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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离职后补发奖金的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情况是这样的:原单位发工资习惯是,延后3个月发奖金,比如现在是九月,发的工资里的奖金部分其实是6月份的。比如我9月离职,发了6月的奖金,被扣了20%,按照劳务报酬缴税。疑惑之处:
1、原单位在离职后只发之前奖金的80%,符合法律规定吗?我觉得以前的奖金都是血汗钱,真正付出劳动的,如今就因为离职被扣20%,不合理。
2、按劳务报酬缴税,合法吗?HR解释说,因为怕新单位按2000税前扣除,税务局会要求补税,求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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