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装饰装修合同效力的法律案例

时间:2020-11-29 10:32:19 法律 我要投稿

浅析装饰装修合同效力的法律案例

  篇一:不具装修资质 合同当属无效

浅析装饰装修合同效力的法律案例

  旅馆承包人老李把客房交给装修工头老姚进行装修改建,不到一月却纠纷不断。之后老李将老姚告上法院,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经审理,普陀区法院认为由于老姚不具备装修资质,判决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市二中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老李在法庭上说, 2009年9月他和装修工头老姚签订旅馆装修的《装修合同》,因施工质量存在问题,导致旅馆无法营业,为此要求老姚支付十天的违约金共计37万元。老姚却称,自己和老李签订过 《内部协议书》,自己在工程中花费了超过31万元,却只收到12万元工程款。为此反诉要求老李支付装修款19万多元。

  法官审理后认为,根据规定,涉及旅馆等装饰、安装工程应由具有资质的企业进行施工。由于老姚不具备相关资质,本案中无论 《装修合同》还是 《内部协议书》,均是无效合同。双方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不能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最终,法官依据装修质量审计鉴定报告判决老李需向老姚支付67935元。考虑到工程无法按时竣工的确给老李造成了损失,且双方都存在过错,应该分担责任,酌情确定老姚也应赔偿老李损失1万元,给这起闹剧划上了句号。

  篇二:浅析装饰装修合同效力与资质兼评一则自然人从事装饰装修工程案例

  原告:北京市**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广东**有限公司

  原告北京市**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装饰公司)诉被告广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企业集团)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装饰公司之委托代理人***;被告**企业集团之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装饰公司诉称,被告将位于北京市西单大悦城九层的装修项目发包给原告,双方于2008年1月5日签有《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286 966元;后原、被告协商增项2次,造价分别为170584元、21892元;工程总价敖为479442元。现工程早巳竣工,截止目前,被告仅给付原告工程款200000元。经过原告多次讨要,工程余款至今尚未支付。现要求被告**企业集团支付工程款279442元,并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企业集团辩称,原告**装饰公司所述双方签订初始合同及我方付款情况属实。在施工过程中不存在原告所述的二次增项事实。鉴于施工中我方为原告垫付民工工资19600元,故我方实际仅欠付原告工程款67366元。由于原告不具备装饰装修资质,故双方所签订的《装饰装修施工合同》无效,我方无义务支付原告工程款。综上,我方不同意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8年1月5日,被告**企业集团(发包人、甲方)与原告**装饰公司(承包方、乙方)签订《北京市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规定,乙方承包甲方**企业集团“大悦城室内装修项目”,工程地点在西单大悦城九层承包范围为清工加部分辅料,施工面积2392平方米,以实际施工面积为准;本工程价款总计286966元,工程总工期为28天,开工日期为2008年1月5日,竣工日期为2008年2月1日;本工程价款可在出现下列情况时调整: (1)甲方确认的工程量增减。(2)甲方确认的设计变更或工程洽商??。甲方派驻本工程项目的代表为曹杨,乙方派驻本工程的项目经理为夏正林,双方派驻本工程施工场地的代表,按照本合同约定各自行使派出方的权利、履行派出方的义务。该合同还就双方权利义务、工程验收、违约责任等作了具体规定。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装饰公司即开始进驻西单大悦城九层进行施工。2008年2月3日,被告工程项目代表曹杨在施工增项计价汇总表上签字,该汇总表载明施工增项金额共计170584元。原告施工期间,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共计20万元。2008年3月, 工程施工完毕,被告未经竣工验收即进驻使用。

  庭审中,原告述称,2008年3月,原告按被告的要求进行了二次增项施工,工程价款21 892元,被告对此不予认可,原告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该主张。

  另查,原告**装饰公司于2002年6月22日取得由北京市建设委员会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该证书载明原告资质等级为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叁级。

  上述事实,有双方签订的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施工增项计价汇总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以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一、被告广东**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市**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二十五万七千五百五十元。

  二、驳回原告北京市**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广东**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五千六百九十二元,由原告北京市**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三百九十二元(已交纳),被告广东**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五千三百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的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七日

  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视为放弃上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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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邮箱:篇二:装修纠纷:从一则案例看非法转包合同的法律效力

  装修纠纷:从一则案例看非法转包合同的法律效力

  张雷律师按:业主因为看到装修公司的装修资质而相信装修公司的装修能力。但有的装修公司虽然自己拼凑出了装修资质,取得了经营资格,却在承接工程后将工程非法装包给没有任何资质的施工队施工。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对行业发展带来巨大的负面影响。那么这种转包合同的效力如何,通过如下一则案例予以评析。

  案例评析:

  朱先生是来沪打工的小包工头。2007年前后朱先生和某装修公司开展了合同。双方口头约定,由装修公司承接工程,然后发包给朱先生进行施工。装修公司和朱先生之间以人工费的形式结算工程款。具体为,在工程开始前,由装修公司给付朱先生一部分的人工费,剩余款项由装修公司在工程结束审计结算后再支付给朱先生。

  (张雷律师:装修公司应当安排自己的员工进行施工,如果将工程转包给施工队,属于非法转包,该转包行为无效。双方达成的口头约定也是无效的。)

  同时,装修公司为了控制朱先生的施工质量,要求朱先生向装修公司缴纳“工程质保金”,该款项作为施工质量的保证,如果朱先生的施工项目质量没有问题,则在与朱先生合作的最后一个工程结束2年后退还全部质保金。

  (张雷律师:这是装修公司为了控制施工队的施工质量。因为一旦发生装修质量纠纷,业主首先找到的就是与之签订装修合同的'装修公司,装修公司需要承担保修责任,甚至还有可能赔偿业主的损失。所以装修公司可以扣住施工队的质量保证金,用该质量保证金抵偿自己的损失。但是这个质保金的约定是否有效呢?)

  随后的几年中,朱先生陆续承接了装修公司的十几起装修工程,向装修公司支付了13万元的质保金。合作结束2年后,朱先生打算要回这笔质保金,却遭到装修公司拒绝。为此朱先生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退还质保金13万元。

  (张雷律师:装修公司凭借优势的市场营销工作,可以承接到很多工程。这类装修公司多是一些小型装修公司,全部员工都在跑业务,装修完全转包给施工队来做,装修质量自然没得保证。而朱先生的施工队,为了赚取人工费,也不得不向装修公司缴纳质保金。)

  法庭审理过程中,装修公司提出,朱先生的施工队还有装修项目在进行,双方的合作还在继续,不符合当时关于质保金支付时间的约定,故不同意支付。

  (张雷律师:如果双方的转包合同法律关系,因为违法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而无效,则该合同内容中的全部条款都是无效的,无需考虑是否满足工程结束后两年再支付的约定。)

  最终法院判决:承包人非法转包的行为无效。装修公司将工程转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朱先生进行施工,其行为违反了《建筑法》等法律禁止性规定,故该转包行为应当确认为无效。因无效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朱先生。故判决装修公司向朱先生返还质保金13万元。(张雷律师:本案并不复杂,但却显示了装修行业的一种普遍违法现象。即装修公司将工程转包给没有任何资质的施工队来施工,这种做法严重损害了业主的利益。因此建议业主在和装修公司签订合同时,明确约定装修工程不得转包,一旦转包则需承担高额违约金赔偿责任。当然,如果业主的装修出现了质量问题,可以要求装修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装修公司不能以将工程转包给施工队这种非法行为而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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