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首月不足月工作也应缴纳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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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首月不足月工作也应缴纳社会保险

来源:HR730张 佶专栏 2013年12月12日

入职首月不足月工作也应缴纳社会保险

小彬今年8月27日到某公司正式报到,签订了两年期的劳动合同。9月初,小彬拿到了8月份的工资单,发现单位没有为其扣除8月份的社保费个人缴纳部分,于是向公司人事部询问。公司人事部告诉她,社保中心办理社会保险转入业务到25号为止,入职的当月无法办理社保申报了,所以将为其从9月份起缴纳社保。

对于入职首月或离职末月不足月工作的职工来说,很有可能存在着这样的情况,入职首月或离职末月职工拿到的是非全月工资收入。对于这种情况,很多用人单位往往采取了入职首月或者离职末月不予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做法。一方面,员工在公司工作首月或离职末月只有零星的几天,工资尚不足以代扣社保的个人承担部分;另一方面,社保经办机构也有每月的办理时限,月初和月末一般不属于办理期,实践操作上也存在一定难处。但这样的做法是不是合理合法呢?这样不予缴纳是不是存在法律风险呢?

笔者想告诉大家,其实除了职工的原工作单位或者后工作单位已经缴纳了相应社会保险情形外,不予缴纳的做法是不正确的。前文提到的小彬这样的例子,实践中时有发生,这不仅损害了劳动者的利益,也会相应地给单位的年度工资性收入申报工作带来不少的麻烦与困扰。笔者通过本文进一步举例说明:

一、不足月工作不缴社保带来巨大的工伤风险

不缴纳社保带来的最直接风险即是工伤风险,即原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的工伤赔偿责任,可能由于没有及时参保而落到用人单位的头上。从劳动关系建立的时间范围来说,本文中小彬自正式用工的8月27日起就建立了劳动关系。若她在8月27日-8月31日保险,按照相关法律之间发生因工受伤,而此期间单位没有为其缴纳工伤法规,工伤赔付责任将由单位参照《工伤保险条例》进行承担。虽然入职后或离职末月零星几天发生工伤的概率相对较小,但一旦发生了,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将是非常巨大的赔付责任。

对于这种情况,笔者建议用人单位正确的处理方法是:不应只看眼前的成本增加,而是应当考虑到法律风险,及时为工作首月或离职末月不足月工作的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对于离职在月初或者入职在月末等不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时限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前往社保经办机构要求给予受理,待经办机构出具受理回执后于次月经办时限内给予补办。

二、不足月工作不缴社保带来工资申报的窘境

对于不足月工作不缴社保带来的另一个大问题就是年度工资性收入申报工作。笔者以前文例子进行说明:若小彬于8月27日入职后,8月份单位给其的应发工资为500元,9月份其应发工资为5000元,小彬又于10月24日离职,10月份其应发工资为4500元。单位认为其实际工作仅2个月,因此仅为其缴纳了9月与10月的社会保险费,在年度申报工资性收入时就会遇到该怎样统计的难题。实践中,用人单位单位通常认为,该职工缴费月发放的总收入为5000+4500=9500元,除以缴费的2个月数,因此该职工月平均工资性收入为4750元。其实这样计算将会使得今后在社保年度审计中,实际发放工资总额与缴费工资总额之间产生误差。因为根据缴费基数来计算,该职工的在该单位的工资总额应当为4750×2=9500元,而实际发放的为500+5000+4500=10000元。

对于上述情况,有两种处理的办法:第一种方法,若该职工之前工作的单位没有为其缴纳8月份的社会保险费,该单位应当为其补缴8月份的社会保险费,并将年末其月平均工资性收入申报为10000÷3=3333.4元。第二种方法,若该职工之前工作的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8月份的社会保险费,则不用重复缴纳8月份的社会保险费,其年末时月平均工资性收入也应当申报为10000÷2=5000元。这样才不会在日后的社保审计中出现误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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