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么计算年假对么?

时间:2022-07-10 23:25:45 职场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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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么计算年假对么?

我公司一名员工08年11月7日入职,到09年11月6日工作满12个月,2010年1月3日提出自动离职申请,经双方协商同意在1月31日办理离职手续,5日那天该员工提出本月9日和10日休假两天作为有薪年假来休。

一、我现在认为公司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权利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所以本次可以拒绝该员工的此次休假申请,不知可否?

二、我认为该员工和公司既然协商一致在本月31日离职,她不应该还有年假(办法规定年度是指公历年度)

1、根据《办法》第三条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以下简称年休假)。

第五条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 (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该员工在09年度没有年假

即:根据折算年假公式 该员工09年11月6日至09年12月31日共55天

(55天除以365天)乘以5等于0.753 不足一天,根据《办法》不足一整天不享受年休假

所以该员工09年度没有年休假

2、根据《办法》第十二条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该员工在2010年度也没有年休假

即:根据折算公司 该员工在2010年因双方已协商1月31日离职所以2010年度可工作天数为31天

(31除以365)乘以5减去0天等于0.424天 不足一天,根据《办法》不足一整天不享受年休假

所以综上所述该员工没有年休假可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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