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计算机软件整体保护模式论文

时间:2021-01-13 15:10:45 计算机软件 我要投稿

探讨计算机软件整体保护模式论文

  计算机软件经历了较长时间的发生,同时也是社会快速发展之下的成果。但是由于我国在计算机技术上面发展时间较短,并且有关法律内容制定尚未完善,这就造成我国计算机技术在发展过程中存在较多困难及问题。从计算机软件发展整体情况角度而言,主要原因是由于计算机软件自身就具有一定法律特性。

探讨计算机软件整体保护模式论文

  1 计算机软件保护模式中版权法所具有的优势

  在对于计算机软件保护模式长时间的探索及研究之后,人们开始逐渐应用版权法对于计算机软件进行有效保护。这种保护模式并不是人们主观意识下的成果,而是对于计算机软件及版权长时间的研究成果,版权法在计算机软件保护过程中具有的优势是其他模式所不能够替代的。

  1.1 版权法保护模式具有广泛性及及时性

  大部分国家在应对版权问题中,都是按照无手续主义处理,也就是根据作品创作的事实进行版权划分。部分国家现在已经进行版权注册登记,但是这种方式并不是人们获得版权的唯一方式。也就是或,计算机软件在设计及研发之后,计算机软件也据具有一定版权,这也就是保证软件设计人员能够享受到自身合法权利的主要因素。在这个过程中,软件设计人员要是与他人之间发生版权问题,就可以申请法院对于侵犯者进行处理。这样就能够发现,版权法在实际应用中,能够有效缩短版权成本,处理效率较高,能够有效对于计算机软件进行保护,这样与计算机图软件技术发展趋势十分吻合。

  1.2 版权法具有可行性及方便性

  计算机软件主要是由有关人员设计研发而成,同时计算机软件还是文字符号所形成的产物。计算机软件与传统文学作品或者是艺术之间存在一定差异,计算机软件的设计及研发工作需要基础计算机软件所开展。但是计算机软件与传统文化作品或者是艺术之间还存在一定的相同性,也就是计算机软件内所具有的文本全部都在版权法的保护之中,主要是通过有关符号所呈现出现。计算机软件只要具有独创性,就能够表示计算机软件是智慧创作之下所形成的结果,版权法就能够游侠对其进行保护。

  2 计算机软件版权法所存在的漏洞

  版权法在实际应用过程中虽然能够对于计算机软件进行有效保护,所具有的优势也是其他保护模式所并不具备的,但是版权法主要针对的是文学作品或者是艺术方面版权额度保护。主要目的就是鼓励创新创作形式,对于作品进行有效保护,保证版权所有者能够享受到应有的物质权利及精神权利,意义就是能够欣赏作品,并且推动文化交流。但是对于计算机软件所具有的特性而言,计算机软件锁具有最为显著的应该是自身所具有的商业价值,并不是自身所具有的文化因素,计算机软件设计人员在实际设计过程中,对于自身所能够享受到的经济权利十分关注,在这个过程中对于计算机软件在实际应用过程中所具有的功能十分强调,进而推动紧急发展。版权法保护重点及计算机软件研发人员的重点存在一定差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1 版权法重点在版权这复制权上面

  传统版权法主要是对于文学作品及艺术的版权进行划分,所以版权法的关注重点主要集中在版权所有者的复制权上面、复制权主要包括翻拍、录音、印刷等等形式,进而将该文学作品或者是艺术进行印制,这种行为受到版权法的保护。但是计算机软件自身就具备工具夜店,同时想要真正发挥出计算机软件所具有的功能,经常需要借助有关工具开展,这也是计算机软件经常出现违法行为的主要原因。计算机软件版权拥有者所拥有的权利主要集中在专属权利上面,更加关注计算机软件在实际应用上面,进而充分发挥出计算机软件所具有的功能,这样才能够有效解决计算机在实际运行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与此同时计算机软件具有销售的权利,这个权利就不在是版权法的保护范围,也就无法通过版权法进行有效保护。

  2.2 计算机软件具有功能性

  计算机软件在实际应用过程中,具有较强显著的功能性,这样才能够保证计算机软件在实际应用过程中能够直接得到针对性结果,计算机软件所具有的这个特点与文学作品或者是艺术之间存在很多出入。传统文学作品或者是艺术首先是对于整体结构设定,其次再按照个人的思维方式进行理解分析。因此,在对于计算机软件保护过程中,需要增加对于计算机软件财产方面的保护程度,这方面内容版权法保护模式并不具备。

  2.3 计算机软件具有实用性

  计算机软件在实际应用中具有一定实用性,这也就表示计算机软件与传统文学作品及艺术一样属于文字作品,这也就表示计算机软件具有技术性及作品性, 想要充分发挥出计算机软件所具有的价值,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分别是技术方案、技术技巧及技术思想上面,但是传统版权法更加关注对于作品表现形式上面的保护,对于计算机软件结构及思想保护程度较低,无法满足计算机软件设计人员的实际需求。

  3 结论

  现阶段,我国科学技术快速发展,计算机有关技术也开始越加成熟,各种计算机产品也开始发展,这就需要有关法律内容不断进行更新及完善。计算机软件作为一种新型知识产权保护内容,但是由于计算机软件所具有的特殊性质,造成现有法律体系并不能够完全将其概括,在改背景之下,有关研究人员在设计研发新型计算机软件过程中,还需要不断完善有关法律内容,为我国计算机软件设计研发工作提供法律上面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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