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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职业”员工签不签劳动合同?
某公司人事部主管张某:从事第二职业的员工是否应签订劳动合同?应如何为这类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12333解答:根据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北京市招聘职工暂行办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招用未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所以说单位招用从事第二职业人员是不符合现有政策规定的,也就不存在与此类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会保险的问题了。
有一种特殊的用工形式,从业人员在每一用人单位每日工作时间均不超过4小时的,可以在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就业。用人单位分别与之签订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并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按小时支付工资,其工资中已包含了用人单位应为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劳动者本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及风险补偿金,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应按自由职业者的缴费标准向社会保障事务所或市、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人才交流中心等社会保险代办机构缴纳养老、失业、医疗保险费。
来源:北京劳动就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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