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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的《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拒绝理赔合法吗?
一个单位未在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起向劳动保障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后来是劳动者申请的工伤认定。最后也进行了伤残鉴定。然后单位到工伤保险部门为劳动者申领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部门说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用人单位超过30天提出工伤认定,不予办理。由用人单位自己承担。我个人认为,这不公平合法。望工伤界法律人士指点迷津,工伤保险部门的人依据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拒绝理赔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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