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主办会计委派制的几点思考

时间:2020-09-27 11:35:47 农/林/牧/渔 我要投稿

有关农村信用社主办会计委派制的几点思考

  《省农村信用社推行主办会计委派制指导意见》,对委派主办会计的实行目的、原则及委派主办会计的责权利、管理和奖惩等,给予了全面而系统的指导意见。作为主办会计委派制,宛城区已有近四年的实践经验,总体的体会是推行主办会计委派制,可以比较有效的促进规范和管理工作,促进信用社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

有关农村信用社主办会计委派制的几点思考

  作为一种好的制度,需要更多的理论和实践来不断完善,主办会计委派制也是这样。因此,《河南省农村信用社推行主办会计委派制指导意见》的下发,及时而准确的给予了理论高度的指引和操作层面的.指导,将大大促进河南省农村信用社主办会计委派制的推行工作。

  一、 农村信用社传统主办会计的具体工作职责

  1、会计核算、会计监督、内控及财务管理。

  2、属于基层社班子成员之一,全程并深刻参与基层社经营及管理。

  3、主管内部存款及资金组织工作,并对此负责。

  4、属于结算工作一线营业人员,并为整体内控第一责任人。

  二、 农村信用社实行主办会计委派制的目的。

  1、 使主办会计具有相对独立的地位。

  2、 有效履行核算、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职能。

  3、 全程逐环节有效规范经营工作。

  三、 委派制主办会计和传统主办会计的职责的变化

  1、 上述传统主办会计的具体工作职责,委派制主办会计逐一承接。换句话说,委派制主办会计仍应也必须属于基层社班子成员之一,仍应也必须对内部存款及资金组织工作负责,仍应也必须作好结算工作并对整体内控负责。

  2、 委派制主办会计的监督和管理的权利加大,而同时,自身承担的责任也加重。换句话说,委派制主办会计有自己的结算工作岗位,有自己的内部工作职责,有自己的整体经营和管理的职责,同时,独自或连带承担规范和监督的责任。

  四、 委派制主办会计职责的变化,使主办会计具有双重的职责。

  换句话说,委派会计直接对联社负责,间接或不可避免的对基层社的整体工作负责,接受联社和基层社的双重管理,实现经营管理和监督规范的双重职责。

  1、 由于委派制主办会计有自己的结算工作岗位,他必须拿出一部分岗位工资参与考核。

  2、 由于委派制主办会计必须对内部存款及资金组织工作负责,他必须拿出一部分效益工资参与考核。

  3、 由于委派制主办会计有自己的整体经营和管理的职责,因此在年度考评中连带所在工作单位的经营效益。

  由于上述及其他客观原因,委派制主办会计将会在发展和规范之间,左右摇摆,在经营和监督之间,寻求平衡。这些,都是相对独立的地位和双重的责权利所形成的。

  五、 对委派制主办会计在实际工作中的这些主观认识误区或自我平衡的操作现实,不能简单认为这是主办会计在搞调和,没有真正对联社负责;

  更不能因为这个现象的存在,认为主办会计委派制是难以推行的。客观的认识,应该是认真面对这个问题,正视并理解它,只有这样,才能积极主动的寻求解决和完善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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