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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配股的介绍
“股票配股”:股票配股是指上市公司根据公司发展的需要,依据相关规定和相应的程序,向原股东进一步发行新股,筹集资金的行为。股票配股跟送股不一样,它不是一种利润分配方式,在上市公司宣布配股后,需要股东卖出相应的配股权证,配股部分需要待配股上市公告后才可交易。投资者在股票配股前需要详细阅读“股票配股说明书”了解股票配股的具体时间和认购方法等等,不要错过交股票配股保证金以免造成股权损失。
一、股票配股:配股条件
上市公司规定股票配股必须满足以下条件才可以进行,否则不受法律保护,还将追究上市公司的责任:
(1)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经募足,募集资金使用效果良好,本次配股距前次发行间隔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以上;
(2)公司上市超过3个完整会计年度的,最近3个完整会计年度的净资产收益率平均在10%以上;
(3)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或重大遗漏;
(4)本次配股募集资金后,公司预测的净资产收益率应达到或超过同期银行存款利率水平。
(5)配售的股票限于普通股,配售的对象为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6)公司一次配股发行股份总数,不得超过该公司前一次发行并募足股份后其股份总数的30%,公司将本次配股募集资金用于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技改项目的,可不受30%比例的限制。
二、股票配股:分类
按照规定,股票配股分为有偿配股与无偿配股两种:
1.有偿配股:公司办理现金增资,股东得按持股比例拿钱认购股票。此种配股除权,除的是“新股认购权”。
2.无偿配股:公司经营得法赚了钱,依股东大会决议分配盈余。盈余分配有配息与配股二法,配息是股东依持股比例无偿领取现金,一般我们称为除息。而配股则是股东依持股比例无偿领取股票。既称无偿,则股东无须拿钱出来认购。此种配股除权,除的是“盈余分配权”。
三、股票配股:操作
配股就是行使配股权,有偿得到红股,要按一定比例以一定的价格购买股票,就是说要得到更多的股票还要自掏腰包。配股除权后,填权还是贴权,要注意市场的氛围。在牛市中,配股后,填权的机会比较大,低价买入的股票就可能有更大的收益。 如果大势走弱,出现除权后股价跌破配股价,那么会损失惨重。如果可以在市场中用比配股价还低的价格买到股票,配股就没有意义。
配股操作如同平时买股票,只要按照配股价和应配股数,填买单即可,没有配股权证一说。如果某股票又分红又配股,可以只取红利,而不配股,只要在配股缴款期不买入,配股就被放弃。
四、股票配股:常见问题
股票配股也是一种投资行为,在操作中由于投资者对于股票配股知识的不熟悉,可能会对股东利益造成损失,下面是股票配股常见的一些问题:
1.股票配股缴款可以撤单吗?
根据深交所的规定,报盘认购当天允许撤单。
2.股票配股缴款有何手续费?
投资者认购配股无需任何手续费。
3.股票配股中的“零碎股”如何处理?
根据深交所的规定,配股所产生的零碎股或零碎权证,按数量大小排序,数量小的循环进位给数量大的股东,以达到最小记账单位1股。
4.股票配股可以补缴款吗?
不可以。根据交易所的有关规定,配股认购于R+1日开始,认购期为一般为10个工作日(可调整),如逾期未缴款作自动放弃配股权利处理,不可以再补缴款。因此,有意配股的投资者应注意报纸上信息公告,配股时输入数量错误怎么办?
投资者在认缴配股款时,如发现已委托入交易所电脑主机的单子是错误的,如委托股数超出认购限额,这时可以撤单再重新委托。
5. 股票配股是否可由券商代缴款?
可以。许多券商提供此类服务。不过,开办此项业务的券商,一般会与投资者签订“代理投资者办理配股协议书”。或者有提醒配股缴款的服务。
包括配股的缴款时间,及时缴款。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或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6. 如何才能知道股票配股是否有效?
由于认购配股时间是有限制的,超过缴款时间没有补缴款的机会,给投资者带来损失,因此,在配股后对认购是否得到确认十分重要。深市配股投资者应在第二天查看资金帐户上现金是否少了,权证是否被划出去了;沪市配股投资者则在第二天到券商那里打印结算单以确定认购是否有效。
7. 认购股票配股是“买入”还是“卖出”?
深市的配股认购,在交易所电脑系统程序设置中,其买卖方向为“买入”委托;沪市的配股权证认购在交易所竞价申报买卖方向限制以“卖出”指令完成。
“股票配股”:股票配股是上市公司的一种集资和投资者的投资行为,它与股利分红中的送股的性质完全不同。股利分红需要扣税,而股票配股则不需要。股票配股有其严格的操作程序,投资者在进行股票配股操作时必须详细阅读“股票配股说明书”,要确定股票配股的时间和内容等,必须严格按照操作成粗进行,以免对股东利益造成损失。
股票配股规定条件
一般规定(上市公司再融资)
第六条上市公司的组织机构健全、运行良好,符合下列规定:
(一)公司章程合法有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制度健全,能够依法有效履行职责;
(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健全,能够有效保证公司运行的效率、合法合规性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不存在重大缺陷;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能够忠实和勤勉地履行职务,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且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 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 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挪用公司资金;
(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4)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该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5)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6)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8)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四)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能够自主经营管理;
(五)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存在违规对外提供担保的行为。
第七条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具有可持续性,符合下列规定:
(一)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业务和盈利来源相对稳定,不存在严重依赖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情形;
(三)现有主营业务或投资方向能够可持续发展,经营模式和投资计划稳健,主要产品或服务的市场前景良好,行业经营环境和市场需求不存在现实或可预见的重大不利变化;
(四)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五)公司重要资产、核心技术或其他重大权益的取得合法,能够持续使用,不存在现实或可预见的重大不利变化;
(六)不存在可能严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仲裁或其他重大事项;
(七)最近二十四个月内曾公开发行证券的,不存在发行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情形。
第八条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良好,符合下列规定:
(一)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严格遵循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
(二)最近三年及一期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所涉及的事项对发行人无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在发行前重大不利影响已经消除;
(三)资产质量良好。不良资产不足以对公司财务状况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四)经营成果真实,现金流量正常。营业收入和成本费用的确认严格遵循国家有关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最近三年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充分合理,不存在操纵经营业绩的情形;
(五)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备注:该项根据《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证监会令第57号,2008年10月9日)进行修改。】
第九条上市公司最近三十六个月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且不存在下列重大违法行为:
(一)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刑事处罚;
(二)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或者受到刑事处罚;
(三)违反国家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且情节严重的行为。
第十条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数额和使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募集资金数额不超过项目需要量;
(二)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三)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四)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产生同业竞争或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五)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必须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
第十一条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一)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擅自改变前次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的用途而未作纠正;
(三)上市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四)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最近十二个月内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行为;
(五)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六)严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配股的特别规定:
第十二条 向原股东配售股份(简称“配股”),除符合本章第一节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拟配售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三十;
(二) 控股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承诺认配股份的数量;
(三)采用证券法规定的代销方式发行。
控股股东不履行认配股份的承诺,或者代销期限届满,原股东认购股票的数量未达到拟配售数量百分之七十的,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已经认购的股东。
第四十六条 中国证监会依照下列程序审核发行证券的申请:
(一)收到申请文件后,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二)中国证监会受理后,对申请文件进行初审;
(三)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申请文件;
(四)中国证监会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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