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人事档案及社会保险关系转移争议案例

时间:2022-07-13 07:53:10 劳动保障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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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人事档案及社会保险关系转移争议案例

劳动人事档案转移争议

职工人事档案及社会保险关系转移争议案例

内容摘要: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劳动者所在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其新的工作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组织人事部门。这是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是职工终止劳动关系时应获得的劳动权利。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时,不按规定传递职工档案,则属于对职工劳动权利的侵害,亦属于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转档争议发生在仲裁申请时效内的,应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依照《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的规定对档案纠纷进行审理,并做出肯定或否定裁决,从而依法维护劳动者在这一方面的合法权益;转档争议超过申诉时效的,就法律性质而言,已不属劳动争议仲裁程序处理的对象,不能再依《劳动法》追究妨碍转档行为的责任,但当事人依据档案管理法规应当承担的转档责任却并未就此免除。若劳动者于此时提出转档要求而原单位仍坚持拒绝态度,便构成对劳动者转档权利及与之相关的其他权利(如享受失业救济、重新就业等权利)的侵害,应适用民法有关侵权纠纷的处理原则直接以诉讼方式加以解决。

正文:

一、 两个案例的不同处理引起的转档争议:劳动人事档案转移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

1、原告甲于2002年3月8日到被告已处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02年7月15日,甲向乙公司提交了书面辞职报告。同年7月22日,乙批准甲辞职申请,2002年7月23日,甲与乙办理了工作交接手续,并领取了2002年7月的工资。同年7月31日,甲离开乙公司。因乙公司未将甲的人事档案,保险手续转出,甲于2004年6月2日申请仲裁,后因不服仲裁结果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乙公司将其人事档案、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党组织关系转出。

被告乙公司辩称,因原告甲于1999年12月与其下属单位丙公司签订购买分配其二居室楼房购房协议,2001年11月14日,双方签订购房补充协议,根据协议约定,甲服务期不满20年,其离开集团系统内各公司,需办理分期折抵购房款手续。甲未按约定手续办理,故乙公司人事部门未于其提交离职人员移交单盖章,甲人事档案未转出,故乙公司不同意甲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原告向被告提出辞职报告,被告批准,原、被告劳动关系已解除。被告以原告违反本系统下发文件中关于辞职后原购买楼房需办理折抵手续规定,未将原告人事档案及社会保险转出,违反了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故原告要求被告转出其人事档案、社会保险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转出住房公积金、党组织关系,不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法院不予处理。原告未按购房协议、补充协议规定,办理服务期折抵购房款手续,被告可另行主张权利。故一审法院判决1、判决生效后十一内,被告乙公司按原告甲接收单位将原告甲人事档案转出。2、判决生效后十一内,被告乙公司按接收原告甲档案单位所在地区社保部门将原告社会保险转出。3、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收到一审判决后,表示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查明事实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此案中原告与被告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原告甲向乙公司提交辞职报告,乙公司批准,双方劳动关系已解除。在双方劳动关系已解除后,乙公司应及时将甲人事档案及社会保险转出,履行附随义务,故甲要求乙公司转出其人事档案、社会保险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甲要求乙公司转出住房公积金、党组织关系,不属劳动争议受案范围,法院不予处理。甲未按购房协议、补充协议规定,办理服务期折抵购房款手续,乙公司可另行主张权利。二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所做判决并无不当,故驳回被告上诉,维持原判。

2、原告吴于2004年5月底与被告签订了研究生就业协议,并签订劳动合同,5月27日开始在被告处工作,直至2004年10月12日被告突然通知原告解除劳动合同,并强迫原告递交辞职书。由此,双方已解除劳动合同。后在原告要求被告办理相关档案转移等手续时,被告多次通过传真要求原告支付违约金问题,为次双方未就档案达成一致。因此,原告吴将被告告上法庭,要求被告为其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一审法院受理后以双方因档案转移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的理由,驳回了吴的诉讼请求。 吴不服裁定,已提出上诉,二审法院正在审理中。

笔者认为,档案转移争议应纳入劳动争议范畴,这是由职工档案的性质和内容决定的。

首先,《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第2条规定,企业职工档案是企业劳动、组织、人事等部门在招用、调配、培训、考核、奖惩、选拔和任用等工作中形成的有关职工个人经历、政治思想、业务技术水平、工作表现及工作变动等情况的文件材料。是历史地、全面地考察职工的依据。

其次,《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第9条详细规定了企业职工档案包括的10个方面的内容。从内容上看,企业职工档案和职工个人劳动权益密切相关,是劳动关系运行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特别是职工档案中的岗位技能考核、劳动合同、工资、社会保险等材料,对职工重新就业时的劳动权益有直接影响。许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一方面要通过试用期对劳动者进行考察,更重要的是通过查阅档案来全面地、历史地了解劳动者。如果用人单位得不到劳动者的档案,就难以对劳动者进行全面审查,这将影响对劳动者的使用,进而影响劳动者的自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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