室收入减去成本后实行再分配,效益分配坚持单位占大头,科室和个人占小头。坚持按责任、工作量、工作效益优先的原则,坚持公正、激励先进、鞭策后进,适当拉开档次的原则进行分配。

  第二条成本计算内容及分担

  1、各科室成本计算内容有:药品及医用耗材、水电费用、医疗器械

  及水电设备维修费用、科室的清洗消毒费用、电话费、饮用水费用、办公用品、夜班费、加班费及处方等印刷品费用。财务科按月统计后,形成财务统计报表报主管领导。

  2、医疗设备维修费用的分担。详见附件。

  3、无收入部门用电规定

  核给办公用电(每月):收费室60度、药房60度、农合办60度,儿检室20度,院办100度,药库60度,不积累,用超者从奖金中扣出。

  第三条科室纯收入的计算

  科室纯收入=科室总收入-科室成本+药品纯收入(药品纯收入=药品总收入10%)

  第四条科室实得奖金的计算

  科室实得奖金=科室纯利-承担的临时工工资-科室医疗纠纷差错事故-各项考核所扣分值等。

  第五条效益分配办法

  科室实行综合目标管理责任制,有经济收入的科室确定利润提成比例,无经济收入的科室按有收入科室的平均数由单位负责分配兑现到科室,由科室再分配,分配实行多劳多得,不搞平均主义。

  l、各科室纯利润提成比例为:妇产科25%,功能科25%,儿科30%。

  2各级各类人员奖金分配

  办公室、财务、后勤、基层科、药房、库房、收费室、农合办根据责任目标完成情况,发放奖金基数为有收入科室的平均奖。

  ⑴按职务岗位分五个等级:院长上浮40%,书记、副院长上浮35%,科主任上浮25%,护士长上浮25%,一般职工为平均奖,上浮部份由单位承担。

  ⑵临床科主任、护士长在科室奖金中上浮10%。

  ⑶临时工工资奖金问题:

  ①内儿科承担本科清洁员和收费室临时工工资和奖金;

  ②妇产科承担本科清洁员和临床护理临时工工资和奖金;

  ③各科室承担的临时工工资奖金计入科室成本,财务从各科室收入中提出,由单位考核发放;

  ④其余临时工的工资由单位承担。

  ⑤临时工奖金:临时工占一般职工的1/2,临床科专业技术临时工比其他上浮10%。

  ⑷外出进修学习者奖金由所在科室承担,15天(含15天)以内领全奖,1个月以内(含1个月)领3/4,3个月(含3个月)领2/3,6个月(含6个月)以内领1/2,6个月以上领1/3。进修学习回单位1月内不培训、不应用所学技术者扣除所领奖金,且2年内不得外出进修学习,2年内考核不能评为优秀。

  ⑸外借调人员不享受奖金。

  ⑹内借调人员与单位正式职工享受同等待遇。

  ⑺不能履行岗位职责者奖金下调50%。

  ⑻为了使年度履职考核与年度工作奖挂钩,凡年度履职考核不合格者,不得领取年终奖金。

  第六条责任追究及处罚

  1、对工作任务不落实或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有违法违纪行为,给单位带来不良影响或损失的科室和个人,科室领导、职工、单位分管领导年度履职考核不得评为优秀,并承担相应责任。

  2、如科室或个人不按规定和相关要求开展工作,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违法违纪行为、医疗事故、医疗纠纷,对单位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按《麻栗坡县妇幼保健院医疗服务质量责任追究制度》、《麻妇幼保健院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责任追究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通过检查考核,次月兑现上月到各科室,每次兑现80%,剩余20%作为单位考核年终统一发放。

  第八条职工积极为单位争取资金1万元以上的,可按争取到位金额的10%给予奖励,并在履职考核时定为优秀、外出进修学习优先、职称竞争上岗中直接进入。

  第九条各科室工作协调的相关要求

  1、b超室、化验室划归功能科,收入划分为:开单科室占30%,检查科室占70%,麻醉手术费归内儿科,成本由所属科室承担;术后镇压痛收入及材料内儿科和妇产科各50%。

  2、各科室之间的其他设备使用按开单科室占30%,检查科室占70%执行。

  3、各项体检由相应科室负责组织实施,各相关科室协调配和,体检收入按检查科目划入相应科室。

  4、儿童保健体检收入除成本外其余收入归单位。

  5、药房、收费室材料支出由内儿科妇产科各负责50%。

  6、浆洗房水电费、维修费由内儿科、妇产科各负责50%。

  7、妇产科、内科、药房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检验室、收费室每天值班到20:00,且检验室20:00后如遇特殊情况随喊随到。药房人员夜班值班费由妇产科、儿科各承担50%,麻醉加班时加班费由内儿科承担。其他加班人员加班费由所叫科室承担,院办加班由单位承担。

  第十条既往有与本方案相冲突的以本方案为准。

  第十一条未预见事宜由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执行时间:本方案从12月2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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