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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三大法规
劳动法:试用期不能多于6个月
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合同期不足3个月,不得订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试用期应依法缴纳相应社会保险
单位解约要有合法理由,并提前30天通知或多支付1个月工资
试用期与员工解除合同四大要件
用人单位对录用岗位制订了明确的录用条件(如劳动者年龄、文化程度、身体状况、思想品德、技术业务水平、户籍关系等);
劳动者不符合用人单位规定的录用条件;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
用人单位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在劳动者试用期内。
以上四个要件环环相扣,缺一不可。
单位不能两次试用同一人
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不管是用人单位解除还是劳动者解除,该用人单位再次招用该劳动者时,不得再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结束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又招用该劳动者的,不得再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结束后,劳动者无论是在合同期限内变换工作岗位,还是合同期满后再次续订合同时变换工作岗位,用人单位都不得再约定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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