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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失业保险金标准
失业保险金,是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是对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失去工资收入的一种临时补偿。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天津失业保险金标准相关内容,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大家!

天津失业保险金标准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处于第1至第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由1330元提高到1420元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处于第13至第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由1290元提高到1380元
市人社局关于提高我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20〕11号):
为进一步提高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水平,按照2020年民心工程工作安排,根据《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2020年7月1日起,提高我市失业保险金等待遇发放标准。
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标准
(一)2020年6月1日(含)后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月计发标准由798元提高到852元。
(二)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实现自谋职业、申请领取剩余失业保险金的,按照营业执照发照时间一次性计发失业保险金。发照时间在2020年6月1日(含)后的,按新标准计发;发照时间在2020年6月1日前的,按原标准计发。
(三)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实现灵活就业、申请领取剩余失业保险金的,按照灵活就业登记时间一次性计发失业保险金。灵活就业登记时间在2020年6月1日(含)后的,按新标准计发;灵活就业登记时间在2020年6月1日前的,按原标准计发。
(四)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申请转移失业保险待遇的,按照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间确定失业保险待遇。终止或解除时间在2020年6月1日(含)后的,按新标准确定;终止或解除时间在2020年6月1日前的,按原标准确定。
本文件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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