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不能只做企业的保护伞

时间:2022-07-11 11:50:30 合同范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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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不能只做企业的保护伞

劳动合同是很多求职者的护身符,但有时候却被用人单位做了自身利益的保护伞,劳动者该得的权益没得到。

劳动合同不能只做企业的保护伞

案例:小燕是上海某大学毕业的公费研究生,毕业前曾在一家投资公司A公司实习了十几天,毕业后因A公司招人计划一直不能确定,于是跟某银行签约。后来A公司又找到小燕,许诺以年薪6-10万请她去工作。小燕因家庭负担比较重,很想早日分担家庭重任,又因在A公司实习期间工作了仅十几天就发工资2500元,估计不会食言,遂与签好约的某银行解约,为此小燕付出了5000元的违约金,跟A公司签定了一年的劳动合同。毕业时,因为小燕是在毕业研究生就业服务单位以外的企业就业,根据教育部文件的有关规定应向毕业学校交纳培养费,而根据有关毕业研究生就业的有关规定,上海某大学应向A公司收取培养费,就向A公司发去有关文件,A公司同意交纳这笔培养费。但是A公司在交纳培养费时,以口头高薪许诺形式与小燕达成了一份协议:由单位代垫培养费,工作后在工资中扣除。并且A公司以逃避税收和各项费用为由,在与小燕和学校签订的就业协约书上的工资每月只有800元,劳动合同书上一字未提工资和培养费的问题。

现合同已到期,根据合同的书面约定,A公司应于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劳动合同终止,可A公司才口头通知并告知小燕结帐。在结帐时,因为A公司实际所发工资与所承诺的工资相去甚远,培养费一直没有扣尽,还差一万一千元。为此公司要扣除小燕最后两个月的工资和二季度的季度奖金,剩余部分还要写借条,并且要将劳动手册扣留在公司,关于此事小燕一直与A公司未能达成协议。关于培养费问题,小燕有很多疑问:

1、实发工资与承诺工资相差甚远,协议上签订每月还款2000而实际所发工资每月只有2300,根本没有经济能力偿还这笔培养费怎么办?

2、公司是否有资格扣留工作手册?

3、根据公司与学校签定的协议书上的工资额(实习期800/月,转正后1200/月),即使将工资全额偿还也无法还清培养费15000,请问此协议是否显失公平?

4、公司与我签定的劳动合同期限为一年,与公司签定的劳动合同上规定合同到期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如不通知是否顺延,口头通知是否有效?另合同上还规定合同到期双方协商一致后方可解除,A公司并没有跟我协商,单方解除是否违约?劳动合同上未注明报酬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分析:这个案例主要牵涉到了劳动合同的无效、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劳动合同的续订等问题。根据我国《劳动法》第十八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根据本案例中的情况分析,A公司和小燕之间的劳动合同并没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行为,A公司签订合同时即使口头承诺了高薪,但也没有确凿的证据显示A公司采取了的欺诈、威胁手段。所以小燕和A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应为有效合同。

关于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问题,不是构成有效合同的必备要件,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在小燕与A公司签订的就业协议中,已经约定了劳动报酬,可以视作劳动合同的补充条款,而且约定的劳动报酬没有低于上海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所以也不存在劳动报酬的无效问题。而A公司以避税等借口将书面约定和口头承诺相背离,其实是利用了小燕没有求职经验和急于求成的心理。

至于劳动合同的续订问题,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规定》(旧合同旧办法,新合同新办法)第十五条(合同的终止)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第十六条(合同的续订)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劳动合同。在本案例中,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自行终止,A公司没有按照合同进行提前通知义务,等于违反了合同约定,应该负赔偿义务。而A公司扣押小燕的劳动手册来敦促还款,则是不妥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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