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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用掉的带薪假辞职时怎样结算
我09年6月20日进入某日资企业工作。合同的签署日期是09年6月20日。公司制度是工作满半年有7天带薪假。即09年12月20日起有七天带薪假。已用掉一天带薪假。我准备在2010年三月份提交辞职信(合同上写明提前三十日通知用工单位解除合同)截止四月份还有6天带薪假未用,请问未使用的6天带薪假公司应该怎么结算给我?是按三倍薪水结算吗?补充说明:请问是不是目前国家法律对离职带薪假的结算没有明确的十分完善的条例约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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