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产品成本应该如何管理和控制

时间:2023-05-24 10:51:05 松涛 管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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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产品成本应该如何管理和控制

  在平平淡淡的学习中,看到知识点,都是先收藏再说吧!知识点有时候特指教科书上或考试的知识。那么,都有哪些知识点呢?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企业产品成本应该如何管理和控制,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一个企业如果想得到比较好的发展,就要能够提供优质、低价的服务。而如果想要降低产品的价格,就应该要在不影响质量的前提下尽量降低产品成本,除此之外还应该要考虑对于成本进行科学的管理,因此增强对于成本的管理也是非常必要的。

  随着市场的发展,目前我国大多数企业现有的成本管理体系已经不再适合企业的发展需要,因此企业应该要勇于创新,需找到适合企业发展的新的管理方法。

  从财务管理角度来说企业的利润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也就是俗称的“开源节流”。开源所需要的因素较多而且不可控,但是节流确实一个企业财务应该考虑并且做好的事情。

  如今企业之间的竞争日益加剧,产品的价格直接决定了产品的核心竞争力,因此是否能够合理有效的降低产品的成本,在很大程度上也决定了企业将来的发展。产品的成本也可以反映出公司在生产经营中的管理工作做的是否到位,因此为了保证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对于成本加强管理与控制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找出并且解决企业在成本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是极其必要的,有利于企业实现自身的战略化目标。

  一、加强成本管理的意义

  在市场竞争中,企业之间的竞争在同等质量的前提下其实就是价格的竞争,而产品成本是产品价格的重要组成部分,产品成本的价格高低也决定了企业的竞争力。产品的价格反映了产品的价值,是一种货币的表现形式,不过在目前阶段,人们还不能够直接的计算出产品的价值,只能对产品的成本进行相应的估算。价格是产品价值的货币表现形式,产品成本是产品价值的主要构成部分,成本价值的高低,决定了产品价格,所以价格的竞争其实也是关于产品成本的竞争,企业应该要做出正确的决策,这样才可以让企业更加好的适应市场竞争,在这过程中对于产品成本的管理与控制就显得尤为重要。而科学技术也推动了信息系统建立的进程。在以往的管理模式中,运用先进的技术手段明显比较少,这也在某种程度上阻碍了企业的进步与发展。要想在企业管理中很好地运用现代的信息技术手段,必须对管理模式做出一定程度上的改进。

  二、成本管理和控制存在的不足之处

  随着国内经济的腾飞,企业所面临的环境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在成本管理以及控制的方面原有的问题都逐渐暴露出来了,已经影响到了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国内企业在管理与控制产品成本上,主要存在的问题表现在下面几点:

  (一)筹集资金方式不适当

  国内大多数中小型企业通常存在自有资金严重不足的问题,一般都会有筹集资金的行为,不过很多中小型企业在筹集资金的时候,都会重点考虑怎样使用资金,亦或是筹资成本,往往不会考虑这种举措会对企业资本结构的影响,企业资本结构的合理与否会直接影响到公司的生存与发展。在筹集资金时,甚至会发生投资项目所带来的利润小于借款的利息的情况,如果此时仍然盲目的借入资金,就会导致公司财务成本严重上升,企业的盈利减少,甚至可能会出现亏损的现象。

  (二)忽略隐蔽成本的存在

  对于大部分企业而言,项目的投资回报率是否足够高,决定项目的启动与否。然而,新项目要想获得理想的投资回报率,不仅仅在于这个项目本身的优劣,还在于其精准的成本核算和产品定价,如果成本在核算上出现问题,就影响你产品的销售和利润。

  问题也往往就出现在这里——一些小型或者初创的企业喜欢的做法是,根据经验做模拟推演,找出执行项目过程中会出现的成本费用,然后再加一点利润,就得出产品的定价。理论允许的东西却往往在现实中遭遇挑战——不少项目在现实执行中会出现意想不到的费用成本,造成企业在运营过程中的困难有些甚至会导致资金链的断裂,这些往往容易被人忽视的隐蔽成本(Hidden Cost)却常常会要影响到企业的生存与发展。

  公司在经营管理的过程里可能会存在各种支出,依照规定,这些支出都应该控制在成本开支的范围当中,也应该依照相应的开支标准来进行。但是很多时候企业没有进行较为严格的审查,也没有做到严格的控制,有时会错将一些费用计算到成本当中,增加成本,导致成本虚高,资产虚减,这样就阻碍了关于成本的计划顺利实施。所以正确及时的计算出产品隐蔽成本是十分必要的,这也是成本会计的工作重点之一,所以企业的财务工作人员应该要正确精准的计算出产品的实际成本,并为经营管理的活动提供这些有用的信息。企业还可以根据自身的特点以及对于成本的管理要求,来制定出适合企业的发展的计算成本的方式,来对产品的总成本以及单位的成本进行一定的计算,然后依据关于成本核算的资料来制定出关于成本的报表。

  (三)缺乏管理成本的意识

  中国企业通常存在对于成本管理意识的淡薄,尤其是一些小型企业。通常体现在对于成本管理的目的、范围、手段这些方面缺乏必要的认识。同时企业的内部一般分工都比较明确,员工各司其职,这也会导致员工普遍缺乏对成本的管理意识,所以在企业进行管理时在协调等方面所耗费的成本会增加。而且长久以来,大多数企业对成本控制的职能部门定位不准确,往往将成本管理全部职责划归财务部门,从而忽视了各个部门、全体员工的协同作用至于对成本的管理与控制,仿佛都应该由领导层去考虑,普通员工普遍缺乏对成本管理与控制的意识,因此出现了许多浪费的现象,正是由于这个原因,也阻碍了成本管理与控制获得成效。

  三、解决的措施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一个企业如果想得到比较好的发展,就要能够提供优质、低价的服务。而如果想要降低产品的价格,就应该要在不影响质量的前提下尽量降低产品成本,除此之外还应该要考虑对于成本进行科学的管理,因此增强对于成本的管理也是非常必要的。

  (一)将成本计算和企业经营相联系

  企业的经营管理与产品成本的核算相联系,把成本的核算当作产品成本管理的重要组成内容之一,不应该仅仅只对企业的生产费用进行记录以及计算,还要在生产费用发生以前进行适当的控制与核查。

  把企业的经营管理和成本的核算相互联系,从成本管理的角度去做对于成本的核算,所提供的关于成本的信息应该要符合企业发展的需求。简单来说,就是既要考虑怎样进行成本核算,又要考虑需要计算的成本种类和计算的程度等因素,这些都是需要从管理的角度考虑的内容。在管理需要得到满足之后,还要理清进行的顺序,让实行的步骤有条理,才可以取得比较好的效果。

  (二)选择合适的计价以及转接方法

  在企业进行生产与经营时,会消耗各种劳动。在这些劳动费用的消耗过程当中,对于财产物资的消耗具有很大的比例,所以对这些物品的计价方式是否合适,价值转结的手段是否恰当,都会对计算成本的准确性造成比较重要的影响。而对于财产物资的价值转结有许多种方式可以选择,例如在流动资产里材料依照实际的成本来计算价格。为了能够可以正确的算出生产期间的各项费用以及产品的成本,都理应依据企业自身的情况来找出合理科学并且简便的方法。而且一旦确定了产品成本的核算方法,就不应该随意改动,这样才可以让成本信息保持可比性。

  (三)合理划分生产成本与期间费用的界限

  就一般意义而言,成本费用泛指企业在生产经营中所发生的各种资金耗费。企业的成本费用,就其经济实质来看,是产品价值构成中c+v两部分价值的等价物,用货币形式来表示,也就是企业在产品经营中所耗费的资金总和。公司中的经济活动是各种各样的,费用的支出也是多方面的,不同性质的费用支出,归列不同的费用项目。正确区分生产成本与期间费用的界限是必要的。生产成本最终要进入产品成本,通过产品的销售结转到损益科目,影响利润;而期间费用,在计入的当期就要影响本期利润。

  比如,工业企业在进行工业产品的生产和经营管理过程中,要发生各种各样的耗费,这些耗费用货币额表现,就是工业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费用,工业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费用包括生产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属于生产体系的部门(如生产线、工厂办公室、生产维修部门、质量部等)都可以算在制造费用中最后转入产品成本,属于公司管理的部门(如财务部、行政部、人力资源部等)发生的费用都可以算在管理费用。

  同时应正确区分出生产经营管理费用和非生产经营管理费用的区别。“生产经营管理费用”是生产车间管理人员的费用,记入“制造费用”,如生产车间管理人员的工资、水电费,制造部门的折旧,加油费等。非生产经营管理费用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购建支出,对外投资等,属于资本性支出。

  正确划分生产成本与期间费用的过程,也是正确计算产品成本和期间费用的过程。划分费用的正确与否,可以说对于产品成本计算的精确性是有着直接的影响。对于成本计算的合理性与准确性,应该要进行仔细的检查,然后作出相应的评价,评价以及检查的标准可以根据支出的性质进行判断。

  四、总结

  目前国内大多数企业存在的成本管理体系已经不再适合企业的发展需要,因此企业应该要勇于创新,需找到适合企业发展的新的管理方法,把理论的探讨以及实践的需要相互结合在一起,依据自身的特点找出适合的成本管理方法,有效地降低企业产品的生产成本,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之中生存下来并发展壮大。

  拓展: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

  XX年8月16日,财政部以财会〔XX〕17号印发《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该《核算制度》分总则,产品成本核算对象,产品成本核算项目和范围,产品成本归集、分配和结转,附则5章53条,自XX年6月1日起施行。执行本制度的企业,不再执行《国营工业企业成本核算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工作,保证产品成本信息真实、完整,促进企业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大中型企业,包括制造业、农业、批发零售业、建筑业、房地产业、采矿业、交通运输业、信息传输业、软件及信息技术服务业、文化业以及其他行业的企业。其他未明确规定的行业比照以上类似行业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不适用于金融保险业的企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产品,是指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商品、提供的劳务或服务。

  本制度所称的产品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产品过程中所发生的材料费用、职工薪酬等,以及不能直接计入而按一定标准分配计入的各种间接费用。

  第四条 企业应当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编制、执行企业产品成本预算,对执行情况进行分析、考核,落实成本管理责任制,加强对产品生产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控制,加强产品成本核算与管理各项基础工作。

  第五条 企业应当根据所发生的有关费用能否归属于使产品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的原则,正确区分产品成本和期间费用。

  第六条 企业应当根据产品生产过程的特点、生产经营组织的类型、产品种类的繁简和成本管理的要求,确定产品成本核算的对象、项目、范围,及时对有关费用进行归集、分配和结转。

  企业产品成本核算采用的会计政策和估计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第七条企业一般应当按月编制产品成本报表,全面反映企业生产成本、成本计划执行情况、产品成本及其变动情况等。

  第二章 产品成本核算对象

  第八条 企业应当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确定成本核算对象,归集成本费用,计算产品的生产成本。

  第九条 制造企业一般按照产品品种、批次订单或生产步骤等确定产品成本核算对象。

  (一)大量大批单步骤生产产品或管理上不要求提供有关生产步骤成本信息的,一般按照产品品种确定成本核算对象。

  (二)小批单件生产产品的,一般按照每批或每件产品确定成本核算对象。

  (三)多步骤连续加工产品且管理上要求提供有关生产步骤成本信息的,一般按照每种(批)产品及各生产步骤确定成本核算对象。

  产品规格繁多的,可以将产品结构、耗用原材料和工艺过程基本相同的产品,适当合并作为成本核算对象。

  第十条 农业企业一般按照生物资产的品种、成长期、批别(群别、批次)、与农业生产相关的劳务作业等确定成本核算对象。

  第十一条 批发零售企业一般按照商品的品种、批次、订单、类别等确定成本核算对象。

  第十二条 建筑企业一般按照订立的单项合同确定成本核算对象。单项合同包括建造多项资产的,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合同分立原则,确定建造合同的成本核算对象。为建造一项或数项资产而签订一组合同的,按合同合并的原则,确定建造合同的成本核算对象。

  第十三条 房地产企业一般按照开发项目、综合开发期数并兼顾产品类型等确定成本核算对象。

  第十四条 采矿企业一般按照所采掘的产品确定成本核算对象。

  第十五条 交通运输企业以运输工具从事货物、旅客运输的,一般按照航线、航次、单船(机)、基层站段等确定成本核算对象;从事货物等装卸业务的,可以按照货物、成本责任部门、作业场所等确定成本核算对象;从事仓储、堆存、港务管理业务的,一般按照码头、仓库、堆场、油罐、筒仓、货棚或主要货物的种类、成本责任部门等确定成本核算对象。

  第十六条 信息传输企业一般按照基础电信业务、电信增值业务和其他信息传输业务等确定成本核算对象。

  第十七条 软件及信息技术服务企业的科研设计与软件开发等人工成本比重较高的,一般按照科研课题、承接的单项合同项目、开发项目、技术服务客户等确定成本核算对象。合同项目规模较大、开发期较长的,可以分段确定成本核算对象。

  第十八条 文化企业一般按照制作产品的种类、批次、印次、刊次等确定成本核算对象。

  第十九条除本制度已明确规定的以外,其他行业企业应当比照以上类似行业的企业确定产品成本核算对象。

  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按照第八条至第十九条规定确定产品成本核算对象,进行产品成本核算。企业内部管理有相关要求的,还可以按照现代企业多维度、多层次的管理需要,确定多元化的产品成本核算对象。

  多维度,是指以产品的最小生产步骤或作业为基础,按照企业有关部门的生产流程及其相应的成本管理要求,利用现代信息技术,组合出产品维度、工序维度、车间班组维度、生产设备维度、客户订单维度、变动成本维度和固定成本维度等不同的成本核算对象。

  多层次,是指根据企业成本管理需要,划分为企业管理部门、工厂、车间和班组等成本管控层次。

  第三章 产品成本核算项目和范围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当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按照成本的经济用途和生产要素内容相结合的原则或者成本性态等设置成本项目。

  第二十二条 制造企业一般设置直接材料、燃料和动力、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等成本项目。

  直接材料,是指构成产品实体的原材料以及有助于产品形成的主要材料和辅助材料。

  燃料和动力,是指直接用于产品生产的燃料和动力。

  直接人工,是指直接从事产品生产的工人的职工薪酬。

  制造费用,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和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包括企业生产部门(如生产车间)发生的水电费、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管理人员的职工薪酬、劳动保护费、国家规定的有关环保费用、季节性和修理期间的停工损失等。

  第二十三条 农业企业一般设置直接材料、直接人工、机械作业费、其他直接费用、间接费用等成本项目。

  直接材料,是指种植业生产中耗用的自产或外购的种子、种苗、饲料、肥料、农药、燃料和动力、修理用材料和零件、原材料以及其他材料等;养殖业生产中直接用于养殖生产的苗种、饲料、肥料、燃料、动力、畜禽医药费等。

  直接人工,是指直接从事农业生产人员的职工薪酬。

  机械作业费,是指种植业生产过程中农用机械进行耕耙、播种、施肥、除草、喷药、收割、脱粒等机械作业所发生的费用。

  其他直接费用,是指除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机械作业费以外的畜力作业费等直接费用。

  间接费用,是指应摊销、分配计入成本核算对象的运输费、灌溉费、固定资产折旧、租赁费、保养费等费用。

  第二十四条 批发零售企业一般设置进货成本、相关税费、采购费等成本项目。

  进货成本,是指商品的采购价款。

  相关税费,是指购买商品发生的进口关税、资源税和不能抵扣的增值税等。

  采购费,是指运杂费、装卸费、保险费、仓储费、整理费、合理损耗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商品采购成本的费用。采购费金额较小的,可以在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销售费用。

  第二十五条 建筑企业一般设置直接人工、直接材料、机械使用费、其他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等成本项目。建筑企业将部分工程分包的,还可以设置分包成本项目。

  直接人工,是指按照国家规定支付给施工过程中直接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工人以及在施工现场直接为工程制作构件和运料、配料等工人的职工薪酬。

  直接材料,是指在施工过程中所耗用的、构成工程实体的材料、结构件、机械配件和有助于工程形成的其他材料以及周转材料的租赁费和摊销等。

  机械使用费,是指施工过程中使用自有施工机械所发生的机械使用费,使用外单位施工机械的租赁费,以及按照规定支付的施工机械进出场费等。

  其他直接费用,是指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材料搬运费、材料装卸保管费、燃料动力费、临时设施摊销、生产工具用具使用费、检验试验费、工程定位复测费、工程点交费、场地清理费,以及能够单独区分和可靠计量的为订立建造承包合同而发生的差旅费、投标费等费用。

  间接费用,是指企业各施工单位为组织和管理工程施工所发生的费用。

  分包成本,是指按照国家规定开展分包,支付给分包单位的工程价款。

  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企业一般设置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建设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借款费用等成本项目。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是指为取得土地开发使用权(或开发权)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土地买价或出让金、大市政配套费、契税、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费、土地闲置费、农作物补偿费、危房补偿费、土地变更用途和超面积补交的地价及相关税费、拆迁补偿费用、安置及动迁费用、回迁房建造费用等。

  前期工程费,是指项目开发前期发生的政府许可规费、招标代理费、临时设施费以及水文地质勘察、测绘、规划、设计、可行性研究、咨询论证费、筹建、场地通平等前期费用。

  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指开发项目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主体建筑的建筑工程费、安装工程费及精装修费等。

  基础设施建设费,是指开发项目在开发过程中发生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供暖、排污、排洪、消防、通讯、照明、有线电视、宽带网络、智能化等社区管网工程费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园林、景观环境工程费用等。

  公共配套设施费,是指开发项目内发生的、独立的、非营利性的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政府公共事业单位的公共配套设施费用等。

  开发间接费,指企业为直接组织和管理开发项目所发生的,且不能将其直接归属于成本核算对象的工程监理费、造价审核费、结算审核费、工程保险费等。为业主代扣代缴的公共维修基金等不得计入产品成本。

  借款费用,是指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借款费用。

  房地产企业自行进行基础设施、建筑安装等工程建设的,可以比照建筑企业设置有关成本项目。

  第二十七条 采矿企业一般设置直接材料、燃料和动力、直接人工、间接费用等成本项目。

  直接材料,是指采掘生产过程中直接耗用的添加剂、催化剂、引发剂、助剂、触媒以及净化材料、包装物等。

  燃料和动力,是指采掘生产过程中直接耗用的各种固体、液体、气体燃料,以及水、电、汽、风、氮气、氧气等动力。

  直接人工,是指直接从事采矿生产人员的职工薪酬。

  间接费用,是指为组织和管理厂(矿)采掘生产所发生的职工薪酬、劳动保护费、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保险费、办公费、环保费用、化(检)验计量费、设计制图费、停工损失、洗车费、转输费、科研试验费、信息系统维护费等。

  第二十八条 交通运输企业一般设置营运费用、运输工具固定费用与非营运期间的费用等成本项目。

  营运费用,是指企业在货物或旅客运输、装卸、堆存过程中发生的营运费用,包括货物费、港口费、起降及停机费、中转费、过桥过路费、燃料和动力、航次租船费、安全救生费、护航费、装卸整理费、堆存费等。铁路运输企业的营运费用还包括线路等相关设施的维护费等。

  运输工具固定费用,是指运输工具的固定费用和共同费用等,包括检验检疫费、车船使用税、劳动保护费、固定资产折旧、租赁费、备件配件、保险费、驾驶及相关操作人员薪酬及其伙食费等。

  非营运期间费用,是指受不可抗力制约或行业惯例等原因暂停营运期间发生的有关费用等。

  第二十九条 信息传输企业一般设置直接人工、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低值易耗品摊销、业务费、电路及网元租赁费等成本项目。

  直接人工,是指直接从事信息传输服务的人员的职工薪酬。

  业务费,是指支付通信生产的各种业务费用,包括频率占用费,卫星测控费,安全保卫费,码号资源费,设备耗用的外购电力费,自有电源设备耗用的燃料和润料费等。

  电路及网元租赁费,是指支付给其他信息传输企业的电路及网元等传输系统及设备的租赁费等。

  第三十条 软件及信息技术服务企业一般设置直接人工、外购软件与服务费、场地租赁费、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差旅费、培训费、转包成本、水电费、办公费等成本项目。

  直接人工,是指直接从事软件及信息技术服务的人员的职工薪酬。

  外购软件与服务费,是指企业为开发特定项目而必须从外部购进的辅助软件或服务所发生的费用。

  场地租赁费,是指企业为开发软件或提供信息技术服务租赁场地支付的费用等。

  转包成本,是指企业将有关项目部分分包给其他单位支付的费用。

  第三十一条 文化企业一般设置开发成本和制作成本等成本项目。

  开发成本,是指从选题策划开始到正式生产制作所经历的一系列过程,包括信息收集、策划、市场调研、选题论证、立项等阶段所发生的信息搜集费、调研交通费、通信费、组稿费、专题会议费、参与开发的职工薪酬等。

  制作成本,是指产品内容制作成本和物质形态的制作成本,包括稿费、审稿费、校对费、录入费、编辑加工费、直接材料费、印刷费、固定资产折旧、参与制作的职工薪酬等。电影企业的制作成本,是指企业在影片制片、译制、洗印等生产过程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剧本费、演职员的薪酬、胶片及磁片磁带费、化妆费、道具费、布景费、场租费、剪接费、洗印费等。

  第三十二条 除本制度已明确规定的以外,其他行业企业应当比照以上类似行业的企业确定成本项目。

  第三十三条 企业应当按照第二十一条至第三十二条规定确定产品成本核算项目,进行产品成本核算。企业内部管理有相关要求的,还可以按照现代企业多维度、多层次的成本管理要求,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对有关成本项目进行组合,输出有关成本信息。

  第四章 产品成本归集、分配和结转

  第三十四条 企业所发生的费用,能确定由某一成本核算对象负担的,应当按照所对应的产品成本项目类别,直接计入产品成本核算对象的生产成本;由几个成本核算对象共同负担的,应当选择合理的分配标准分配计入。

  企业应当根据生产经营特点,以正常生产能力水平为基础,按照资源耗费方式确定合理的分配标准。

  企业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根据产品的生产特点和管理要求结转成本。

  第三十五条 制造企业发生的直接材料和直接人工,能够直接计入成本核算对象的,应当直接计入成本核算对象的生产成本,否则应当按照合理的分配标准分配计入。

  制造企业外购燃料和动力的,应当根据实际耗用数量或者合理的分配标准对燃料和动力费用进行归集分配。生产部门直接用于生产的燃料和动力,直接计入生产成本;生产部门间接用于生产(如照明、取暖)的燃料和动力,计入制造费用。制造企业内部自行提供燃料和动力的,参照本条第三款进行处理。

  制造企业辅助生产部门为生产部门提供劳务和产品而发生的费用,应当参照生产成本项目归集,并按照合理的分配标准分配计入各成本核算对象的生产成本。辅助生产部门之间互相提供的劳务、作业成本,应当采用合理的方法,进行交互分配。互相提供劳务、作业不多的,可以不进行交互分配,直接分配给辅助生产部门以外的受益单位。

  第三十六条 制造企业发生的制造费用,应当按照合理的分配标准按月分配计入各成本核算对象的生产成本。企业可以采取的分配标准包括机器工时、人工工时、计划分配率等。

  季节性生产企业在停工期间发生的制造费用,应当在开工期间进行合理分摊,连同开工期间发生的制造费用,一并计入产品的生产成本。

  制造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管理特点和条件,利用现代信息技术,采用作业成本法对不能直接归属于成本核算对象的成本进行归集和分配。

  第三十七条 制造企业应当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和联产品、副产品的工艺要求,选择系数分配法、实物量分配法、相对销售价格分配法等合理的方法分配联合生产成本。

  第三十八条 制造企业发出的材料成本,可以根据实物流转方式、管理要求、实物性质等实际情况,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等方法计算。

  第三十九条 制造企业应当根据产品的生产特点和管理要求,按成本计算期结转成本。制造企业可以选择原材料消耗量、约当产量法、定额比例法、原材料扣除法、完工百分比法等方法,恰当地确定完工产品和在产品的实际成本,并将完工入库产品的产品成本结转至库存产品科目;在产品数量、金额不重要或在产品期初期末数量变动不大的,可以不计算在产品成本。

  制造企业产成品和在产品的成本核算,除季节性生产企业等以外,应当以月为成本计算期。

  第四十条 农业企业应当比照制造企业对产品成本进行归集、分配和结转。

  第四十一条 批发零售企业发生的进货成本、相关税金直接计入成本核算对象成本;发生的采购费,可以结合经营管理特点,按照合理的方法分配计入成本核算对象成本。采购费金额较小的,可以在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销售费用。

  批发零售企业可以根据实物流转方式、管理要求、实物性质等实际情况,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毛利率法等方法结转产品成本。

  第四十二条 建筑企业发生的有关费用,由某一成本核算对象负担的,应当直接计入成本核算对象成本;由几个成本核算对象共同负担的,应当选择直接费用比例、定额比例和职工薪酬比例等合理的分配标准,分配计入成本核算对象成本。

  建筑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的规定结转产品成本。合同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定和结转当期提供服务的成本;合同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应当直接结转已经发生的成本。

  第四十三条 房地产企业发生的有关费用,由某一成本核算对象负担的,应当直接计入成本核算对象成本;由几个成本核算对象共同负担的,应当选择占地面积比例、预算造价比例、建筑面积比例等合理的分配标准,分配计入成本核算对象成本。

  第四十四条 采矿企业应当比照制造企业对产品成本进行归集、分配和结转。

  第四十五条 交通运输企业发生的营运费用,应当按照成本核算对象归集。

  交通运输企业发生的运输工具固定费用,能确定由某一成本核算对象负担的,应当直接计入成本核算对象的成本;由多个成本核算对象共同负担的,应当选择营运时间等符合经营特点的、科学合理的分配标准分配计入各成本核算对象的成本。

  交通运输企业发生的非营运期间费用,比照制造业季节性生产企业处理。

  第四十六条 信息传输、软件及信息技术服务等企业,可以根据经营特点和条件,利用现代信息技术,采用作业成本法等对产品成本进行归集和分配。

  第四十七条 文化企业发生的有关成本项目费用,由某一成本核算对象负担的,应当直接计入成本核算对象成本;由几个成本核算对象共同负担的,应当选择人员比例、工时比例、材料耗用比例等合理的分配标准分配计入成本核算对象成本。

  第四十八条 企业不得以计划成本、标准成本、定额成本等代替实际成本。企业采用计划成本、标准成本、定额成本等类似成本进行直接材料日常核算的,期末应当将耗用直接材料的计划成本或定额成本等类似成本调整为实际成本。

  第四十九条 除本制度已明确规定的以外,其他行业企业应当比照以上类似行业的企业对产品成本进行归集、分配和结转。

  第五十条 企业应当按照第三十四条至第四十九条规定对产品成本进行归集、分配和结转。企业内部管理有相关要求的,还可以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在确定多维度、多层次成本核算对象的基础上,对有关费用进行归集、分配和结转。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小企业参照执行本制度。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自XX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三条 执行本制度的企业不再执行《国营工业企业成本核算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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