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因不同意员工加薪要求而解除劳动合同是违法的

时间:2022-07-11 11:33:43 职场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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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因不同意员工加薪要求而解除劳动合同是违法的

案例

单位因不同意员工加薪要求而解除劳动合同是违法的

原告某科技公司

被告鹿某

鹿某于2007年9月17日加入某科技公司,担任行政助理职务。某科技公司每月发放鹿某上月工资,工资打入鹿某工资账户。2008年6月30日,鹿某认为自己工作出色,且入职将近一年,找到总经理王某要求加薪,王某不同意,鹿某坚持要求加薪,惹怒了王某,王某遂指示人力资源部门口头将鹿某辞退。双方于当日办理了工作交接手续。在本案审理中,双方均确认某科技公司发放鹿某2008年6月工资为2040.85元;鹿某出示银行卡交易明细以证明其工资发放情况,某科技公司对其真实性不持异议,该交易明细显示:鹿某2007年10月至2008年5月工资总额为12886.82元。故鹿某2007年10月至2008年6月的月平均工资为1610.85元。

另查,鹿某曾将某科技公司申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该仲裁委裁决某科技公司给付鹿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720元,某科技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并起诉至法院,要求不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6720元。

一审法院认为:某科技公司因双方就鹿某薪酬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单方解除与鹿某的劳动关系,缺乏充分事实及法律依据,属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当支付赔偿金,故对于某科技公司要求不支付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鹿某解除劳动关系前的平均工资应以2007年10月至2008年6月期间的月平均工资数额为准;某科技公司应支付鹿某2008年1月1日前的经济补偿金(单倍)及2008年1月1日之后的赔偿金(双倍)。故法院判决如下:某科技公司给付鹿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658.6、赔偿金3317.2元。

二审法院驳回某科技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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