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终止的案例

时间:2022-06-25 17:01:04 合同范文 我要投稿

劳动合同终止的案例

事件发生地点:广州中山

劳动合同终止的案例

员工2007年12月初入职,签订一年期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公司决定不续聘。

该公司人力资源部提前5天口头通知员工公司不续聘。

员工索要补偿未果然后仲裁

仲裁结果公司补偿员工2个月工资。

希望大家讨论,到底应该如何处理。



劳动合同的解除

1.王某与某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自2005年2月1日起至2008年2月1日止,双方约定试用期为6个月。 2005年6月18日王某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公司索要经济补偿金。公司认为王某没有提出解除合同的正当理由,且解除合同未征求公司意见,未经双方协商,因而不同意解除合同,并提出如果王某一定要解除合同,责任自负,公司不但不给予王某经济补偿金,还要求王某赔偿用人单位的损失,即在试用期内培训王某的费用。

试分析:

(1)王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是否需要说明理由?

(2)王某是否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为什么?

(3)用人单位应否给予王某经济补偿金?

(4)王某应否赔偿用人单位的培训费用?

参考答案:

(1)不需说明理由。

王某在2005年6月18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尚处于试用期内,我国《劳动法》未规定在试用期内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须说明理由。因此王某不需要说明正当理由。

(2)可以单方解除。

试用期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考察期,双方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因此王某可以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不用与用人单位协商,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法律所允许的。

(3)用人单位不应给予王某经济补偿金。

因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是王某提出的,且不属于双方协商解除,我国劳动法没有规定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需给予经济补偿金,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法中有关经济补偿金的规定。

(4)王某不应赔偿用人单位的培训费用。

劳动法规定的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是当事人有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当事人本身有过错。王某在试用期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未违反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没有过错行为,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2、 职工刘某原在一家国有公司工作并与该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在合同期间,刘某以收入偏低为由口头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未予答复。之后,刘某即被一家外资企业聘用,又在该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刘某走后,原国有公司要求其回厂上班。同时,与刘某所在的外资企业联系,希望刘某回厂,但外资企业以已签订劳动合同为由,不予放人。

问:(1)刘某与原国有企业的劳动合同是否已经解除?(自己解答,仅供参考) 尚未解除,理由:正式合同期间劳动者对劳动合同的解除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P148

(2)外资企业在本案中是否应承担责任? (不会)

3、

黄某与某馆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有一条款:“鉴于宾馆服务行业本身的特殊要求,凡在宾馆工作的女性服务员,合同期内不得结婚。否则企业有权解除劳动合同。”黄某还依照宾馆内部规定,向宾馆交纳了2000元抵押金。合同履行约1年后,黄某的男友单位筹建家属楼,为能分到房,黄某与男友结婚,不久怀了孕。宾馆得知后,以黄某违反合同条款为由作出与黄某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并没收了黄某交纳的抵押金

问:(1)某宾馆能否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不能

(2)某宾馆违反了我国劳动法哪些规定?

原告:中国东方航空江苏有限公司

被告:丁某、府某

案情:1996年9月,丁某、府某从部队转业到中国东方航空江苏有限公司从事飞机驾驶工作,双方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2004年7月,丁、府向中国东方航空江苏有限公司递交辞职报告,未获准。2004年8月13日,丁、府就不再去单位上班。此起劳动纠纷经省劳动仲裁委裁决未达成共识。江宁区法院审理后认为,丁、府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了服务期限的约定,已构成违约,并给中国东方航空江苏有限公司造成损失。江宁区法院判决两飞行员各赔偿100万元,同时航空公司为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法官点评:这起因飞行员跳槽引发的航空公司索要巨额赔偿案,为全国首例。劳动自由原则是劳动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劳动者依法定原则行使辞职而不受约束,但本案中飞行员不是一般普通劳动者,其飞行作业关系着重大生命财产安全,基于其职业的特殊性。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案件判决在坚持劳动自由原则的同时,对飞行员单位变更予以适当限制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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