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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医疗保险目录中限定支付范围的问题
2009年医保目录凡例中指出:“备注”一栏标有“△”的药品,是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住院使用时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门诊使用时由个人账户支付的药品。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用药不受此限定。请问,没标记△的药品,我在门诊收费处应该使用医保卡进行支付,超出报销基数的部分可直接报销。对吗?
购买标记△的药品,我在门诊收费处是不是一样也是使用医保卡进行支付呢?超出部分也给报销呢?
请问有△的药品和没有△的药品在购买和报销时究竟有何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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