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

时间:2022-03-26 10:32:04 劳动合同 我要投稿

实用的劳动合同集合六篇

  随着人们对法律的了解日益加深,关于合同的利益纠纷越来越多,合同能够促使双方正确行使权力,严格履行义务。知道吗,写合同可是有方法的哦,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劳动合同6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实用的劳动合同集合六篇

劳动合同 篇1

  内容摘要:劳动关系是社会基本生活中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维护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和前提。正因为如此,我国非常注重有关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的制定。继《劳动法》制定和实施之后,我国又适时制定了《劳动合同法》,专门调整劳动合同关系。《劳动合同法》的内容体系比较完整,符合我国现阶段劳动关系发展变化的新形势的需要。我国的劳动合同制度随着《劳动法》的实施而建立,但迄今为止还相当不完善。为了完善我国的劳动合同制度,20xx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开始实施。劳动合同不仅仅是一张单纯的劳动关系协议,它也涉及到了劳资双方的博弈和国民财富的分配。本文以。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缺陷与完善。作为选题,对《劳动合同法》的立法与实践之缺陷剖析,并尝试就如何完善《劳动合同法》提出一些有益的见解。

  关键字:劳动合同法;缺陷;完善

  一、引言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劳动关系是社会基本生活中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维护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和前提。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劳动关系的主体发生了改变,计划经济时期国家主导型的劳动关系已经不再适应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我国的劳动合同制度随着《劳动法》的实施而建立,但迄今为止还相当不完善。为了完善我国的劳动合同制度,20xx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开始实施。劳动合同不仅仅是一张单纯的劳动关系协议,它也涉及到了劳资双方的博弈和国民财富的分配。可以说,《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一方面是为了。废旧。,即废除之前劳动力市场中的不正当行为和劳动合同制度的不合理之处;另一方面是为了。立新。,即重建劳资双方博弈的新秩序。

  从总体上看,《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既顺应了劳动力市场形势的变化,也符合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理念。《劳动合同法》是中国劳动力市场发育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它标志着中国在充分利用市场机制配置劳动力资源的同时,开始注

  重对劳动力市场进行法律规制。

  然而,由于《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和实施时间不长,尽管学界对《劳动合同法》的研讨充满了热情,但迄今为止,专门研究《劳动合同法》的论著并不多见。因此本文以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缺陷为切入点,分析我国现有《劳动合同法》的部分不足之处,并试图提出改进建议。从而,提高我国对劳动关系的法律保障,加强对劳动者的保护,提高劳动效率,提高企业的收益,提高劳动者的收益,促进国内消费水平的提高,带动企业的长远发展,达到劳动者与企业双臝的目的。

  (二)内容安排

  本文主要分为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主要阐释《劳动合同法》的基本理论。首先论述了我国《劳动合同法》的产生背景;其次,阐释了《劳动合同法》的宗旨;最后,阐述了《劳动合同法》的意义。

  第二部分,主要剖析了《劳动合同法》所存在的缺陷,客观地讲,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合同订立的立法规定和具体实施均存在缺陷;《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合同履行的立法规定和具体实施均存在着缺陷;《劳动合同法》关于合同解除的立法规定和具体实施均存在缺陷;《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者集体谈判权的立法规定和具体实施也存在着问题;《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务派遣之立法规定和具体实施同样存在不尽如人意的地方。而存在诸多缺陷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立法者本身的原因,也有劳动关系本身的复杂多变方面的原因。

  第三部分,主要针对第二部分所列缺陷,就如何完善我国《劳动合同法》提出自己的见解。具体地讲,我国《劳动合同法》应当适应不断发展和变化的劳动关系的需要,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除、劳动者集体谈判权、劳务派遣等方面逐一进行完善。

  二、《劳动合同法》基本理论

  (一)《劳动合同法》的产生背景

  任何法律的出台,都是为了适应一定的历史时期的需要,调整某种特定的社会关系而制定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的出台,就是为了适应经济全球化和中国国内的经济体制改革这一特定的'历史时期的需要而制定实施的。

  经济全球化无疑推动了全球经济的发展,但是这也无疑将资本主义中的资本和劳动的矛盾推向了全世界。资本和劳动的矛盾具体来说就是,生产资料被私人占有,即社会大部分的财富掌握在少数人手里,他们通过各种方式榨取劳动者的剩余价值。因此导致了社会的两级分化和劳资冲突。而经济全球化,则将这种冲突推向了全球,导致世界范围内的两级分化、强资本弱劳工的格局日趋明显,劳资冲突等社会矛盾不断加剧。正是为了解决这些矛盾和冲突,我国才适时出台了《劳动合同法》。

  劳动关系作为国内经济体制的一部分,随着国内经济体制的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其本身也发生了诸多变化。而国内经济体制改革中的所有制改革和工资分配制的改革,直接影响和决定了原有的劳动关系正不断地向市场化的劳动关系转型,且呈现出不断发展和变化的趋势。

  (二)《劳动合同法》的宗旨

  在《劳动合同法》起草过程中,其立法宗旨是只保护劳动者又称。单保护。,还是保护双方当事人又称。双保护。,一直是一个争论的问题。笔者认为此争论是没有必要的。笔者认为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是维护正义。正义是法律的一项很重要的价值。

  目前中国的劳动者处于-种非常弱势的地位,由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信息的不对等,劳动力市场的供大于求,劳动关系的隶属性等原因,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除等各个环节上都处于弱势的地位,那么在分配中就应当倾向于保护他们的利益,只有这样才能够达到实体的正义。

  (三)《劳动合同法》的意义

  1、有利于确认和维护正常的劳资关系

  劳资关系指的是,资方与劳方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正常的劳资关系应当是劳方与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达到平等,不仅要形式上平等,也要实质上平等。《劳动合同法》的出台就有利于确认和维护这种正常的劳资关系。

  2、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要求用人单位内部制定完善的劳动规章制度,并且在一些关系到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的制定、修改及实施过程中贯彻民主协商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共议原则。这就体现了《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的集体

  谈判权的确认和维护。《劳动合同法》增加了劳动者在试用期工资报酬的最低保护线,对劳动者在试用期的权益进行了保护。

  3、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劳动合同法》的出台将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这是因为其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劳动者自身素质的发展,而劳动者自身素质的提高对企业的长远发展同样是有利的。同时,其也平衡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减少了劳动纠纷的产生,规范了劳动力市场,改善了投资环境,这也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三、《劳动合同法》的缺陷分析

  (一)《劳动合同法》关于合同的缺陷

  《劳动合同法》关于合同之规定的缺陷主要体现在一下几方面:

  1、关于合同订立的缺陷

  《劳动合同法》第12条规定了三种劳动合同分别是:具有一定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具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和以完成特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此条法律的缺陷在于,其并没有对没有约定劳动期限的合同作出规定。若订立的合同中没有约定合同的履行期限,那么这种合同很明显不属于三种合同中的一种。

  《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2款第1项规定,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此项规定的缺陷在于当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中的10年横跨《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日期,连续工作10年中10年的起点存在着争议。第一,此类合同是否能适用此条规定。第二,若能适用,十年的起算点是首次劳动合同的订立之日,还是《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之日。

  《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2款第3项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39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可以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意味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连续订立两次1年期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享有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而依照14条第2款第1项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了 1次合同期限为9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是其却不享有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权利。两者相比明显对第二种情况中的劳动者不公平。

  2、关于合同履行的缺陷

  为了解决用人单位拖欠和克扣劳动者劳动报酬的问题,《劳动合同法》第30条作出了以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支付令制度由来已久,并不是《劳动合同法》首创,早在《民事诉讼法》中就对支付令进行了规定。《劳动合同法》第30条作出此规定,只是将支付令制度应用到用人单位拖欠和克扣劳动者劳动报酬上。可以这么说欠薪支付令是支付令的一种。除了受《劳动合同法》第30条的约束,还受有关支付令制度的法律约束。有关支付令制度的法律有《民事诉讼法》,还有《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纠纷)若干问题的意见》。而正是这一原因,使得在有关欠薪支付令申请条件上的规定存在着缺陷。

  3、关于合同解除的缺陷

  《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6项规定了,劳动者被依法追宄刑事责任的这种情况是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之一。笔者认为这一项规定存在缺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刑事责任分为附加刑和主刑。其中附加刑被分为3个种类,分别是罚金、剥脱正是角力和没收财产。主刑又被分为5个种类,分别是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若按照39条的规定,则意味着被单处以主刑或者即处以主刑又处以附加刑或者单处以附加刑的劳动者,都是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这存在不妥。笔者认为这样规定,首先剥夺了承担刑事责任劳动者的劳动权利。劳动权是宪法赋予每一个劳动者的权利,只要是有劳动能力的人都享有劳动权。其次,《劳动合同法》的立法主旨就是倾斜的保护劳动者,而39条的这一规定与这个立法主旨不符。

  (二)《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者集体谈判权的缺陷

  《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者集体谈判权之规定的缺陷主要体现在《劳动合同法》第4条第2款之规定方面。

  《劳动合同法》第4条第2款、第3款赋予了职工或者工会与用人单位就相关事项进行平等协商的谈判权。但是虽然赋予了集体谈判权,并没有规定若此项权利没有得到实现,用人单位将会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职工和工会的谈判权很难得到实现。法律的一个基本特征就是,法是由国家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法所具有的国家强制性,既体现在违法行为被国家否定并且制

劳动合同 篇2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xx]12号)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因此,只要符合上述规定,你与单位就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同时,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1)、(3)、(4)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建议你注意保存出勤记录、工作证、服务证、工资单、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资料,作为确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及时要求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如单位拒不签订,可以到劳动部门投诉。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的规定,事实劳动关系亦适用劳动法。

  如单位不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从上文的内容中,我们可以知道存在上述三个条件的,那么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就成了劳动关系,不过此时还需要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包括 工资支付凭证、工作证、考勤记录等等。

劳动合同 篇3

  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年龄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劳动合同期限为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或无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劳动法》第_________条,第_________款,第__________项规定,本单位解除与该职工的劳动合同。特此证明。

  (用人单位盖章)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劳动合同 篇4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委托代理人):

  乙方(劳动者)姓名:

  性别:

  现居住地地址:

  户籍所在地地址:

  居民身份证号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同意订立本劳动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合同期限

  第一条 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 种形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一)固定期限:自用工之日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试用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期限为 天.

  (二)无固定期限:自用工之日 年 月 日起至法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止.其中试用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期限为 天.

  (三)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自用工之日 年

  月 日至 工作任务完成时即行终止.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二条 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在甲方安排的工作地点 从事 岗位(工种)工作.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工作地点,工作岗位(工种).

  第三条 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完成 工作数量,并达到 质量标准.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四条 甲乙双方选择实行以下第 种工时制度:

  (一)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度.

  (二)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

  (三)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度.

  休息休假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四,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五条 甲方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防护用具,建立健全生产工艺流程,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

  第六条 对乙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甲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在合同期内应定期对乙方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第七条 甲方有义务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第八条 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漠视乙方安全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并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五,劳动报酬

  第九条 乙方试用期的工资标准为 元/月(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本合同第十条约定的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条 乙方试用期满后,甲方应根据本单位的工资制度,确定乙方实行以下第 种工资形式:

  (一)计时工资.乙方的月工资为 .如甲方的工资制度发生变化或乙方的工作岗位变动,按新的工资标准确定.

  (二)计件工资.甲方应制定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标准,计件单价约定为 元/件, 元/件,元/件.

  (三)其他工资形式:

  第十一条 甲方应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月支付乙方工资,发薪日为每月 日,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应不违反国家有关最低工资的规定.

  第十二条 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甲方安排乙方延长日工作时间,应支付不低于乙方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安排乙方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乙方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安排乙方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乙方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第十三条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和不定时工作制度,甲方安排乙方月工作时间超过167.4小时,应支付不低于乙方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安排乙方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乙方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六,社会保险

  第十四条 甲方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乙方缴纳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用;社会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甲方可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

  甲乙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甲方应按有关规定为乙方办理职工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等相关手续,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乙方应及时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七,双方约定的事项

  第十五条 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内容;

  甲方出资,为乙方提供法定以外培训的约定

劳动合同 篇5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营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 居民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 出生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户口所在地_____省(市)_____区(县)______乡镇______村

  根据《劳动法》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条本合同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生效,_____年_____月____日终止。其中试用期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第二条乙方担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岗位(工种)工作。

  乙方患有岗位工种及行业禁忌的疾病,应及时向甲方报告,并即时脱离工作 位。

  甲乙双方对乙方岗位(工种)的其他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甲方应在乙方上岗前对乙方进行职业安全卫生,食品安全卫生,服 规范,职业道德,职业技能,甲方规章制度方面的培训。

  第四条甲方每年必须按国家规定组织对乙方进行健康检查。甲方按照国家 劳动安全卫生的有关规定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 用品。

  第五条甲方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 经营条件;健全内部服务和食品质量管理制度,严格实施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 以及相应的考核办法。

  乙方严格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防止服务质量事故。

  乙方违反服务规范,劳动纪律及甲方规章制度,出现服务质量事故,甲方可以 根据规章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条甲方采用以下____形式向乙方支付工资:

  (一)月工资____元,试用期间月工资____,甲方每月_____日前向乙方支付工 资。

  (二)日工资____元,试用期间日工资____,甲方向乙方支付工资的时间为每 月______日

  甲方由于经营任务不足使乙方待岗的,甲方向乙方支付的生活费为 ___________元

  第七条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甲方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甲方因工作需要执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应事先报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甲方安排乙方加班或因为顾客服务的需要,乙方延长工作时间的,甲方应按国家规定向乙方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第八条甲方应按北京市规定为乙方办理工伤,大病医疗社会保险。

  第九条乙方违反服务规范,质量管理规定及操作规程等规章制度,应按甲方 相应规定承担责任。

  第十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随时解除本合同:

  (一)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 有偷拿财物,赌博,吸毒,打架斗殴行为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甲方规章制度,符合甲方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 (五)严重违反服务规范,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

  (六)私自向顾客出售违反法律法规禁止的食品饮料的; (七)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被处罚拘留或劳动教养的; (八)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一条乙方患岗位工种及行业禁忌的疾病,在医疗期满后未不符合国家 和本市从事有关行业,工种岗位规定,甲方无法另行安排工作的,可以提前30日以 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并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十二条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乙方擅自离 职,应当承担对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十三条乙方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个人失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五条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 向甲方所在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自接到裁决 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国家,北京市规定相悖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八条本合同附件如下,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公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 年月日

劳动合同 篇6

  一:用人单位不能举证证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在劳动者一方,是否应付二倍工资?

  在劳动者已收到空白劳动合同,但未签或签订后未将合同交还某某果公司的情况,某某果公司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有过书面通知终止劳动关系的行为,因此,某某果公司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免责,与上述规定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建议用人单位在发放劳动合同后,应当要求劳动者及时签订劳动合同,如劳动者不同意签订劳动合同,应当在合同上注明不签署的原因并收回存档。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实际上双方并没有在建立劳动合同方面形成一致意思表示,建议予以终止劳动关系。在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工作内容等都没有谈妥且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使用劳动者存在风险。

  二:简易劳动合同未经双方签章,能否视为签订劳动合同?

  入职登记表背面的简易劳动合同,未经某某某五金厂盖章及陈某签名,不符合劳动合同成立的形式要件,故本院认定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作为一份合同,必须要双方签字盖章才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双方仅在《入职登记表》上有签字,而没有在登记表背后的简易劳动合同上签字,并不能视为双方已签订有劳动合同。无论是简易劳动合同,还是所谓劳动局版本劳动合同,只要具备《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条款,都是合法有效的。

  因此,劳动合同无论是否简易,均应当由双方签字、盖章,形式上要合乎“合同”的基本要求。

  三:人力资源经理能否向公司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法律法规并未对在用人单位从事人事管理工作的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做出不同规定。对于从事人事管理工作的劳动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其不得代表用人单位与其自身签订合同,用人单位依法应当委派他人代表用人单位与该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果没有订立,用人单位也应依法向该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差额。

  从管理角度来讲,人力资源经理也是劳动者,只不过是岗位比特殊而已。不能因为人力资源负责代表公司与其他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就推定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就是其失职并可免除二倍工资风险。从保护劳动者权益角度,以及劳动合同法所确认的劳动合同订立原则,所有的劳动者都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对于人力资源管理岗位的人员,用人单位应当委派其他人员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另行保管,以避免不订立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争议。

  四: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后,是否仍应当支付二倍工资?

  在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之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已经被视为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所要履行的仅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手续,用人单位应承担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责任,并不需支付双倍工资。

  一般情况下,双方不签订劳动合同的状况是持续的,比如员工入职后1至2年,员工可能一直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很多劳动者在申请仲裁时,会提出两年甚至三年的二倍工资诉求。那么其二倍工资要计算至什么时候?法律关于二倍工资能支持多少个月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从这一条可以看出,二倍工资从入职第2个月起至1年,即11个月。本律师认同省高院的法律适用意见,从满一年的当日开始,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即从每月支付二倍工资转移为承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即视为双方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应当补签一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的权益保护已通过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方式得以体现,故不再另行支付二倍工资。

  五:劳动者未提交离职证明导致不能签订劳动合同,能否不支付二倍工资?

  即使劳动者未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提交原单位离职证明导致不能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仍可以选择在一个月内终止与其的劳动关系,但用人单位并未终止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故应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如因劳动者的原因导致未能签订劳动合同的,可作为二倍工资的免责情形,但前提是用人单位必须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劳动者存在过错。本案中,在劳动者没有提供原单位开具的离职证明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选择在1个月内终止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但是用人单位在明知其没有提供离职证明的情况下,仍使用劳动者,且不与其签订劳动者,故应支付二倍工资。故如果劳动者未能提供离职证明,为避免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同时被劳动者的用单位起诉的风险,用人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终止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如确需使用该劳动者,用人单位的HR应当及时向原单位核实劳动者离职情况,然后在一个月内决定是终止劳动关系,还是继续使用劳动者并签订劳动合同。

  六: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偷换页码伪造《劳动合同》,是否应支持二倍工倍差额?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举证规则,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调换页码,伪造或变造劳动合同,应当提供相关的'证据,本案中劳动者主张合同伪造,并提交录音证据,但录音证据中显示其本人主动要求离职,与其诉讼中主张被辞退的说法相矛盾,根据逻辑推理中的矛盾律,两者矛盾必有一假,法院得出劳动者自相矛盾的自由心证,同时视为录音证据存在瑕疵,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因此,在诉讼中无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都应当清楚自己的举证责任,并应对自己的主张提供相关的证据。

  七: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仲裁时效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因此,关于二倍工资的诉求,也应当从当事人知晓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开始计算。劳动者在领取当月工资时就应当知道用人单位是否依法支付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因此这时就应当主张双倍工资,即时效应当从自建立用工关系之日起第二个月起的一年以内,到第十二个月起的一年之内,劳动者就应当及时主张二倍工资差额,而不能让权利在床上睡觉,否则视为放弃自己的权利。

  因此,有权利应当及时行使,并应当在法定的时效之内行使。超过时效,视为自动放弃。

  八:本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签订了固定期限合同,是否应支付二倍工资?

  此类纠纷在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在双方签订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后,根据法律规定,第三次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往往双方又签订了第三份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者认为双方本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故第三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采取欺诈手段让劳动者签订的,并以此为由主张第三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效,并要求支付二倍工资差额

  在此提醒大家,第三次签订无固定期限是劳动者的权利,既然是权利,那么可以行使,也可以不行使,放弃这一权利也是不违反法律规定。如果劳动者不同意签订第三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应当予以签字,签字后再反悔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在签字之前应当先想好,而不能签字后再反悔。因此,关于是否是强迫,是否存在违反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形,法院实际上难以查清,只能推定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九:劳动者能否以对《劳动合同》内容不清楚为由,主张合同无效?

  因此,本案提醒大家,无论是HR,还是劳动者,只要签字,即视为认可。在签字之前,请充分阅读,并三思。

  十: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是否属于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

  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上述是关于劳动合同完整条款的描述,与其签署简易劳动合同,还不如签署一份内容完备的合同。

  无论是简易劳动合同还是详细版劳动合同,均要求双方签字盖章。

  1、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足一年,用人单位有足够证据证明其与劳动者未能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原因完全在劳动者,且用人单位无过错的,用人单位无须支付两倍工资。也就是说,如果用人单位认为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在于劳动者的,应当举证证明,否则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第一个案例、案例五即是这种情形。在案例五中,劳动者没有提供离职证明,同时不能作为用人单位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免责事由。在此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选择在1个月内终止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但是用人单位在明知其没有提供离职证明的情况下,仍使用劳动者,且不与其签订劳动者,故应支付二倍工资。即,证明劳动者原因未签订劳动合同,很难。与其承担风险,不如要么辞退劳动者,要么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2、HR经理、HR总监也是劳动者,而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法律法规并未对在用人单位从事人事管理工作的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做出不同规定。用人单位对于已签订的所有书面劳动合同,均应履行谨慎保管的义务。否则,用人单位以HR经理、HR总监负有监督别人签署劳动合同为由,提出免责,得不到法律上的支持。

  3、关于满一年以后,用人单位是否还应当支付二倍工资的问题,上述有几个案例均涉及到这个问题。用人单位在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其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分为两段,第一段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在此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月支付劳动者两倍工资;第二段是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开始,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即从每月支付二倍工资转移为承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且自此之后法律法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已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此情况下无需支付二倍工资。

  4、案例七和案例十告诉我们,二倍工资不是劳动报酬,因此适用一年仲裁时效的规定。用人单位因未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而额外支付的一倍工资应随劳动者正常的劳动报酬一起逐月发放,而劳动者在领取当月工资时就应当知道用人单位是否依法支付了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因此,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期间应自劳动者领取当月工资时逐月起算。超过这个时间,过期作废。因此,劳动者如要维权,应当在仲裁时效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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