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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劳动专家,关于劳动合同
请教马律师:我们公司与我们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下面几条,我觉得不太合理,请问大家有何意见,请发表。
1。甲乙双方对本合同约定的工时工作制度,劳动报酬标准无异议,并保持本合同解除或终止时,不再就月工资金额和加班工资标准再追究对方的责任。
2。一方提出解除合同时如未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的,未通知方应当按乙方当年正常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未能提前通知的补偿金给对方。
3。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中途解除本合同。由甲方提出解除的,按规定发给经济补偿金给乙方,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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