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律师资格考试试卷答案

时间:2022-06-22 14:27:38 考试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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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律师资格考试试卷答案

  一、(本题12分)

全国律师资格考试试卷答案

  1、该损失由乙承担。因为根据《合同法》规定,买卖合同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标的物交付时起由买方承担。

  2、由乙享有所有权。因为根据《合同法》规定,标的物在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3、该损失应当由乙承担。因为根据《民法通则》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4、该合同效力未定。因为在牛款付清之前,牛4的所有权属于甲,乙无权处分。根据《合同法》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经权利人追认或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合同有效。

  5、丁可以取得该牛的所有权。因为丁是从合法占有人处善意、有偿取得牛4,根据民法有关善意取得的原理,丁可以取得所有权。

  6、该租赁协议效力未定。租金视为孳息,归乙所有。

  7、合同中的定金条款部分无效。因为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二、(本题12分)

  1、该合同为合同法所规定的融资租赁合同。

  2、理由不能成立。因为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在书面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合同成立。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合同上签字,该合同成立。

  3、借款数额应为270万元,因为根据合同法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预先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4、有效。因为法律并未禁止被保证人向保证人支付担保费。

  5、戊公司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为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约定不明确,根据《担保法》,保证人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6、甲公司可以向乙公司追究违约责任。因为,根据《合同法》规定,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合同,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

  7、辛公司不承担责任。根据《合同法》规定,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按照受托人符合约定要求的咨询报告和意见作出决策所造成的损失,由委托人承担。

  8、应当由乙公司向庚公司索赔。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9、该维修费应当由甲公司承担。根据《合同法》规定,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

  10、该技术成果归辛公司享有。根据《合同法》规定,在技术咨询合同履行过程中,受托人利用委托人提供达到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受托人。

  三、(本题6分)

  1、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转让机床的合同有效。因为根据《合同法》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2、甲公司中止履行的理由成立。因为根据《合同法》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经营状况恶化的,可以中止履行。

  3、甲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因为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依法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4、丙公司不能行使留置权,因为丙公司已经丧失了对机床的占有。

  四、(本题11分)

  1、华信公司的下列合法权益受到了侵犯:

  1)华信公司对其TY-10机所享有的专利权。

  2)华信公司采取了保密措施的设计图纸和工艺参数属于该公司的商业秘密,该商业秘密受到了侵犯。

  3)华信公司对其产品说明书享有的著作权受到了侵犯。

  2、本案中下列行为侵犯了华信公司的合法权益:

  1)红桥厂违反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泄露华信公司向红桥厂提供的设计图纸和工艺参数,侵犯了华信公司的商业秘密。

  2)方圆公司明知红桥厂泄露华信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而获取并使用该商业秘密,侵犯了华信公司的商业秘密。

  3)方圆公司委托红桥厂生产与TY-10机相同的产品,侵犯了华信公司的专利权。

  4)方圆公司使用华信公司TY-10机的产品说明书原文印制"DL-88型空气压缩机"的产品说明书侵犯了华信公司对该说明书的著作权。

  3、首先,红桥厂泄露商业秘密的行为既违反合同约定,又侵犯了华信公司的商业秘密,属于违约行为与侵权行为的竞合,如果华信公司选择要求红桥厂承担违约责任,则红桥厂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华信公司可请求方圆公司承担侵犯其商业秘密的侵权责任。

  其次,如果华信公司选择要求红桥厂承担侵犯商业秘密的侵权责任,则红桥厂与方圆公司构成共同侵犯商业秘密,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红桥厂与方圆公司共同侵犯华信公司的专利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方圆公司应对自己侵犯华信公司著作权的侵权行为自行承担责任。

  五、(本题7分)

  1、本案诉讼过程中,法院不能通知德峰公司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1分)。因为本案原被告所诉争的标的为电器买卖合同关系,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德峰公司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1分)

  2、德峰公司对执行法院发出的履行债务的通知有异议的,法院不得对其强制执行,对其提出的异议也不进行审查。但若德峰公司提出自己无履行能力或其与申请执行人无直接法律关系,则不属于异议范围。(2分)

  3、德峰公司在收到上述通知后擅自向敏宏公司还款15万元,造成该15万元被使用而无法追回的,除在已还款的15万元范围内与被执行人敏宏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外,人民法院还可以追究其妨害执行的责任-人民法院可根据情节轻重对德峰公司罚款,也可对德峰公司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3分)

  六、(本题7分)

  1、本案中,可以单独将梁平作为被告,但不能单独将黄荣生作为被告。(1分)

  在该借款合同关系中,梁平与董声华是直接的权利义务相对人,因此董可单独以梁平为被告提起诉讼。保证合同作为从合同,原告仅起诉被保证人的,法院不能追加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1分)

  而由于本案中的保证合同为一般保证合同,原告若以保证人黄荣生为被告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梁平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因为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2分)

  2、由于本案的借款合同签订中,双方未对合同纠纷诉讼管辖达成协议,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约定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因此本案的履行地应在债务人梁平的住所地。本案的管辖权确定应当分为两种情形考虑:

  ①如单独以梁平为被告的,B市F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因为B市F区为本案的被告住所地与合同履行地。

  ②如以梁平和黄荣生为共同被告起诉的,B市F区人民法院与G区人民法院均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因为B市G区为被告黄荣生的住所地。(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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