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内员工不胜任工作,但是却怀孕了!

时间:2021-02-13 20:01:37 职场 我要投稿

试用期内员工不胜任工作,但是却怀孕了!

暄轩堂主:公司录用了一名销售员工,试用期至06年8月底结束,但是鉴于该员工在2个多月的试用期内不适合该岗位的要求,公司于8月26日和她谈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宜,她同意了,并说自己将在月底的某一天正式离开公司。在最后一天和其他员工办理工作交接的时候,她突然提出自己已经怀孕了,提出公司不可以在这个时候和她解除合同。并提供了医院检查报告,上面写着8月8日检查确实怀孕。

试用期内员工不胜任工作,但是却怀孕了!

公司方面不同意这个要求,认为公司是在试用期内按照员工不能胜任工作为理由与之解除合同,并没有以怀不怀孕的理由。并且在26日与之交谈的时候员工也只字未提自己怀孕之事。对于这方面公司可以提供当天的所有谈话录音。

现在员工提出仲裁,对于这个仲裁,结局会是怎么样?请各位专家谈谈自己的想法,也可作为一个案例谈论一下。

羌笛 :这个案子单位凶多吉少。

1、官司还没开打,职工一方已经有了“怀孕”这个尚方宝剑,首先博得仲裁员不少同情分,职工已经占得优势;

2、怀孕是客观事实,无论职工当初是否告知过单位,均不影响该事实的成立;

3、本案中,公司是以在试用期内按照员工不能胜任工作为理由与之解除合同。本来这个理由就有矛盾。按照《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形,要么是“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要么是“不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无法胜任工作”,根本没有本案中单位提出的“试用期内员工不能胜任工作”这个法定事由;

4、单位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合同而产生的争议,司法实践中单位基本无法胜诉,难度实在太高。而且为了保护弱势群体,本案中,一般会将单位解除合同的理由定性为职工“不胜任工作“,但是职工在”三期内“,单位是无权以上述理由提出解除合同的。

零售空气~:我一直认为要证明工作不胜任要求,是比较难的',一是取证方面比较难,二有证据但认定又是比较难,三就算有认定有不胜任工作的证据,但如果并没有给公司造成经济上的损失,这个证据就没有什么用处,就算给公司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三期”中的解除劳动关系要慎之又慎。即使她没有及时告知公司她怀孕了,但是在公司要求和她解除劳动关系之前,她已经怀孕了。所以就算有当时的谈话录音。我觉得意义不大。

目前的处理建议:

1、协议解除劳动关系。我听说过个真实个案,公司支付了8个月的薪水让一个处在三期的员工离开。从道义和人情上来讲,国家保护三期内的妇女的确是由于这个事情的妇女权利容易受到侵害。仅从这个个案来看,公司如果强硬要让员工离开,那么请先计算一下她的三期有多长。计算一下人工成本,然后和员工协商一个处理办法。

2、不解除劳动关系,可以和员工协商把劳动合同的终止日期定到她三期结束的日子。

至于仲裁的结果,我觉得不乐观。建议与员工和解,让其撤销仲裁mengfanhai:《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第二十九条规定,单位可以依据第二十五条,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xn.nku.mba :企业危险不大

公司根据试用期考核结果才作出的辞退决定,并非以怀孕为由,所以公司此举无错。而且如果公司能够拿出岗位的合格评价标准及员工的考核成绩或其他该员工在试用期被证明不胜任的相关证明,公司的胜诉是很有把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