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期末考试复习资料

时间:2022-10-17 10:52:24 宗睿 语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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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期末考试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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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期末考试复习资料

  1.明德慎罚:所谓“明德”,就是主张崇尚德治,提倡德教。所谓“慎罚”,就是要求在运用刑罚时做到审慎、宽缓,也就是要求刑罚适中,不乱罚无罪,不乱杀无辜。

  2.九刑:一种解释是指周朝的刑书。另一种解释是指墨、劓、剕、宫、大辟、流、赎、鞭、扑九中刑罚。

  3.七出三不去:所谓“七出”,即丈夫或夫家借口休弃妻子的七种表现——“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恶疾”、“口舌”、“窃盗”。所谓“三不去”,即已婚妇女不能被遗弃三种情况——“有所取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4.五听:是指中国古代司法官吏在审理案件时观察当事人心理活动的5种方法,是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的简称。

  5.铸刑书: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子产将郑国的法律条文铸在象征诸侯权位的铜鼎上,向全社会公布,史称“铸刑书”,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6.城旦舂:秦汉时强制男犯筑城女犯舂米的刑罚。

  7.鬼薪、白粲:鬼薪、白粲是一种男犯上山砍柴、女犯择米的徒刑。鬼薪,指男犯要为祭祀鬼神而去上山砍柴;白粲,即是女犯要为祭祀鬼神择米做饭。

  8.隶臣妾:战国时存在不少的官司奴隶,主要来源于罪犯。

  9.公室告、非公室告:公室告是指控告主体对其家庭以外的人所犯的杀伤人、偷窃财物之类行为所提出的控告;非公室告是指控告主体对其家庭内部的犯罪行为向官府提出的控告,对此种控告,官府不予受理。

  10.约法省刑:约法省刑是汉初的立法原则之一,是为了缓和社会矛盾而实施的立法原则。

  11.九章律:西汉初期,相国萧何依照秦法,适应新形势,以《法经》六篇为基础,增加了《户律》、《兴律》、《厩律》三篇,故称《九章律》。《九章律》是汉律的核心和基础,通常所说的汉律,主要是指《九章律》。

  12.上请:是指贵族官僚犯罪后,一般司法官员无权审理,须通过廷尉直接上奏皇帝进行请示,由皇帝根据犯罪者与皇室关系的远近亲疏、官职功劳的高低大小,决定刑罚减免与否的制度。

  13.亲亲得相首匿:汉代刑罚适用原则之一,具体指汉代法律所规定的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除犯谋反,大逆以外的罪行,有罪应相互包庇隐瞒,不得向官府告发;对于亲属之间容隐犯罪的行为,法律也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14.举劾:官吏代表国家控告犯罪,负有纠举犯罪责任的官吏主动纠举犯罪,形成案件,类似于现代的公诉,汉朝称为“劾”。

  15.录囚:皇帝和各级官吏定期或不定期巡视监狱,对在押犯的情况进行审录,以防止冤狱和淹狱,监督监狱管理的执行司法制度。是中国古代监狱史和司法制度史上的一项重要制度。又称虑囚。

  16.春秋决狱:春秋决狱又称“经义决狱”,是西汉中期儒家代表人物董仲舒提出来的,是一种审判案件的推理判断方式,主要用孔子的思想来对犯罪事实进行分析、定罪。即除了用法律外,可以用六经中的思想来作为判决案件的依据。

  17.纳礼入律:强调以礼指导立法,以礼充实立法,使儒家的“礼治”思想和原则在法律中得以体现。

  18.律令分修:

  19.八议:所谓“八议”制度,是对封建官僚、贵族、地主等特权人物在犯罪后给予减轻或免除处罚的一种法律制度。“八议”对象包括:亲、故、贤、能、功、贵、勤、宾。

  20.官当:“官当”是封建社会允许官吏以管制爵位折抵徒刑的一种特权制度,也叫“以官当徒”。

  21准五服以制罪.:是指亲属间的犯罪,依据五等丧服所规定的亲疏关系来定罪量刑。所谓“五服”,是根据血缘的亲疏规定死者的亲属为其服丧时应穿何种丧服的制度,借以表示亲属关系的亲疏远近与尊卑。

  22.留养:亦称“存留养亲”,指犯人直系尊亲属年老应侍而家无成丁,犯死罪非十恶者,允许上请,流刑可免发遣,徒刑可缓期,将人犯留下以照顾老人,待老人去世后再实际执行。

  23.重罪十条:是指危害统治阶级根本利益的十种重罪的名称。内容包括: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

  24.永徽律疏(唐律疏议):由长孙无忌等大臣以《武德律》和《贞观律》为蓝本,稍加修改制定而成,共十二篇。它是迄今为止完整保存下来的一部最早、最完备、影响最大的封建成文法典。

  25.名例律:唐律第一篇是《名例律》,共五十七条,其中规定了五刑、十恶以及八议等定罪量刑的各项原则,是唐律本质和精神的集中体现。

  26.同居相容隐:唐律在继承“亲亲得相首匿”原则的同时,将相容隐的范围扩展到四代以内的亲属、部曲和奴婢。这样,即使是无服的“同财共居”之人,也允许相隐。

  27.私罪、公罪:所谓“私罪”,就是官吏因私事或假公济私而犯的罪。所谓“公罪”,即官吏因公事而犯的罪。且公罪从轻,私罪从重。

  28.三司推事(三司会审):遇有特别重大的案件和疑难案件,通常由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三个机构的长官大理寺卿、刑部尚书、御史中丞共同审理,称作“三司推事”或“三司会审”,较次要的,或外地发生的案件,则由上述三机关的副职或下属去审理,称“小三司”。

  29.编敕:就是将一个个单行的敕令分门别类地加以整理,删去重复矛盾的敕文,整理成册,上升为一般法律形式的一种立法过程。

  30.条法事类:所谓“条法事类”,是指以事为类,统编敕、令、格、式等形式的综合法典。

  31.编管:编管是将犯罪之人编入外州户籍,使其接受监督管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处罚方法。

  32.安置:安置是将犯罪者贬谪到远恶之地居住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处罚方法。

  33.典卖:典卖指典当与买卖。宋代又称“活卖”,即通过让度物的使用权收取部分利益而保留回赎权的一种交易方式。

  34.立继、命继:立继即“保全家业,而使祖宗之享祀不忒”而由亡夫之妻为亡夫立嗣的情形。命继就是对于夫妻俱亡的户绝之家由被继承人之近亲尊长立嗣,以“不断香火”的情形。

  35.务限法(婚田入务):宋时期的一种审判制度,主要是规定在农忙季节禁止民事诉讼,以免影响生产。务就是指农务,即农业生产劳动。具体期限是:农历每年的二月初一开始,叫“入务”,即进入了农忙季节,到九月三十日结束。

  36.鞫谳分司:即将审与判二者分离,由不同的专职官员分别担当的诉讼审判制度。

  37.翻异别勘:就是当犯人不服判决临刑称冤,或家属代为申冤时,改由另一个司法机关重审,或由监司另派官员复审的制度。

  38.大诰:明太祖朱元璋亲自写定的刑典,明初洪武十八年十一月,发布《大诰》,也就是整理这一年审判贪腐方面的重大案件,以诰文的形式向全国发布,告诫官吏们,不要重蹈覆辙。

  39.九卿圆审:又称九卿会审或圆审,是明朝重要的复审制度,凡是地方上报的重大疑难案件,罪犯经过二审后仍不服判决者,由三法司长官(刑部尚书、大理寺卿、都御史)会同吏、户、礼、兵、工各部尚书和通政使组成会审机构共同审理,判决结果奏请皇帝审核批准。

  40.朝审:朝审是明朝的一种审判制度,在秋后处决犯人之前,召集朝廷大臣共同复审死罪囚犯。这实际上是一种会审复核制度,表示对人生命的重视。

  41.热审:热审也是明朝的一种审判制度,是刑部奉旨在每年小满后十日,会同督察院、锦衣卫和大理寺审理京城在押的没有审判定罪的囚犯的制度。

  42.大审:是明朝的会审制度之一,是皇帝定期派出使者,代表皇帝重新审理在押囚犯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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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课程考核说明

  1.考核成绩:本课程分形成性考核和终结性考核,各占课程总成绩的50%。形成性考核成绩合格方能参加终结性考试,形成性考核和终结性考核均及格方为课程考核合格。

  2.考核期间:具体考试时间由各分校(工作站)根据重庆广播电视大学文件,并结合考生人数和考试机数量等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3.考题形式:综合测试(题库)

  4.组卷方式:随机组卷。只有一次组卷机会。

  5.考题分值:名词选配题15个,每题4分;问答题4个,每题10分。

  6.考核时间:90分钟.

  二、客观题部分

  考核内容:参见中央电大统一印发的《中国法制史期末复习指导》。

  三、主观题部分

  1.夏朝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2.商朝王位继承制度的发展变化。

  3.西周定罪量刑的原则。

  4.战国时期立法指导思想的主要内容。

  5.《法经》的主要内容、阶级本质和历史意义。

  6.秦朝的立法指导思想。

  7.秦朝关于市场贸易管理方面的立法。

  8.秦朝关于自然资源保护方面的立法。

  9.秦朝关于官营手工业管理方面的立法。

  10.秦朝关于农业生产管理方面的立法。

  11.汉代刑制改革的源起和意义。

  12.何谓"亲亲得相首匿"?

  13.“春秋决狱”的要旨。

  14.“十恶”制度。

  15.“重罪十条”的内容及意义。

  16.何谓“八议”?

  17.《开皇律》的主要内容。

  18.何谓“贵族官僚有罪先请”?

  19.唐朝的法律形式

  20.《唐律疏议》的篇数和篇名。

  21.请解释《宋刑统》。

  22.宋朝的断例、指挥、申明和看祥。

  23.宋朝的断例、指挥、申明和看祥。

  24.明朝严禁臣下结党和内外官交结的法律规定

  25.明朝严惩贪官污吏的法律规定。

  26.何谓“会审公廨”?

  27.《钦定宪法大纲》的历史意义。

  28.《钦定宪法大纲》的主要内容。

  29.《大清现行刑律》作为过渡性法典的体现。

  30.《人权条例》的主要内容。

  31.《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特点和意义。

  32.《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性质和内容。

  33.《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的特点和意义。

  34.《大清新刑律》的结构变化。

  35.何谓“领事裁判权”?

  36.北京政府的司法体系。

  37.“五四指示”。

  38.《中国土地法大纲》的主要内容和历史意义。

  39.《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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