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约保证书

时间:2020-08-06 20:37:02 保证书 我要投稿

履约保证书范本

  篇一:履约保证书

履约保证书范本

  致:西藏天怡公司国道219线新藏公路达吉岭至国杰(22道班)段改建整治工程第B合同段项目经理部

  我 (下称“劳务协作队”)拟承担西藏天怡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管理方”)国道219线新藏公路达吉岭至国杰(22道班)段改建整治工程项目第B合同段内部分工程劳务工作,我愿意遵守管理方的《西藏天怡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操作层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并愿意向管理方交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肆拾万元,(小写:¥400000.00)。我宣布管理方有权在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后对该保证金具有完全支配权,同时不免除我的责任:

  1. 劳务协作队未能签署或拒绝签署劳务协作合同书;

  2. 劳务协作队在施工过程中由于自身原因中途撤场;

  3. 劳务协作队撤场后阻止管理方对工程的后续组织安排;

  4. 劳务协作队拒绝执行业主或监理或管理方的工程指令;

  5. 劳务协作队员工对业主或监理或管理方人员进行人身攻击;

  6. 劳务协作队未能及时发放员工工资造成纠纷;

  7. 劳务协作队未能妥善处理工伤事故造成民事纠纷;

  8. 劳务协作队或劳务协作队员工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违法乱纪行为造成恶劣后果;

  9. 劳务协作队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不遵守项目环保规定造成严重后果;

  10.劳务协作队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以项目经理部名义或公司名义对外发

  生经济关系;

  11.劳务协作队或劳务协作队员工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对已完成工程主体或管理方资产进行蓄意破坏;

  12.劳务协作队或劳务协作队员工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向第三方泄露管理方机密的;

  13.劳务协作队拒绝接受管理方按招标文件或合同规定扣留保留金;

  14.劳务协作队或劳务协作队员工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未能按业主要求保证施工路段畅通或对过往车辆进行敲诈勒索。

  15. 劳务协作队违反了《工程施工劳务协作合同书 》中的其他约定的内容等。

  本保证书在整个项目实施过程中有效,工程完工后由管理方项目经理部出具报告说明劳务协作队在整个施工期没有出现上述任何一种情况,管理方在7天内向劳务协作队返还履约保证金。

  劳务协作队:

  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篇二:履约保证书

  承包人履约保函

  (发包人名称):

  鉴于你方作为发包人已经与 (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于 年 月 日签订了 (工程名称)施工承包合同(以下称“主合同”),应承包人申请,我方愿就承包人履行主合同约定的义务以保证的方式向你方提供如下担保:

  一、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

  我方的保证范围是承包人未按照主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给你方造成的实际损失。 我方保证的金额是主合同约定的合同总价款 %,数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元(大写)。

  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我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日期后 日内。 你方与承包人协议变更工程竣工日期的,经我方书面同意后,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后的竣 工日期做相应调整。

  三、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

  我方按照你方的要求以下列方式之一承担保证责任:

  (1)由我方提供资金及技术援助,使承包人继续履行主合同义务,支付金额不超过本保函第一条规定的保证金额。

  (2 )由我方在本保函第一条规定的保证金额内赔偿你方的损失。

  四、代偿的安排

  你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及承包人未履行主合同约定 义务的证明材料。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帐号,并附有说明承 包人违反主合同造成你方损失情况的证明材料。

  你方以工程质量不符合主合同约定标准为由,向我方提出违约索赔的,还需同时提供符 合相应条件要求的工程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质量说明材料。

  我方收到你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证明材料后,在 工作日内进行核定后按照本保函的承诺承担保证责任。

  五、保证责任的解除

  1、在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内,你方未书面向我方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 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2、承包人按主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的,自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 证责任解除。

  3、我方按照本保函向你方履行保证责任所支付的金额达到本保函金额时,自我方向你 方支付(支付款项从我方帐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即解除。

  4、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应解除我方保证责任的其它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项下 的保证责任亦解除。

  我方解除保证责任后,你方应自我方保证责任解除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将本保函原件返还我方。

  六、免责条款

  1、因你方违约致使承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2、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你方与承包人的另行约定,免除承包人部分或全部义务的, 我方亦免除其相应的保证责任。

  3、你方与承包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符合主合同合同条款第 15 条约定的变更除外),如 加重承包人责任致使我方保证责任加重的,需征得我方书面同意,否则我方不再承担因此而 加重部分的保证责任。

  4、因不可抗力造成承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七、争议的解决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由贵我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诉讼管 辖地法院为 法院。

  八、保函的生效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并交付你方之日起生效。

  本条所称交付是指: 。

  担 保 人(金融单位):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篇三:履约保证书

  履约保证书

  致******:

  我司为专业****厂家,技术水平、综合实力都处于业内领先水平,具有******资质。此次有幸承建贵司******项目,鉴于****行业目前尚无国家强制性的规范,我司在此郑重承诺:我司将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根据项目现场工期要求,与业主、总包及其它相关分包单位互相配合,保质、按时完成****分项工程,确保项目整体工程按计划完成。

  篇四:履约保证书

  履约保证书

  为保证农村产权交易合同(编号: )的顺利履行,同时保证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严格遵守,特别是保证农用地的农业用途,防止农用地的非农化、非粮化,受让方转让方,保证合同的履行,如果受让方发生违约行为,保证金不予退还。

  受让方: 转出方:

  见证方:

  年 月 日

  篇五:18、履约保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

  青岛世茂诺沙湾B区项目

  外墙保温涂料指定分包工程

  履约保证书

  致 :青岛世茂滨海置业有限公司 保证书编号:

  地址 : 开立地点 :

  开立时间 :

  根据本保证书,我方,即法定办事处设于

  的(以下简称“担保人”)明确地向青岛世茂滨海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业主”)承担总额为RMB¥ (大写人民币 )的保证金。

  对该项金额的支付,担保人与他们的继任者及受让者均应根据本保证书受到不可推诿的约束。

  我们现于 年 日在本保证书上签字盖章。 月

  有鉴于:

  (一) (以下简称“分包单位”)与总承包单位

  签订之青岛世茂诺沙湾B区项目外墙保温涂料指定分包工程之合同(以下简称“分包合同”);及

  (二) 业主是应担保人的要求批准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

  及

  (三) 担保人应分包单位的要求向业主提供本保证书,以保证分包单位将会如约履行分包合同内所述的义务及责任。

  本保证书条件如下:

  (1) 基于业主承担保人要求同意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假如分包单位不能正确履行遵守合同内根据实际目的、意图、意义需由分包单位履行及遵守的所有条款、条文、条件及规条(违约事宜经由业主向担保人发出书面通知后,便被视为有充分证明及作实),担保人同意在收到有关书面通知及要求后,无需对违约事宜作进一步证明,或要求分包单位确认索偿的金额是否应付,便立即以最高达到本保证书所订明的金额赔偿业主的损失,此后本保证书的义务即告终止无效,若赔偿金额未达到本保证书订明的最高保证金额,则本保证书仍应完全有效;同时,即使分包合同的条件,或有关工程的`完成及维修的范围及性质有任何变更,又或业主方对分包合同作出缓期或减免,或就分包合同的任何事项对分包单位作出纵容、容忍、宽恕、赔偿、让步的行为,又或分包单位未能管理妥善以防止错漏出现,均不能使担保人免于承担本保证书规定的责任。

  (2) 业主可强制执行本保证书,无需先作出任何行动或诉讼,或先获取任何裁判或判决。

  (3) 本保证书对担保人,以及他们的继任者及受让者有约束力(但担保人不得在取得业主的书面认可前,将其有关本履约保证书的权利和/或责任转让),并应确保业主及其继任者及受让者的利益。业主有全权及自由转让本保证书的利益,无需取得担保人的确认但业主需通知担保人,而当转让情况发生时,担保人仍会受本保证书的所有条文及条件所绝对约束,并将受让人视为业主。

  (4) 时间是本保证书的要素、关键,若业主未能或延迟行使本保证书规定下的任何权利、补救方法、权力或特权则不得作为对该权利、补救方法、权力或特权的放弃;任何单独或部份行使上述权利、补救方法、权力或特权则不得排除其它或进一步行使该权利、补救方法、权力或特权或排除行使实施任何其它权利、补救方法、权力或特权。本保证书赋予业主的各项权利、补救方法、权力及特权是累加性的,并不排除法律规定的任何权利、补救方法、权力或特权。

  (5) 任何根据本保证书发出的通知,在交付时须被视为已经送达。用预付邮资信件发出的通知,在邮戳的日期四十八小时后须视为已经送达,用电传或图文传真发出的通知,在拍发时须视为已经送达。

  (6) 根据本保证书支付的款项应为净支付额。所有现在或将来的任何税项、税务、索偿、酬金、任何性质和任何人要求扣除或扣缴均不能从任何根据本保证书支付的款项中扣除或扣缴。

  (7) 本保证书的效力独立于分包合同,即使分包合同内任何条款或内容出现不合法、失效或作废,担保人对本保证书的责任亦不能减免及作废。且本保证书的个别条款的修改或失效或无效,绝不会影响其它条款的效力。

  (8) 本保证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且一经签署不可撤销,在业主方按总承包合同条件相关条款约定而发出的总承包合同实际竣工证书内所订的日期内,本保证书有关的任何索偿事宜仍完全有效。

  (9) 本保证书将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约束及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因本保证书而引发的一切争议,提交工程项目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担保人: 分(支)行 /银行

  由

  董事

  代表担保人正式签字及

  盖上公章

  在场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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