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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支付疑问
劳动法中,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但后面说这条是需要经济补偿金的,那这个意思是不是说,无论用人单位是否是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只要是符合以上情形,都需要给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没有提前30日还需要支付一个月工资的额外补偿金呢?
不好意思啊,刚刚还是研究,有点不太明白,谢谢解答。学习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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