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工伤职业病赔偿问题

时间:2022-07-11 03:07:35 职场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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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关于工伤职业病赔偿问题

我有几个同乡在一机械厂做铣床工,此厂工作环境中比较差,在生产的时候,整个车间空气中都弥漫着铁灰,就算戴了口罩在这个环境工作3
个小时以上,鼻孔内全是黑呼呼的物质,何况每个月也只发6个很薄的、、不达标的口罩。因此有职工的咽喉、支气管、肺都在发炎,现在治疗期间,目前还没有去做职业病的检查和诊断。
现在有几个问题咨询下:
1、是否要去做职业病检查和诊断?如果鉴定后,不是国家职业病目录中,或者是还没有达到尘肺级别的,但确实是由于工作环境引起的。那么用人单位一点责任都不用负吗?职工是否可以以

“与工作有关的疾病”、

“非职业病损害”、
“赔偿性疾病”来要求用人单位来赔偿。
2、
国家《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我们同乡是否适应这条款的情况,如果是的话,用人单位是要付我们同乡医疗费的了。
2、到哪个行政部门可以投诉,并要求对工厂工作环境进行职业环境检测和评估。个人是否享有这个权利。
3、治疗的医药费该由谁来承担。
4、治疗期间的工资如何结算,是按什么标准进行补贴,职工都是计件工资,每月不一样,每月平均工资在3800左右。
5、医生说这个病治好了也不能从事以前的工作岗位了,老板也说等职工病好了,也不再要这些职工,这样合法吗,这样用人单位要作出赔偿吗,标准是多少。以下条款是否适应以我们同乡。
国家〈劳动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6、医生说此病目前治好,以后也很容易反复发作,那此职工离职后,又发作了,用人单位是否要负责,或者是在离职前和老板一次解决。有什么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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