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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章处存在瑕疵是否应视为未签订劳动合同?
【案例】王某于2009年3月12日入职某实业有限公司,担任销售部主管。2010年5月12日王某离职,后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41429.17元。公司答辩称双方已经签订了劳动合同,并提供《劳动合同》予以证明。《劳动合同》记载:合同期限自2009年6月1日至2010年5月31日,工作岗位为销售部主管,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资制,月工资结构为基本工资2050元+效益奖1300元。合同落款乙方处有王某的签名,甲方处盖有公司行政章,但未有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签名。王某对《劳动合同》中其本人签名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劳动合同》没有加盖公司公章,也没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名,依法不能生效,且该合同仅由公司持有,故应视为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
【争议焦点】劳动合同盖章处存在瑕疵是否应视为未签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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