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第1条 为了在建筑设计中遵循“鼓足干劲,力争上游,多快好省地建设社会主义”的总路线。
贯彻“以防为主,以消为辅”的方针,采取防火措施,减少火灾损失,保卫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规范。
第2条 建筑防火设计,应在党委领导下充分发动和依靠群众,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
正确处理生产和安全、重点和一般、原则性和灵活性的关系,积极采用先进的防火技术,更好地促进生产,保障安全。
第3条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
本规范不适用于炸药厂(库)、无窗厂房、地下建筑、炼油厂和石油化工厂的露天生产装置区以及超过6层的.民用建筑(单元式住宅除外)等。
第4条 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分为四级。
各级建筑物构件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均不应低于表1的规定(本规范另有规定者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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