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应对原单位的侵犯商业秘密之诉

时间:2022-07-12 12:48:20 其他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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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应对原单位的侵犯商业秘密之诉

离职员工及其聘用单位如何应对原单位的侵犯商业秘密之诉

摘要

商业秘密如今已经成为了现代企业在商业竞争中保持绝对竞争优势的秘密武器。随着市场对人力资源的配置,职工跳槽已经成为了普遍的社会现象。企业在员工跳槽之后,如何提起商业秘密侵权之诉?跳槽员工及其聘用单位又如何应对‘前任’的侵权之诉?

案情简介 泉州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南安某电子有限公司等侵害商业秘密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2013)泉民初字第41号

泉州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泉州电子)主要经营无线电话机,对讲机、通信电源等电子产品。胡某原系原告泉州电子的员工,后到被告南安某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安电子)任职。原告泉州电子发现市场上有被告南安电子生产、销售的同类产品,故原告泉州电子于2012年向法院起诉,称被告南安电子生产销售的电子产品与自己的电子产品一样,侵害了其商业秘密,并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

在力华律所江兴彪律师的带领下,本所张浠娟律师与郭晶莹律师一起作为被告的代理人,参与了本案一审二审,现就商业秘密此类案件的核心问题分析如下。

原告的诉前准备

一、针对企业众多的技术信息(商业信息),如何从中筛选出核心点作为本案的商业秘密点,并围绕此核心商业秘密点展开其他辅助性的秘密点,这将对商业秘密案件的诉讼过程起着积极的作用。特别是针对不同行业(本案为电子产品)如何筛选出核心秘密点,也体现了律师作为代理人的专业知识。

二、作为原告方,因本案涉及商业秘密其在收集证据方面存在一定难度,故原告申请调查取证,向被告的关联企业收集涉案电子产品的相关证据:电路板的制版厂、电子产品的认证机构、电子产品的模具厂等。

被告的抗辩角度

一、原告所主张的是否属于商业秘密

是否属于商业秘密是审理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案件的基础,是必须首先审查的问题,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的规定,商业秘密必须具备如下四个条件:1、具有秘密性,不为公众所知悉;2、具有价值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3、具有实用性,即该信息能实际使用于生产或者经营;4、具有管理性,即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

二、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商业秘密

这是审理商业秘密纠纷案件的核心,在司法实践中对侵犯商业秘密的判定方法可以概括为“相同+接触-合法来源”方法。即:1、确定原告具有商业秘密,被告使用的技术信息或者经营信息与原告的商业秘密相同或相似;2、被告有条件接触原告的商业秘密;3、被告的使用没有合法的来源。符合上述条件可以认定被告侵犯了原告的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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