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科技管理中知识产权法律诉讼

时间:2022-07-05 10:56:20 科技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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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科技管理中知识产权法律诉讼

  【内容提要】通过知识产权法律诉讼案,对签定科技转化合同、文献检索、合作双方的股权、委托开发的知识产权、委托开发后专利申请所有权、诉讼第三人的知识产权、违约法律责任等的剖析,对科技转化中的知识产权问题获得了理论启迪,这将有利于科技转化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同时也有利于科技转化活动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探析科技管理中知识产权法律诉讼

  【关键词】知识产权/科技转化/法律诉讼/知识产权保护

  在科技转化活动中,由于不够注重知识产权保护,产生知识产权法律纠纷的案例已为数不少,依据我国《专利法》、《合同法》、《科技成果转化法》、《民法》等法律、法规,解决科技转化活动中的纠纷,将促使科技转化活动走向法制化、规范化。当然,科技转化中各方应本着“平等、公平、互利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友好协商解决知识产权纠纷,也可依靠法院或仲裁机构解决知识产权纠纷。

  1案由简介2案例分析和案中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1)防止国有无形资产流失,绝不能把职务技术窃为个人专有技术。夏某称其有镇痛剂配方个人专有技术,可在1999年6月30日第1次庭审中,夏某陈述其配方来源,是其1986年在武汉市某医院的研究成果,这一语道破天机,市某医院设有痔瘘科和痔瘘研究中心,长期从事痔瘘镇痛剂研究和应用,该院已采用许多种镇痛剂配方。当时,夏某是1名从外科调至痔瘘科的在职住院医生,其临床上应用的配方是在当时的科主任医生同意、安排、指导下实践的,医院还提供药品制剂和安排临床应用。按我国《专利法》第六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条、《技术合同法》第六条规定,“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单位,单位有权就该项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一款“在职人员承担本单位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课题或履行本岗位的职责”,属职务性工作。在我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二十八条三款规定“职工不得将职务科技成果擅自转让或者变相转让”。从工作性质来分析,夏某将属单位所有的职务性配方技术擅自向外转移,已构成侵犯原单位的知识产权,其所有权应属于武汉市某医院,夏某应承担侵犯知识产权的法律责任,夏某的行为,实际上是造成国有无形资产流失的行为。(3)科技转化合作应检索、利用专利文献和其他文献资讯。洽谈科技转化合作初始,为慎重了解技术标的物的现状,应极为重视各类有关文献检索,特别是专利文献检索,这样,既可避免重复性研究,又可达到新的研究起始点,少花钱而取得更显著的技术效果,更可避免受人欺骗。事实上,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花了一笔资金,委托进行检索,检索结果已获知是公知技术,检索结果被中方科技转化合作人夏陈夫妇隐瞒不告诉投资人,这确实不符合科技转化合作应遵循的“诚实信用”的原则,极可能给投资者造成几十万元人民币损失,夏陈夫妇应承担民事责任,投资人将提出民事诉讼。这也是一个严重的教训。

  (4)准确界定专利申请权和明晰专利“三性”,防止侵犯知识产权。科技转化是一漫长、复杂、高投资、高风险的过程,正因为如此,我国规定“根据转化过程复杂的特点,遵循‘约定优先’的原则,允许在科成果转化中合作的当事人各方根据具体情况作出约定”。夏、陈夫妇仅提供镇痛剂配方二组份,按《专利法》第二十二条“专利三性”规定,根本不具备申请专利的条件,且按《专利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医生处方”不属于申请专利的范畴。后由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全部出资与两单位部门签定科技委托开发协议,开展“毒理、药理、制剂试验”,按照“协议”界定:“在整个研究过程中,有关知识产权,包括步骤、数据、各类技术资料、专利、版本(正本和副本)等等全归公司所有”。这就将“毒理、药理、制剂试验”的知识产权界定为归全部出资的科技委托开发委托方——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所有。由于“毒理、药理、制剂试验”中有创新性的试验结果,确定了生产制剂和产品的工艺流程、产品控制指标,再加由全公司同仁群策群力,在产品剂型、配方组成比例、浓度范围、应用领域等方面取得科技成果,这些本该属于公司的专利申请权,却被夏、陈夫妇利用在公司高层领导(分别任副董事长、总经理)职务之便,以个人名义由某专利事务所代理申请中国专利,并让投资者全部出资申请了美国专利。

  从上述不难看出:夏、陈夫妇侵犯了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的知识产权,该公司正按照我国“专利异议程序”提出异议,并向法院提交了“反诉状”。顺此谈谈,尽管双方3人签字的记录是有效的。由于当事人对我国《合同法》不够了解,出现合同文本不规范问题,是可理解的,只要引起高度注意,签订出规范性技术合同文本是不会再存在问题的。

  (6)要严格论证作资入股的技术。对于一项作资入股的技术,不严格认证,势必引起诸多麻烦,其失误又必然造成许多经济损失和精力、时间的浪费。投资人化一笔资金检索文献,把结果告诉夏陈夫妇后,明知是公知技术,却隐瞒不告诉投资人,就太不认真、太不事实求是,严重违背诚实信用,这种人太不可信任了。

  对于科技转化合作的技术标的(技术客体)更要严格论证,要从技术的先进性、新颖性、创造性、经济性、实用性加以审查和综合分析。其立足点应该是技术市场需求,即以市场为导向,适应市场需求,选好科技项目,其决定因素是要注重经济性,也就是要认证成本分析,投入产出效价比。把公知技术作为技术标的,就显得盲目了。

  当然,洽谈科技转化合作,应该明晰技术所有权的归属问题,审核提供合作的技术的所有权,科技人员应如实区分是职务技术或非职务技术,更不能把职务技术窃占为所谓个人的非职务技术。把职务技术私自变为非职务技术,必然导致所有权纠纷;合作双方产生纠纷,如果诉诸法律,也必然导致诉讼中引入“第三人”提起诉讼。

  2几点启迪

  (1)依靠法律、仲裁、行政管理解决科技开发合作中的纠纷。科技转化合作中,由于诸多原因而出现纠纷,是难免的,在合作各方不能友好协商解决时,可依靠行政调解,或依靠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仲裁。对此,应该在科技合作合同书中明确出现纠纷的解决方式。

  (2)要充分检索、利用专利文献和其他资讯。为了解合作时的技术背景状况,应充分检索,利用已有文献,既可避免重复性研究,以新的起点开展研究,又可避免将公知技术视作为科技新成果。同时,获知文献检索结果后,获知人无权隐瞒而拒不告知合作另一方,这既是科技职业道德问题,又是人格品质问题。

  (3)签署规范性科技合同,界定、明晰各方的责、权、利。开展科技合作,一定要依据《合同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签署规范性的科技合同,并要明确界定所有权归属、技术股权的份额、技术标的内容和验收指标、各方的义务、合作研究的进度和时效。

  合同有效期,甚至纠纷解决方式也要确定。此外,要慎重审定科技合同主体的合法性,如果一时难以明晰,应注明由提供技术签署合同一方承担责任。对于“后续研究”也要约定清楚。

  (4)注重防止国有无形资产流失。法律规定国有财产不容侵犯,国有无形资产流失,已引起国家和科技界的高度重视,国家已立法界定职务和非职务的界线,这样,举国上下都要警惕、防止无形资产流失。单位除加强法制教育外,还要有切实可行的管理规章制度,在职期间除有保密约定和制度外,在离休、退休、工作调动、毕业分配时,要规范资讯材料清点移交,并制订相应的奖罚措施,这样,至少可以减少甚至可避免无形资产流失。

  (5)诉讼代理人、专利代理人应不断掌握科技合作的特征特点,缄熟运用科技法律、法规。科技开发合作具有复杂性的特征。国家对科技转化内涵的界定已表明它的复杂性、高投资、高风险性。对于科技纠纷诉讼代理人而言,单纯懂一点法律知识是不行的,连什么是科技所有权转让、使用权转移、专有技术等基本概念都不清楚,怎样能辩论清楚纠纷的实质,又怎样能按“律师规则”行使代理权限。对于专利代理人,虽懂得科技专业知识,却也要不断学习、掌握法律知识,因为代理专利申请,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不熟悉法律规定,将导致好心办坏事,例如把职务技术代理申请为非职务技术专利申请,岂不类似于“助纣为虐”,造成国有无形资产流失。

  【参考文献】

  1余鼎章.技术市场中的欺骗性经营行为及其管理对策.研究与发展管理,1997(9)

  2余鼎章.防止高校无形资产流失的对策.科技进步与对策,199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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