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

时间:2022-02-27 08:41:24 保险 我要投稿

【推荐】保险合同范文八篇

  在人们越来越相信法律的社会中,合同的地位越来越不容忽视,签订合同是为了保障双方的利益,避免不必要的争端。合同有不同的类型,当然也有不同的目的,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保险合同8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推荐】保险合同范文八篇

保险合同 篇1

  被代理人(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营许可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编号: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管理办法》和《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及有关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就保险个人代理事项达成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且乙方保证人在《履行保险个人代理合同保证书》上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代理期限__个月,自_____年___月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第二条 甲乙双方的关系为保险代理合同关系,不直接或间接构成劳动关系。

  第三条 甲方委托乙方在本合同授权范围内为甲方代理保险业务。

  第四条 代理地域范围

  甲方授权乙方在甲方经营区域_____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___市(地区、州、盟)_______县(市、区、旗)代理保险业务。

  第五条 代理业务范围

  (一)甲方授权乙方代理下列保险业务(按险种列明)

  (二)乙方代理保险业务的行为限于:

  1.向客户宣传、介绍、推荐甲方提供的`保险产品;

  2.将投保人填写的投保单及相关的投保材料交付甲方;

  3.代理甲方收取保险费,并将甲方签发的保险单、保险费收据等相关单证交付给投保人;

  4.接受客户咨询;

  5.甲方书面委托的其他事项。

  (三)乙方不得处理下列事项:

  1.签发或批改保险单和保险费收据;

  2.核保、核赔;

  3.其他未经甲方书面授权的事项。

  第六条 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甲方承担责任。乙方超越本合同甲方书面授权范围的行为,由乙方承担责任。

  第七条 保险费的解付方式和期限

  (一)乙方应在收到保险费当日将代收的保险费全额解付甲方或存入甲方指定的银行帐户;特殊情况下经甲方同意,解付期限可以延长为收到保险费二十四小时之内。

  (二)乙方不得使用非甲方帐户收取保险费,不得将保险费挪作他用。

  第八条 代理手续费支付标准和支付方式

  (一)甲方按照国家规定,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续费。双方约定的各险种手续费标准是:

  甲方:乙方:日期:

保险合同 篇2

  保险单位:_________________

  船舶名称:_________________

  本公司根据被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_的要求,由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缴付约定的保险费,按照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和本保险单载明的条件承保下述船舶。被保险人兹确认所填内容属实并对本保险合同条款(包括除外责任部分)及保险条件的内容已经了解,同意从本保单正式签发之日起保险合同成立。

  制造年份:_________________

  制造厂家:_________________

  船舶种类_________________

  船舶用途_________________

  总吨位/马力/客位:_________________

  载重吨:_________________

  船舶尺寸:(总长)_________________

  船质结构: _________________

  (型宽)_________________

  (型深)_________________

  船籍港:_________________

  保险价值: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

  保险金额: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

  航行区域:_________________

  保险期限:_____个月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零时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二十四时止

  基本保费:_________________

  免赔额:_________________

  费率:_____%

  总保险费: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

  保险公司(签章):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

  本保险的保险标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注册从事沿海、内河航行的船舶,包括船体、机器、设备、仪器和索具。船上燃料、物料、给养、淡水等财产和渔船不属于本保险标的范围。

  本保险分为全损险和一切险,本保险按保险单注明的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

  第一条 全损险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船舶发生的全损,本保险负责赔偿。

  一、八级以上(含八级)大风、洪水、地震、海啸、雷击、崖崩、滑坡、泥石流、冰凌;

  二、火灾、爆炸;

  三、碰撞、触碰;

  四、搁浅、触礁;

  五、由于上述一至四款灾害或事故引起的倾覆、沉没;

  六、船舶失踪。

  第二条 一切险

  本保险承保第一条列举的六项原因所造成保险船舶的全损或部分损失以及所引起的下列责任和费用:

  一、碰撞、触碰责任:本公司承保的保险船舶在可航水域碰撞其他船舶或触碰码头、港口设施、航标,致使上述货物发生的`直接损失和费用,包括被碰撞船舶上所载货物的直接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本保险对每次碰撞、触碰责任仅负责赔偿金额的四分之三,但在保险期限内一次或累计最高赔偿额以不超过船舶保险金额为限。

  属于本船舶上的货物损失,本保险不负赔偿责任。

  非机动船舶不负碰撞、触碰责任,但保险船舶由本公司承保的拖船拖带时,可视为机动船舶。

  二、共同海损、救助及施救

  本保险负责赔偿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或规定应当由保险船舶摊负的共同海损。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共同海损的理算办法应按《北京理算规则》办理。

保险合同 篇3

  合同编号: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保险代理合同。

  第一条总则

  (一)甲方委托乙方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以甲方的名义代甲方办理个人人身保险业务,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按照约定范围从事代理活动所产生的保险责任由甲方承担。甲方按本合同约定支付乙方代理手续费(佣金,下同)。本合同及相关文件内容均不直接或间接构成甲方与乙方之间有雇主与雇员关系。

  (二)本合同一经订立即生效。乙方有_________个月的被考察期,被考察期间,甲乙双方均可随时提出解除本合同,对方应予同意。

  第二条授权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可在_________市行政区划范围内以甲方名义招揽甲方开办的适合个人投保的人身保险业务(具体险种见附件)、收取保险费及提供售后服务。

  (二)甲方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可以对乙方代理的业务区域、险种及其他授权内容进行调整。

  第三条保险费的收取和交付

  (一)乙方须在代理甲方收取保险费之后在保险费收据上签字,且只能在收到保费之后才能开具收据。

  (二)乙方不得为客户垫缴保险费,乙方缴至甲方的保险费一律视为是由投保人缴纳的。

  (三)任何情况下,乙方均不得使用自己的姓名和账户收款。乙方应在_________个工作日内按甲方规定的方式将以甲方代理人身份收取的全部保险费及时缴至甲方,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条代理手续费的支付

  (一)甲方根据乙方代理的保险费收入支付乙方代理手续费,具体支付标准由甲方按不同险种、不同缴费期限和不同缴费方式确定,并予公布。甲方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统一对代理手续费标准进行调整,并予公布。

  (二)代理手续费以人民币现金或转账的方式支付。(三)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乙方才有权要求甲方支付代理手续费:

  1.投保单由乙方签署姓名、代码,并且经过甲方核保,甲方已据此签出保险单。

  2.甲方已收到相应的保险费。

  3.乙方遵守代理合同的各项规定。

  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

  (四)出现本合同第五条第(五)款情况时,甲方不再支付乙方相关的代理手续费。

  (五)不论本代理合同是否终止,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后十日内要求解除合同或由于乙方的过错致使投保人解除合同时,乙方无权获得与所退还保险费相关的代理手续费,已领取的必须退还甲方。

  第五条甲方权利

  (一)签发保险单,对乙方在授权范围内招揽的保险业务具有最后确认权。

  (二)有权制定和修改各项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随时对代理手续费及其他待遇的有关规定进行修改与补充,并通知乙方。

  (三)有权对乙方的代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检查,有权对乙方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和奖惩。

  (四)有权代扣乙方应缴纳的税款。

  (五)当客户向甲方提出要求变更为其服务的代理人时,甲方有权将该客户的保险单变更为由其他代理人或由甲方直接提供服务,并书面通知乙方。

  第六条甲方义务

  (一)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续费。(二)对乙方符合甲方要求并在授权范围内招揽的业务承担保险责任。

  (三)向乙方提供开展代理业务所必需的证件、资料、单证及提供必要的帮助。

  (四)依据《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个人代理人管理办法(暂行)》为乙方提供有关待遇。

  (五)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培训。

  第七条乙方权利

  (一)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从事人身保险代理活动。

  (二)要求甲方支付代理手续费。

  (三)要求甲方提供有关证件、保险单证和资料。

  (四)要求甲方提供有关培训。

  (五)享受甲方提供的有关待遇。

  第八条乙方义务:

  (一)应遵守甲方制定的.与乙方代理业务相关的规章制度。

  (二)为客户提供收费、送单、咨询、协助变更保险单和协助办理理赔申领事宜等服务。

  (三)努力维持现有业务。

  (四)应达到甲方确定的最低业绩标准。

  (五)按时参加有关的培训、会议和研讨等活动。

  (六)按照甲方的要求对活动和业绩情况进行记录。

  (七)承担与开展代理业务有关的一切费用。

  (八)按甲方规定领取有关单证时履行签收手续。

  (九)不得与客户串通,损害甲方利益。

  第九条担保

  (一)在本合同订立时,乙方应按甲方规定交付保证金,保证金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甲方负责保管,合同终止后无息返还乙方。(二)在订立本合同时,乙方还需提供两个经甲方同意或认可的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公民或法人作为担保人,与甲方订立保证合同,作为本合同的从合同。

  第十条合同解除与终止

  (一)甲乙双方均可以提前___

  ______个月以书面通知的方式向对方提出解除本合同,_________个月期限届满,本合同即行解除。

  (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提出解除本合同:

  1.违反本合同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

  2.不符合个人代理人条件,或丧失代理人资格。

  3.达不到甲方培训、业绩考核的合同维持条件的要求。

  4.有违法犯罪或严重损害甲方信誉行为。

  5.对甲方有不诚实的欺骗行为。

  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的权利义务即行终止:

  1.保证合同失效,从失效之日起1个月内又无新的担保人。

  2.乙方年满60周岁。

  3.乙方成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

  4.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

  (四)合同终止有关事宜

  本合同终止后,乙方应立即按规定与甲方办理交接手续,乙方应向甲方交回钱款、展业证书、本合同书、保险条款、单证、文件、手册、其他印有甲方公司名称的印刷品以及归其保存的表格和文件,还应提交甲方需要的与甲方业务情况有关的台账和记录(客户记录、资料)的复印件,不得再以甲方代理人名义从事任何活动。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一)乙方超出甲方授权范围或在代理合同终止后仍以甲方名义进行的活动,除经甲方追认的以外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二)甲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违反合同规定,乙方有权提出解除本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三)乙方违反本合同及甲方与代理业务相关的规定,甲方有权变更授权范围或解除本合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第十二条其他

  (一)《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个人代理人行为准则》作为本代理合同的一部分,乙方应在从事代理业务时始终予以遵守。

  (二)甲乙双方就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____年,期限届满前_________个月如双方均无异议,合同将自动延展到下_________年。

  (四)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对外不作为任何身份证明。

  (五)如果甲乙双方在订立本合同之前,曾订立相关的代理合同或聘用合同,双方同意在本合同生效后原合同自行终止。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件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个人代理人行为准则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的个人代理人(以下简称代理人)应遵守以下行为准则:

  一、在业务活动中,必须仪表整洁,礼貌待人,态度热情,不得有与客户争吵等过激行为。

  二、拜访客户应事前约定适合的时间、地点,事前未约定的拜访应选择客户适合的时间。

  三、与准保户接触时,首先要表明自己是本公司代理人的身份,主动出示《保险代理人展业证书》。四、严格遵守诚信原则,将客户应该知道的本公司业务情况和保险条款的内容及其含义如实告知客户,将本公司应该知道的客户的情况如实报告本公司。

  五、在与准客户讨论保单时只能使用本公司提供给代理人的展业宣传材料,且必须使用完整的说明材料,不得增加内容,或只选择最有利的部分。不能用其他公司的条款或展业材料以及未经本公司事先同意自制的宣传说明材料。

  六、只使用本公司提供的,或事先经本公司批准的销售建议书和有关的数字。

  七、对保险条款的解释,应尽可能地保证准保户理解他应承担的责任以及在什么情况下他有权获得保单利益。

  八、对于长期寿险应主要宣传其保障功能,不得将其预定利率与银行储蓄利率直接比较。

  九、对利差返还性险种,不得预测利差返还收益。对保险利益的描述应特别强调未来利益的不确定性。在举例说明利差返还的性质时,应当清楚地表明,这种举例仅仅是为了说明保单的特征,所描述的利益是基于对未来利率的假设,因此不是保证可以获得的。

  十、在与其他类型的保险或投资比较时,要充分利用自己的知识和能力,阐明每种保险或投资的特点。

  十一、尽可能地使所建议的险种符合准客户的需求,并且不超过准客户的负担能力。

  十二、只对那些自己有能力处理的事情提出建议,如有必要可寻求或介绍其他专家的意见。

  十三、不得对任何保险公司及其产品或任何其他保险中介人做出不正确的或误导性的陈述。

  十四、除非现有保单明显不符合准客户的需要,不得试图促使准客户取消任何现有保单,并应准确完整地说明、比较现有保单的险种与所推荐的险种。

  十五、在完成建议书或投保单或其他任何材料时:

  1.避免影响准保户,并要使之明白所有的回答或声明都是他的责任。

  2.必须提醒准客户注意

  投保单上的有关声明,并向准客户讲明欺诈、不告知和告知不实的后果。十六、特别强调保单的长期性以及中途失效或退保的后果。

  十七、不得以支付或同意支付保险费回扣或佣金回扣或以保单规定之外的任何利益诱使客户投保。亦不可为达到诱使某公司的客户转保、失效、丧失权利和退保的目的而做出错误的陈述或不够完整准确的比较,以及试图诱使其他本公司的业务人员不对保单进行服务。

  十八、不得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以外的任何额外费用。

  十九、在任何时候不得以个人名义收取保险费;收到保险费后要按规定立即交付本公司;不得将收取的保险费存入个人账户或挪作他用。

  二十、不得代客户垫交保险费。

  二十一、不得修改本公司的任何单证、文件、资料。收到投保单后应立即转交本公司。

  二十二、不得代客户在投保单及其他应由客户签字的单证或文件上签字;未经客户本人书面授权,不得让第三者代客户签字。

  二十三、除非代理合同有明确规定,不得代表本公司承担责任,不得以本公司信誉做担保。

  二十四、不得代表本公司签发保单或以其他形式使本公司承担责任。没有本公司的授权,不得对本公司签发保险单或保险单附件做出保证。

  二十五、自投保之日起,若代理人已知或怀疑投保人的职业或健康状况发生变化或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代理人不得将本公司签发的保险单、批单等递送给投保人或其他人。二十六、不得与客户串通安排他人顶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体检。

  二十七、除进行正常代理活动外,在代理合同有效期内及以后均不得透露任何涉及本公司实务处理和客户的信息。从事正常的代理活动时,也应努力杜绝向准客户之外的人透露此类信息。

  二十八、未经本公司许可,代理人不得将自己的业务转让他人,也不得接受他人转让的业务。

  二十九、代理人无权向他人表示其有权接受损失通知书、协议理赔条件、支付任何损失赔偿或承担本公司部分赔付的节余部分。

  三十、不得与客户或其他人串通,制造虚假索赔给付案骗取保险金;也不得接受或试图接受本公司支付给客户的全部或部分保险金。

  三十一、不得兼职从事保险代理业务;不得为其他保险公司或营业单位推销保险。

  三十二、未经本公司书面认可,不得以任何方式在任何传播媒体上做有关本公司的广告,不得签署散发有关本公司或其他保险公司的通知,不得向任何媒体致函反映有关本公司或其他保险公司的情况,也不得印制、签署和散发带有本公司名称或图标的文件或物品。在代理人因做出未经授权的行为或声明致使本公司承担法律诉讼时,代理人个人应承担由此引起的包括诉讼费用在内的全部费用和赔偿金。

  三十三、必须使用公司统一版面的名片,不得私自变更有关职级、职称等内容。

  三十四、代理人不得竞争已属于本公司的客户,或代理合同终止时仍与本公司商谈的客户。

  三十五、代理期间,代理人不得引诱、怂恿或试图引诱、怂恿任何本公司的员工或代理人员脱离本公司

保险合同 篇4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律师乙方:__________公司_____________支公司 甲方诉乙方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公平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本和解协议,共同遵照执行。第一条乙方确定甲方的'机动车辆保险定损额为________元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因甲方无法提供病历,加扣医疗费用的X%,同时因甲方投保车辆系第二次出险,也须加扣相应金额的X%。最后确定实际赔付金额为__________元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乙方在收到甲方符合理赔条件的有关票证之日(全套理赔票证原件已交付乙方)起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第二条甲方在收到上述第一条所述赔款____________元人民币后,2个工作日内,向__________县人民法院撤回起诉。诉讼费用由甲方承担,与乙方无关。第三条有关甲方出险车辆的全部残值由乙方收回,甲方保证不得短少,否则扣减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相应的赔付金额。第四条本协议签订履行后,甲乙双方无其他争执。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代表签字或盖章后即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公司______支公司

  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保险合同 篇5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

  第一条 约因

  保险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公司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以下称甲方),同意将本合同列明之事项的代理权授予代理人(以下简称乙方)代理人姓名_____________,其户籍所在地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等有关法规,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协商就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人身保险业务的有关事宜,一致达成本合同。本合同包括委托代理合同、培训合同、担保合同及甲方关于个人代理人管理有关规定组成。委托代理合同为主合同,培训合同、担保合同及甲方关于个人代理人管理有关规定为附合同。

  乙方应将本人的《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提交甲方保存,换取甲方颁发的《展业证书》;甲方应妥善保存乙方的《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因甲方过错造成该证书损毁、丢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条 代理期限

  本合同代理期限为1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乙方在代理期限内实施的代理行为方为有效。

  代理期限届满,甲乙双方未做任何终止本合同的行为及意思表示,本合同将自动延长一个代理期限。

  第三条 代理区域

  乙方实施甲方授权代理行为的地域范围,以中国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甲方经营区域为限。乙方不得在前述经营区域外进行人身保险代理业务。

  第四条 代理权限

  甲方授权乙方可以实施以下代理行为:

  1.代理销售甲方提供的保险产品。

  (1)个人寿险( );

  (2)个人健康( );

  (3)个人人身意外伤害险( );

  (4)经保险监管部门许可的其他险种( )_____________。

  乙方代理销售甲方提供的保险产品的行为仅限于向第三人宣传、介绍、推荐甲方提供的保险产品及产品的组合,无权决定是否承诺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的要约;乙方应将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之要约(投保书)在规定的期限内交付甲方,由甲方作出是否订立保险合同的决定。

  2.代理甲方收取保险费。乙方应代理甲方收取投保人预缴及续缴之保险费,向投保人出具临时收据,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交付甲方。

  第五条 保险费交付方式

  乙方以现金或票据方式收据的投保人交付的保险费。

  第六条 保险费交付期限

  乙方应自收到保险费48小时内,将保险费交付甲方。如最后24小时为节假日,则顺延为节假日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的甲方业务时间。

  第七条 代理手续费支付标准和方式

  甲方按照本合同订立时执行的手续费标准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续费;

  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要对现行的代理手续费标准进行变更时,应征得乙方或乙方推选的集体代表同意,并就协议一致的手续费标准订立集体合同,对乙方具有约束力。

  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原因。需要调整手续费标准的,如调整后的标准是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允许的最高限额的,可直接与乙方或乙方推选的代表订立新的关于手续费支付标准的集体合同,并对乙方具有约束力。如乙方不能认可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手续费标准,则本委托代理合同终止。

  甲方:乙方:日期:

保险合同 篇6

北大方正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兹退还贵公司上述保险合同,并申请终止该保险合同中所有的主合同和附加合同。

  请贵公司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付相应金额予保险合同投保人。若另有其他附加金额也请一并退还。贵公司于收到投保人终止保险合同的书面申请之次日零时起,所负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投保人声明:本保险合同并无任何转让、抵押的事实;本人未有破产和涉及与本保险合同的诉讼、仲裁事项。

  注:

  一、为维护您的权益,请勿在空白申请书上签署。签署前,请慎重核对所填写的资料。

  二、签名须本人亲笔并与本公司存档的'投保单或经本公司认可的签名相符。

  三、若投保人通讯地址已更改,请按新通讯地址正确填写,否则原通讯地址将被视为无更改或无错误。

  四、请将保险合同和有效证件复印件连同此申请书一并递交。

  五、银行账户必须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所有。

  六、现金直接给付适用于支付金额小于1000元(含)的退费。

  七、支付金额大于1000元的退费以现金支票形式支付,并且必须由投保人本人持身份证于3日内前往银行解款领取现金。

  此致

敬礼!

  xxx

  20xx年xx月xx日

保险合同 篇7

  解除劳动合同协议

  甲方:四川海岸电器电子开发有限公司

  乙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系甲方职工,鉴于劳动合同月日已到期,双方协商一致于 年 月 日解除劳动关系。

  4、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各持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四川海岸电器电子开发有限公司乙方:

  年月日

保险合同 篇8

  保险合同构成

  第一条 团体福利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本合同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投保条件

  第二条 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在职人员,年满16周岁,身体健康并能正常工作的人,均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单位统一向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险人)投保本保险。团体福利保险合同范文节选!

  保险责任的开始及缴付保险费

  第三条 保险人应负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缴付保险费且保险人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本合同保险费缴付方式为趸缴。保险人签发的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基本保险金额

  第四条 本合同所指基本保险金额为被保险人开始领取养老金时第一次应领取的金额。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人负以下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在约定领取养老金年龄(男性60周岁,女性55周岁)的生效对应日前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因疾病而身故,保险人将按保险单列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二十倍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退还所交的保险费,保险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二、被保险人生存至约定领取养老金年龄及以后,保险人每年于生效对应日给付养老金,给付额度从被保险人第二次领取养老金开始按保险单所列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递增,直至被保险人身故为止。若被保险人领取养老金不足十年身故,其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可以继续领取,直至领满十年为止。

  三、被保险人生存至65周岁及以后,保险人每年于生效对应日按保险单所列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祝寿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为止;

  四、被保险人生存至75周岁及以后,保险人每年于生效对应日按保险单所列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40%给付老年看护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为止;

  五、被保险人在约定领取养老金年龄的生效对应日以后身故,保险人将按保险单列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三倍给付身故保险金。届时,若被保险人已领满十年养老金,保险合同效力在保险人给付身故保险金之后即行终止;若被保险人领取养老金未满十年,保险合同效力在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领满十年养老金时即行终止。团体福利保险合同范文节选!

  责任免除

  第六条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致身故时,保险人不负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或故意自伤身体;

  三、故意犯罪、吸毒、殴斗、酒醉;

  四、战争、军事行动或动乱;

  五、患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艾滋病)及其并发症、性病、先天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

  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七、无驾驶执照、酒后驾驶。

  保险事故的通知与保险金的申请时间

  第七条 投保人、受益人应于知悉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并应于保险事故发生后三十日内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手续

  第八条 被保险人申请领取养老金、祝寿金、老年看护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险金申请书;

  二、保险单、投保单位证明或保险人认可的其他凭证;

  三、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四、保险人要求出具的其他文件。

  若被保险人领取养老金不足十年身故,其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继续领取时,应出具受益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第九条 受益人申请领取身故保险金,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险金申请书;

  二、保险单、投保单位证明或保险人认可的其他凭证;

  三、公安部门或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四、受益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五、保险人要求出具的其他文件。

  合同的解除

  第十条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订立本合同时,对保险人的书面询问应据实告知。如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人通知解除本合同时,如通知不能送达给投保人时,保险人将该项通知送达被保险人。

  第十一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生存且未开始领取养老金,投保人不愿继续参加本保险而解除本合同时,保险人于接到通知后三十日内退还本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险单及解除合同申请书;

  二、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三、投保人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四、保险人要求的其他文件。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第十二条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订立本合同时,可以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应在在保险单上批注。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需经被保险人同意。养老金、祝寿金、老年看护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保险人不受理其他指定或变更。

  年龄的计算及错误的处理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将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应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本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二、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的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费与应付保费的比例支付。

  三、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付的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变更地址

  第十四条 投保人的地址有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不做前项通知时,保险人按所知最后地址发送的通知,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释义

  第十五条 本合同所述“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

  其他

  第十六条 本合同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七条 本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记载事项的增删,非经投保人书面申请及保险人在保险单上批注,不发生效力。

  第十八条 本合同发生争议且协商无效时,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件

  团体福利保险条款基本保险金额表(每趸交千元保费/单位:元)

  ┌──────┬─────┬─────┬──────┬─────┬─────┐

  │ 基本保额│ │ │ 基本保额│ │ │

  │ │ 男 │ 女 │ │ 男 │ 女 │

  │ 年龄 │ │ │年 龄 │ │ │

  ├──────┼─────┼─────┼──────┼─────┼─────┤

  │ 16 │ 486.39 │ 344.08 │ 38 │ 137.32 │ 91.84│

  ├──────┼─────┼─────┼──────┼─────┼─────┤

  │ 17 │ 460.42 │ 324.28 │ 39 │ 129.39 │ 86.44│

  ├──────┼─────┼─────┼──────┼─────┼─────┤

  │ 18 │ 436.01 │ 305.63 │ 40 │ 121.93 │ 81.36│

  ├──────┼─────┼─────┼──────┼─────┼─────┤

  │ 19 │ 412.97 │ 288.07 │ 41 │ 114.90 │ 76.58│

  ├──────┼─────┼─────┼──────┼─────┼─────┤

  │ 20 │ 391.10 │ 271.51 │ 42 │ 108.30 │ 72.09│

  ├──────┼─────┼─────┼──────┼─────┼─────┤

  │ 21 │ 370.28 │ 255.89 │ 43 │ 102.08 │ 67.87│

  ├──────┼─────┼─────┼──────┼─────┼─────┤

  │ 22 │ 350.40 │ 241.13 │ 44 │ 96.24│ 63.90│

  ├──────┼─────┼─────┼──────┼─────┼─────┤

  │ 23 │ 331.40 │ 227.20 │ 45 │ 90.75│ 60.17│

  ├──────┼─────┼─────┼──────┼─────┼─────┤

  │ 24 │ 313.23 │ 214.03 │ 46 │ 85.59│ 56.67│

  ├──────┼─────┼─────┼──────┼─────┼─────┤

  │ 25 │ 295.88 │ 201.60 │ 47 │ 80.74│ 53.38│

  ├──────┼─────┼─────┼──────┼─────┼─────┤

  │ 26 │ 279.34 │ 189.86 │ 48 │ 76.18│ 50.28│

  ├──────┼─────┼─────┼──────┼─────┼─────┤

  │ 27 │ 263.59 │ 178.78 │ 49 │ 71.91│ 47.38│

  ├──────┼─────┼─────┼──────┼─────┼─────┤

  │ 28 │ 248.63 │ 168.33 │ 50 │ 67.89│ 44.65│

  ├──────┼─────┼─────┼──────┼─────┼─────┤

  │ 29 │ 234.44 │ 158.47 │ 51 │ 64.13│ 42.10│

  ├──────┼─────┼─────┼──────┼─────┼─────┤

  │ 30 │ 221.00 │ 149.17 │ 52 │ 60.59│ 39.70│

  ├──────┼─────┼─────┼──────┼─────┼─────┤

  │ 31 │ 208.29 │ 140.41 │ 53 │ 57.29│ 37.45│

  ├──────┼─────┼─────┼──────┼─────┼─────┤

  │ 32 │ 196.29 │ 132.15 │ 54 │ 54.19│ 35.34│

  ├──────┼─────┼─────┼──────┼─────┼─────┤

  │ 33 │ 184.95 │ 124.38 │ 55 │ 51.29│ │

  ├──────┼─────┼─────┼──────┼─────┼─────┤

  │ 34 │ 174.26 │ 117.06 │ 56 │ 48.58│ │

  ├──────┼─────┼─────┼──────┼─────┼─────┤

  │ 35 │ 164.18 │ 110.17 │ 57 │ 46.05│ │

  ├──────┼─────┼─────┼──────┼─────┼─────┤

  │ 36 │ 154.69 │ 103.68 │ 58 │ 43.69│ │

  ├──────┼─────┼─────┼──────┼─────┼─────┤

  │ 37 │ 145.74 │ 97.58 │ 59 │ 41.49│ │

  └──────┴─────┴─────┴──────┴─────┴─────┘

  团体福利保险条款生存给付系数表(对应基本保额)

  ┌─────┬──────┬────┬──────┬─────┬────┐

  │给付系数 │ 男 │ 女 │ 给付系数│ │ │

  │ │ │ │ │ 男 │ 女 │

  │年 龄 │ │ │年 龄 │ │ │

  ├─────┼──────┼────┼──────┼─────┼────┤

  │ 55 │ │ 1.0│ 81 │ 3.5 │ 4.0│

  ├─────┼──────┼────┼──────┼─────┼────┤

  │ 56 │ │ 1.1│ 82 │ 3.6 │ 4.1│

  ├─────┼──────┼────┼──────┼─────┼────┤

  │ 57 │ │ 1.2│ 83 │ 3.7 │ 4.2│

  │ │ │ │ │ │ │

  ├─────┼──────┼────┼──────┼─────┼────┤

  │ 58 │ │ 1.3│ 84 │ 3.8 │ 4.3│

  ├─────┼──────┼────┼──────┼─────┼────┤

  │ 59 │ │ 1.4│ 85 │ 3.9 │ 4.4│

  ├─────┼──────┼────┼──────┼─────┼────┤

  │ 60 │ 1.0 │ 1.5│ 86 │ 4.0 │ 4.5│

  ├─────┼──────┼────┼──────┼─────┼────┤

  │ 61 │ 1.1 │ 1.6│ 87 │ 4.1 │ 4.6│

  ├─────┼──────┼────┼──────┼─────┼────┤

  │ 62 │ 1.2 │ 1.7│ 88 │ 4.2 │ 4.7│

  ├─────┼──────┼────┼──────┼─────┼────┤

  │ 63 │ 1.3 │ 1.8│ 89 │ 4.3 │ 4.8│

  ├─────┼──────┼────┼──────┼─────┼────┤

  │ 64 │ 1.4 │ 1.9│ 90 │ 4.4 │ 4.9│

  ├─────┼──────┼────┼──────┼─────┼────┤

  │ 65 │ 1.6 │ 2.1│ 91 │ 4.5 │ 5.0│

  ├─────┼──────┼────┼──────┼─────┼────┤

  │ 66 │ 1.7 │ 2.2│ 92 │ 4.6 │ 5.1│

  ├─────┼──────┼────┼──────┼─────┼────┤

  │ 67 │ 1.8 │ 2.3│ 93 │ 4.7 │ 5.2│

  ├─────┼──────┼────┼──────┼─────┼────┤

  │ 68 │ 1.9 │ 2.4│ 94 │ 4.8 │ 5.3│

  ├─────┼──────┼────┼──────┼─────┼────┤

  │ 69 │ 2.o │ 2.5│ 95 │ 4.9 │ 5.4│

  ├─────┼──────┼────┼──────┼─────┼────┤

  │ 70 │ 2.1 │ 2.6│ 96 │ 5.0 │ 5.5│

  ├─────┼──────┼────┼──────┼─────┼────┤

  │ 71 │ 2.2 │ 2.7│ 97 │ 5.1 │ 6.0│

  ├─────┼──────┼────┼──────┼─────┼────┤

  │ 72 │ 2.3 │ 2.8│ 98 │ 5.2 │ 6.1│

  ├─────┼──────┼────┼──────┼─────┼────┤

  │ 73 │ 2.4 │ 2.9│ 99 │ 5.3 │ │

  │ │ │ │ │ │ 6.2│

  └─────┴──────┴────┴──────┴─────┴────┘

  ┌──────┬────┬─────┬──────┬────┬────┐

  │ 给付系数│ │ │ 给付系数 │ │ │

  │ │ 男 │ 女 │ │ 男 │ 女 │

  │年龄 │ │ │年 龄 │ │ │

  ├──────┼────┼─────┼──────┼────┼────┤

  │ 74 │ 2.5│ 3.0 │ 100 │ 5.4│ 6.3│

  ├──────┼────┼─────┼──────┼────┼────┤

  │ 75 │ 2.9│ 3.4 │ 101 │ 5.5│ 6.4│

  ├──────┼────┼─────┼──────┼────┼────┤

  │ 76 │ 3.0│ 3.5 │ 102 │ 5.6│ 6.5│

  ├──────┼────┼─────┼──────┼────┼────┤

  │ 77 │ 3.1│ 3.6 │ 103 │ 5.7│ 6.6│

  ├──────┼────┼─────┼──────┼────┼────┤

  │ 78 │ 3.2│ 3.7 │ 104 │ 5.8│ 6.7│

  ├──────┼────┼─────┼──────┼────┼────┤

  │ 79 │ 3.3│ 3.8 │ 105 │ 5.9│ 6.8│

  ├──────┼────┼─────┼──────┼────┼────┤

  │ 80 │ 3.4│ 3.9 │ 106 │ 6.0│ 6.9│

  └──────┴────┴─────┴──────┴────┴────┘

  注1:本表用于计算被保险人各年龄的生存给付数额,即基本保额x生存给付系数。

  注2:本表所述生存给付为递增养老金,祝寿金和老年看护金的总和。

  注3:生存年龄超过106岁依此表类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