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怀孕导致劳动合同顺延,公司能要回损失吗?

时间:2022-07-11 07:03:50 合同范文 我要投稿
  • 相关推荐

假怀孕导致劳动合同顺延,公司能要回损失吗?

案情简介

假怀孕导致劳动合同顺延,公司能要回损失吗?

徐某于2007年8月8日与公司签订了1年期的劳动合同,岗位为高级行政经理,月薪15000元。2008年7月7日,公司发出《不续签通知书》,告知徐某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2008年7月9日,徐某向公司发邮件称其已经怀孕,并附上《诊断证明》。为保护女员工的合法权益,公司于2008年7月10日向徐某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告知由于处于三期,根据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将自动顺延至法定情形消失时为止。2009年4月16日,徐某提出休产假(2009年4月16日至8月31日),2009年8月25日,徐某向公司发来《出生医学证明》扫描件,孩子出生日期为2009年4月23日。2009年8月31日,徐某提出辞职,双方于当日解除劳动合同。

经律师介入调查,公司发现徐某提供的《怀孕证明》、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均系伪造。公司认为,由于徐某的欺诈行为(提供虚假证明,致使劳动合同延期),使公司在违反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续签劳动合同,续签期间的劳动合同无效。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合同无效期间的工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商业保险共计229300元。徐某称,2008年7月确实怀孕了,但是后来流产了,之后又怀孕了,不存在虚假怀孕事实。

法院查明,徐某2008年7月9日告知公司其已经怀孕的事实不真实,直到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日期2008年8月8日仍未怀孕。2008年11月6日徐某方才确认怀孕,但是徐某却按照最初告知公司怀孕时间申请休假,并故意提供了与其告知公司怀孕时间相吻合的虚假出生证明。

公司与徐某在劳动合同到期后没有终止系徐某在2008年7月9日主张其已怀孕的事实发生,但该事实当时并未发生,直至双方劳动合同到期怀孕事实仍未发生,故双方劳动合同延期的事实并不存在,合同不应延期而应该到期终止。因此被告提供虚假事实导致延期阶段劳动合同无效。合同无效期间徐某向公司提供劳动期间的法律关系应为劳务关系,劳务关系中劳动者根据劳动数量领取报酬,但是不享有休假和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法院最终判决徐某返还2009年4月16日至8月23日期间的工资、2008年8月8日之后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商业保险费,共计人民币119000元。

徐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假怀孕导致劳动合同顺延,公司能要回损失吗?】相关文章:

演讲能走动吗07-29

关于损失的近义词08-04

公司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请报告06-11

中元节孕妇能烧纸吗04-03

《“垃圾”里能提取黄金吗?》有感04-28

试用期内公司可以随便解除劳动合同吗?03-23

未办离职手续时能停保险吗?03-22

工程管理专业能考一建吗04-16

损失评估申请书03-17

电脑公司署假实习报告0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